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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1:20:39  浏览:87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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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府办〔2008〕6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东莞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予及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再奖励, 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程序与评审标准



第三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应当是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公民,应当是在前款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工作或与前款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有合作、协作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在本市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组织或公民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二)权属合法取得,并没有争议或者异议;

(三)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其中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在本单位以外的2个以上企事业单位中实施应用。

第五条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的项目,未依法获得行政许可的,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再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已申报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而未获奖的项目,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不得再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 申报技术成果类市长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条件和标准;

(二)在理论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其结论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特别重大贡献;或者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特别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了系列或者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推动了该技术领域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跨越式发展,并且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的;或者该项重大技术发明成果实现了商品化、产业化,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并且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的。

第八条 荣誉类市长奖的申请人分为以下两类,应当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家类

1.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或企业主要负责人;

2.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当是本行业内的知名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大幅增长,在行业内名列前茅,并积极拓展国际市场;

3.申请人所在企业自主研发资金投入占销售收入5%以上;近三年产生了自主知识产权,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推动了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

4.申请人所在企业在行业中有明显的比较竞争优势(品牌、价格、营销和服务网络等),企业主导产品具有优于同类产品的性能指标(性状)和技术经济指标,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或者竞争潜力;

5.申请人热心公益事业,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培育和带领高效的管理、研发和经营团队;

6.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循环经济意识,在改进生产和管理方式推动企业节能降耗、清洁生产中成效显著;

7.申请人积极推动产学研各方联合开发关键、核心技术,解决了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

(二)技术领军人物类

1.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企业里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技术总监、总工程师或者核心技术研发的主要负责人;

2.申请人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并培育和带领高效的研发团队;

3.申请人是所在企业近三年产生自主知识产权的主要负责人,该自主知识产权已产业化,推动了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品投入市场后使所在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较快增长,社会效益显著;

4.申请人具有前瞻性研究开发项目的储备,并在多个研发项目上有实质性进展;

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在专家评审中予以加分:

(1)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研制,该标准的发布实施,有效提升了所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2)申请人解决了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或者核心技术瓶颈,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

第九条 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方面: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综合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者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方面:项目及技术成熟可靠,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方面: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对行业的整体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申请科技进步奖的单位须提供该项目的科学技术评价证明,主要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项目验收书、专利授权证书、新药证书等。

第十条 科技进步奖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类

一等奖: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应用已具规模,并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应用已具一定规模,并创造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对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

三等奖: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处市内领先水平,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对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作用。

(二)社会公益类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已在本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省内领先水平,成果已在本行业得到较大范围应用并取得了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市内领先水平,成果已在本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

(三)重大工程类

一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

三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处市内领先水平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

第十一条 申报创新企业奖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各类税费;

(二)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人数20%或以上;科技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占5%或以上;自主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不少于5%;

(三)上年度销售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获得列入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或重点新产品项目1项以上(含1项),取得科技成果3项以上(含3项),并已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对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

(四)上年度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和纳税额均大幅增长;

(五)申请企业没有环境违法纪录。

已获得创新企业奖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获评此奖项。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再奖励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奖单位、获奖项目完成单位、个人奖获得者所在单位必须是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二)上一年经我市组织、推荐上报,并获得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项。

第十三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公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东莞市科学技术奖申请书》(申请人可登陆市科技局网站〔网址为http://www.dgstb.gov.cn,下同〕进入申报系统,填写、打印相关文本);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三)职务研发成果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申报意见原件,非职务研发成果需提供所在单位非职务研发证明原件;

(四)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提供知识产权证明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有2个以上共有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证明原件;

(五)依法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或者审批、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六)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原件;

(七)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提供2个以上企事业单位的应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八)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东莞市科学技术奖申请书》(申请人可登陆市科技局网站进入申报系统,填写、打印相关文本);

(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提供知识产权证明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有2个以上共有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证明原件;

(四)依法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或者审批、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五)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其中经济效益证明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社会效益证明由应用单位出具;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原件;

(八)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提供2个以上企事业单位的应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九)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再奖励的组织或公民,应当向市科技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东莞市对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再奖励申请书》(申请人可登陆市科技局网站进入申报系统,填写、打印相关文本);

(二)营业执照、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三)国家/省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证书,获奖金额证明等(验原件)。

第十六条 公民或组织自行申报市科学技术奖或国家/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再奖励。

镇属企业的市科学技术奖申请,由所在镇(街)科技办负责形式审查,其他申请由市科技局负责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统一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受理再奖励申请后,应当负责组织材料审核,初步确定本年度拟奖励名单以及核定奖金数额,由市财政局复核后,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行文下达再奖励通知。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评审委员会

1.根据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评定市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奖励等级;

2.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二)学科(专业)评审组

1.根据市科技局提供的评审项目负责本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市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初评工作,并将拟奖项目、奖励等级等初评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2.对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17-25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一般由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人选在市专家库中挑选后,经市科技局批准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学科(专业)评审组由3-9人组成,设正副组长各1人,评审组成员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其人选在市专家库中挑选后,经市科技局批准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会议必须有90%以上委员参加,其表决结果方可有效。

(二)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均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拟奖项目,其中市长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创新企业奖应获得到会委员、学科(专业)组成人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有效,科技进步奖的二等奖、三等奖应当获得到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应当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考察、考证市长奖和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拟奖项目。



