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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市级政府部门第二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和取消的审批事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11:01  浏览:83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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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市级政府部门第二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和取消的审批事项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市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溪市市级政府部门第二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和取消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以下5项属法律监督行为,不列为审批事项)

  1.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2.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

  3.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

  4.审查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以及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和赔偿请求

  5.市政府做出或需要市政府批准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1项)

  1.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1项)

  1.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频率和站址的指配及建设布局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6项)

  (一)保留事项

  1.权限内外资企业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

  2.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3.属市以上审批权限或需省和国家平衡建设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

  4.限制类和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需国家、省有关部门平衡建设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利用各种国外贷款项目

  5.“三资”企业项目向国家、省申请中方担保项下境外融资指标

  6.道路收费还贷项目及收费站设立调整

  (二)合并事项(3项)

  1.市本级财力及自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全市经济适用房、房地产开发计划(并入审批2项)

  2.公路养路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能源建设资金计划(并入审批2项)

  3.国家拨款、贷款的粮食、棉花、食糖等仓储设施、“菜篮子”工程、资源综合利用等国家专项拨贷项目(并入审核3项)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9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

  1.国家省级经济开发试点镇资格

  2.进口设备兔税

  3.成品油市场及加油站建设的立项(转市经贸委)

  4.发行企业债券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5.人口、教育、“农转非”等社会事业发展计划

  6.境外投资项目立项和可研报告

  7.除工业品外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急需商品(包括粮、棉、油、糖、羊毛等)进口计划和进口配额指标

  8.节能及新能源项目发展计划、立项、可研、初设

  9.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报告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10项)

  (一)保留事项

  1.安全生产资格

  2.技术改造项目

  3.食盐企业

  4.农药生产证书

  5.监控化学品进口

  6.各类监控化学品特别生产许可证,新、改、扩建项目和老装置拆除

  7.检验、培训机构资格、安全生产资格(其中“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证”予以取消)

  8.化学危险品、剧毒化学危险品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审查及产品生产和使用

  9.煤炭生产许可证

  10.成品油市场及零售经营企业

  (二)合并事项(2项)

  1、市级3000万美元以下不需省平衡建设条件的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并入审批2项)

  2.市级限额以下不需省平衡建设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并入审批2项)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25项)

  (一)取消事项

  1.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2.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申报

  3.开办煤矿企业

  4.煤炭经营资格证

  5.县、区属国有企业隶属关系变更

  6.水泥包装袋生产定点企业

  7.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省级定点生产证和省级定点消费证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8.市级技术创新项目立项、鉴定验收

  9.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置设计审查和验收

  10.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与批复结案

  11.实施年度铁路专用线维修协议书费率

  12.企业兼并破产

  13.省级技术创新计划项目

  14.非工业企业设立有限公司

  15.重要工业品进口

  16.节能综合利用工业环保项目

  17.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认定

  18.省级技术中心建立

  19.环保设备(产品)认定

  20.化工防腐施工单位三、四级资质评定

  21.节能监测

  22.典当行经营许可证

  23.股份制有限公司改制

  24.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

  25.闲置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机构设置、报废设备技术认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4项)

  1.省直驻溪、市直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2.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3.招用境外人员(其中“招用外省人员、省内农村人员”取消)

  4.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提前退休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20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

  1.市直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

  2.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资格

  3.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

  4.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5.企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

  6.参加市生育保险统筹女职工生育保险

  7.市、县(区)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

  8.聘用退休人员

  9.刊播招工(招聘)广告

  10.职业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11.非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资格

  12.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

  13.外埠职工调动

  14.市直企业事业单位、中省直驻溪企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

  1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

  16.技工学校成立、更名、撤销

  17.企业职工因病和因工致残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18.社会培训机构

  19.市直企业工资总额

  20.市级工伤保险统筹的企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

  市民政局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6项)

  (一)保留事项

  1.市级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

  2.开办市属社会福利机构

  3.地名等名称命名、更名

  4.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证件换发和补发

  5.开办全市社会福利企业

  6.乡(镇)设立、撤销、合并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县、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二)合并的各类审批事项(2项)

  1.市级社会团体筹备,社团组织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登记(并入审批1项)

  2.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人工建筑、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市内跨县、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更名(并入审核3项)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6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

  1.成立婚姻介绍机构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3.建设市级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4.建设公墓(骨灰塔、骨灰林)(频率低,一事一议)

  5.命名革命烈士(频率低,一事一议)

  6.市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市外事办公室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1项)

  (一)保留事项

  1.因公出国

  (二)合并事项(2项)

  1.县、区及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经贸、科技类团组出国(并入审批1项)

  2.非经贸、科技类出国团组,赴香港、澳门各类团组,本市人员参加国内跨地区、跨行业团组出国(并入审批1项)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5项)

  1.归侨侨眷身份认证

  2.“三侨”子女升学加分资格认证

  3.归国华侨工龄满30年全额发放退休金资格认定

  4.华侨捐赠进口物资

  5.归国华侨安置

  市房产局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3项)

  (一)保留事项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证

  2.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

  3.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25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

  1.房屋租赁登记

  2.城市房屋装饰装修(原“改变住房原有格局”)

  3.企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4.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5.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

  6.利用城市公有住宅开办第三产业

  7.城镇廉租房承租人资格认定

  8.三级以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9.一、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10.住房档案

