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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18:00  浏览:93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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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2007年7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符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免费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
辩护等法律服务。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
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对贫困地区予以补助,保证法律援助工作在不同
地区的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财力支持
法律援助事业。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捐助。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确定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
会公布。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帮
助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援助申请。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利用档案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
档案资料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相关组织应当配合,对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
费、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证明费予以免收;对原件复印、缩微胶片复印、翻拍、扫描等相关材料
复制费给予减收或者免收,减收的所收费用不得超出原材料成本费。
  第八条 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外,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
理人的,还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二)因劳动合同关系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四)因征地、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
本地经济状况适当扩大受援人范围。
  第十条 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需审查其
经济状况,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民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
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
  第十二条 对本条例规定的事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申请人向其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
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属于市级审理机关管辖的,应当向设区的
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可以委托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县(
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移送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对于法律援助申请,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
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由最初收到申请的法
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就受理申请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或者
协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且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
接受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接收清单;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说明;
  (三)申请人的请求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告知并帮助申请人向有关法律援助机
构申请;
  (四)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
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
审查,作出书面审查意见。
  申请人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书面审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八条 在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中,当事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
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作出给予法律
援助的决定;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
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当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
及时指定法律服务人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提交
有关法律援助文书,并为受援人保守秘密。
  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第二十一条 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异地调查取证、非诉讼调解、文书送达、申请执行等
有困难,需要异地法律援助机构予以协助的,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有证
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反映或者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向接受指派或者接受安排的办案人员支付办案
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
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本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具体数额。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不应享有的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停止对其援助,并责
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办案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
法权益。法律援助人员因过错给受援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违反法律援助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
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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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湘政发〔2006〕2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2005〕39号文件精神,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一)认清我省面临的环境形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全省环境质量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总体上保持稳定,部分城市和区域有所改善。但是,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人口资源约束的矛盾日益突出,粗放式经营带来的环境隐患较多,多项污染物排放总量居全国前列,部分地区环境容量已趋饱和,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任务十分艰巨,一些地方的生态环境遭到不同程度破坏,自然灾害频繁,全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二)把环境保护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环境保护是一项基本国策。加强环境保护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的实际行动。加强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道德素质和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有利于推进我省新型工业化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增强环境保护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把环境保护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
  (三)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环境保护工作要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向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转变,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向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转变,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保护环境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转变,坚决摒弃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做法,始终坚持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从根本上解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
  二、明确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加大执法监管和污染防治力度,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倡导生态文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五)目标任务。全面落实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环境目标任务,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重点行业的污染排放强度明显下降,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城乡居民饮用水水源水质好转,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基本稳定,核与辐射安全得到保障。到201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各削减10%,镉、砷排放量各削减25%,万元GDP能耗降低20%。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到70%,80%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65%的设区城市(含吉首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大于292天/年。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70%、60%,县城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30%、4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57%。
  到2020年,全省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良性循环。
