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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卷烟交易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2:46:59  浏览:91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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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卷烟交易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卷烟交易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计办价格[2002]113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中烟烟草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国烟计[2002]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你局所属中烟烟草交易中心近3年来交易规模和收支情况,适当下调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向卷烟交易双方收取的卷烟交易服务费标准,由按卷烟交易成交额的1‰降为0.9‰。该收费标准执行期限为2002年9月l日至2003年12月31日。
  二、1999年至2002年8月31日,你局烟草交易中心超过《国家计委价格管理司对中国卷烟批发市场1998年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计司价管函[1998]57号)规定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应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三、你局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应加强成本核算,并于每年4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的收入成本等情况报我委(价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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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刘某给孙某干活期间,孙某欠刘某的劳动报酬未能付清,刘某认为给孙某干活的工地是星空公司承包工范围,刘某便领工人到星空公司讨薪,星空公司无耐替孙某付了一部分,刘某向公司出具承诺书,要求公司春节前付清尾欠,不再聚众讨要,事后星空公司未付尾欠,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建设合同之债为由,要求星空公司承担债务。
星空公司接到起诉书后,提出答辩认为,原告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及合同法相对性原则,原告无权向答辩人主张债款。原告在诉状中明确自认的事实是,原告为孙某从事劳务,原告应向孙某主张劳务报酬,原告绕过与其有劳务关系的孙某,向答辩人诉求付款,显系主体指向错误。孙某只是附期限承包答辩人的温室用地,承包期限自2008年至2016年,作为土地发包方的答辩人,法律并未规定就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雇佣的劳务人员承担付酬义务;答辩人无从知晓原告与孙某之间的具体合同关系,原告与孙某之间的债权债务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虽然曾向原告垫付孙某尾欠原告的债款,但这种垫付是迫于原告组织人员采取堵门、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等非正常手段的情况下,答辩人不得已而为之,目的也是希望原告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向孙某主张债权,答辩人公司也不欠孙某的任何款项,原告向答辩人主张孙某尾欠其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参照《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原告与孙某之间的债权债务,答辩人虽有部分替代承担,但后续债权的存在与否、债款数额是否真实可信等情况均无从考证,答辩人并非建筑行业,原告跨过债务人向无关的民事主体诉求债务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答辩人有理由拒绝垫付,原告应持证据向孙某诉求债权,答辩人不能承担无根无据的诉请。
【法理辩析】
一、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
原告就其主张“合同之债”的基础事实,不能提供证据支持。相反,原告在诉状及承诺书中明确自认其与孙某之间形成雇佣合同关系,被告曾经替代孙某向原告垫付过款项,但垫款的行为不能改变法律关系的性质。
二、原告提交的“工作说明”、“承诺书”、“银行支票”系“间接证据”,三者之间无法形成证据链。
“工作说明”表达的内容带有案外人主观意见,无经办人签名,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经工作了解”部分违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二款;“承诺书”系原告单方意思表示,缺少被告公司承担债务的明确意见;“支票”只能证明票据关系,无法证明债权债务基础法律关系。被告先前垫款行为只能说明系自愿好意为之,不能由此推定被告对涉诉债款负有强制义务,原告举用的证据不具证明力;原告关于“陈玉林”不出庭便适用推定责任的意见不能成立。
三、原告的诉求缺乏请求权基础: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的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将星空公司列为“被告”系诉讼主体错误,原告应当向其债务人孙某主张偿债责任。
原告自书形成的承诺书,并非“债权债务”的转移,依据法律规定,符合法定要件的债权债务转移,应由三方参与并书面约定,第三人履行债务清结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
本案原告与债务人孙某之间以及孙某与与星空公司之间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本案当中星空公司(第三人)曾替代孙某向原告偿还部分债务,不能说明星空公司已经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告追偿债务只能向孙某追偿,不能向星空公司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宁夏金泰实业有限公司与宁夏基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上诉案),裁判意见确立了债务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认定要点,“债务转让”与“第三人垫付”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有无变更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在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并没有实质变更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主体,债权人只能向原债务人主张债权。参见《民商事审判指导》2006年第一辑(总第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79--292页。

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银行支持地方发展 业绩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银行支持地方发展 业绩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台政办发〔2008〕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市级银行支持地方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日




