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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五”期间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9:12:38  浏览:93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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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五”期间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五”期间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教研[2002]10号


各有关高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批转的《关于“十五”期间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确保新一轮省重点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现将《江苏省“十五”期间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教育厅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


江苏省“十五”期间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批转的《关于“十五”期间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确保重点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管理要以政策为导向,以创新为灵魂,以发展为目标,以竞争为动力,使学科的人才培养规模明显扩大,学科的整体实力和水平明显提高,学科对现代化建设的贡献份额明显增加,学科的管理运行机制更加合理,形成我省重点学科建设的鲜明特色。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管理要坚持高效性原则,使有限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坚持导向性原则,突出学科对地方现代化建设的贡献;坚持创新性原则,在机制创新、方法创新、成果创新等层面上,积极开拓,增加活力,形成亮点;坚持民主性原则,吸纳一切正确的建议和意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 学校与省签订《江苏省“十五”期间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并督促学科认真完成建设《任务书》所规划的任务。《任务书》是学科建设的指南,也是评估、考核学科建设成果的依据,学科要紧扣既定目标进行建设,不断缩短与目标之间的差距,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加强对重点学科建设的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教育厅负责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总体规划的制定,负责重点学科的遴选、评估和验收,负责在专项经费投入、人才培养与引进、科研立项等方面提供支持,并协助教育部共同建设国家级重点学科。

第六条 加强对重点学科建设的组织、领导、协调与管理。高等学校要指导重点学科制订建设规划,帮助其认真推选学科带头人,落实学科建设配套经费,保证经费的科学管理与使用效益,负责重点学科的平时考核和评估,采集上报学科建设信息,在人财物等方面对重点学科给予支持。

第七条 省重点学科是学科建设的主体,应积极完成学科建设规划所确定的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标志性成果以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条件装备等方面的建设任务,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学科氛围。重点学科所在院系要依据学科建设规划,合理配置资源,支持所属重点学科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构建国家级、省级、校级有机结合的三级重点学科建设体系。把国家重点学科和省重中之重学科建成国内一流、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名牌学科,成为全省学科建设的标志性学科,立足于国际竞争平台,赶超世界先进科技发展水平和产业发展方向,有力提高国际竞争力;省重点学科要努力建成省内一流、国内有较大影响的样板学科,带动我省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各高校要创造条件,结合学位授权点建设,遴选建设校级重点学科,培植新的学科增长点。通过三级重点学科的相互促进,提高全省学科建设的整体水平,提升高等学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第九条 试行学科“特区”制。高等学校要赋予重点学科及其带头人在学科发展方向确定、学科内部资源配置、经费使用、人才引进、绩效考核等方面较大的自主权,突破与学科发展不相适应的管理模式,为重点学科建设提供机制上的保障。学科“特区”应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积极发展,开拓创新,成为全省学科建设的创新示范基地。鼓励各高校及其省重点学科根据本单位实际,立足于学科发展,积极探索灵活、高效的学科建设管理模式,形成自身特色。

第十条 实行“首席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建立由首席学科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和学科所在院系负责人组成的学科建设小组,形成以学科带头人为主导的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机制。坚持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在学科建设中的关键作用。各学科要重视和加强学科梯队的整体建设,壮大学科队伍,提高教学与研究层次,提高协同作战能力。

第十一条 积极承担高素质研究生培养任务。努力创造条件扩大招生规模,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研究生教育需求。建立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自我保障机制,确保研究生教育质量具有较高信誉。重点学科要积极参加江苏省百篇优秀硕士论文和国家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评选,并力争有更多的论文入选。