  三、认真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六)加强重点水域污染防治,确保饮水安全。落实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湘江干流衡阳松柏至长沙月亮岛江段两边各20公里范围内新、扩、改建有水污染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由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突出做好株洲清水塘、衡阳水口山、湘潭竹埠港工业区和郴州东江库区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综合整治,建设一批重点工业治污和公共治污工程,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2006年底前,取缔湘江干流和一级支流现有年生产能力10吨以下的小炼铟企业,其他污染严重的涉镉、涉砷、涉铅企业也要限期退出。防治环洞庭湖地区造纸、化工等行业污染和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产业梯级转移对资江、沅水和澧水流域的污染,遏制水域富营养化趋势。抓紧制定实施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水,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污染水体的活动。坚决取缔关闭危及群众饮水安全的污染企业,2006年底前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排污口,2007年底前关闭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加强城乡备用水源建设,扩大农村集中式供水覆盖面,提高农村受益人口比例。加强饮用水水源和供水水质监控,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建立枯水期饮水安全联动预警机制,确保枯水期水环境安全。
  (七)加强工业污染治理,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采取关停、淘汰、退转、改造、限期治理等措施,加快工业污染源的治理。根据国家确立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坚决淘汰单台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3200千伏安及以下的矿热电炉、4万吨以下的硫酸生产装置、2000吨以下的铅锌生产企业、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水泥土(蛋)窑和普通立窑以及没有规范化堆渣场的电解锰企业等。2007年底前,淘汰5万吨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装置。2008年底前,关停投产20年以上或单台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火电机组(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机组除外);5万吨以上的化学制浆造纸企业必须配套碱回收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停产;已破产关闭企业和特困企业多年遗留的污染得到较彻底的治理。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企业的监管,2007年底前,建成长沙、衡阳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积极发展核电,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八)加强城市环境整治,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全面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所有城镇都要切实加快污水集中处理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并确保正常运行。要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城市排水管网要按雨污分流制进行规划并实施建设或改造。2007年底前,14个市州要全部建成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抓好建筑扬尘、机动车尾气、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防治和清洁能源推广,加快污染扰民企业的搬迁进程。重视解决城郊结合部、老城区和城中村的环境问题,不断推进城市绿化和城市林业生态圈的建设。加快实施长株潭环境同治规划,突出抓好对区域内有色、冶金、化工等重污染行业的同步治理,加强三市环境保护合作,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九)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以“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能源”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环境保护工作,逐步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村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和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等工程建设。加强禽畜养殖污染防治,在规模化养殖场推广有机肥和沼气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开展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实现养殖场污染物达标排放。全面开展秸秆禁烧工作,大力开发秸秆综合利用新途径。有选择地发展适合本地资源优势和环境容量的特色产业,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有序,以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为重点,强化对水源、土地、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的生态保护。对洞庭湖湿地与湘、资、沅、澧四水上游重点水源涵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区和水土保持重点预防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实施控制性保护。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强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质量,积极推进实施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保护、防护林等生态工程,突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增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严防有害外来物种入侵。广泛开展环保模范城市、园林城市、生态市(县)、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创建活动,积极推进生态湖南建设。
  (十一)加强放射源监管,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全面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保证辐射及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环评与“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严格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环境安全许可和统一监管,加强废弃、闲置放射源的收贮和监管,安全处置放射性废物。完成铀矿冶及放射性伴生矿污染综合整治和退役工程,妥善处理辐射污染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建立省、市、县三级辐射环境管理网络,落实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全面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健全辐射环境安全监控和应急体系。
  四、切实完善和落实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
  (十二)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对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各级政府要逐级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排污单位,各地、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必须同步削减所在地原有相应污染物排放量的制度,实施环境治理工程,推行清洁生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将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地和主要行业的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排名靠后的地方和行业、企业实行挂牌督办。
  (十三)完善环境功能区划。各地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国家产业政策和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划分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等4类主体功能区域,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方实行优化开发,坚持环境优先,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和产品的升级换代,率先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做到增产减污;在环境仍有一定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实行重点开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同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方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限制开发,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和保育,逐步恢复生态平衡;在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方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开发活动。通过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
  (十四)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制定严格的环境准入条件。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项目,对选址、布局不合理的项目,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应强烈的项目,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的新增污染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提交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凡是未依法经环保审批、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发改委等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和发放采矿许可证,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和进行竣工验收,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电力部门不得供电,金融部门不得给予贷款。严肃查处未经环保审批而擅自开工建设或生产的项目,对于其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由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由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停,并限期恢复建设地原貌。
  (十五)建立环保“三同时”保证金制度。为保证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实施到位,建立项目环保“三同时”保证金制度。建设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必须按项目环保设施投资的5-20%缴纳“三同时”保证金。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经“三同时”验收合格后,及时将保证金退还给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按“三同时”要求建设的,“三同时”保证金充作环保专项治理资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准予生产经营的相关证照。“三同时”保证金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局另行制定。
  (十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减少废弃物排放为目标,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为重点,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进行产品和工业区的设计与改造,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生产环节,鼓励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行清洁生产和强制审核,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合理延长产业链,强化对各类废物的循环利用;在消费环节,大力倡导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要通过制订价格、税收、金融、财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十七)积极发展环保产业。大力发展环保装备制造业,重点发展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烟气脱硫、监测仪器和高效节能、综合利用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保技术和基础装备,努力研发重金属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关键技术。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培育拥有著名品牌、核心技术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能够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优势环保企业,促进环保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努力扩大对外环境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环保技术与管理经验,提高环保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建立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和进口货物的有害物质监控体系,既要合理引进可利用再生资源和物种资源,又要严格防范污染转入、废物非法进口、有害外来物种入侵和遗传资源流失。
