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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赔偿的确认/邵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5:28:21  浏览:85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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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赔偿的确认
邵 建 孙 山

  在法制史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它的实施无论是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上,还是对国家公权力不得滥用的制约上均有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然而,也应看到,国家赔偿法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某些难以排遣的法律问题,其势态令人忧虑。有的是对贯彻宪法、国家赔偿法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明确;也有的是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在作遂;还有的确实是因法律自身不完备所致。总之,赔偿请求人欲获赔偿是件极为不易之事。其核心问题,往往出现在确认这一关键环节上。众所周知,确认是进入实体赔偿的“入门证”,未获此“证”就不能实现赔偿。对此,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这无疑证明了,确认行为违法是请求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请求权人获得国家赔偿的必经程序。由于思想利益等方面原因,法律赋予作出确认权的相关部门间确实存在相互推诿、搪塞,甚至拖着不办的现象,致使当事人因确认不能而无法进入赔偿程序。从而,使国家赔偿法立法价值在实践中大打折扣,进而损害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一贯倡导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思想原则。鉴此,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认真研究、切实解决确认在国家赔偿法中这一棘手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对少数讳疾忌医,掩饰错误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寻求建立合理的制约机制。
一、不良确认及其法律冲突
  确认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具有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形,要求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受承的一种法律制度。
  国家赔偿法关于确认程序的法律规定十分简单、含糊,致使在实务操作中赔偿义务机关避重就轻,围绕着部门利益确认的不良现象应运而生。由此,引发了人们对法律机制合理性的思考。
  (一)不良确认形态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确认就是要求国家机关承认自己的错误,而错误则是极不光彩的事,纠正起来需要力量和勇气。然而,因对部门荣誉和利益的考虑,错误的承认成了件难事。于是,某些机关出现了推诿、搪塞、庇护,甚者明知错误而拒不承认的现象,严重地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国家机关形象。主要表现为:
  1?不予立案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立案是受理确认的前提条件,请求从申请赔偿义务机关确认,而赔偿义务机关常常以各种理由拒绝立案,使确认人为搁浅。特别是处于侦查、监管期间,对被拘禁人施以刑讯逼供或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身体伤害时,侵权机关为销匿证据,故意拖延、压制不予立案。
  2?不予审理
  审理的目的在于确认,一旦确认行为违法,侵权机关就要赔偿,利害关系不言自明,为此,赔偿义务机关对不得不立案的案件,采取不予审理的消极态度,使之无休止地拖下去。鉴于现有确认体制,如果说对赔偿请求,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尚可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话,那么有关逾期不予确认,对赔偿请求人而言,则成了“不治之症”。当事人哭诉无门。
  3?不予承认
