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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4:10:17  浏览:84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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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业经2009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及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验收和环境保护、人防、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专项验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规划年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制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计划;
(二)检查、督促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建设项目和受委托的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出具竣工验收结论;
(四)调解、处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发生的争议。
第五条 建设、环境保护、人防、消防、安全生产、卫生、规划、国土资源、档案、财政、国有资产、审计、统计、地震等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各单项工程全部建成,符合设计要求;
(二)环境保护、人防、消防、安全生产等已经有关管理部门专项验收合格,且已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三)已按要求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关部门审计或审批;
(四)技术档案资料和工程竣工档案完整、准确;
(五)编写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申请竣工验收的生产性建设项目,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按规定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限为6个月。
第七条 建设单位编写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情况及评定意见;
(三)投资效果与经济效益;
(四)环境保护、人防、消防、档案、安全生产与卫生等情况;
(五)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第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内容发生变更时,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从境外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还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境外提供的设计文件。
第九条 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完成试生产阶段后、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建成后,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应当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向竣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直接向竣工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条 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2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并出具竣工验收结论。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分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和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先进行初步验收。
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可进行阶段验收或专项验收。
第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后, 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初验报告。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初验报告的要求和处理意见及时整改、完善。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核定新增固定资产数额;对生产性建设项目还应考核实际生产能力。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生产设施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和施工图纸建成,能满足批量生产需要;
(二)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已安装完毕,并经联动试车或带负荷试运转达到合格,构成生产线,形成生产能力,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
(三)生产工艺、人员培训、各项规章制度等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四)环境保护、人防、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设施已按设计建成,能够与生产线同时投入使用;
(五)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或部分建成,能满足投产初期的需要;
(六)竣工决算通过验收审查;
(七)技术档案资料和工程竣工档案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
(二)竣工决算通过验收审查;
(三)技术档案资料和工程竣工档案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结论。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基本达到竣工验收合格标准,仅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建成的,在不影响正常生产、使用的前提下,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可出具竣工验收合格结论。对剩余工程,应按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概算留足投资,限期完成,工程完成后另行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对达不到竣工验收合格标准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管部门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结论。对存在的问题,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整改结束后,再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造成项目总投资超概算,或者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依照《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结论后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结论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不得转入固定资产,不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设备大修理基金。
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其剩余工程的预留投资不得转入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竣工验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属行政监察对象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规定向竣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二)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擅自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的;
(三)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验收合格结论的。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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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品种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品种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商业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邮政储汇局:
为加强对银行卡品种的管理,明确管理权限,现就银行卡品种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发行任何品种的银行卡,必须制订统一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办。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已开办有关品种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发行不许透支的转账卡(包括储蓄卡、取款卡等),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二)发行联名卡(包括联名信用卡、联名转账卡、联名专用卡等),由商业银行发卡的分支机构报其总行审查同意后,将开办申请连同其总行的批复件和联名双方的协议书,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省级分行审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行在特定区域、特定行业使用,具有专门用途的专用卡,经其总行审查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省级分行审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专用卡不得具有透支、取现功能。
已经发行联名卡、专用卡的商业银行,须在1997年9月30日之前将管理办法、发行量、发卡分行等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已发行转账卡(含储蓄卡、取款卡)的商业银行,亦须在上述时间之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补办审批程序。到期未报的,按擅自开办新业务处
理。
(四)商业银行发行一次性储值卡(含磁条卡、IC卡),须按不同用途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报,经批准方能发行。
三、商业银行发行IC卡(专用IC卡除外)、外币卡按《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另行报批。
四、商业银行发行的相同功能和性质的银行卡,在行内各分支机构间必须统一名称和版面。如存在与本规定相抵触的,须在1997年12月31日前统一。
五、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银行卡品种的规范化管理,统一规划、严格内部授权制度,杜绝分支机构擅自发行新品种银行卡的现象,确保此项业务有序发展。
六、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切实加强对银行卡业务的监管,对辖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擅自发行新品种银行卡的,要依法令其停办。对商业银行银行卡业务发展与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1997年8月28日
【摘要】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尖锐复杂,容易激化。本文从综合治理、维护稳定的角度阐述社会管理的内涵、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途径以及如何发挥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保障作用,目的在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转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关键词】社会管理 法治化 创新

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 指出:“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还不少”。要“正确把握国内外新形势、新变化、新特点,针对当前社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着重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同年,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当前要重点抓好完善社会管理格局、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管理和思想道德建设等八方面工作。2012年11月8日,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
一、社会管理创新的内涵
(一)社会管理的概念、主要任务和范围
社会管理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对社会生活、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事业和社会观念等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其主要任务是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和保持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的范围包括城市、农村社会管理、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地下秘密社会管理,重点是基层社会的治理。社会管理既要着眼于当前社会矛盾的化解,又要着眼于对未来社会公正秩序的建构。就是说政府要有超前的意识、要有长远的眼光,事先做好各种制度的设计,不断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不能总是等到出问题了才“亡羊补牢”,不能总是用悲剧性的个案来推进法治进程。
(二)为什么要创新社会管理模式
1、当代中国正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尖锐、复杂,局部地区,甚至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多发,恶性案件频发,社会稳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云南孟连事件、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甘肃陇南事件、三聚氰氨事件、安徽阜阳毒奶粉事件、被拆迁户自焚事件、富士康员工连续跳楼事件等,集中地暴露出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劳资纠纷、拆迁冲突接连不断,看病贵、房价高、就业难、农民工权益频受侵犯、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平、垄断行业暴利等成为社会热门话题。社会贫富悬殊持续加大,民生问题突出,社会心理趋向失衡。贫富差距基尼系数已超过国际公认的0.4警戒线。城乡收入差距较大,1978年为2.47:1; 2010年为3.33:1;2011年为3.23:1;2012年为3.13:1。
从国际上看,随着我国的和平崛起,综合国力大增,已经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国外反华势力散布“中国威胁论”,企图对我国实施遏制战略。美国战略重点转移到东亚。我国在东海、南海与邻国发生严重的岛屿争端,尤其是中日钓鱼岛,中菲黄岩岛之争持续发酵,一触即发。
2、现有社会管理模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亟待创新。综治维稳的压力持续加大。各级政法机关、维稳职能部门长期处于疲劳作战状态,维稳的经费持续增加。许多地区公共安全的支出均超出社会保障与就业、教育、环保、科技创新的支出,甚至超过国防军费的开支。非国家的道德权威和精神力量正在不断增长。佛教、道教、基督教兴盛、教徒众多;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还存在。
二、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向是走法治化道路
(一)法治是人类社会最先进的社会治理模式
人类社会发展是一个人治向法治转变的过程,实行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最佳选择。如《刑法修正案(八)》把醉酒驾驶机动车、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为犯罪。2013年,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新道路交通规则的实施,国家加大驾考力度等等,有效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说明惩治酒驾、维护交通秩序、需要依靠法治;
(二)当代中国最大的社会管理创新就是实行法治
1、实行法治是我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在我党历史上,受左倾思想影响,出现过不少失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为了吸取十年文革的教训,邓小平同志非常重视民主法制建设,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并且提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指明了发展方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97年,党的15大,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政治文明”;“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依法治国”已载入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中。2000年,国务院做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明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党的17大,胡锦涛同志提出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党的18大,胡锦涛同志强调三个“更加注重”: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2、在法治社会中,解决纠纷主要应当依靠法律手段
(1)多元化社会需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目前解决纠纷有四个途径。①调解,请基层组织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包括社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 ②行政复议,对于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复议。③仲裁,包括劳动仲裁、人事仲裁、经济仲裁;④司法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进行裁判。
(2)社会矛盾激化、维稳成本高企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法治意识。多数社会成员缺乏法治观念,表现为部分党政官员不懂法、怕被行政问责,官僚主义严重、渎职滥用职权;一些民众不学法、不守法,不依法办事、不信仰法治,不依法表达诉求。有的上访者尝到甜头、成为专业户,认为“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司法缺乏应有的权威,出现“立案难”和“执行难”,个别法官仍然在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司法不公导致群众不相信法律,不信任法官。