  (十八)实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研究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落实环保型产品开发、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垃圾回收、废物综合利用的税收和科技等优惠政策,免征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的增值税。强制实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评定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并在其它体系的信用评定中纳入环保内容。优先保证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和用电,对污染治理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完善征收手段,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省财政厅要会同省环保、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生态补偿办法,尽快在湘江流域开展试点。抓紧制定排污权交易实施办法,逐步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
  (十九)落实环境保护价费政策。建立健全资源环境价格体系,将环境成本作为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因素。完善与环境有关的价费政策,推进资源开发利用和企业生产过程中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内部化改革。所有城市的水价在2006年底前要包含污水处理费,2008年底前水价构成要包含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成本,以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通过调整水价筹集的污水处理费用不足的城市,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适当补助。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全面推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2007年底前,所有城市要开征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置费,并在2008年底前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完善脱硫电价政策,对安装并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实行环保加价。及时调整和完善水、矿产、森林、土地、动物等资源收费政策,促进环境保护,缓解生态压力。对运用价格政策筹集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电厂脱硫、资源补偿等环境保护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二十)健全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把环保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除环保专项资金外,各级财政安排的环保治理等经费要逐年增加,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债和其他资金用于环境保护。企业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大环保资金投入,落实工业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以推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产业市场化为突破口,加快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引进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资本投入环境保护事业,形成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多元投入的格局。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根据环保行政事业编制人数,将环保机构基本经费按当地综合经济部门的标准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对环境监测、监察、核与辐射安全、宣传和应急体系等重要专项业务工作所需经费要重点予以保障。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对各级环保机构经费保障情况要进行检查,凡财政经费安排不到位的地方,省级财政原则上不安排项目环保专项资金。
  (二十一)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积极推动环境保护地方立法进程,健全环保法规和标准体系。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重点查处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违反“三同时”制度、不正常运转治污设施、超标或偷排污染物、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违规采选矿造成生态破坏等环境违法行为。各级政府不得出台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干扰正常环境执法。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超总量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并吊销排污许可证。
  (二十二)完善环保政绩考核和奖惩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环保工作任期考核机制,从2006年开始,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出入境水质变化等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建立环境保护奖惩机制,对环保工作实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环保目标和未认真履行环保职责的,要予以批评和诫勉。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有关部门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三)加强环保队伍和能力建设。完善环保管理体制,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机构建设,没有独立设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市区要尽快设立。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规范管理、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下级环保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级环保部门的意见。要按照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有关要求,理顺和规范环保部门人员管理。各级环保部门专业人员应占本部门总人数的70%以上,达不到要求的环保部门不得录用、调入和安置非环保相关专业人员。加强环保能力建设,构建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和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两大体系”。按照数据准确、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市、县级环境监测站要分别在2007年、2009年前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提高环境监测预警和应对、处置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管高效的要求,2008年底前,市、县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要分别达到80%、70%,省环保局和长沙、湘潭、株洲、常德、岳阳、张家界等环保重点城市建成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建设自动监控设施,省级重点监管企业要在2008年底前全部建成自动监控设施。
  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二十四)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各部门要把环境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级政府要定期听取环保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目标任务实现,同时要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接受监督。省政府对市州政府进行环保目标管理,各市州政府要将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和企业,层层负责,抓好落实。
  (二十五)健全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环保部门要积极做好统一监管和组织协调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环境状况信息;经济管理部门要监督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科技部门要组织实施重大环保科技攻关,解决环境保护的关键技术难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资源保护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建设部门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设施生产运行监管;监察机关要加强纪律监督和环境保护工作中违法违规案件的责任追究;司法部门要将环保法律法规列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价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电力监管和公用事业部门要配合对关闭、停产的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停电限电、停水处置。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各部门之间要及时互通信息,加强协调,形成解决环境问题的合力。
  (二十六)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努力营造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新闻媒体要把加强环保宣传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大力宣传环保方针政策,积极推介环保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对严重影响环境的典型违法案例,要按程序予以监督曝光,适当刊播环境质量公告、环境公益广告和公众环境信息。各级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要在大中小学校开展国情省情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教育,开展全民环保科普活动,提高全社会环境意识。要广泛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和环境友好企业等绿色创建活动,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推动全社会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决定精神,制订措施,抓好落实。省环保局要会同省监察厅监督检查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省政府书面报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九日


中国专利局关于缴纳第一次年费的补充办法

国家专利局


中国专利局关于缴纳第一次年费的补充办法


  申请人第一次年费应当在收到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通知后二个月内领取专利证书时缴纳。如果申请人收到中国专利局上述通知之日,是在自申请日起计算的当年上半年的,应当缴纳该年年费的全部,如果申请人收到上述通知是在当年的下半年的,则只需要缴纳该年年费的一半。如果申请人已缴纳该年度的维持费的,则应分别按照上述缴纳年费的全部或半数的情况,缴纳相应的差额。第二次及以后的年费应当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全费缴纳。

  申请人收到专利局邮寄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通知的日期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申请人收到专利局的上述通知是在该款推定日期以后的,以其所在地邮局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请人能提出证明外,仍按照上述规定的推定收到日为准。

  对已办理缴纳年费手续,但与本补充办法不符的,由审查一部按本补充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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