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企业名称规范化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16:30  浏览:89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企业名称规范化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企业名称规范化的通知》的通知
1991年4月2日,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原则,对所属企业的名称进行了审理,并与我局多次协商,确定了所属企业名称的变更方案。我局同意他们的意见。现将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企业名称规范化的通知》(船总计〔1991〕434号)一文转发你们,请各有关登记主管机关,按方案中确定的企业名称(见该文附件《企业法人名称变更方案》),为有关企业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颁布施行后,通过公司清理整顿和重新换照,对企业名称应按照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规范和理顺。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通知企业,凡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均应办理企业名称的变更登记;企业和企业的主管部门也应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予以修改,主动提出变更申请。
附件: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企业名称规范化的通知》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企业名称规范化的通知船总计(1991)434号
各地区公司(集团)、七院、各企业、事业单位:
近接北海船厂和广州船舶工业公司报告,就企业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时,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在厂名前冠行政区划和删去“国营”二字。经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现将有关企业法人登记中企业名称规范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名称前应冠以所在行政区划名称,在冠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现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拟定了所属企业法人名称变更方案(详见附件)。望各企业按方案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变更手续,不必再专题请示。
二、江南造船厂等3个企业,在国内外享有较大知名度,经与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洽,可不冠行政区划。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公章、银行帐号所使用的名称应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各企业按“名称变更方案”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后,按规定就地刻制新印章,启用时报船舶总公司备案并通知有关单位。新印章启用时旧印章即废止。
附件:企业法人名称变更方案 (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地处浙江省的部分电力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属地关系的函

劳动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地处浙江省的部分电力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属地关系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上海市、浙江省人民政府:
按照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安排,原华东电力集团公司所属的天荒坪抽水蓄能工程公司、新安江水电厂、富春江水电厂即将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浙江省。根据上述情况,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1998〕28号)规定,经与国家电力公司协商,从1999年3月1日起,原参加上海市养老保险统筹的天荒坪抽水蓄能工程公司、新安江水电厂、富春江水电厂,改为参加浙江省养老保险统筹。现将这三个单位1997年末财政决算数字附后,对1998年1月1日以后的实际发
生数据,请你们协商后核定。望共同做好划转工作,确保养老保险费收缴和养老金发放。
附件:属地调整单位1997年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数据表。(略)



1999年3月12日

国家版权局关于复制发行境外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付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关于复制发行境外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付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国权(20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近年来,国内音像出版单位和其他单位引进境外录音制品在境内复制发行时,因授权方和引进方在授权合同中未约定向词曲作品著作权人付酬事项,引起了不必要的纷争。为避免今后再发生此类纠纷,进一步规范引进境外录音制品合同,经研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音像出版单位或其他单位在引进境外录音制品时,应在授权合同中就向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付酬事宜与授权方做出明确约定。
二、凡在合同中约定由引进方(包括音像出版单位或其他单位)向境外录音制品中的词曲著作权人付酬,词曲著作权人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的,或词曲著作权人所属的集体管理协会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相互代理协议的,引进方应将使用报酬支付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词曲著作权人不属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范围的,引进方应直接向词曲著作权人付酬或委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办为转付。
三、引进方支付报酬的标准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和《关于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中规定的标准支付。
请各地版权局将本通知转发当地音像出版单位,并认真检查执行情况。


2000年9月13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