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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产品质量认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33:52  浏览:98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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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产品质量认证管理办法

中国水泥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


水泥产品质量认证管理办法

(一九八八年五月三日中国水泥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水泥产品质量认证,处理有关认证的各项业务,根据“水泥产品质量认证章程”,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用的名词术语与“水泥产品质量认证章程”规定的名词术语相同。

第二章 认证准则
第三条 认证准则包括文件审查准则和工厂审查内容及考核标准。
第四条 文件审查准则
申请认证的企业必须提交质量认证申请书(包括附件),文件材料应能表明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均匀稳定,能达到考核细则要求。
第五条 工厂现场检查内容及考核标准(包括人员素质、规章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工艺条件、质量性能指标、产品抽检等)见本办法附件“水泥质量认证工厂审查考核细则”。
第六条 企业在认证有效期满提出复查认证时,认证准则与本规定相同。

第三章 工厂审查员
第七条 工厂审查员条件
(一)具有质量管理和水泥专业知识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二)熟悉质量认证的有关文件和水泥质量监督检查业务;对企业进行审查评定时,具有综合评价能力;
(三)熟悉水泥标准及检验业务;
(四)了解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五)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严守工作纪律。
第八条 工厂审查员的批准程序
(一)工厂审查员由认证办公室从科研、生产、管理和质检机构等部门推存的人员中挑选,报认证委员会批准聘任。
(二)工厂审查员由认证委员会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并向国家认证管理机构注册、备案。
(三)凡经聘任的工厂审查员,由认证委员会发给《水泥质量认证工厂审查员证书》。
第九条 工厂审查员的工作纪律
(一)工厂审查员在执行审查任务时,接受认证办公室领导;
(二)工厂审查员必须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徇私情,不搞特殊化,严禁受贿;
(三)工厂审查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完成检查、监督任务。任务完成后立即向认证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四)对认证产品的技术资料严格保密。
第十条 工厂审查员资格的撤销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认证办公室应提请认证委员会,撤销其工厂审查员的资格,收回审查员证书,报国家认证管理机构备案。
(一)由于正当原因本人提出申请;
(二)由于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推荐单位提出要求;
(三)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工厂审查员任期五年,根据需要要可连聘连任。

第四章 认证产品抽检和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 认证产品质量的抽样检验由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简称水泥质检中心)负责,被认证产品的日常质量监督则由各级建材行业管理部门、水泥质检中心或受其委托的省级水泥质检站负责,其职责范围是:
(一)根据认证办公室安排,对文件审查已合格的申请企业进行认证产品抽查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提交认证办公室和申请企业。
(二)用户对认证产品的质量有异议,认证办公室认为有必要对认证产品进行检验鉴定,委托由国家水泥质检中心执行。如涉及到产品复验,仲裁等,按现有规定进行。
(三)产品认证有效期间的质量监督和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可以与下列形式的抽检和检查相结合,如:各级监督抽查检验,地方产品抽检、行检等。
(四)各级建材行业管理部门、水泥质检中心及省级水泥质检站应定期向认证办公室反映已认证产品质量情况。
第十三条 认证产品的抽检
(一)抽样按水泥质检中心制定办法进行,遵守国家经委颁布的监督抽查工作守则。抽样时间要严格保密,抽样人员不得予先告诉被抽企业。
(二)均匀性试验抽样:在同一编号出厂的水泥中除抽取水泥混合样外,按每十分之一取样吨位抽取分割样,其取10个分割样,每个不少于6公斤。取样方法与要求应符合水泥标准及有关规定。混合样及分割样应各自充分混合均匀,由抽检人员填好抽样登记表放入样品内,在被抽企业有关人员在场下,立即贴上封条,由企业负责三天内连同水泥混合样,送或寄到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地址:北京管庄)。
(三)水泥品质检验,严格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检验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 水泥袋重合格率的抽查
在抽样的同时抽查水泥袋重,在企业发货栈台或仓库内按一定间隔在4个竖叠自上至下抽10包共40包过磅检斤,精确至0.1公斤(净重),并做好记录(纸袋 重量以10只纸袋重量平均),计算合格率。
第十五条 复查认证和日常质量监督的抽样方法与本规定相同。

第五章 复查认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复查质量认证申请书的有关规定
(一)企业应在质量论证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认证办公室提出复查质量认证办公室提出复查质量认证申请书;
(二)申请复查质量认证时如原认证时所提供的资料有变动,则应在复查质量认证申请书上对变动事项提交补充材料;
(三)复查质量认证申请书的格式及办理申请的必要事项,见附录。
第十七条 复查质量认证的文件审查,工厂检查,产品抽检按《章程》第四章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进行复查认证时,企业应重新缴纳认证费用。

