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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7年1月1日之后首次批准上市新药发布广告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02:22  浏览:83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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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7年1月1日之后首次批准上市新药发布广告问题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1997年1月1日之后首次批准上市新药发布广告问题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1]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药品管理法》,切实加强处方药广告的管理,我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
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476号)文规定:
“1997年1月1日之后首次批准上市的新药自2001年12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受理和审批大众媒介广告”。现将落实该项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关于如何确定1997年1月1日之后首次批准上市新药问题。各地在受理广告申请
时,可凭“新药批件”保护期的起始时间确定,如保护期起始时间是在1997年1月1日之
前,即可认定为不是1997年1月1日之后首次批准上市的新药;或者凭保护期终止日期推
算,如一个1997年1月1日之后批准上市的保护期为三年的药品,若其保护期终止日期是
1999年2月1日,则该药保护期起始时间应为1996年2月1日,由此即可认定该药品不是
1997年1月1日之后首次批准上市的新药。

二、属于1997年1月1日之后批准上市的新药,如果在此之前已有批准上市与该新药
相同成份而不同剂型的品种,该新药不属首次批准上市。

三、进口药品由于遴选非处方药的原则与国内药品相同,对1997年1月1日之后首次
批准进口的药品如发布广告,也应当按国药监市(2001)476号文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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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王显政

二○○五年一月六日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条为监督国有煤矿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控制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国有煤矿瓦斯治理作为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在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日常性安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对下列矿井实施重点监察: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二)高瓦斯矿井;

  (三)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

  (四)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

  (五)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

  (六)采用放顶煤开采法开采的矿井。

  重点监察下列内容:

  (一)瓦斯治理责任制;

  (二)安全投入;

  (三)瓦斯治理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

  (四)防治瓦斯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瓦斯抽放系统;

  (六)通风系统;

  (七)安全监控系统及电气防爆性能;

  (八)“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九)综合防治煤层自燃的措施;

  (十)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条对重点矿井实施重点监察的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拒不停止作业或者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瓦斯治理责任制不落实的;

  (二)安全投入不到位的;

  (三)没有设立瓦斯治理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的;

  (四)有关防治瓦斯的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的;

  (五)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值班和跟班下井、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不到位的。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的,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的建议,并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一)瓦斯超限生产的;

  (二)应抽未抽或者先抽后采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三)未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功能不齐全、运行不正常的;

  (四)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设施质量不高、抗灾能力低的;

  (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的;

  (六)高瓦斯、突出矿井采区没有实行分区通风,存在串联风、循环风、风流短路的;

  (七)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未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未按照突出矿井管理的;

  (八)突出矿井没有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者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九)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存在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

  有以上两款情形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向被监察煤矿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并跟踪落实情况。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有煤矿核定通风能力,对煤矿通风系统、计划产量和实际生产情况实施专项监察。发现超通风能力生产的,应当立即下达监察指令,并及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的,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的建议,并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辖区内重点监察矿井的分布情况和数量,制定定期监察计划,其中以下三类矿井定期监察的次数不得低于下列规定:

  (一)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每年监察不少于1次;

  (二)高瓦斯矿井,每年监察不少于2次;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年监察不少于4次。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提出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与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协调机制,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听取国有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的报告。

  区域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国有煤矿企业有关负责人(总工程师或者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副局长)关于瓦斯治理情况的报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国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安全生产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煤矿安全公告制度,在政府网站和当地媒体上定期公布重点监察的矿井名单、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接受有关瓦斯超限生产、违法生产、违章指挥等情况的举报,并调查核实。举报情况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组织调查处理重、特大瓦斯事故时,对发生重大瓦斯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国有煤矿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其矿级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的建议;对发生特大瓦斯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国有煤矿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其局级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的建议;对严重失职、渎职涉嫌犯罪的人员,应当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煤矿违反本规定和《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制定监察执法计划,确定监察责任区和责任人,建立安全监察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中成绩显著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履行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印送: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2〕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的《南昌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12年5月11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切实根据文件要求,抓好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南昌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南昌市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层次,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功能,切实增强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和抗风险能力,根据《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失业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6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

  1、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2、坚持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的原则;

  3、坚持采取部分统筹模式,全市统一政策、分级经办的原则;

  4、坚持规范基金运行和监督,确保基金使用安全、高效的原则;

  5、坚持逐步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和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领取失业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作用的原则。

  二、市级统筹的组织领导

  成立南昌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如下:

