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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08:18  浏览:90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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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来文反映,部分企业出口货物因以前的一些政策规定导致其留抵税额无法消化,要求予以解决。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口企业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条第(五)款有关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税收处理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第五条第(三)款的相关税收处理规定,导致目前仍无法消化的留抵税额,税务机关可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一次性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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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会议制度实施办法》、《居民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上海市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会议制度实施办法》、《居民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上海市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民基发〔2006〕9号

各区、县民政局:

  近年来,各区县在推进社区民主自治的同时,普遍注重了居委会的制度化建设,特别是市政府开展社区建设扩大试点工作以来,各区县、街道(镇)、居委会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制度化建设方面作了很多有益探索和实践。   

  为了进一步加强居委会制度建设,根据市委《关于加强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意见》(沪委[2004]17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扩大试点工作指导要求》的精神,我局在总结各试点单位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市、区有关部门的意见,制订了《上海市居民会议制度实施办法》、《居委会职责和工作制度》及《上海市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试行办法》,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上海市居民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发挥居民会议的作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和社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会议的性质)

  居民会议是居民群众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居民会议的议事原则)

  居民会议议事,应当遵循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现居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居民会议的职责)

  居民会议的职责:

  (一)选举、撤换或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二)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监督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的执行;

  (三)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资金筹集的收支情况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居民区建设规划、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事项目;

  (六)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七)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

  (八)纠正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做出的错误决定。   

  第五条(居民会议的组成形式)

  下列形式可以组成居民会议:

  (一)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二)由每户派1名代表组成;

  (三)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至3名居民代表组成。

  本居住区的居民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居民会议的当然代表,享有户代表或居民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居民代表的选举和结构)

  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居民小组选举居民代表的工作。选举的居民代表,在职职工和在职党员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七条(居民代表的条件)

  居民代表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遵纪守法,以身作则;

  (四)关心和支持居民委员会工作;

  (五)善于听取和反映居民群众的要求和建议;

  (六)有一定的参事议事能力。   

  第八条(居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居民代表的权利:

  (一)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二)在居民会议上,有充分发扬民主的权利和表决权。

  居民代表的义务:

  (一)倾听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小组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二)在居民小组中宣传居民会议的决定,协助居民委员会在居民中开展工作。   

  第九条(居民代表的任期、换届)

  居民代表任期三年,与居民委员会同时换届,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居民代表的撤换和补选)

  居民代表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居民委员会提请所在居民小组召集居民讨论撤换。居民代表因故出缺时,由所在居民小组进行补选。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和居民会议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居民会议的决定开展工作。

  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居民会议的召开)

  居民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一)决定的事项是属于居民会议的职权;

  (二)居民委员会需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

  (三)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时。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出席对象,并告知议题。

  召开由居民代表组成的居民会议,居民代表应当认真征求小组居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居民会议的决定)

  居民会议必须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居民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居民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   

  第十四条(居民会议决定的实施和改变)

  居民会议的决定,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委员会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需要改变居民会议决定的,应当提交下一次居民会议重新讨论。未经居民会议通过,不得改变居民会议的决定。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居委会职责和工作制度   

  一、居委会职责   

  (一)开展民主自治建设。

  1、制定居民区自治工作计划,开展经常性自治活动。

  2、建立完善决策听证会、矛盾协调会、政务评议会等民主自治制度,组织居民讨论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区事务。

  3、定期接待和走访居民,主动关心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掌握居民区各类人员的基本情况,倾听群众呼声。

  4、定期召开居民会议,向大会负责并报告居委会工作情况,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凡涉及居民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全体居民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5、实行居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居民监督。   

  (二)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1、办理居民会议形成的决议。

  2、办理本居民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3、协助区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老年服务、社区就业等项工作。

  4、代表本居民区全体居民的利益,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

  5、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1、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对居民进行民主法制、思想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

  2、发动群众开展文明楼组、文明家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及科学知识,开展健康教育,创建文明小区。

  3、培育和发展群众文体团队,组织开展各类有益身心健康和融洽人际关系的社区活动。

  4、发动社区单位开展共筑、共育、共建活动,共创社区精神文明。

  5、培育发展由社区各类人员参加的志愿者队伍,探索推行义工制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丰富居民文化生活。   

  二、居委会工作制度   

  (一)居民会议制度。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居民会议,由居委会向居民或者居民代表汇报工作,听取他们对居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居委会例会制度。居委会主任应每半月召集居委会成员召开一次居委会工作例会,交流和沟通居民区近期各项工作,检查各项工作进度,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三)专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等专题会议,汇总居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居民区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四)接待和访问居民制度。居委会成员应分片包块,深入群众、联系居民,开展每周访问或接待居民工作,把居民对社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给相关部门。   