第十二条 推进产学研结合培养机制。重点学科要全面启动产学研研究生培养基地建设,并以此为载体,凝聚各方优势,吸纳社会优质资源,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并在研究生培养与管理模式上实行改革,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应用人才,使研究生教育直接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多出创新成果。在确保按时优质完成国家、省和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承担横向科研任务,面向社会开展科技服务。要通过科学研究,提升学科的学术层次,形成对现代化建设起重大支撑作用的源头性、关键性、标志性成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十四条 建立“学科带头人联席会议”制度。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召集各重点学科带头人,围绕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通过定期举办高新技术发展论坛,为江苏高新技术领域发展进言献策,成为政府和企业的高层智囊团。

第十五条 建立重点学科资源共享机制。提倡各学科之间实行相互开放与协作,重点学科应充分利用其综合优势,发挥对其他相关学科的辐射和牵引作用,在软件、硬件上全方位提高学科建设资源的共享程度,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六条 多渠道筹措学科建设经费。省每年按各学科建设实绩拨给专项经费,学校主管部门或学校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学科自身也应通过扩大产学研合作、积极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加速成果转化等渠道积极筹措建设经费。

第十七条 加强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重点学科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教学科研条件、研究生教育、学科梯队、学术交流等与学科建设密切相关的各项建设工作。学校应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按学科分别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重点学科应根据学科建设专项经费额度,结合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编制建设经费使用计划,作为《任务书》一部分,经我厅审核后实施。重点学科每年底应将本学科年度经费执行情况及下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报学校管理部门审核。省教育厅将定期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结合江苏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站建设,建立重点学科建设管理信息系统。重点学科应在每年底按规定的要求将学科建设信息上报省教育厅,同时以适当的方式通过互联网宣传、发布本学科的信息。省教育厅将通过江苏教育科研网及时推广学科建设与管理经验,研讨相关问题,提供工作指导。

第十九条 建立共建重点学科的共同发展机制。共建的重点学科,由牵头学科负责,与共建学科合作建设,共建双方应签订共建协议,立足于发挥各自学科特长,在研究生联合培养、合作科研、学术交流、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创新等方面实行实质共建,切实促进学科的共同发展。

第二十条 强化重点学科建设的考核与评估。省教育厅将根据紧扣目标、突出贡献、分类评估、以评促建、动态管理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省级重点学科进行中期评估和总结性评估验收。对于“重中之重”学科,将着重考核其标志性成果和为江苏经济建设所做出的突出贡献;对于重点学科,将主要考核其各阶段目标实现程度以及建设成效。对基础性学科将以其知识创新程度和对高新技术的支撑作用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对应用型学科将着重考察其在相关领域是否拥有新的关键技术以及成果转化并产生经济效益的程度;对人文社会学科主要看其在本领域的学术领先水平和在促进社会发展方面的贡献。对于共建学科,将在对共建双方学科单独评估的基础上,依据共建协议,对学科做整体评估。