  组 长:张鸿星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杨文斌 市政府秘书长

      朱敏华 市人保局局长

  成 员:刘卫东 市人保局副局长

      刘 鹏 市财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刘卫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推动组织实施本实施方案中有关工作任务;负责县(区)、开发区(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培训工作;做好县(区)、开发区(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和基金的调查摸底工作;制定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各项业务操作和管理具体办法;总结全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开展经验。

  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是一项关乎民生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管委会)是失业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精心组织,全面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进行基金核算和测算,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按照本实施方案做好从县级统筹向市级统筹的过渡,做到制度相互衔接、确保基金安全、实施工作稳定,确保我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稳步推进。

  市人保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市级统筹的实施时间

  自2012年7月1日起在我市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市本级和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稳步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四、市级统筹的实施模式

  采取部分统筹的模式,按照“市级预算、两级调剂、两级经办”的原则组织实施。市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处(市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的相关报表汇总并编制全市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决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市级统筹的基本内容

  南昌市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要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规范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确定失业保险待遇项目、统一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部署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统一失业保险人员社会化管理。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逐步统一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和调剂,统一规范全市失业保险征缴、稽核、参保缴费记录、保险关系转移、申领资格审批、待遇计发、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业务经办流程。在失业保险业务操作计算机系统兼容许可的条件下,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数据管理,统一使用失业保险相关应用软件,逐步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业务数据库,并对失业保险数据动态监控。

  市本级及县(区)、开发区(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及《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统一财务核算软件,按时编制统计、会计等财务报表并按时上报。

  六、市级统筹的基金筹集、管理

  1、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按照《社会保险法》、《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如实、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将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中单位缴费部分纳入财政预算、个人缴费部分实行代扣代缴。

  2、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后,将建立南昌市失业保险调剂金,在依法确定统筹地区财政责任的前提下,按规定对市级统筹后出现的基金缺口进行调剂。

  3、县(区)、开发区(新区)仍保留市级统筹前历年滚存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作为市级统筹基金,继续留在县(区)、开发区(新区)失业保险基金专户,用于处理市级统筹前本级的失业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和弥补基金支付缺口。

  4、设立失业保险基金发放预警制度,按月进行动态分析监测。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后,市本级及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当年失业保险预算2个月的支出数额核定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备付金,当基金不足支付2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时,要及时报告同级政府(管委会),并上报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七、市级统筹的基金调剂

  1、从2012年7月1日起设立全市失业保险调剂金,作为市级统筹基金的过渡性资金。市本级、县(区)、开发区(新区)按当年实际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的10%按季上交省失业保险调剂金。县(区)、开发区(新区)按当年实际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的30%上交市调剂金,实行单独建账、单独管理。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的规定执行。

  2、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根据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将应上交的失业保险调剂金从同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上交到上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上级财政应把失业保险调剂金与市本级失业保险基金分科目核算,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3、市级统筹基金实行缺口调剂与完成失业保险目标任务相挂钩的调剂机制,不出现支付缺口的不予调剂。调剂金的下拨与失业保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挂钩,未完成当年失业保险目标任务而出现的缺口,由县(区)、开发区(新区)承担。

  4、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后,市、县(区)、开发区(新区)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如出现发放缺口,先使用同级的历年滚存结余基金。仍有缺口的,可向市级申请调剂,市级从发生缺口的市、县(区)、开发区(新区)历年累计上缴的市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中调剂;如还有缺口,市级向省级申请调剂,省级将发生缺口的市、县区上交的省级调剂金全部返还用于调剂;调剂后再有缺口的,缺口部分则由省级调剂金、市级调剂金和发生缺口的市、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按照2︰3︰5的比例分担,予以调剂解决。

  八、失业保险费征缴的激励机制

  1、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建立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等各项工作考核机制,坚持与工作实效挂钩的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失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管理费用。

  2、每年市政府与市人保局及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签订失业保险参保和基金征缴责任书。凡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其差额部分由同级政府补足。根据赣府厅发[2011]69号文件精神,对超额完成省、市下达失业保险基金征缴额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奖励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定的激励经费。

  九、市级统筹的管理

  1、根据政事分离的原则,由市、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行政管理工作,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具体业务经办工作。市、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的监管。

  2、市、县区(开发区、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充实业务经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做好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经办机构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3、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县级统筹向市级统筹的过渡衔接工作,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妥善解决失业保险统筹层次中的问题。对涉及到市级统筹前县级统筹中的问题,仍按县级统筹的责任机制解决。

  十、其他事宜

  本实施方案未涉及的其他有关问题,按《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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