  (五)值班制度。居委会应规范加强值班制度,由居委会成员定期值班,及时处理居民事务。   

  (六)联系制度。居委会应定期走访和联系居民区各类行政组织、社会组织和单位,主动介绍居民区工作情况,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了解,邀请有关组织和单位参与居民区活动,积极为居民提供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上海市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的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进一步推进社区民主自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是指居民区居民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与居民区党组织的关系)

  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在居民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居委会负责召集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听证会的含义)

  听证会是政府有关部门或居委会在社区实施的项目或涉及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居委会组织部分社区成员代表召开会议,广泛讨论,并提出具体意见的会议制度。   

  第五条(听证会的召集)

  居委会召集听证会,原则上由相关政府部门征求居委会意见后,由居委会决定。居委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及时召集听证会。涉及居民区事务,居委会自行召集听证会。   

  第六条(听证会人员的组成)

  听证会的人员由居委会组织成立听证小组,居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相关政府部门或居委会在社区实施项目或重大事项涉及到的有关居民群众代表、居民会议代表、社区单位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听证会的主要内容)

  听证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涉及本社区成员切身利益的近期建设规划项目(市、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除外);

  (二)涉及本社区社会稳定的事项;

  (三)其他需要听证的事项。   

  第八条(听证会的程序和内容)

  听证会的程序和内容包括:

  (一)准备程序:

  1、居委会决定召集听证会的,应在收到相关政府部门书面听证要求和内容的七日内,确定时间、地点、参与听证的人员,并通知相关政府部门及与会人员;

  2、召开听证会之前,居委会应对需要听证的事项,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征询居民群众意见;

  3、听证会的召开必须有应到人数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二)会议程序:

  1、主持人报告议题;

  2、居委会通报听证议题的相关情况;

  3、听证会成员充分讨论;

  4、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回答与会人员的咨询;

  5、表决和形成听证决议。其中,表决的方式由居委会根据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决定,形成的听证决议必须由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居委会应做好完整的会议记录。

  (三)后续程序:

  居委会应在听证会结束后的七日内,将听证会的表决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公示;听证事项涉及相关政府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由居委会将听证会的表决结果书面抄送相关政府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第三章 协调会制度

  第九条(协调会的含义)

  协调会是对涉及社区成员间的公益性、社会性事务以及一般矛盾、利益冲突,进行协商解决的会议制度。   

  第十条(有关部门提供服务)

  居委会召集协调会时,可邀请区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协调会人员的组成)

  协调会由有关当事人、居委会主任、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及有关社区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居民区党组织负责人、社区民警、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司法助理等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协调会的主要内容)

  协调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涉及社区成员公共利益的有关矛盾;

  (二)社区成员间的民事纠纷、利益冲突;

  (三)当事人请求协商解决的其他矛盾。   

  第十三条(协调会的程序和内容)

  协调会的程序和内容包括:

  (一)准备程序:

  1、列出需要协商的事宜,在协调会召开前的七日内书面告知与会成员;遇到矛盾激化、重大纠纷和冲突时,可随时召开协调会;

  2、协调会召开前,应先由居委会联系当事人和其他与会人员,确定协调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准备好相应的材料。

  (二)会议程序:

  1、会议先由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然后由居委会主任分别询问当事人,明确矛盾、冲突或分歧的焦点所在,并据此进行协调,做好详实记录;

  2、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制作协调文书,由当事人核对后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参与协调会的其他相关部门人员也应同时签字盖章;

  3、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应由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协调会的人员在协调文书上签字或盖章,并由居委会主任告知相关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再行解决。

  (三)后续程序:

  1、协调会上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如会后当事人达成一致的,须形成书面材料,并签字或盖章后交副本于居委会存档;

  2、协调会上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如当事人提出再次召开协调会的要求,居委会应予以同意,但对召开同一内容的协调会议,以三次为限。

第四章 评议会制度

  第十四条(评议会的含义)

  评议会是居委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对被评议的机构、事件、对象的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的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被评议对象)

  被评议对象主要包括公安、工商、税务、环卫、市容监察、房管、卫生等区职能部门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物业公司、社区居民事务工作站等居民区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评议会的形式)

  评议会一般采取综合评议的形式,在每年的年底进行。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采取专题评议、考察评议等不定期的形式进行评议。   

  第十七条(评议会人员的组成)

  评议会的人员由居委会组织成立评议小组,居委会主任担任组长,成员由居民会议代表、社区成员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评议会的主要内容)