  申请确认启用的是内部监督机制,它完全依靠侵权机关自律行为实现公正。客观事物是复杂的,赔偿义务机关对于非审理不可的案件,有时表现为积极采取对抗的方式确认其行为不违法,使本来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划上一个合法的句号。当事人虽不服向上一级机关申诉,由于上下级监督系体属内部循环,加之特定的隶属关系,往往得不确认则不确认,最终不告了之。
  (二)法律冲突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经司法实务检验,国家赔偿法有关确认问题存在着某些技术缺陷,其中表现为:
  1?从监督机制上看
  作为一个科学、完整的法律机制,应由两方面内容构成,即内部监督机制(自律行为)和外部监督机制(他律行为)。而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了赔偿请求人向侵权行为机关请求确认的内部监督机制,这在立法技术上是一大欠缺。使本来双项监督机制单一化,最终形成自己监督自己的单一局面。这无异说明,在悔过认错上要靠赔偿义务机关的觉悟和良知行事,将严肃的法律问题纳入感情化的认知范畴。有悖于法律监督的强制性原则。也就是,当行为被确认错误时,法律不能期望单一的自我纠正,即完全依赖于系统内部申诉解决。如不能解决,还应设立外部制约机制,由此看来,国家赔偿现有监督机制的规定是不尽合理的。
  2?从回避原则上看
  回避法律制度设立的意义在于,使部门和个人不得参与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以确保行政、司法的公正性。然而,国家赔偿法却把本应回避的确认交给了具有利害关系的赔偿义务机关,这不能不说是个错误。且在诉讼学上把赔偿义务机关置于自己审理自己的相对当事人地位,同一案件,同一部门,迥然有别的双重身份势必导致理论上的混乱。
  3?从公正原则上看
  公正原则是法制的核心,法的价值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和实现公正,致利益平衡。不能想象失去公正的执法和司法会给社会带来积极意义,表现在国家赔偿法的确认上,赔偿请求人申请确认,实际上是将赔偿义务机关推向了被告的地位。相形之下,确立了自己否定自己的确认制度,事实上,立法把确认权交给了原作出具体职权的部门,使之在其行为最初就已埋下了不公正的隐患。使赔偿请求人在承受巨大心理压力的情况下,向原处理机关讨回公道,这是当事人所不情愿的。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此举必然姑息、掩盖某些违法行为,使之成为责任的避风港,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
  4?从诉讼效益的原则上看
  效益原则要求人们无论作任何事情都应合理地设定产出与收入的比例关系,以花费最少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去实现最大限度的利益。表现在国家赔偿法的确认上,固然如此。国家赔偿的确认制度,应汲取诉讼效益原则的合理因素,剪辑繁琐的申诉程序。
二、确认构想
  我国国家赔偿法是一部实体与程序合一的法律规范。条文的大部分是对赔偿实体的规定,对赔偿程序的规定次之,其中涉及确认的也只有该法第20条的规定。合理地构架和设计确认这一赔偿前置程序,则成了众矢之的。云云主张之中,笔者倾向于对确认进行立法,只有这样才能有力地保证国家机关各司其职、避免政出多门,各行其事。
  (一)确认机关的设定
  即指承担确认职权行为违法的主体。鉴于现行法律规定,设定确认机关时,应引进回避机制,改变现有确认体系。即赔偿义务机关因其侵权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宜作为确认机关。其确认权应赋予其上一级机关。
  (二)实行一次确认制
  即指确认机关只对赔偿请求人首次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行为违法进行确认。对确认不服不再硬性规定必须申诉,可通过诉讼解决。这是基于诉讼效益原则的考虑。
  (三)实行司法确认
  即指赔偿请求人对国家机关不予确认或确认不服的,在一定期间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对此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制。
  确认机关为人民法院时,赔偿请求人不服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此动意借鉴了监督机制并参循了公正原则。
  (四)司法确认的主管
  即指人民法院哪一个部门行使确认职权。对此问题颇有争议,有人提意由赔委会代行。我们认为该想法不妥,这是因为赔委会既是赔偿受理机关又是确认机关,容易造成权力扩张。故确认事宜应由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庭统一受理。但以法定程序申请复议的情形除外。这是基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处理结果的一致性考虑的。
  (五)确认的分类
  基于快捷性考虑,建议在对确认进行立法时,应根据实现确认的不同途径进行有效分类,以便当事人尽快进入赔偿程序。
  1?自我确认
  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认为该行为违法,主动予以纠正的,该决定视为已经依法确认。
  2?诉讼确认
