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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工作制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43:39  浏览:87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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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工作制度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决策水平和审议效率,规范项目审议程序,根据我行信贷改革方案和《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业务流程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家开发银行设立贷款委员会(下称贷委会)。贷委会是为提高我行贷款决策民主化、科学化,防范信贷风险而设立的专门的贷款审议机构,负责提出贷款的决策意见并将决策意见报行长批准。
第三条 贷委会成员及参加贷委会会议的人员应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向客户及无关人员泄露贷委会会议的讨论内容。

第二章 贷委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
第四条 贷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贷款(含外汇转贷、担保业务)进行审议,重点对贷款项目的法人资信、资金筹措、产品市场、财务效益、贷款期限、还款来源、债权保障等进行风险控制;
(二)负责审查、修订项目贷款的评审标准;
(三)行长交办审议和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贷委会会议分为贷委会项目贷款审议会议和贷委会工作会议两种方式。
第六条 按照高效、精干的原则,贷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六人。
贷委会由主管评审业务、综合业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贷款审查局、综合计划局、市场与产业分析局、财务分析局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任委员由主管评审业务的副行长担任,负责主持贷委会全面工作及贷委会会议。
第七条 贷款审查局负责贷委会会议的会务、会议记录、整理编发会议纪要、贷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及日常工作。

第三章 贷委会项目贷款审议会议
第八条 贷委会项目贷款审议会议一般每月月中、月末各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主任委员决定,可增减会议次数。
第九条贷委会项目贷款审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副行长委员主持。会议出席人数不少于5位正式委员,贷委会成员单位的委员原则上必须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正式书面委托本局副局长参加。
第十条 贷委会审议会议文件的准备:
评审局拟提交贷委会审议的项目贷款评审报告,按贷款审查局下发的项目贷款评审指导意见中有关评审进度要求,一式20份送贷款审查局。评审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附件齐全。
贷款审查局于收到评审报告当日内分送财务分析局、市场与产业分析局审查,并送综合计划局。
财务分析局、市场与产业分析局于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一般贷款项目10个(“快通道”贷款项目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一式10份送贷款审查局。
贷款审查局于收到财务分析局、市场与产业分析局审查意见之日起,一般贷款项目3个(“快通道”贷款项目2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性审查报告和决策建议方案,同财务分析局、市场与产业分析局的审查意见一并于贷委会审议会议召开2日前送达贷委会全体成员(副行长加送贷款评审报告)。
重大项目贷款审议前,可根据需要组织贷委会委员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一条 贷委会审议会议程序:
(一)贷款审查局汇报贷款项目的基本情况、综合性审查意见和决策建议方案(一般不超过15分钟);
(二)会议讨论、审议。必要时相关评审局负责人列席会议,解答质疑;
(三)投票表决,公布表决结果;
(四)主任委员进行总结并宣布审议结论。
评审局建议谢绝贷款的项目,由贷款审查局汇报项目基本情况及谢绝理由,提请贷委会审议确认。
第十二条 贷委会审议会议在进行充分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实行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以到会委员不少于2/3同意为通过。主任委员有一票否决权;贷款审查局、市场与产业分析局、财务分析局中,有两个局不同意贷款,可以否决项目;评审局有关人员(评审组成员、评审处长、局审议组成员、局长)、贷委会成员对项目评审、审查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十三条 贷委会审议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贷委会审议会议结束后7日内,贷款审查局将起草的贷委会审议会议纪要报主管行长、行长审批。《会议纪要》力求简明,重点列出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审议结论和主要反对或不同意见。
贷委会项目贷款审议会议同意(含附加条件)、贷款的承诺函、不同意贷款的谢绝函,与《贷委会审议会议纪要》报批件一并送主管行长、行长审批。评审局的评审报告、贷款审查局、市场与产业分析局、财务分析局的审查意见随承诺函(谢绝函)归档备查,表决单随贷委会纪要归档备查。
会议议定复议的项目,由贷款审查局负责在会后1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评审局发出复议通知单。
第十四条 贷委会项目贷款审议会议决定复议的贷款项目,评审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补充报告。除特殊情况外,均安排在下次贷委会项目贷款审议会议复议。
必要时,主任委员可委派贷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第四章 贷委会工作会议
第十五条 贷委会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主任委员决定,可增减会议次数。贷委会全体成员原则上均应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 贷委会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贷委会贷款项目审议情况;审议、修订评审标准。
第十七条贷委会工作会议文件由综合计划局、贷款审查局或主任委员指定的部门,按主任委员提出的内容和要求负责准备,并于会前7日内一式15份送贷款审查局,贷款审查局于会前5日内送贷委会全体成员。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局负责起草《贷委会工作会议纪要》,报主管行长、行长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贷款审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00年1月 日起施行。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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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的企业破产案件。为了更好的做好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笔者结合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07年1月—2012年8月审理的破产案件,就当前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企业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7年1月—2012年8月,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共审结了11起企业破产案件,解决债务8652万余元,涉及职工3000余人,切实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支持了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从破产案件的审理情况看,当前破产案件的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申请破产的主体多为债务人。这些破产案件中,绝大部分是债务人申请的破产,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案件仅1件。二是国企破产比例较高,尤其是国有老企业破产的居多,受国家法律及政策的影响,一大批国有工业企业退出市场舞台。11件破产案件,涉及国有企业的有9件,占81.8%。三是破产案件工作量大,法律关系复杂,审理周期长。绝大部分破产企业是经营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老企业,破产清算中资产的清理、评估,债权、债务的调查、确认等工作难度大。破产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企业与其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各类合同关系,还有其与工商、税务、劳动、银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法律关系复杂,周期长。

