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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4:54:06  浏览:84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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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2010〕9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属(管)医院: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我部于2009年5月印发了《第一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卫办医政函〔2009〕425号)。各地按照我部《关于开展单病种质量管理控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09〕75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全国开展了单病种质量管理控制工作。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部委托中国医院协会制定了《第二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包括围手术期预防感染和肺炎(儿童、住院)质量控制指标。现印发给你们,供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工作中参照执行。《第二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纳入全国单病种质量管理控制工作病种信息报送范围,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三级医院按照《通知》要求继续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第二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

适用病名ICD-10编码采用《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第二版(北京协和医院、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合作中心编译),人民卫生出版社。

适用手术与操作ICD-9-CM-3编码采用《国际疾病分类手术与操作》第九版临床修订本2008版(刘爱民主编译),人民军医出版社。

一、围手术期预防感染质量控制指标

(一)手术前预防性抗菌药物选用符合规范要求;

(二)预防性抗菌药物在手术前一小时内开始使用;

(三)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于1500ml,术中可给予第二剂;

(四)择期手术在结束后24、48、72小时内停止预防性抗生素使用的时间;

(五)手术野皮肤准备与手术切口愈合。

适用手术与操作ICD-9-CM-3编码:

(一)单侧甲状腺叶切除术ICD-9-CM-3:06.2

(二)膝半月板切除术ICD-9-CM-3:80.6

(三)经腹子宫次全切除术ICD-9-CM-3:68.3

(四)剖宫产术ICD-9-CM-3:74.0,74.1,74.2

(五)腹股沟疝单侧/双侧修补术ICD-9-CM-3:53.0,53.1

(六)阑尾切除术ICD-9-CM-3:47.0

(七)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ICD-9-CM-3:51.23

(八)闭合性心脏瓣膜切开术ICD-9-CM-3:35.00-35.04

(九)动脉内膜切除术ICD-9-CM-3:38.1

(十)足和踝关节固定术和关节制动术ICD-9-CM-3:81.11-81.18

(十一)其他颅骨切开术ICD-9-CM-3:01.24

(十二)椎间盘切除术或破坏术ICD-9-CM-3:80.50

二、肺炎(儿童、住院)质量控制指标

(一)住院时病情严重程度评估;

(二)氧合评估;

(三)病原学检测;

(四)抗菌药物使用时机;

(五)起始抗菌药物选择符合规范;

(六)住院72小时病情严重程度再评估;

(七)抗菌药物疗程(天数);

(八)符合出院标准及时出院;

(九)疗效、住院天数、住院费用(元)。

适用病名ICD-10编码:ICD-10 J13-J15,J18,不含新生儿及1-12个月婴儿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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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明知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刘某、陈某均系某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张某为该公司的会计。2002年,张某以刘某的名义与陈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刘某在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陈某,并约定了转让价格。刘某知道张某以自己的名义与陈某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但认为其未授权张某且也未在协议上签字,协议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故未作任何表示。协议之后,陈某要求刘某履行协议的相关义务,刘某认为其与陈某之间并无任何有效约定,拒绝转让股权。陈某起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为:刘某明知张某以自己名义与陈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而未作否认表示,该协议对刘某是否有效?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刘某知道张某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未作否认表示,应当视为同意,应当由刘某承担该转让协议的权利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不应当承担该股权转让协议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张某没有代理权即以刘某的名义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事后刘某拒绝追认,该协议对刘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由行为人张某承担责任。不存在例外的情形。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本人对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来说,《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这个问题的规定是不一致的。除去表见代理的情况之外(构成表见代理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被代理人都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民法通则》规定本人需要对他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而《合同法》则规定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应该适用哪一个规定?对于法律适用,从形式上来说,首先考虑的是法律位阶。两部规范性文件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法律位阶是一样的,不存在高低的问题。因此从法律位阶上是无法确定适用的。法律适用的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一般来说,《民法通则》是有关基本民事行为的规定,涵盖了一般的合同行为在内,一般的民事行为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法》是合同行为的专门性规定,合同行为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本案的股权转让协议是一个合同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相对于《民法通则》来说,《合同法》是特别法、新法,应当优先适用。
从公平的角度来说,要当事人对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尽合理,也不现实。在《合同法》的规定中,具有要约内容的商业广告或者悬赏广告,视为要约。相对人一旦实施了该广告中的内容,合同成立。在这种成立合同的过程中,要约的相对人是不特定的。如果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本人如果知道了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了商业广告或者悬赏广告,就必须作出否认表示,否则就要承担责任。但是鉴于要约的相对人是不特定,本人是没有办法作出否认表示的。这种情形下要本人承担责任,显然不合理。《民法通则》规定的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既可以包括合同行为,也可以包括侵权行为。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非法行为(注意《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即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对于那种侵犯本人姓名权而从事的合法的或非法的行为,是否还坚持认为应当由本人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呢?当然不可以。因此,对于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而不应该由本人承担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秦昌东
联系方式:0513—7283126 aaa1466@sohu.com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公告2009年第50号


  国际海事组织第25届大会于2007年11月29日以第A.1004(25)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避碰规则) 的修正案。
  根据避碰规则第VI条第4款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规则的修正案将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
  我国是避碰规则的缔约国,在上述规则的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上述规则的修正案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国际 公约 修正案 生效



文档附件:


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doc

附件
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
附件IV
遇险信号
1 下列信号在一起或单独使用或展示时,表示遇险和需要救助:
(a) 约每隔1分钟开一枪或发出其他爆炸信号;
(b) 用任何雾号装置连续发声;
(c) 火箭或炮弹,以短暂间隔每次一发抛出红星;
(d) 以《摩斯信号规则》的…-…(SOS)信号组构成的任何信号方法发出的信号;
(e) 用无线电话发出的由口说的“MAYDAY”一词组成的信号;
(f) 由N.C. 表示的《国际信号规则》的遇险信号;
(g) 由下列者构成的信号:在一四方旗的上方或下方有一个球或球状物;
(h) 船舶上的火焰(如点燃的沥青桶或油桶等发出的火焰);
(i) 发出红光的火箭降落伞闪光信号或手提火焰信号;
(j) 发出橙色烟的烟号;
(k) 将从两侧伸展的手臂慢慢反复举起和放下;
(l) 通过在下列频道或频率上发出的数字选择性呼叫(DSC)发出的遇险警戒:
(a) 甚高频第70 频道,或
(b) 2187.5kHz、8414.5kHz、4207.5kHz、6312kHz、12577kHz或
16804.5kHz 频率上的中频/高频;
(m) 船舶的Inmarsat或其他移动卫星业务提供商的船舶地球站发出的船到岸遇险报警;
(n) 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发送的信号;
(o) 包括救生筏雷达应答器在内的无线电通信系统发出的经核准的信号。
2 禁止为指示遇险和援助需要以外的其它目的使用或展示任何上述信号,还禁止使用可能与任何上述信号混淆的其它信号。
3 请注意《国际信号规则》、《国际空中和海上搜救手册》第 III 卷的有关章节和下列信号:
(a) 带有一个黑色方块和圆圈或其它适当符号的一块橙色帆布(供从空中识别);
(b) 一个染色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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