  是指赔偿义务机关通过诉讼方式证明赔偿义务机关行为违法的情形。1通过的行政诉讼获取了人民法院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判决;2在民事诉讼中通过复议撤销强制措施的决定;3通过刑事诉讼宣告无罪的判决;4侦查、检察阶段作出的有关证明无罪的决定等。
  3?再审确认
  是指赔偿请求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最终获取判定赔偿义务机关行为违法的有效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具有确认的法律效力。
  4?非诉讼确认
  是指因某种原因赔偿请求人没能或无法通过诉讼实现确认,且赔偿义务机关也未依职权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主动纠正的情形。该部分是国家赔偿法狭义确认的内容,应下大力气,从内涵和外延上进行规范,其重点通常表现为当事人被拘禁或监禁失去了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发生的职权损害行为,如刑讯逼供等。
  (六)确认的提起
  是指谁有权请求确认。我们认为,除本人外,其近亲属、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向特定机关申请确认,确认机关不得拒绝。该类规定对被拘禁、监禁的人及时主张权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总之,我们期望立法机关在制定国家赔偿确认法时,科学构架,综合评定,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技术,力求公正、合理。
  (作者单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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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教养制度中对吸毒劳教人员课堂化教育的创新

朱震炜


论文正文
【内容提要】我国在册吸毒人员有130万之多,浙江省在册吸毒人员就占据了5万余人,我国的实际吸毒人数正日益增,复吸毒的情势更十分严峻。目前应该改革戒毒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劳教戒毒,重视对劳教人员的心理、行为矫正,确立以课堂化教育为主导地位的我国劳教戒毒新模式,创新对吸毒人员再教育的方式、方法。
【关键词】劳动教养 吸毒 戒毒矫治 课堂化教育 创新

正 文

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和我国吸毒人员的现状 。
(一)劳教制度的发展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建立于1955年肃反运动期间,发展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了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其中规定:“劳动教养,是对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①
劳动教养,就其性质来说,是对被劳教的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措施,这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有效的辅助手段,不同于罪犯的劳动改造。②
1991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③明确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由此,所谓的“毒品复吸,复用人员”开始成为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

(二)我国吸毒的情势和吸毒人员的现状
我国当前实际吸毒人数已经远远超过鸦片战争前夕的吸毒人数,吸毒的危害盛于瘟疫,吸毒问题已经“涉及中华民族的兴亡”(江泽民语)。据有关资料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已超过130万人,其中滥用海洛因人员为84万。浙江省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已超过5万人。④其中滥用摇头丸、氯胺酮及其他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实际人数继续呈上升趋势。国内少数歌舞娱乐场所存在着容留贩卖、吸食海洛因、摇头丸的问题,新疆及部分沿海大中城市存在滥用大麻的问题。目前,登记在册吸毒人员中,青少年已成为沾染毒品的主要人群,占总数的72%。