第六章 申诉与仲裁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诉
(一)企业对其产品的认证结论,被撤销认证合格证书,用户对认证产品有异议或发现工厂审查员有违纪行为时,可在一个月内向认证办公室直至认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认证办公室收到申诉后,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二)有关认证工作中的争议,由认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条 仲裁规定
(一)处理有争议问题时,企业应向认证办公室提交必要文件资料,如申请书、有关检验报告、工厂审查报告,认证办公室与企业之间的来往信件等,认证办公室有权查阅发生争议的有关资料文件。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咨询。
(二)认证办公室收到申诉后,应在一个月内受理仲裁事务,对仲裁过程尚未解决的问题严格保密。
(三)仲裁需作出如下结论:
1.批准发给质量认证合格证书;
2.拒绝发给质量认证合格证书;
3.撤销质量认证合格证书;
4.对工厂审查员违纪与否作出结论。
(四)认证委员会仲裁结论为最终裁决,一经裁决,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按裁决文件执行。
(五)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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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五种能力,是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保障

朱庆昌、韩秀峰


为适应社会新形势的需要,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必须充分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提高侦查监督工作水平和侦察监督工作能力,才能更好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为构建和谐社会,为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为此,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必须努力提高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提出的侦查监督队伍建设的五种能力即: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能力;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的能力;探索侦查监督规律,加强业务建设的能力。只有侦查监督检察人员这五种能力得到了提高,做好侦查监督工作才有保障。
一、提高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就是要求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真正做到了解大局、胸怀大局、服务大局,围绕大局及时准确打击犯罪。及时就是不误时机,不误战机,不误形势。做到及时要求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准确就是严格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做到准确要求侦查监督检察人员潜心学习,不断自我完善,永站时代潮头,学习理论、学习法律、学习业务、学习政策。只有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将自身武装到家,打铁先的自身硬,才能更好地做到打击犯罪准确及时。
二、提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能力。敢于监督就是要求侦查监督检察人员正确处理侦查机关的关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问题不让步。工作中做到“五不”:不畏权势,不为钱色所动,不搞亲亲疏疏,不感情用事,不怕失去“人缘”。善于监督就是要求侦查监督检察人员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学习,思想解放,克服监督观念上跟不上时代步伐,工作方法上陈旧,缺乏开拓创新精神;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克服检察业务不熟,法律法规知识欠缺,想搞好监督却达不到效果;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克服自身能力低,想监督但无能力、无方法、无手段。规范监督就是要求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的侦查监督运行程序进行监督,克服在监督内容、方法上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要根据侦查监督不同的环节、内容、要求和目的所制定的各项制度,如提前介入制度、审查批捕制度、引导侦查取证制度等,在每一个环节、每一项监督活动中都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三、提高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要求“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因此,要求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在审查批捕工作中,要树立先进的执法理念,积极倡导和确立和平司法理念,慎捕少捕,有效教育挽救犯罪者,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化解纷争、减少对抗、促进和谐,力争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我们要努力提高公正执法的能力。要正确认识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的问题。每位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必须时刻牢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群众赋予的,真正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不办关系案,不办人情案,不办金钱案,做到“请吃不到,送礼不要,说情无效”,自觉筑起一道抵御的坚固防线。检察官是治“官”之官,如果反腐败的人腐败了,不仅害了自己,而且损害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侦查监督检察人员要做到廉洁自律,不徇私情,不能拿原则作交易,手下不能留情,以公平促正义,以公正促和谐。在涉检访工作中,要常怀为民之心,常思为民之策,常记受民之托,常行为民之举。要带着对党负责的责任、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带着践行社会和谐的使命,释法说理,疏通矛盾,解决问题,才能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四、提高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的能力。侦查监督检察人员能否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直接影响到办案件质量的高低,甚至会造成冤假错案。案件质量是一切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因此,要求侦查监督检察人员,要严格把握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工作中强化对证据的审查、鉴别,坚决排除非法证据。重视审查逮捕中,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主要证人等决定案件罪与非罪证据的复查工作。切实贯彻《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坚持逮捕案件质量分析制度,及时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提出提高逮捕案件质量的意见。把好批捕质量关,也是落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前提和要求。因此,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是相辅相成的,要合理正确的处理案件和科学适用刑罚,就必须熟习和掌握法律的同时,还要有熟习掌握和应用刑事政策的能力,才能完成好和谐社会下的审查逮捕任务。
五、提高探索侦查监督规律,加强业务建设的能力。近年来,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大胆开展了侦查监督活动,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情况并不尽人意。当前,侦查监督主要存在一下方面地问题和不足:一是侦查监督滞后。二是侦查监督方法单一。三是侦查监督法律效果不理想,纠正违法软弱无力。四是侦查监督内容不全面。五是检察机关内部配合不协调。因此,要求从事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对侦查监督规律进行大胆探索和创新,转变监督理念,构思加强侦查监督方法和机制。我们要通过引导侦查取证,规范侦查监督运行程序,促进侦查监督工作。理顺内部关系,建立大侦查监督格局和同步监督机制。呼吁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和提升检察机关作为侦查监督主体地法律地位,赋予检察机关对重大侦查行为的审查决定权,规范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明确监督的法律后果和制裁手段等。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4年第4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4年第4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4年4月19日
免去胡本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奥地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延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奥地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4年5月23日
一、免去郑达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拉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孙必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拉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孙必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沙特阿拉伯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郑达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沙特阿拉伯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祝成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达加斯加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赵宝珍(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达加斯加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江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孔明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4年6月4日
一、免去林廷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冈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家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冈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黄士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西哥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沙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西哥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任命林廷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莱索托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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