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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饶市电子政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23:58:37  浏览:97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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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饶市电子政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饶府办字[2006]104号

关于印发上饶市电子政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上饶市电子政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五日





上饶市电子政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电子政务工作,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构建和谐上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电子政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行政机关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环境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开展电子政务工作,应当遵循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信息公开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市电子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子政务工作的领导,将电子政务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领导责任制,推动电子政务发展。

其他各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电子政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各自的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有关部门,根据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行政机关建设本机关或者本系统电子政务工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利用已有网络基础、业务系统和信息资源,不得重复建设。所有电子政务工程均应提供信息共享目录及其调用接口,以便实现信息共享。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批准,不得建立独立的电子政务物理网络。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和财政部门在审核电子政务项目经费时,应征求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项目评估情况,对电子政务项目提出明确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后二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应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费用核算、采购招标、竣工验收等工作,保证项目的建设质量。

行政机关电子政务项目进展情况,由建设单位按季度(或投资主管部门的时间要求)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并抄送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市建立电子政务技术标准实施机制。

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本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实施指南,并推动实施。

电子政务工程的建设和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电子政务技术标准,实现网络间的互联互通和政务信息的共享。

第九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

电子政务平台由政务网络平台、政务网站平台、政务应用平台、政务安全平台四部分组成。

政务网络平台即政务信息网络由政务外网、政务内网组成。政务外网主要为行政机关之间非涉密政务信息交换和业务互动提供网络支持;政务内网主要为行政机关之间涉密政务信息的交换提供网络支持。跨部门跨地区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必须建立在全市统一的政务网络平台之上。

政务网站平台由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中心的行政机关的内外网政务网站群构成。纵向分为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网站)和各行政机关网站(子网站);横向分为内部网站和外部网站。内部网站是通过政务外网直接面向各行政机关提供服务的交互式信息平台;外部网站是通过因特网直接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交互式信息平台。

政务应用平台由数据库系统、业务协同系统和门户服务系统组成,为电子政务应用系统提供技术支撑。

政务安全平台由电子政务密码保障体系、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机构、电子政务应急响应与灾难备份、网络保密技术检查等基础设施构成,为政务信息安全提供技术保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开发、建设本市电子政务的网络中心、信息交换中心、数据中心和安全中心,为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一条 本市建立政务信息交换机制。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协调汇总编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制定政务信息交换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务信息交换规范,通过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提供、交换政务信息。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单位政务网站上及时公布政务信息,逐步实现公共管理事项的网上申请和办理。

政务信息公开范围按《关于在政府网站公开政务信息的若干意见》(饶府办字[2005]6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健全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

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应当会同公安、国安、保密、机要等部门,制定本市电子政务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制度规范。

第十四条 政务网络平台的政务外网与政务内网之间应当实施物理隔离;政务外网与因特网之间应当实施逻辑隔离,保障政务信息的安全。

政务内网建设必须符合《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密管理办法》(赣保局发[2006]1号)中的技术要求,确定系统等级,采取保护措施,明确保密责任,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凡是需要接入政务内网的单位,必须填写《涉密系统保密审批申请表》,报经市保密部门审批后方可接入。

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系统与网络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使用,并建立、健全下列工作制度:

(一)定期备份制度。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进行定期备份。

(二)信息资源分级管理制度。对政务信息资源的使用和维护实行分类分级授权管理。

(三)应急处理制度。针对可能发生的网络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保证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及时、有效;对于重要系统,要做好灾难备份建设,实施系统数据灾难恢复措施;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政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内容按照《江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各行政机关进行电子政务建设均要使用正版软件。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机制,并将其纳入行政机关工作目标督查考核体系,对各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建设绩效实施监督与考核。

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计算机知识、技能以及网络安全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定期考核制度。

第十八条 电子政务建设可以采用外包或者托管模式吸收社会力量参与。

鼓励各类高新技术企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和中介服务组织参与电子政务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管理。政务内网建设单位应取得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密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任何危害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活动,不得利用政务信息网络从事违法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该行政机关的上级管理部门和同级监察机关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一)擅自建立独立的电子政务物理网络;

(二)不遵守本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要求;