第四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应当将审定的拟奖项目、拟奖人(单位)在东莞日报和东莞公众网公示,公示时间为30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项目或拟奖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科技局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及有效证明。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联系地址及电话。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是涉及拟奖单位、拟奖人所完成项目的权属和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材料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拟奖人、拟奖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对拟奖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拟奖单位对拟奖等级不能接受,可以要求撤消,下一年度可以重新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技局负责处理,有关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请单位或个人接到市科技局发出的该项目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项目异议材料的核实并报市科技局审核,市科技局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及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项目由申报单位协调,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科技局审核,再由市科技局作出处理意见。涉及跨部门的非实质性异议项目,由市科技局协调,拟奖项目单位和推荐单位协助,由市科技局作出处理意见。

申报单位或个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核实或提交初步处理意见,不予授奖。

第二十八条 异议自拟奖项目公示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申报本年度授奖;自公示之日起半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参加下一年度评审;自公示之日起半年后处理完毕的,需重新申报。



第五章 授 奖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项总数每年不超过100项。其中市长奖不超过5项,可空缺。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年申报情况,在奖项总数范围内对奖项类别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金额分别为:

(一)市长奖:技术成果类市长奖每项奖金100万元,荣誉类市长奖每项奖金50万元。

(二)科技进步奖: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三)创新企业奖:每项奖金为20万元。

对于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按所获奖金1:1的比例再次奖励。

上述奖金一次性拨付给获奖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一条 技术成果类市长奖和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技术成果类市长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3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第三十二条 凡获得科技进步奖或技术成果类市长奖的项目,均可推荐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7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2005年3月9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东府〔2005〕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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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


通知
现将《湖北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建立粮食专项储备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是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粮食宏观调控,调整粮食品种结构,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生产者、消费者利益的一项非常重要和有效的措施。近几年来的营运实践证明,我省建立的粮食专项储备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在省委、省
人民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决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增强各地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1997年粮食年度起,建立地市州(林区)粮食风险基金,资金来源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各地要根据《湖北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抓
紧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省财政厅要抓紧制定下发《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各地、各部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要加强协调配合,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实施管理办法。

湖北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稳定粮食市场,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是省和地方政府用于平抑粮食市场价格,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从1997粮食年度起,在扩大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同时,建立地、市、州、林区粮食风险基金。
第四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省级专项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支出;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限价销售和降价处理定购粮、议价粮,其销售价格低于省规定的结算价格所发生的差价支出;在实行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时,对定购粮和保护价粮食一部分超储库存给予补贴时所需的开支。
地、市、州、林区粮食风险基金由当地政府用于平衡粮食市场,吞吐调节粮食供求(含地方储备粮食)需支付、代垫的利息、费用和价差支出;在实行粮食收购保护价时,对定购粮、保护价粮食一部分超储库存给予补贴的支出。
第五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由中央补助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地、市、州、林区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由省补助和地、市、州、林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条 地、市、州、林区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由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各地、市、州、林区实际筹措资金总额不得少于省确定的规模,资金必须在当年内按规定全部到位。以后年度随使用随补充,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省补助资金和地、市、州、林区自筹资金都必须按时
到位,如地、市、州、林区自筹部分不能及时到位,省补助部分相应减少。
第七条 粮食风险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设专户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 粮食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应将当年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预算;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具体财务处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下达。
第九条 政府采取吞吐粮食的办法实施对粮食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国有粮食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积极收购农民的粮食,并促进粮食销售,维持正常经营。
第十条 建立粮食风险基金要同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机结合,坚持正常的经营性职能与政策性职能分开。除特殊规定外,粮食风险基金不得用于粮食企业正常的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 各地、市、州、林区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粮食局、省农业厅备案。1997年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及省配套资金分配数额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1997年11月23日

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1992.08.07
青海人民政府令第十五号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促进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 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指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干部。
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各单位应予落实和保证。
第三条 继续教育,要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为本省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部门负责、条块结合的教育体制。省劳动人事厅是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继续教育的计划、规划,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地区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受教育者结合本职工作学习、吸收、消化、推广、应用国内外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成果。使其知识不断得到补充、更新、拓宽和延伸,提高理论、科研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以满足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根据企事业单位的长远发展和近期工作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实际状况确定。其基本要求是:
(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学习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最新知识及发展动向,较好地使知识水平处于领先地位,发挥学术带头人的作用;
(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应深化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拓宽知识面,了解本专业发展水平和动向,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成为本专业的业务骨干。
(三)科技管理干部应学习和掌握现代科技管理的理论和知识,及时了解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的新动向,提高科技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七条 继续教育由企事业单位统筹安排,一般以参加本单位、本系统组织的进修班和自学活动为主,根据单位需要和可能也可以通过下列形式进行:
(一)参加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或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究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边工作边学习;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进修、考察;
(五)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八条 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专门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是实施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第九条 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十五天,年培训率为20%,五年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脱产学习的,学习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凡经单位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学历教育、自学考试等学习的,不适用前款关于学习时间的规定。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进修、培训,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排。进修、培训结束后,必须向本单位提交学习成果、论文或成绩单,由单位存入本人档案并进行证书登记,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使用、晋升、晋级和评聘、续聘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连续五的单位未安排培训的人员,有权向上级部门反映,由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其所在单位予以安排。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的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和企业利润留成、包干结余经费中开支;科研单位从科研基金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可在标准工资总额1.5%范围内,从行政、事业包干经费中开支。
第十三条 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的人事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批评。
第十四条 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未经批准,擅自终止学业;学习期间受到办学单位处分;因主观原因修业不合格的;所在单位可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视错误性质,可不予报销学费等处理。
第十五条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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