  二、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问题

  (一)破产企业债权清收难。大部分企业宣告破产前,均有一大批债权没有及时收回,破产后,清算组接管了债权,但由于大部分债权形成时间久远,有的超过诉讼时效,有的因保管不善丢失了主要证据,有的债务人下落不明,有的债务人也已破产,更主要的是清算组无论从财力、人力上均难以逐一追要,使破产企业一部分可能追回的债权,无力清收。据统计,11件破产案件的破产企业债权回收率仅为23.9%。

  (二)破产财产变现难。破产企业的设备大多数陈旧老化,本身利用价值不大,一些专用设备因技术落后很难找到买主,即使有人愿意购买,所出的价格也是非常低,致使资产无法变现,破产程序不断拉长,不能及时终结。如罗山县强力水泥厂破产以来,由于地理位置不好,其固定资产一直无法变现。据统计,11件破产案件的破产企业设备出售价格仅为评估价格的67.2%。

  (三)变现资金回收难。一部分破产企业资产出售时, 因购买方一次性付款困难,一般考虑由购买方采取分期分批支付购买款方式,然而因诚信及购买方经营不当等原因,有时会出现购买方不按期付款或没有能力付款的情况,严重损害了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利益,阻碍了破产案件审理进度。

  (四)损害赔偿争议解决难。根据《破产法》有关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该合同,清算组决定解除的,合同相对人因此受到损害,对损害赔偿事项发生争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解决,裁定的赔偿额列入破产债权,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该类债权对企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影响较大,且大部分合同相对人都以解除合同后自己所受的损失较大,不愿意与清算组就损害赔偿额进行协商,法院裁定解决又缺少必要的计算依据,争议解决起来比较困难。

  (五)职工享受保险难。破产企业在破产前大都拖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险费和失业金较多,加之社保部门在申报时对拖欠的款项采取计收职工个人帐户利息,加收滞纳金等,使作为债权申报的金额很大,清算组无力交纳,职工不能享受劳动保险和失业保险,影响职工情绪和社会的稳定,不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终结。且现行的政策将破产企业划分为国有和集体企业,国有企业职工在企业破产后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集体企业职工在破产后却因身份原因无缘失业救济。

  (六)企业职工安置难。近几年来,受国家政策和经济环境的影响,法院受理的各类企业破产案件骤增,因而造成破产企业职工下岗人数大量增加,职工安置难度大。

  (七)资产出售后办证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购买破产企业房地产后,应依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而办理这些手续需向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的相关机构交纳勘验费、评估费、测量费,以及土地出让金,契税、交易费等,这些费用的总和往往是房地产价款的27%以上。购买方无力或不愿交纳,破产企业更是不堪重负,造成破产企业资产出售后却不能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现象,既影响了破产企业的资产出售,又影响了破产程序的顺利终结。

  三、完善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建议

  (一)针对破产案件审理的特殊性,对破产企业债权的清收和执行工作,建议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负责,赋予合议庭成员法律规定的全部执行手段和措施。

  (二)建立市级甚至更高级别的企业破产资产公开变现的信息平台,充分宣传破产资产的利用价值,宣传破产企业有价值的商誉和有形、无形资产,扩大资产处理的范围。

  (三)对那些购买破产企业资产后不按期和无力付款的单位和个人,由清算组宣告买卖合同无效,没收预交定金,破产资产重新变卖,或由人民法院下达交还财物通知书或偿还债务通知书和裁定书,然后依法强制执行。

  (四)对解除合同的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建议上级法院调查研究后,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对解除各类型、各个时期的合同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标准、比例、范围作以明确界定。

  (五)建议上级法院以司法建议的形式,要求各级社会保障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申报破产债权,明确职工个人帐户利息滞纳金不属破产债权,申报职工“三金”债权只能计算到企业被宣告破产之日止,对申报的债权列出清晰的明细表。集体企业破产后,建议其职工也应享受失业救济制度的保护。

  (六)对破产财产出售后的办证问题,建议制定并落实相关的破产企业优惠政策,对相关税费应积极协调税务等征收机关减免,不能协调一致的,按最高法院有关规定,由征收机关按第三顺序债权申报,以减轻破产企业的压力。


  (作者单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批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报全国农村中蒙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请示》(内卫发〔2001〕17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磴口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建设周期自2002年7月至2005年7月,为期3年。

二、请组织建设单位依据我局制定的《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全面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并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2000〕10号)要求,切实做好对建设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三、请建设单位按照所制定的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并要注重学习借鉴其他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建设经验。在建设期内,每年将建设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请你厅审核后报我局医政司。另外,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采取的重大措施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也要及时通报你厅和我局医政司。

四、建设周期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向你厅提出申请评审验收的报告。通过你厅组织的预评审后,由你厅向我局提出正式评审申请。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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