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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观念,开创犯罪预防新局面/马若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14:20  浏览:89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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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观念,开创犯罪预防新局面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检察院马若飞

随着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意见》地颁布,检察机关犯罪预防工作逐步迈入一个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实施纲要》的颁布再次把犯罪预防工作提高到战略地位,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更新观念,充分发挥其资源优势,加强法律监督,不断拓展犯罪预防工作的空间和深度。近期来虽然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作出了许多有益地尝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犯罪预防本身所固有的周期长、效果隐性、理论研究薄弱、实践经验少等特点以及意识的滞后性等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犯罪预防工作地深入开展,使得犯罪预防工作不能象其它检察业务一样被接受和广泛开展。笔者认为,必须解放思想,不断开拓,实施“一六八四”工程:即确立一个正确指导思想、强化六种意识、实现八种转变、杜绝四种错误倾向,才能开创犯罪预防新局面。
一、一个正确的指导思想,强化六种意识,扫清思想障碍。
确立一个正确的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是方向是航标,一个正确的指导思想是强大的思想武器,是动力源泉,检察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犯罪预防工作走上健康轨道。
强化六种意识;一是大局意识,检察机关要自觉的把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到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去,服从、服务于大局;二是服务意识,犯罪预防工作要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服务于被预防主体和人民群众,预防工作要与改革的方向相一致,预防措施要与改革的步伐相协调;三是法律意识,党和国家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做好楷模,依法开展犯罪预防工作,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行为发生;四是监督意识,检察机关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同时自觉接受来之人大、党委、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防止借犯罪预防滥用检察权的行为发生;五是系统意识,犯罪预防不是孤立的、无联系的,它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预防工作要抓系统,系统抓,发挥规模效应,防止零敲碎打的现象;六是前瞻意识,犯罪预防工作刚刚起步, 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勇于开拓、敢于打破常陈、不断创新,推动犯罪预防工作深入开展。
二、八个转变,开创犯罪预防新局面。
(一)转变重打击轻预防的错误倾向,不仅仅从思想上、形式上, 而是从行动上、内容上、制度上给予犯罪预防工作一高度重视,在检察院而不是在反贪局设置专门机构,配置高素质人员,从经费、交通、通讯、电脑等设备给予充分保障。
(二)、转变将检察院的犯罪预防工作局限于职务犯罪预防的现状,全面开展犯罪预防工作,人为的将犯罪预防工作局限于职务犯罪预防既无法律依据也浪费了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权过程中积累起来的大量资源和经验,应该以职务犯罪预防为切入点,逐步推进所有犯罪的预防工作并将之贯穿于检察业务每个环节。
(三)转变检察机关专门犯罪预防“孤军作战”的局面,进而建立起一个在党委领导下,以检察机关为骨干力量,有各职能部门、各行业、各阶层、家庭等力量参加的社会预防网络,让犯罪预防工作渗透到社会各个角落。
(四)转变预防工作是预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职责,与其他部门、人员无关的错误思想,将预防工作贯穿于检察院每个部门每个检察人员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去。
(五)转变个案预防点的预防,积极开拓行业预防、专项预防、系统预 防,通过点、线、面、立体预防逐步推进。
(六)转变案后预防的滞后性,积极拓展同步预防、案前预防,减少、杜绝违法犯罪行为,避免损失的发生。
(七)转变预防工作是软任务缺乏硬指标的局面,实行量化指标,积极探索一套切合检察工作实际的犯罪预防工作评价体系。
(八)转变预防工作停留在发检察建议、上法制课、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等较浅层次的局面,加强犯罪预防工作信息情报的收集、统计、研究,做好犯罪预测和对策研究,从而达到预防犯罪、控制犯罪。
三、四个杜绝,规范犯罪预防工作。
(一)坚决杜绝借犯罪预防工作之机,干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公司等单位的正常工作、管理、生产、经营活动。
(二)坚决杜绝借犯罪预防工作之机,为地方利益、部门利益、行业利益,插手经济纠 纷,办理非讼案件,为公司、企业等单位追讨债务。
(三)坚决杜绝借犯罪预防工作之机,拉赞助,到有关单位报销业务经费、开支,无偿使用交通、通讯工具,无偿占用房产。
(四)坚决杜绝借犯罪预防工作之机,徇私枉法、为谋私利而对违法犯罪行为隐瞒不报、隐瞒不查,或者降格处理,以罚代刑,以党、政纪处分代替刑事处罚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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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第一次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第一次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的公告(保监公告第21号)


2000年9月6日

  根据《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定于2000年12月23日举行第一次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报名时间 2000年10月16日至2000年11月6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2:00至5:00到考点报名。通过邮寄报名者在11月1日之前将报名材料寄给考点(以邮戳为准)。
二、 报名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 具有经济、金融、理工等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含5年); (二) 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曾受刑事处罚者不得参加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 报名者须向考点提供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本人申明属实并亲笔签名的工作简历以及 2张1寸免冠照片。
三、 考试科目 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共设两科:"保险基础知识"和"保险公估实务(包括相关法律和保险公估案例分析)"。考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一科或两科进行考试。两科考试合格者可取得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单科考试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四、 考试范围
保险基础知识:(略)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公估案例分析: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责任保险、工程保险、机器损坏保险、利润损失保险、飞机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将与本次考试相关的参考资料编辑成《保险基础知识参考资料》和《保险公估实务参考资料》,供考生参考。需要的考生请直接与考点联系。
五、考试时间 两科考试分别于2000年12月23日上午8:30和当日下午2:00举行。
六、 报名和考试地点 第一次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共设七个报名和考试地点(见下表),考生可就近报名。
考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 黄燕双
楼小英 (010)62288627
(010)62288628 北京市海淀区
学院南路39号
100081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 张怀连刘建军 (029)5261840
(029)5252917 陕西省西安市南郊纬二街 710061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王丽琪程 茜 (021)65111000-2321(021)65103925 上海市国定路777号 200433
武汉大学保险系 李 琼颜毓娟 (027)87682039
(027)87682134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 430072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戴碧莲周 敏 (028)7352302
(028)7352292 四川省成都市光华村 610074
广州金融专科学校 刘连生粟 榆 (020)87706345-3021
(020)87706345-8893 广东省广州市沙河龙眼洞 510521
东北财经大学金融系 葛清俊于 敏 (0411)4710431
(0411)4675374 辽宁大连沙河口区尖山街217号 116025