  评议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市、区有关社区工作,完成社区工作目标和任务等方面的总体情况;

  (二)履行社区工作职能,完成相关工作的情况;

  (三)参与社区共建的情况;

  (四)其他有关社区建设和管理的专项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评议会的程序)

  评议会的程序包括:

  (一)年底召开评议会前的十五日内,由评议小组通知被评议对象递交工作总结;

  (二)评议小组收到工作总结后,对照被评议对象年初递交的全年工作计划,对被评议对象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评议小组召开综合评议会议,由被评议对象对工作绩效、存在问题,具体整改措施等进行汇报,然后由评议小组进行讨论,形成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的书面评定意见;

  (四)居委会在评议会召开后的七日内,将评议意见向被评议对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反馈。

  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将评议小组的评议意见作为对部门双重管理、考核和有关干部奖惩任免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加快金财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金财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2006年10月27日 财办〔2006〕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快金财工程建设,实现财政管理的信息化,更好地促进财政改革,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水平,推动科学理财、民主理财、依法理财、规范理财、高效理财、廉洁理财,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金财工程建设目标、内容和原则
1.建设目标。构建以一个应用支撑平台(即数据库)、二级数据处理(即中央与地方分级数据处理)、三个网络(即内部涉密网、工作专网和外网)、四个系统(即预算编制系统、预算执行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行政管理系统)、五个统一(即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数据运用和统一组织实施)为主要内容和特征的,管理与技术有机融合的公开透明、服务便捷、安全可靠的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2006年下半年到2009年上半年,初步完成金财工程一期建设,基本建成业务标准统一、操作功能完善、网络安全可靠、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辐射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在此基础上,争取再经过两年或更长一点时间的补充完善,使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更加现代化,全面支撑各级财政部门本级财政支出及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的规范管理,实现全国预算自动汇编、收支及时汇总和决算即时生成。
2.建设内容。构建一个平台,实现二级数据处理,建成三个网络,开发应用四个系统,坚持五个统一。一个平台,即开发及推广应用支撑平台,建立一个集中存储的数据库,实现本级财政信息共享、流程顺畅、工作协同,上下级财政以及财政与其他部门的信息一致。二级数据处理,即在确保信息畅通一致的前提下,实现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级数据处理,覆盖全部财政业务、所有财政性资金以及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三个网络,即建成支撑涉密业务处理的内部涉密网;以各级财政局域网为中心,辐射到所有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支撑财政核心业务系统运行的财政工作专网;面向社会公众的财政信息外网。四个系统,即开发及推广应用预算编制系统、预算执行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行政管理系统,打造电子财政,实现财政工作的全面信息化管理。五个统一,即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数据运用和统一组织实施,是实现上述“一、二、三、四”的重要基础和保证。
3.指导原则。金财工程建设内容多,涉及范围广,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遵循信息系统建设的基本规律,结合财政改革进度安排,统筹安排好财政内部、财政和其他部门以及上下级财政的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坚持试点先行、逐步完善、分步实施。业务和技术相互促进、融合共建的原则。按照“管理加技术”模式,在金财工程的系统设计、组织实施、政策落实、关系协调等方面,坚持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密切配合、融合共建,营造一个良好的建设环境。先进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务求实效的原则。既要立足现实,根据财政改革和业务工作的实际需求进行开发建设,更要放眼长远,高起点,严要求,保证系统和设备具有较长的生命周期。服从大局、确保统一和通畅的原则。从财政改革与管理的大局出发,处理好“统”和“通”的关系,在统一应用支撑平台、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基础上,确保业务全面畅通和信息一致,符合整个财政业务统一规范管理的要求,不能各自为政。
二、公共基础建设
4.建设应用支撑平台。应用支撑平台是对各核心业务系统公共数据和公共控制的高度集中和有效集成,由若干通用业务组件和技术组件构成,是构建核心业务一体化管理大系统的基础,是实现本级系统集成及上下级系统衔接和联动的保障。应用支撑平台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完善、升级及扩展,2006年底全面开发完成,率先在中央财政试用。试用完善后财政部将制定应用支撑平台推广实施计划,2007年上半年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成熟后逐步在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推广应用,力争2009年全面推广完成。财政部将及时向地方通报应用支撑平台的建设进程,保证地方应用系统建设与整个金财工程大系统建设的一致性。
5.统一基础标准。统一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是金财工程建设能否进一步向纵深推进、实现一体化的关键。各级财政部门要从财政改革与管理的大局出发,在金财工程建设中,秉持创新理念,优化业务规范,制定技术标准,确保金财工程发挥整体效用。加快《财政业务基础数据规范》(以下简称《数据标准》)的制定完善工作。目前,财政部已统一组织制定了《数据标准》,2006年年底前完成修改工作,2007年上半年开始在财政系统及预算单位推广应用,逐步完善后,在2009年以前实现财政核心业务管理系统编码的统一。《数据标准》由财政部统一管理并组织修订,各地不得另行制定。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数据标准》预留的个性化拓展空间组织扩充,形成扩充方案报财政部备案后实施。加快业务规范的制定工作。2007年研究制定出一套面向中央、地方财政财务部门的操作性强、制衡性强的核心业务规范,为应用系统开发及推广奠定基础。加快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2007年依据优化的核心业务流程,相应地完成系统开发标准、数据交换标准、运行维护标准、网络标准及安全标准等技术标准的制定及完善工作,实现应用系统按标准开发、使用,达到全国财政系统技术标准的统一。