(三)拒不提供共享政务信息资源;

(四)不遵守电子政务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规范;

(五)使用盗版软件;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对前款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公安、安全等部门有权采用技术手段予以制止。

第二十一条 本市行政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事电子政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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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废止)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大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1月9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1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和净化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和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各级劳动、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环节的劳动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环保、城建、工商、供销、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广泛宣传本条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条例的实施。
第五条 在下列场所和区域任何时候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影剧院、商店等公共场所;
(二)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场所以及粮、油、棉、麻等重要物资仓库周围一百米区域内;
(三)山林、苗圃和绿化草坪内。
第六条 在本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不含农村部分)内,除春节期间和重大庆典活动外禁止一切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春节期间上述区域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并由市人民政府以通告形式发布;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其他县(市)、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需要在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以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禁止的区域和时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决定。
第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他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楼道、阳台、平台、窗台、室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其他有碍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生产、采购、储存、运输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 禁止生产、采购、销售易造成人身伤害和未达到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生产、采购的具体品种由市公安局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由市供销社日用杂品的专营公司统一组织采购。采购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测,并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零售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批准,被批准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到日用杂品公司进货,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安排专人销售。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二千元罚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没有经济收入的未成年人违反本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予以警告,经教育不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其罚款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生产、采购、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烟花爆竹,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六条 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和非法收入,并按进货总值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罚款。
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但不按规定渠道进货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销售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销售许可证,没收烟花爆竹。其中对不按规定渠道进货的还应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可按进货总值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生产、采购、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违反环保、城建、工商、劳动、交通、乡镇企业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据本条例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通知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票据,罚没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先按处罚决定执行,并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按国家规定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并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月19日

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龙政办[2004]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资金扶持与监管、运行监测和服务工作,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农办、财政局制定的《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原《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龙政办[2002]94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ΟΟ四年八月十九日


             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二○○四年八月)
                  市农办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市级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参照国家和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财政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产品符合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卫生标准的项目,所属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造成环境污染,并经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管理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龙头企业的申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粮食、畜牧、蔬菜、竹业、水产、果茶、食用菌、花卉等农产品加工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如属集团公司的农产品经营收入须占集团公司经营总收入的60%以上。
  (二)投资经营规模较大。企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年产值和带动农户能力居本市同行前列。市级龙头企业分为骨干企业、重点企业、苗头性企业。骨干企业,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在500万元以上,年上交税收额在2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数在1000户以上;重点企业,年产值在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在150万元以上,年上交税收额在1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数在500户以上;经论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辐射面广、对农民增收拉动力强的苗头性企业进行适当补助。
  (三)企业资质好。企业经济效益较好;产品转化增值力强;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四)带动能力强。在本市内建立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辐射带动本市农户面广;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企业以资本、技术、市场等生产要素为纽带,通过合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与农户建立较稳定的产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服务,有效地带动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五)市场竞争力较强。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方向,对区域经济带动作用大;企业能依靠科技进步,应用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创新,开发生产名、特、优、新名牌产品,产品质量好;企业或生产的产品通过ISO或其它质量体系认证,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名牌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的形成;企业营销网络健全,产品市场占有率高。
  (六)企业制度健全。企业遵循“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经营,形象良好,骨干与重点龙头企业要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
  第六条 申报程序和材料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标准的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的县(市、区)农办、财政局提出申报,填写“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提供如下申报材料和证明:
  (一)在有效期内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检)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骑缝章。如属集团公司的还须提供各子公司的审计(检)报告和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三)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属减免税企业需提供减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由农业部门出具的带动农户情况证明(养殖类由畜牧水产局出具,种植类由农业局出具,竹业花卉类由林业局出具)原件及复印件。
  (五)由金融部门出具的信用情况证明或信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企业提供上述材料和证明时,需复印件一式五份,市、县(市、区)农办、财政局和申报企业各一份;原件经市农办、财政局验审后归还申报企业。
  第八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3月15日。