台州市市级银行支持地方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办法

为鼓励我市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信贷总量、拓展融资渠道、创新金融业务、增强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特制定本考评奖励办法。
一、考评奖励对象
市级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省联社台州办事处、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银监分局。
二、考评奖励标准
(一)新增贷款奖励标准
1、对我市经济发展的信贷投入,按各商业银行市分行本级及辖属市区机构当年新增本外币贷款(包括票据承兑、信用证)月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二计奖。
2、对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市本级政府性项目的信贷投入,再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一点五计奖。
3、对滨海工业城的项目信贷投入,再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一点五计奖。
4、(1)对市区工业经济的信贷投入(不含票据),再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三计奖。
(2)对滨海工业城企业的信贷投入,再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一点五计奖。
(3)对“513”企业贷款增加 10%以上的,再按所增 10%以
上部份月均余额万分之零点三计奖;低于去年的,则按月均未达
到部份万分之零点三扣奖。
(4)对市区小企业(按省政府风险补偿口径)的信贷投入,再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三计奖。
5、对台州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贷款,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至一计奖。粮油收购储备等政策性贷款,按当年新增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三至五计奖;保证全市粮食市场供应的商业性贷款,按当年贷款新增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三至五计奖。
6、对物流、商贸、科技和交通运输等生产性服务业的贷款,再按当年贷款新增月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一计奖。
(二)引入市外信贷资金奖励标准
1、引入上级行对台州市级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直贷(联贷)、信贷资产对外转让等,按当年新增引入(转让)资金月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三计奖。
2、票据转贴现按月均对市外转让额的万分之零点三计奖。
3、对关系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和工业企业,采用保函、保理等金融工具,引入外地贷款或融通资金的,按当年新增月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三计奖。
(三)贷款利率优惠奖罚标准
1、以全年人民币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人民币贷款加权利率在全市平均利率以下且下降的,按实际下降后利息收入减少部份的万分之三十计奖。
2、对企业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其加权平均利率比上年末水平下降10%以上的,再按实际下降后利息收入减少部份的万分之三十计奖;比上年末上升的部份则按万分之三十扣奖。
(四)其他奖惩标准
1、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存贷比月平均在 75%以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小法人机构在70%以上的贷款,按月平均额的万分之零点二计奖。但当年新增存贷比未达到75%(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小法人机构70%)的则不得奖。
当年新增存贷比未达到60%的,则取消当年全部考核奖励,取消当年参加考评资格。
2、当年贷款呆坏账核销,按所核销贷款本金的万分之一计奖。
3、因金融产品创新而对我市经济社会贡献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报经市考评小组确定后,根据贡献大小给予1—2万元的奖励。
4、对企业出现临时生产经营困难、但具较好发展前景,经市政府或监管部门协调后,相关措施未执行落实,并擅自抽减贷款的,视情况扣减50%以上奖金至取消奖励。
三、奖励资金分配方法
(一)以上奖励资金主要对象是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其中正职为副职的 1.5 倍;信贷等部门由市级金融机构按贡 献大小自行确定奖励,奖励资金不足部份允许在各单位的成本中列支。当年开业的商业银行按50%奖励。 市人行、银监分局基本奖励资金在当年新增贷款不低于10%增幅前提下,按领导班子职数、按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后奖金总额的15%计奖;如达不到贷款增幅要求,酌情扣减。
(二)以上奖励资金总额若超过市政府核定数(160 万元)的,则按比例调整。
四、考核奖励的实施
(一)市政府建立由市政府办公室、市人民银行、台州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经委等部门组成的台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业绩考评小组,市政府工作联系的副秘书长为组长。
(二)市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次年 1 月 20 日前报市人行考评相关统计资料。其中市政府重点项目贷款、滨海工业园区贷款、工业性中长期贷款、上级行直贷(联贷)、信贷资产转让及贷款呆坏账核销等须附详细清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保证提供资料准确无误,若发现提供虚假资料的,则取消评奖资格。
(三)市人民银行依据本办法核准市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相关数据资料,汇总计算出年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奖金总额及提出分配方案,送市考评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实行年度考核。原台政办发〔2007〕118号文件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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