三、业务管理及信息系统建设
6.预算编制系统建设。构建财政支出按部门、功能、经济分类三维定位的部门预算编制体系,2006年底进一步清晰部门分类,2007年完善功能分类,并选择部分部门实行经济分类试点。相应地,2006年年底前中央财政完成现行预算指标管理系统向应用支撑平台的移植改造工作;2009年在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起全网络化预算编制架构,开展全国预算汇编的自动生成工作。
7.预算执行系统建设。2006年年底前中央财政完成现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和工资统一发放系统向应用支撑平台的移植改造整合工作;推进与收入征收部门的财税库联网建设工作,建立一般预算收入数据库及动态管理机制,实时掌握收入进度情况;2007年完成政府采购、债务管理、现金管理、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农村综合改革管理及国土和海域资源收支管理等系统开发工作;2009年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债务管理和现金管理实现信息化,基本取消纸质单据,实行网上资金拨付,实现中央财政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有效监控,开展全国收支汇总和决算的自动生成工作。
8.决策支持系统建设。配合进一步深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2006年组织开展资产清查,2007年初步建立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开始建设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入、统计报告信息系统和综合分析系统,2009年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实现资产的全面信息化管理,有效解决资产动态变化的追踪问题;搞好财政业务数据开发与综合利用,将部门掌握的数据、业务系统中分散存储的数据、纸质上承载的数据挖掘出来,进行梳理整合,逐步建成一个时间跨度长、信息量大、覆盖面广的财政经济数据总库;推进财政经济景气预测分析系统建设,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化管理,在整合财政部门内部各种数据资源,广泛搜集和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数据,并与金宏工程实现有效对接的基础上,加强有关模型的研制开发,为预算编制和财政政策调整提供决策依据。
9.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行政管理信息化是指各级财政机关政务处理的信息化,与金财工程共同构成财政工作信息化的整体,即电子财政。为服务和促进金财工程建设,必须加快推进财政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统一组织协调;抓紧调查了解财政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和各种具体需求;兼顾当前和长远,统筹各种需求,制定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内容既包括公文、档案、信息、新闻、会议、值班、督查、信访等方面的综合办公系统,也包括人事、培训、监察、法规等方面的信息管理系统;制定明确的工作进度表,抓紧整合完善现有的各种行政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特别是要以加快推进公文处理信息化为重点,切实抓好综合办公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除法律和保密制度要求使用的纸质文件外,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尽快实现无纸化办公。市县财政也要积极推行,争取尽快在全国财政系统基本实现无纸化办公。
10.现有改革与管理支撑。在应用系统建设过程中,坚持“两条腿走路”。在应用支撑平台推广应用前,继续沿用现有技术和编码,适度改进现行部门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等系统,在使之趋于稳定、完善的基础上,继续在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推广应用,保障现有财政管理和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别是支撑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推进。同时,为应对财政改革的迫切需要,财政部“金财办”将统一组织开发相应的应用系统。应用支撑平台成熟后,必须逐步将现有应用系统移植到应用支撑平台上运行,新建应用系统必须采用统一的《数据标准》、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在应用支撑平台上搭建。对专员办开展中央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业务需求也要充分考虑。为避免重复建设,核心业务系统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在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推广应用。对于各地一些个性化需求,财政部将开放构建于应用支撑平台之上的相应表层业务系统源代码,各地可在其基础上组织扩充并报财政部“金财办”备案后实施。
四、系统运行保障
11.网络建设。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金财工程网络建设规划,结合实际应用需求,在对现有网络进行必要的改造、优化和完善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纵向和横向网络体系建设,形成一个包括内部涉密网、工作专网和外网在内的,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备、运行稳定的网络体系。重点加强工作专网建设:在机关内部局域网建设上,2007年上半年全面完成地市级以上机关内部局域网建设。目前已经建成局域网的,要结合实际需要,进一步优化网络结构,提升网络性能,增强网络可靠性,并确保财政内网与外网物理隔离,以支撑核心业务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在连接上下级财政部门的广域网建设上,要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抓好广域网建设。2007年全面实现到县级财政部门的连通,已完成连通的,要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进一步提升网络性能,增强网络可靠性。2007年财政部到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的广域网将由现行的帧中继改造为SDH(同步数字体系),提升网络带宽。在连接其他部门的城域网建设上,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等应用系统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电子政务建设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财政与外部单位的横向联网,尽快形成横向连接同级预算单位、税务、海关、人行、发改委、统计局等相关部门的网络体系,实现金财工程与相关电子政务工程网络的有效联接。