毒品泛滥给国民经济造成巨大损失。以每个吸毒者每天吸食0.3克海洛因计算,仅全国登记在册的逾百万海洛因滥用者每年至少消耗270亿人民币。毒品问题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稳定,诱发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一些地区的抢劫、抢夺和盗窃案件中有60%甚至80%是吸毒人员所为。毒品导致疾病(特别是传染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1990年以来,吸毒死亡人数累计达3.9万。据卫生部测算,目前全国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约为84万,在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中,约有55.3%是因静脉注射毒品而感染的。⑤毒瘾的顽固性等原因,使中国国内吸食冰毒等新型化学合成毒品的人数呈上升趋势。因此,中国的禁毒形势依然严峻。
(三) 吸毒人员的特征
绝大多数吸毒者染毒的起因是好奇、赶时髦、摆阔、治病、赌气等,少有危害国家兴衰、祸及民族安危或者破坏社会秩序等加害动因。一项对426例吸毒成瘾人员的调查表明:吸毒的原因仅为好奇心驱使(65%)和他人影响赶时髦(19%)的,即占了84%的大多数。吸毒在理论上被视为一种无被害人犯罪,吸毒者本身也是毒品的受害者,有些吸毒者还是被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而染上毒瘾。可以说绝大多数吸毒者都是欲罢不能。
对长达数年,甚至数十年长期反复吸毒的人员进行研究,从近年来劳教机关收容教育改造吸毒劳教人员的实践观察,吸毒劳教人员作为劳教人员中的一个新类型,他们的违法原因、思想表现、年龄结构、文化程度以及个性特征等方面与普通劳教人员有较大区别,尤其是在生理上、心理上和行为上与普通人员明显不同。⑥因为长期、反复吸毒,吸毒劳教人员大都食欲不振、体质很弱、抵抗力差。心理问题上存在较多的猜疑、嫉恨,报复社会的心理,易怒。改造中表现虚伪。劳教戒毒工作的这些新特点,要求采取相应的,当然也是不同于普通劳动教养工作的管教工作模式。
二、对吸毒劳教人员进行课堂化教育的创新
课堂教学作为一种有效的集体教育形式,在我国已具有悠久的历史,其间经历了各个阶段的发展变化。在劳教所早期的课堂化教育中,已有开展。由于条件简陋,往往是“一块黑板一支粉笔”,单凭老师“一张嘴、一本书。” 课堂教学中教师照本宣科、学员填鸭式地被动接受教育。
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今,司法部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劳教办特色推进管理工作改革的意见》(2004.12.13)中明确提出了“以课堂化教育为主导,提升教育工作整体水平”和“确立课堂化教育的主导地位。不断充实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方法,增强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提高教育挽救质量”的要求。对吸毒人员的课堂教育水平要和社会接轨,方式方法更要有所创新。戒毒劳教所紧紧围绕这个中心, 更新了教育理念,进行了改革创新。从教师为主的授受式课堂教育,发展到以学员为主体的主动式课堂教学形式.更加注重教师的教与学员的学之间的互动与互通,激发劳教人员的学习兴趣和改造内动力。
教育作为一种手段,注重的是对被教育者根本性的影响,也就是用教育者的思想决定性地影响被教育者,使被教育者能够按照教育者所教育的行为。课堂化教育作为改造劳教人员的一种方式,就是指通过授课,有目的、有系统的进行教学与训练,让劳教人员对毒品危害和法律常识、道德等加以认识,调动劳教人员的学习积极性,促使其变被动为主动学习,矫治自我,提高自身素质。
搞好课堂化教育的创新,必须对以往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有条不紊的分析和解决,摒弃陈规,创造出新途径和新方法。
(一)现阶段对吸毒劳教人员开展课堂化教育的不足之处。
1、经济基础薄弱,硬件设施滞后。由于历史和现行财政保障体制等原因,场所教育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和配置硬件从未得到足够的投入加以改进和完善,教学楼的建立、教室和教学设备在一些场所内还仍然欠缺。
  2、民警教师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必须进行改革创新,不断提高。教师队伍主要由原劳教所干部和大专院校毕业的民警组成,受过教育专业教育培训的较少、有一定教育技能和经验丰富的人员为数不多,教师授课“照本宣科、生搬硬套”,缺乏灵活的教学方法,能够科学有效开展劳教人员心理矫治工作的民警更是捉襟见肘。
3、教材内容陈旧,教学研究活动不够,上课效果评价困难。在“三课教育”教学内容设置上,有的内容较为陈旧,难以适应新形势。教师授课标准不统一,教育效果难以评价。在维持劳教工作正常运转等问题上,民警“生产任务重”,教育质量和教研活动得不到有效的开展。

   (二)对吸毒劳教人员课堂化教育的创新策略
课堂化教育创新的目的是什么? 著名教育家叶圣陶说过,“教材”是凭借 ,“教学”是手段 ,“养成良好学习习惯和不需要教 ”是目的。对劳教人员的课堂化教育的创新正是为了能培养其较好的行为养成和今后良好的学习习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课堂化教育的创新。
1、完善财政保障体系。按照“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总体要求及目的,首先应该积极理顺财政体制,加大财力投入,逐步建立足额财政保障体制。只有这样,劳教场所才能彻底摆脱经济困境,民警的思想压力才能得到缓解,也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强化硬件设施,扩大教育成果,提高挽救质量,开创教育工作新局面。