  11.经济适用房销售对象资格核定

  1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

  13.房屋抵押典当登记

  14.房地产价格认定

  15.房屋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

  16.公有住房租金“减免补”

  17.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8.职工个人出资解决住房确权及公有住房售后调房

  19.职工住房货币补贴

  20.商品房预(销)售登记

  21.房补购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资格认定

  22.经济适用住房贷款计划

  23.房屋权属登记

  24.一、二、三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25.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测定

  市人事局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8项)

  (一)保留事项

  1.国家公务员录用

  2.市管高级、全市中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市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及例会

  3.干部调配(审批改核准)

  4.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残鉴定和病退

  5.人才服务机构设立资格(暂予保留)

  6.聘用合同制经营管理技术人员(下放至市人才服务中心)

  7.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

  8.聘请国外专家项目和出国(境)培训

  (二)合并事项(1项)

  1.出国(境)培训计划(并入审核8项)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19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

  1.事业单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2.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广告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3.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使用计划

  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实施

  5.市直、县(区)、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确定与晋升

  6.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计划

  7.市政府各部门公务员、所属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处级以下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及人员任职资格

  8.市政府各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年度考核结果和奖励比例限额

  9.以市政府部门名义开展表彰活动

  10.以市政府名义开展表彰活动

  11.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资格

  12.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津贴、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1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特殊贡献待遇

  14.机关事业单位处以下工作人员确定工龄和更改参加工作时间

  15.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处以下工作人员退休

  16.《专业证书》班招生计划和资格审查

  17.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人选、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18.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人选

  19.机关、事业单位口径外进人计划

  市统计局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2项)

  1.市直部门归口管理的行业统计调查项目和企业集团制发的统计调查项目

  2.市直部门公布其归口管理的行业性统计资料及新闻出版单位需要发表尚未公布的全市基本统计资料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3项)

  1.统计证件发放

  2.采集的基层单位统计资料和有关综合部门汇总上报的统计资料审核及评估论证

  3.县、区统计部门发布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资料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4项)

  (一)保留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

  2.加工贸易业务

  3.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合作企业项目的设立、中止及终止

  4,各类进出口企业出口贴息

  (二)合并的各类审批事项(1项)

  1.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并入审批1项)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24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

  1.发布对外劳务广告业务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2.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特别清算

  3.外派劳务人员

  4.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独资企业及增资进口免税

  5 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6.机电产品进口登记

  7.进出口商品许可证

  8.各类进出口企业更名、核定进出口商品目录

  9.各类企业赴国(境)外及自办招商会、展览会、展销会

  10.境外投资类项目

  11.企业申办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

  12.对外经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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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6〕24号

市直各单位: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财政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委各工作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市政协机关、市检察院、市法院、各民主党派、市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行为。
  (一)无偿调出,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之间调拨;
  2、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同级之间调拨;
  3、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4、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5、经国家、省和市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
  6、市财政局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报废,指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四)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资产处置实行分类审批:
  (一)无偿调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本部门内的资产调拨,资产单位价值(原价)2万元以下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除此之外的资产调出,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出售。资产单位价值(原价)2万元以下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资产单位价值(原价)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报废。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废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进行报废的,且单位价值(原价)2万元以下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进行报废的,且单位价值(原价)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报损。资产单位价值(原价)2万元以下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资产单位价值(原价)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报市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产处置意见,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财政局。
  (二)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评估。资产出售、报废申报经批准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出售、报废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报市财政局备案,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万元以上的,评估报告须报市财政局核准。经核准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评估价作为资产出售或变价转让的底价。
  (四)处置。属于资产无偿调出,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出售,出售单位应当到法定的交易机构办理出售手续;属于资产报废,申报单位应当到法定的机构办理报废手续。资产出售或报废变价转让价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市财政局审批。
  (五)备案。资产处置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定期将处置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无偿调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资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
  4、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划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5、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6、经国家特殊批准调拨的资产的,须提供国家批准文件。
  (二)资产出售,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三)资产报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报废价值清单及产权证明;
  3、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或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四)资产报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损失价值清单;
  3、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
  4、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第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残值变价收入、资产报损补偿取得的收入以及资产出售收入,按汕府〔2000〕36号文第八条执行,收入返拨冲减有关资产评估费用后,再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处理,凭市财政局或单位主管部门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账目。
  第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澄清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澄清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澄清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盐城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防止和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和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从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单位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信息内容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四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按照“涉及谁、谁澄清”的责任要求,各单位依据各自行政职能承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职责。
  第五条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坚持市、县分级负责制,实行政府统一领导。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承担市政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承担本级政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各级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所管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做好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据履行的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
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由主责单位负责牵头组织。
  第七条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和监控机制。各单位应建立日常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监管机制,发现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发布的涉及本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应对,及时澄清。应结合工作实际,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对已发现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密切监控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应主动联系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单位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第八条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各单位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危害程度,需要采取何种方式澄清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九条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应制定澄清工作预案,确定澄清内容、渠道、方式,对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需要本单位澄清的,按照准确信息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单位;难以确认的,及时报上级主管单位确认。
  第十条建立健全与公众信息沟通机制。各单位针对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应加大公开力度,及时、规范、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传播的可能和空间。
  第十一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需要审核、批准的,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以市级单位名义澄清的,须经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单位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市级单位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单位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通过本级政府或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外发布,也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和渠道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要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及时刊登公布有关澄清内容,不得传播、炒作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十三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和省、市另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信息发布,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已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但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职责并且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盐城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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