12.安全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在开展网络和系统建设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安全建设,切实加强物理设备、网络、操作系统、应用系统、数据等的安全防护,建立起包括安全技术、安全人员、安全管理等全方位、多层次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做好现行系统安全加固。安全建设要与网络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同步进行,财政核心业务系统在安全措施到位的情况下方可投入运行。已运行核心业务系统而安全措施不到位的,要在短期内完成安全建设;核心业务系统运行已具一定规模的省市,要做好网络、设备和线路的冗余备份工作;对于依据电子数据开展业务处理的地区,要建立业务流程中的身份鉴别、数字签名、时间戳等措施。加快安全基础设施建设。2006年下半年启动、2007年全面完成网络入侵检测系统和漏洞扫描系统的统一部署工作;全面部署网络防病毒软件,在网络入口处部署防病毒硬件网关,2007年建立起集中监控和统一升级的防病毒体系。做好工作专网CA系统建设。2006年下半年开始启动简易CA系统建设,在财政部内网设立CA认证中心,在省级设立审核受理系统,在地市级设立注册受理系统,力争2008年全面建成。做好数据存储备份系统和冗灾系统建设。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必须建立本地数据存储备份系统,原则上应建立同城异地数据备份系统。2007年上半年全面完成中央和省级的数据存储备份系统建设,有条件的可启动同城异地数据备份中心建设。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适时建立冗灾系统,确保数据不丢失、应用不间断。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运行的通报机制,加强对内部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建立安全组织保障体系,确保各项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到人。
13.运行维护体系建设。根据财政业务系统的建设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相应的运行维护体系,实现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建立运行维护体系。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IT服务管理理念与标准,建立统一的运行维护、客户服务模式和规范,制定科学有序的管理流程、方法和规章制度,形成集网络管理、系统管理、资产管理、数据库管理、应用系统管理、安全管理、流程管理等为一体的综合性管理体系,及时响应和快速解决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故障,实现对网络及信息系统的综合监管和日常技术支持。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并明确执行机构,研究制定网络及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相应的应急处理流程和协调机制,规范突发事件处理程序,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五、组织实施和管理
14.强化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金财工程组织领导机构,充分发挥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决策职能。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同时加强“金财办”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管理、服务职能。
15.规范工程管理。要按照国家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建立金财工程科学化管理模式和建设机制,妥善处理好与其他“金”字号工程的衔接。认真执行现有的管理制度,并结合实际作进一步修订完善,尽快形成一套适应金财工程建设要求的制度和标准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规范项目管理程序,强化工程监理,搞好竣工验收。
16.落实经费保障。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金财工程建设资金。中央财政将安排中央在地方建设系统的资金和对确有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数额和分配方案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下达地方。除已经纳入金财工程建设的项目外,其他确需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通过部门预算等方式解决建设经费,运行维护、技术服务、升级及专线租用等确需保障的经费投入,要列入年度预算。要严格控制经费支出,防止铺张浪费,特别是对金财工程建设所需的设备、软件及维护运行,要纳入政府采购。
17.强化督导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金财工程建设质量和整体推进。财政部“金财办”负责对地方金财工程建设的督导检查,省级财政部门也要落实督查力量,重点抓好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的督导检查,及时向财政部“金财办”反馈本地金财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确保金财工程建设取得实效。
18.搞好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信息管理机构,原则上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建立信息机构,有条件的县级财政部门要设立信息机构,不具备条件的要有专人管理。各级财政干部教育培训部门要大力支持金财工程建设,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好财政干部信息化教育培训。
今后一段时期是金财工程建设的关键时期,各级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财政改革与发展,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金财工程建设和财政信息化工作,结合各地实际,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认真抓好本实施意见的落实。财政部将就应用支撑平台实施和运行维护等分别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金财工程建设进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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