(3)在法治不彰的情况下,为了维稳,政府只好靠信访制度。信访制度有信息传达、政治参与和解决纠纷三大功能。群众找市长不找法院,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大量的矛盾纠纷涌向信访渠道,信访数量不断攀升,集体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赴京上访增幅大、人数多,规模大、持续时间长、行为激烈,给各级党委政府增加许多工作压力。实际上中央政府并不是万能的,没有地方政府的配合与支持,许多案件也无法得到圆满解决。信访案件最终得以解决的比例实际上也并不高。 2010年,北京破获的“安元鼎”黑保安公司案件中,竟有二十余家地方政府与该公司签有合作协议。个别驻京办扮演不光彩的角色,地方政府撇开正当的法治手段,依赖黑保安、黑监狱解决本地区的上访问题。上京接访、雇人截访,甚至送“劳教”。
(4)离开法治轨道的社会管理,必然会导致社会混乱和无序,最终会破坏法治建设的大目标,破坏社会的有序管理。对于涉法涉诉案件应该由人民法院把最后一关,各级党委政府应该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该越位、错位,不要自找麻烦、自讨苦吃。应当鼓励民众到法院打官司,正确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申诉。人民法院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解决老百姓打官司难的问题,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发挥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保障作用
(一)科学民主立法,完善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为社会管理提供良好的制度基础。 至2011年3月,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们国家和社会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全体立法人长期努力的结果,今后还要不断修改和完善法律。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必须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不断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民主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个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一要完善社会法立法。社会法一般指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如,工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职业病防止法、安全生产法、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环境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二要强化对重大社会潜在问题的监测和法律预警,积极完善金融秩序监管立法。三要加快网络信息管理立法,加强虚拟社会管理。我国现有网民达5.62亿人,网民普及率达到40% 多,超过了全球平均水平,中国现有500多万个网站。互联网用户中,80%属于18—35岁的青少年。互联网的信息自由推动了社会进步,有利于揭示事实真相。但也带来色情、赌博、诈骗、恶意人身攻击、诬告陷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必须加强网络立法惩治虚拟社会犯罪。
(二)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就是指行政机关的一切权力的来源、运行及其监督都要有法有据。
这里的“法”主要是指行政法(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法)。依法治国是依法行政的前提与基础,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依法行政有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和应急性四大基本原则。依法行政要求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实体与程序并重。
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无法可依”的问题已解决。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时有发生。依法行政是法治的关键环节和基本要求。行政机关担负着80%以上法律、法规的实施任务。要求政府依法办事、严格依法行政。政府不依法行政的后果是可怕的,会引起行政复议、诉讼、信访、上访,或者被纪检监察部门问责处理。它会破坏普通民众对法治的信仰,严重瓦解和破坏法治,导致社会非正式规则如(潜规则)横行,容易破坏社会秩序,导致公权力腐败,社会陷入恶性循环,最终导致社会崩溃。
监督行政机关、保护公民权益,主要依据以下七部法律:《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三部法规:《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法治政府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在行政理念、行政体制、行政规范、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各个环节贯彻法治的原则。法治政府必须是守法、诚信、有效、有限、责任政府、民主政府和阳光透明政府。建设法治政府是社会管理的目标之一。
建设政府网站,推进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政府的决策要向公众公开,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和结果都要及时公布。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准确、及时。不搞“选择性公开”,对自己有利的就公开,对自己不利的就隐瞒,公布“三公”支出、公示官员财产,有利于加强行政监督,惩治腐败现象。
(三)确保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
1、司法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终环节。司法是法律调整的最终阶段,是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往往是在穷尽其他各种法制手段之后所能采用的最后一种手段、最后一道闸门。司法裁判具有终局性。司法机关做出的生效判决文书,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和遵守。
2、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按照《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坚持司法为民和维护司法权威并不矛盾。司法为民是司法的宗旨,司法亲民、便民、利民是司法的应有姿态。但是,这并不等同于司法可以不要权威。我们既要强调司法为民,同时又必须注重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新形势下,检察院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轻微案件实行刑事和解;法院构建“大调解”格局,为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鼓励调解结案,都不能违背法制原则,不能以牺牲公平正义为代价。
(四)提倡全民守法,确保法律实施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权、依法治国三位一体。党带领我们制定宪法和法律,首先必须带头遵纪守法,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政党依法执政、科学民主执政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必须继续开展“六五”普法宣传,努力提高全民法律水平,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党员干部要带头守法,执法人员不徇私枉法,公民个人要自觉守法。全民守法是基础性工作。社会管理的目标在于法的实现。依法治理社会,实现秩序、民主、公平和正义。全民守法是实现善治的前提。坚持群众路线,发动群众、依靠群众。
公民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在社会管理中不能扮演消极的、被动的角色。守法是全民的责任义务,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才能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全社会形成宪法法律至上、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守法包括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途径理性解决矛盾冲突,有问题找法院,直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依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通过诉讼、复议、仲裁等法定渠道维权。只有全民守法,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化解各类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提高群众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1、 卓泽渊:《法政治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
2、 顾越利:《依法行政微观问题研究》,经济日报出版社20045年6月第1版。
3、皮纯协、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中国城市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第2版。
4、赵如水:《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之浅谈》,载于《法律论文资料库》。
5、吴富丽:《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社区矫正法律机制构建》,载于《法律论文资料库》


作者:洪碧华, 男,漳州市委党校副主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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