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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08:23  浏览:95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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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承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十二届六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承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建筑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和从事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由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 保证金专用帐户的建立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规定要求,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承德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省外来承施工企业缴纳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管理由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中心负责;注册地在承德市区(包括双桥区、开发区等)的建筑业施工企业,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由清欠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负责,市住建局计财科负责该账户的财会业务工作。


第六条 各县及双滦区、营子区住建局,应按本办法设立保证金专用帐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保证金的缴纳与收取


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分别交纳。


第八条 建设单位按工程项目交纳保证金,标准为:按照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2%比例交纳。交纳时限:该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之前。


第九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企业主项资质等级一次性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具体交纳数额标准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交纳5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及不分等级专业承包企业,交纳30万元;施工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二级企业交纳2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企业,交纳1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交纳5万元。


第十条 外省进承施工企业,采取一个项目一交纳的方式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标准为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2%。


对纳入京津冀建筑市场一体化试点企业名单的京津两地施工企业,按照对等原则,等同于省内企业对待。


对本省外市进承企业,一律查验注册地主管部门开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不能提供缴纳证明的,参照外省进承企业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实行诚信奖惩制度,并在承德市住建局网上公布。对连续三年以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保证金收缴管理部门应当减免交纳金额。对连续三次以上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施工企业,应当提高收缴额度。减免和提高额度一般在0.5-1倍范围内,具体额度标准由清欠办确定。


第十二条 本市施工企业在本市内离开注册地到其他县区施工,应向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由企业注册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部门开具的保证金缴纳证明,项目当地保证金收缴部门不得要求该企业重复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离开本市到本省外市施工的企业,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核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费凭证。对不能提供交纳保证金凭证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省重点支持的骨干优势施工企业,免予收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省重点支持的骨干优势企业在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应当积极配合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凡不积极配合解决拖欠问题的,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其调整出重点支持骨干优势企业之列。


第四章 保证金的支付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业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获得工程款后,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不得以被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可采取行政措施,启动保证金应急支付程序,动用保证金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一)建筑业企业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上访、越级上访或其他恶性事件的;


(三)其他需应急支付保证金的。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应急支付程序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列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的财务支出。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可共同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审核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劳务费用。行政主管部门可据此进行协调解决。不服主管部门行政协调与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停止协调,明示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全部的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所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分包企业规避支付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资支付责任。


第十九条 不具备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组织劳务分包、工程承包,属无资质违法承揽业务,主管部门应予依法查处。所造成的工资纠纷,建设单位和劳务录用企业应积极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雇佣双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按应急支付程序强制动用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足额补齐。未予补齐的,不予开具保证金缴纳证明,造成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后,经存缴单位申请并提供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收缴部门核实无误,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经完全解决的,应当及时将该竣工工程建设单位和省外参建施工企业交纳的保证金返还。


第二十二条 本市施工企业离开企业注册地到本市其他县区施工,在项目所在地发生拖欠且不配合当地主管部门积极解决,该企业注册地收缴部门应积极配合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支付使用工作。


离开本市到本省外市施工的企业,参照本条款执行。


本省外市进承施工企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主管部门应积极联系协调拖欠工资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启动保证金应急支付程序。


第五章 保证金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建设单位交纳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本单位建设的工程项目内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施工企业交纳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本企业在我市和我省辖区内承建的工程项目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保证金收缴部门应当加强管理,按政策法规要求搞好工作,积极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保证金收缴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秉公办事,对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交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必须由建设单位交纳,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嫁到施工企业头上。主管部门在核验建设单位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要严格把关,坚决避免施工企业代建设单位交纳保证金行为。违者将视情况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应作为建筑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对不缴纳保证金或保证金支付后不按规定补齐,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退保证金的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严肃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建筑业企业、项目负责人、劳务分包负责人等违法用工,或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二)总包企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负责人携工程款逃逸,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的;


(三)劳务分包负责人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逼讨工程款、讹诈工程款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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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2002年7月3日)