第二十一条 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学科竞争。对于发展方向正确、建设成绩显著、对江苏省贡献突出的学科,将结合省“333二期工程”、“青蓝工程”二期计划的实施,以及“江苏省优秀学科带头人”和“优秀学科梯队”的评选给予表彰奖励,并适当加大资助力度。对于中期评估不合格的学科,将做出限期整改,停止经费资助,直至取消重点学科资格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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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2003〕7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绵阳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4月15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绵阳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技术产权市场,规范技术产权交易行为,促进技术产权合理流动,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产权是指技术和产权价格化的所有权及相关的其它权利。
本办法所称技术产权交易是指产权主体通过市场实现其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转移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绵阳所辖区域内进行的技术产权和与之关联的其他产权交易活动,必须在绵阳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江油市及各县的技术产权交易活动由江油及各县自行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设立市技术产权交易指导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技术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风险自负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技术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的限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技术产权交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交易机构
  第七条 绵阳技术产权交易所是经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技术产权和与之关联的其他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咨询等服务的企业法人机构。
  第八条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可以采取会员制的运作方式。从事技术产权交易中介活动的经纪机构,应当具有相关的资质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成为交易机构的会员。
  市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可以作为会员,从事本系统内部的产权交易。
  第三章技术产权交易行为规范
  第九条 技术产权交易所主要从事以下业务:
  1、收集、发布技术和产权购让和企业经营信息,为交易双方提供场所、咨询服务。
  2、为技术产权和与之关联的其他产权交易当事人提供合法的交易场所,接受交易当事人委托,居间撮合成交。
  3、主持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协助办理产权交接手续,提供合法、有效、规范的产权交易文书。
  4、为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资产、产权转让提供服务;必须进入技术产权交易所交易的企事业单位的产权转让包括:
  (1) 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整体产权的转让;
  (2)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部分产权(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经营权、财产使用权等)的转让;
  (3)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及托管;
  (4)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产(股)权的转让;
  (5)股份合作制企业产(股)权的转让;
  (6)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各类企业国有产(股)权的转让;
  (7)事业单位产权的转让;
  (8)技术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的转让;
  (9)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发生的产权转让;
  (10)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所发生的产权转让、享受国家资助企业所发生的产权转让;
  (11)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产权交易。
国有(集体)企业转让土地、房屋、车辆等可以在专业市场交易。
  5、为待售项目、待购资本提供投资的进入与退出的相关服务;为交易双方提供办理成交手续、登记备案等服务。
  6、经有关部门授权,提供高新技术的成果、高新科技企业认证服务。
  7、接受委托,从事科技招标、特许经营等其他交易服务。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可以申请中止交易。中止交易的申请,应当向交易机构提出。
  1、第三方与出让方对出让的产权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2、依法应当中止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
  1、出让方或者受让方提出终止交易;
  2、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的书面通知;
  3、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技术产权交易无效。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危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出让方或受让方不具备技术产权交易资格的。
  第四章技术产权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技术产权交易应公开进行,可以依法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方式,也可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方式。
  第十四条 从事技术产权交易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可以采取有会员资格的经纪机构代理进行交易;也可以直接向交易机构申请进行交易。在同一宗技术产权交易中,经纪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委托代理。
  第十五条 技术产权交易出让方应当向技术产权交易所和受委托的经纪机构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1、出让技术申请书;
  2、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3、技术产权界定和其他产权归属证明文件;
  4、批准出让技术产权的批文;
  5、出让技术产权的情况介绍;
  6、技术产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技术产权交易受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所和受委托的经纪机构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1、受让申请书;
  2、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3、资信证明;
  4、技术产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技术产权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技术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
  2技术产权交易的标的;
  3、技术产权交易成交价格;
  4、技术产权交易前的债权、债务处理;
  5、技术产权交割事项;
  6、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7、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和违约责任;
  8、合同当事人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款。
委托经纪机构代理进行技术产权交易的,委托方应当与受委托的经纪机构签订技术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八条 所有产权交易都必须进入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或其他专业市场,严禁场外交易行为。产权交易成交后,交易双方须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交易双方也可委托交易机构代办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技术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可以向交易当事人收取服务费和佣金,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章 技术产权交易行为监督和纠纷处理
  第二十条 技术产权交易过程中涉及交易机构、出让方、受让方及中介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技术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6月17日,财政部

一、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所有企业的规定,股份制试点企业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财务制度。
二、为适应股份制试点企业的特点和管理的需要,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1.股份制试点企业从事单一经营的,应执行相应的分行业财务制度和本规定;实行多种经营的企业,按其主营业务性质,执行相应行业的财务制度和本规定。
2.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折旧按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如发生选定的折旧年限短于国家规定折旧年限的,在纳税时要按国家规定的最短年限进行调整。

3.股份制试点企业仍实行计税工资办法。计税工资标准由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按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进行核定。
4.股份制试点企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支出仍在营业外列支,其中滞纳金和罚款应在纳税时进行调整。
5.股份有限公司税后利润,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
6.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费用支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进行调整。
三、本规定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四、股份制试点企业在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以及本规定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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