以上内容6月15日后还可通过查询热线电话9500195133获悉,热线开通地区:北京、天津、石家庄、保定、哈尔滨、济南、青岛、洛阳、郑州、贵阳、遵义、海口、上海、西安、成都、重庆、长沙、南昌、深圳、广州、顺德、中山、佛山、汕头、珠海、惠州。

                           


关于广州市企业实行开支正常招待费用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广州市企业实行开支正常招待费用的暂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关于在经济交往中正常招待经费可以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对原按销售收入提取厂长(经理)基金和提取“销售经营费”的办法,合并改为企业管理费列支正常招待费
的办法。
一、正常招待费的控制比例
企业在经济业务交往中的正常招待费用,在从严掌握、厉行节约的原则下,允许控制在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内在企业管理费中按实列支,但不能按比例作基金提取。控制比例规定如下:
(一)工业企业(包括市、区、县的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下同)凡年产品销售收入在二千万元以下(含二千万元)的,其招待费用的开支比例控制在产品销售收入的1.5%以内;产品销售收入在二千万元以上至五千万元以内的部分(含五千万元),开支比例控制在产品销售收入的
1%以内;产品销售收入在五千万元以上至一亿元以内的部分(含一亿元),开支比例控制在产品销售收入的0.6%以内;产品销售收入在一亿元以上至三亿元以内的部分(含三亿元),开支比例控制在产品销售收入的0.3%以内;超过三亿元以上部分,开支比例控制在产品销售收入
的0.1%以内。商办工厂(含粮办工厂)比照工业企业的控制比例执行。
(二)物资供销企业凡年销售收入在一亿元以下的(含一亿元),招待费用和开支比例控制在销售收入0.4%以内;销售收入在一亿元以上至二亿元以内的(含二亿元),开支比例控制在销售收入的0.3%以内;销售收入超过二亿元以上部分,开支比例控制在销售收入的0.2%
以内。
(三)商业、水产和粮食企业,属批发业务收入部分可开支正常招待费用的比例,应一律控制在批发收入的0.5‰以内。属零售业务收入部分,则分开档次处理,即凡年零售收入在一亿元以下的(含一亿元),开支比例控制在零售收入的2‰以内;零售收入超过一亿元以上部分,开
支比例控制在零售收入的1‰以内。
(四)饮食服务企业正常招待费的开支比例,除经营商场部分的收入,按商业批发或零售收入控制比例处理外,其余部分应控制在营业收入的1‰以内。
(五)交运(含商业储运)、公用企业正常招待费的开支比例,应控制在营运收入(或销售收入)的5‰以内。
(六)建筑安装企业正常招待费的开支比例,应控制在工程价款、产品销售收入、作业销售收入(不含材料销售收入)的5‰以内。
个别企业确需突破控制比例的,要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然后,再上报市财税部门审批。
二、正常招待费开支范围
正常招待费主要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活动中必需的有关招待费用(不包括乡镇企业和外贸企业)。对实际支用数少于控制数的企业,允许按节约额的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有贡献的人员,其中节约额在一百万元以下(含一百万元)的企业,奖金额最高不能超过
25%;节约额超过一百万元以上的企业,奖金额最高不能超过15%。
三、加强收支管理
(一)企业要有合法的凭证列支正常招待费用。对确无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的开支,要由两个经办人填报支出凭证单,交财务部门负责人加具意见,经厂长(经理)审核同意后,视作合法凭证予以报销。
(二)无论是厂长(经理)还是企业的业务人员,均不能私受回扣之类的收入。对企业业务人员为本单位采购物资和推销产品所得回扣之类的收入,以及企业的供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安排任务的同时,为其他单位提供采购推销服务所获报酬,应一律上缴单位,明确入帐,并可按30%
归个人;20%归集体福利;50%作营业外收入的分配办法处理。
(三)正常招待费用的开支要摆在明处从严掌握,年终审计。财政、税务和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四)生产经营企业报经财税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对供销人员实行正常招待费用“包干使用”办法。即一经核定供销人员承包购销任务的费用额后,让其自主支配,节余归已,不足自补。在实行正常招待费用包干的同时,要明确承包购销任务的质量,对采购劣质原材料或商品而给企
业造成损害的,要追究个人经济责任,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五)微利企业不能因执行本办法而出现亏损,亏损企业则不能因执行本办法而增加亏损。
四、以下两类情况均属行贿受贿行为,必须绳之以法,明确禁止:
(一)为索取回扣而以次充好、以伪冒真、以少报多、提高或降低物价、擅自提高工程造价和降低工程质量,使国家、企业和消费者受损害而自己受益的;
(二)为推销废次假产品,以回扣为条件与对方单位的有关人员互相勾结从中牟取私利,使对方单位遭受损失的。
五、个人合法所得应按国家的税法规定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六、本办法实施后,原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颁布的《关于国营企业提取厂长(经理)基金的通知》(财企[1985]46号)和《关于集体企业税前提取厂长(经理)基金的通知》(税二[1985]112号)以及《关于广州市部分企业试行税前提取“销售经营费”的通知》(税
二[1988]101号)随即停止执行。




198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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