深府〔2002〕123号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创新,加速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分设以下三个奖项:
(一)深圳市市长奖;
(二)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深圳市技术发明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以维护市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聘请专家组成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为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凡是在我市科研、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及组织,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八条 市长奖授予下列科技人员或经营管理者:
(一)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对科技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自然人和组织:
(一)在科技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科学技术工程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第十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自然人、组织。
本款所称的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与授予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市长奖原则上每年评选1名,特殊情况下不超过2名。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每年评选合计不超过100项,并分设一、二、三等奖。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及候选人可自愿申报,并须经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各区科学技术局及科学技术协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集团公司;
(三)两院院士及市政府科技顾问委员会专家。
其中市长奖可以经单位或专家直接推荐,也可以从获得当年科技进步奖、科技发明奖一等奖的项目中筛选合适的人选。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须根据有关规定完成科学技术成果审查登记。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每年根据申报项目情况组织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并对其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拟奖项目及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审定。最终结果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公告。
第十五条 市长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奖励经费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安排800万元,可结转使用。
深圳市市长奖每名奖金为50万元。
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6万元,三等奖每项奖金3万元。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或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依照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1987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深府〔1987〕206号)同时废止。
村集体借款清收盘活基本思路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前些年,由于历史原因农村信用社发放了大量的以村委会或村干部为借款人的贷款。此类贷款笔数多、金额大,涉及面广,在有些社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村委会干部更换频繁,有的村干部“新官不理旧帐”,有的村干群关系紧张,还有个别村干部以村集体名义贷款个人使用,清收盘活难度相当大。
目前,农村正在进行税费改革,大部分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换手续,是清收盘活村集体贷款的大好时机。为掌握村集体贷款的现状和类型,探索村集体贷款清收盘活的新思路,联社资产管理部村在集体贷款较为典型的赵庄信用社进行了调查,并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对村集体贷款的清收盘活形成了初步思路,供各社在清收盘活此类贷款时参考。
一、总体策略
1、各社对村集体贷款的清收盘活要高度重视,积极行动,迅速摸清各村贷款底子,在此基础上,分门别类,一村一策,逐个制定清收盘活方案,明确清收盘活目标、进度和责任人。
2、积极向当地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和沟通,争取广泛的理解和支持,通过乡镇党委政府,督促村两委会积极配合信用社工作,为清收盘活村集体贷款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3、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村集体的,清收盘活时按村集体借款对待,以减轻村干部的个人负担,争取其更进一步的配合。
4、对拒不配合信用社工作的村干部,对以其个人名义借款归集体使用的贷款,要依法提起诉讼,通过诉讼和依法强制执行,迫使其配合信用社工作。
5、以信用村(户)建设为杠杆,对全力配合信用社工作,积极落实偿还借款本息的,在评选信用村时优先考虑;对拒不配合信用社工作的,暂停其申请信用村评定,通过信贷制裁,促使其转变信用观念。
6、对全力配合信用社工作并积极清偿借款本息的村干部,可考虑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提高其在任期内清偿借款本息的积极性,缩短清收盘活村集体借款的时间。
7、对班子涣散、不团结、在群众中威信差的村,信用社可向乡镇党委政府反映,建议其更换两委会班子,推动村集体借款的清收盘活。
二、具体思路
1、对于留有机动地和荒地的村,可与村委会签订以土地承包权抵偿债务的协议,由信用社取得一定年限的(20年或30年比较合适)土地承包权,然后转包给村民,以承包费抵偿借款。
2、对于各村的路边空地,可以可与村委会签订以空地林木种植权抵偿债务的协议,由信用社取得一定年限的空地使用权,然后转包给村民用于种植林木,用承包费抵偿借款本息。
3、对村集体所有的林木,信用社可与村集体签订以林木所有权抵债的协议,收回借款本息;或以该林木为借款提供抵押(需到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降低借款风险。
4、对农税部门返还各村的税款,信用社可考虑以其返还的税款偿还借款本息。按一定比例奖励村支书(主任)。
5、对临近河流的村,可以与村委会签订以河滩承包权抵偿借款本息的协议,然后将河滩承包权转包给村民,用于种植林木、开垦耕地或者出售河砂等,以承包费收回借款本息。
6、对邻近公路或者有物资交流会的村,可以取得属于村集体所有的临路房屋,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偿还借款本息;或者以物资交流会收取属于村集体所有部分的管理费偿还借款本息。
7、对因公路建设等征用土地取得占地补偿的村,可以通过对村干部进行一定比例的奖励,促使其积极配合信用社工作,用土地补偿费清偿借款本息。
8、对有村办企业且该企业能够即时变现处置的,可以该村办企业抵债。
9、对欠债数额不大且干群关系好的村,可以对村集体借款进行分解,将原先由村集体承贷的借款分摊到户,降低借款风险,然后在逐步清收。
鉴于村集体借款笔数多、金额、借款人信用观念差等特点,清收盘活在方法上有别于其他贷款,不可能一蹴而就,清偿期限一般较长,只能逐步推进。

[本篇小文是本人2002年在宝丰县农村信用联社工作时针对村集体贷款难题所写,现已调入城市信用社工作,对此问题不再研究,内容也不再补充,聊作纪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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