                第三章 龙头企业的认定

  第九条 各县(市、区)农办、财政局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六个基本标准”和“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逐项进行认真审核;在审核的基础上,组织召开评审会(做好会议记录),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企业进行筛选,签署意见;经县(市、区)政府或分管领导同意后上报市农办、财政局。
  第十条 市农办、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随机抽查部分项目。对弄虚作假或不配合检查、不提供真实财务会计资料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
  第十一条 市成立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评审会。由市农办、财政局组织召开会议,对各县(市、区)推荐上报经复核的龙头企业进行研究论证,提出评审意见,报市政府农业调度会研究确定后,将初步认定的骨干、重点龙头企业在《闽西日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无检举或经查反映问题无事实依据,由市政府办公室公布。
  第十二条 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分补助经费和贷款贴息两种。
  第十四条 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研发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为农民提供技术培训和营销服务。
  (一)研发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主要指企业从事新品种、新技术研发,引进本行业的国内外优良品种或先进技术,以及在基地、农户中大面积推广先进技术或优良品种。
  (二)为农民提供技术培训主要指企业对农民工进行岗前和岗中培训,以及对基地农户进行实用技术培训。
  (三)营销服务主要指企业申请通过ISO、HACCP、FAD、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质量论证,获得省部级以上名牌产品或商标,以及产品新营销网络建设。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重点用于加工带动型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新上项目、扩大生产、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等项目的贷款贴息。

                第五章 扶持资金的申报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在申请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补助时,只能在补助经费和贷款贴息中选择一种,不得同时申报。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以正式文件向所在县(市、区)农办、财政局申报;县(市、区)农办和财政局会审后再正式行文向市农办和财政局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报财政扶持项目补助经费时,需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1、企业研发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申请补助经费的,须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填报“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申报文本”。
  2、企业为农民提供技术培训申请补助经费的,须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和培训计划,填报“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申报文本”。培训计划写明培训的理由、时间、地点、内容、规模、预期效果、经费预算、资金来源和要求补助金额。
  3、企业通过ISO、HACCP、FAD、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质量论证,获得省部级以上名牌产品或商标申请补助经费的,须提供上年度或本年度获得的各种质量和品牌论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项目申请报告,填报“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申报文本”;企业建设产品新营销网络申请补助经费的,须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填报“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申报文本”。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报财政扶持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时,须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和由银行(或信用社)出具的与贷款有关的上年度借款合同(或结息单或借款记帐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填报“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申报文本”。
  第十九条 企业提供上述材料和证明时,需复印件一式五份,市、县(市、区)农办、财政局和申报企业各一份;原件经市农办、财政局验审后归还申报企业。
  第二十条 申报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

                  第六章 资金扶持与监管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市级龙头企业同一个项目最多连续扶持三年。
  第二十二条 扶持资金比例,按照“扶优、扶强、扶大”和“兼顾有发展潜力苗头企业”的原则,每年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85%扶持骨干龙头企业和重点龙头企业;15%扶持苗头性龙头企业。
  第二十三条 市农办、财政局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扶持项目,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后,报市政府农业调度会确定具体的支持项目和扶持资金数额。补助经费最多不超过15万元,贷款贴息最多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如因客观原因确实需要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市农办和市财政局同意。
  第二十五条 项目确定后,县(市、区)农办、财政局要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或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合同签订各方的责任、应达到的目标、资金的分期拨付与使用及项目完成的保证等方面。目标责任书报市农办、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财政局在协议书或合同签订生效后,必须严格按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将资金直拔到项目单位,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七条 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必须加强会计核算,强化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必须积极配合农办、财政、审计部门对扶持项目建设情况和扶持项目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检查,对不配合检查、拒绝提供财务会计资料或原始材料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资格三年。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各县(市、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或补助资金,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要限期归还到位,逾期不归还的,取消该县(市、区)下年度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资格。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农办、财政局务必在每季度的下一个月的5日前如实向市农办、财政局反馈资金拨付进度和项目进展情况,年终写出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包括项目进展、项目管理、资金到位及效益等)。对不如实按期上报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市农办、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年终对每个企业作出检查结论。
  第三十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机制,做到可进可出,每年调整认定一次,未被认定的企业,不再享受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证明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更名材料,由县(市、区)农办、财政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办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农办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龙政办[2002]94号)同时停止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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