2、加强师资建设。优化教师队伍,形成专业对口模式。第一要加强民警的专业化分工和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其牢固树立“干一天、学一天、钻研一天”的思想,加强培训,用“请进来”(请专家、教授来内讲课),“走出去”(派出高校学习深造)的方法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适应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和创办劳教工作特色的需要。
3、科学设计教学构架。改革现行教材和教育内容,增加心理学矫正、法律常识(案例)等课程,进行有规律性地教研活动,经常开展观摩教学、说课比赛、座谈交流、专题研讨等教研活动,互相切磋交流,促进共同提高,着力培养复合型与专家型相结合的新型警察教师。
4、不仅如此,课堂化教学的创新更应体现在教学人员理念的创新。
民警教师首先应努力创设一种“以人为本”、以学员为中心的课堂环境,营造一种尊重学员提出的观点、问题,鼓励学员提问、概括、假设和陈述的课堂氛围,鼓励和评价学员的积极参与。一句话就是要营造一种有利于开展创新教学的课堂氛围。
创新教学的特征之一是问题性。学员对问题产生困惑并产生求解问题愿望,是创新教学的前提。如在戒毒矫治课上,不少学员知道吸毒的“心瘾”难戒,但当民警教师提问“到底什么是‘心瘾’?为何难戒,自己应如何去面对克服”时,很少有学员能够直接回答出来。通过让其认识某戒毒所医院对一例吸毒成瘾者的从复吸、犯瘾、身心遭摧残的整个过程的症状报告,创造性地设置问题的情境,营造一种让学员自己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氛围,促发其学习知识、了解科学的兴趣。在民警教师的引导下,学员通过多媒体观看毒品对人体作用、犯瘾、伤害的过程,让学员自己展开讨论,阅读科学、医学资料,独立地去发现问题,抓住问题的实质,通过课堂发言,各抒己见,从不同的方面、不同的思维方式,探求多种求解的途径,找到症结所在。因此能培养其学习兴趣,更能加深学习的印象,触动其悔过的心灵。
创新教学的特征之二是探究性。传统的教学活动以“告诉”的方式传授已有的知识经验。创新教学过程是教师和学员共同探索的过程。教学中师生要积极开展双向交流,各抒己见,开放彼此对问题的认识、观点、看法,阐明各种观点、看法的原因和理由;在课堂上平等、公正地进行讨论、验证各自不同的观点和看法。课堂教育,虽然以教师为中心和组织者,但也不能忽视“师生间语言和思想的互动作用”。教师既是组织者同时也可从参与讨论的角度介入,尽可能让学员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更可以讨论、争论,让其畅所欲言,从而抓住问题实质,使劳教学员得到针对性的教育。鼓励学员对知识的研究,赞赏学员对已学知识独特的和富有个性化的理解和表达,是教师给予劳教人员身后的一种动力,不失为一种课堂教育的一种优化。
创新课堂化教育的特征之三是个性化。我们常说要改革劳教工作方式、方法,创办劳教工作特色。课堂化教学是一个关键,有了个性,才能体现创造,体现特色。
民警教师要基本了解每一个学员的心理状况。吸毒劳教人员心理上大多存在着疾病,偏激、易怒、猜疑等心理疾病这些都是可以“治疗”的。要如何培养其个性心理向健康方向发展呢?戒毒所劳教人员管某在听课时,常常精神萎靡不振,也从不发言,提问时也唯唯诺诺,不会回答。诸如此类劳教人员对事都漠不关心,心情消沉度日,存在着心理障碍。教师了解到其学过舞蹈和设计,有特长,只因吸毒而误入歧途,便把一切看得消极悲观,做事漫不经心,不思进取。民警教师和他作心理谈话,和中队里开会商量让其担任队里的文艺组长,让他组织、排演队里劳教人员节日等活动的节目。他十分高兴,能当上文艺组长施展自己、表现自己的才华了。后来的日子他改造非常积极,排小品、练歌舞、出黑板报,很多活动都积极参与,学习十分主动,象换了一个人一样。所以教育吸毒劳教人员要针对个性,善于正面引导,善于因材施教,他们中也具有潜能,也是完全可以重新塑造的。这些问题,有时看似在课堂之外,但始终离不开课堂里教师的细心发现和必须的针对性的教育。因此,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观察、再观察,善于发现问题所在,并擅于用科学的方法鼓励和训练劳教人员;要掌握心理,利用他们个性发展进行培养,不管他以前受到了多少不良的影响,教师都要帮助他们重塑人格,营造一个使个性得以自由发展的宽松、和谐的学习环境,为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做好准备。
课堂化教学是实施创新教育的一项主渠道,也是实施创新教育成功的关键。
课堂化教育中运用创造学、教育学和心理学原理进行教育创新。对吸毒劳教人员的教育是一种有别于社会教育的特别的再塑教育、戒断教育和再社会教育的活动,在课堂教学策略中,就是在实施创新教育中民警教师要运用创造学、教育学和心理学原理,根据课堂教学特点及其变化而制定的行动方针和活动方式。
笔者认为,事物总是在创造中发展的,课堂化教育的教育创新,就是要做前人未想的方式、方法,帮助教育劳教人员认识错误,抚平心灵创伤,树立信心和确立正确的行为方式,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通过辛勤探索新方法新途径和孜孜不倦的实践追求,“创新课堂化教育” 才能达到提高劳动教养工作的整体水平,为创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做出贡献这一目的。


参考文献:

关于开展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201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切实加强小餐饮食品安全整顿规范工作,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规成果,不断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06号)要求,决定在全国开展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餐饮服务提供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按照规范试点、创新方法、扶优治劣、有序发展的工作要求,探索研究有效监管对策,积极推进小餐饮整顿规范工作,解决一批食品安全隐患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性行业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问题,使小餐饮逐步达到“布局基本合理,设施基本齐全,制度基本完善,安全基本保障”的目标,不断完善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努力改善餐饮消费环境,切实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二、工作范围和原则
  本通知所称做小餐饮是指符合餐饮服务“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征、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小餐饮整规试点应坚持“政府领导、部门指导、街道(乡镇村)为主、疏堵并举、提升标准、标本兼治、逐步规范”的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选择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市作为试点城市,进行小饮食店、小农家乐、小饮食摊群等各类小餐饮整顿规范和示范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地实际,重点选择获得全国文明卫生城市称号的地区或旅游景区等作为整规试点,以点带面,典型引路,全面改善小餐饮食品安全条件,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调查摸底,分类建档。认真统计辖区内各类无证小餐饮的基本状况,对无证经营的小餐饮店、小农家乐、小饮食摊群等各类小餐饮,逐一核审,视情况分别统计建档。
  (二)积极探索,综合治理。各地应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加强联合执法,建立职能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形成责权明确、联系紧密、配合有力的监管体系,研究提出小餐饮整规办法,探索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小餐饮的引导和规范工作。
  (三)统筹安排,扎实开展。按照“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的要求,对无证的各类小餐饮,实行拉网式检查,可以按量化分级评分标准,评定其等级。对一些基本条件不具备、食品安全设施极差、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小餐饮,坚决取缔关停。
  (四)制定标准,组织培训。各地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小餐饮整规标准具体要求,组织小餐饮业主及从业人员进行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及小餐饮整规标准要求的专题培训,多形式开展消费者餐饮食品安全知识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五)完善制度,建立网络。积极探索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新思路,建立和完善小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监管责任体系,明确监管工作职责,建立考评机制,不断完善和强化基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网络。
  (六)按时推进,总结推广。2011年为全国小餐饮整规试点年,1-3月为第一阶段,各地制定方案,调查摸底,宣传发动;4-6月为第二阶段,整规试点扎实开展;7-8月为第三阶段,各地认真总结小餐饮整规试点工作,向国家局推荐好的整规经验,国家局将组织交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启动全国小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顿规范工作,全力推进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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