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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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天津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宝坻县、蓟县人民政府,市农委,市财政局、水利局、石化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对《关于〈天津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复函》(〔1987〕津政办函12号)中的有关征收天津石化公司在宝坻、蓟县地下水资源费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天津石化公司在宝坻、蓟县的水资源费,每立升暂按九分六厘八征收。
二、鉴于天津石化公司一九八七年财务已结算,追缴一九八七年水费由于企业自身消化确有困难,可从一九八八年一月起,按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费。
三、天津石化公司根据水源实际困难,从一九八九年起在三、五年内逐年筹措资金扶持当地开发项目,发展生产,见到实效。
四、有关地下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其他问题,仍按〔1987〕津政办函12号文件规定执行。
1988年1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国 印度尼西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双方?,愿意发展和加强在卫生领域内的合作,一致达成以下谅解。
第一条 合作的领域
双方同意根据需要和可能并根据双方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主要在人力资源开发、卫生管理、医疗技术、妇幼卫生、健康教育、传统医学的研究和开发、传染病的控制及其它公共卫生的领域进行合作,交流情报资料及专长。
第二条 卫生机构间的合作
双方将鼓励和支持两国的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和科研单位之间,在本备忘录的框架内,根据双方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开展合作。
第三条 执行
为执行本备忘录,双方将签订为期两年的执行计划。该执行计划将包括合作的具体项目、财务规定及其它必要的活动安排。
第四条 分歧的解决
双方有关本备忘录执行中的任何分歧,将通过协商和谈判加以解决。
第五条 合作的生效和中止
本谅解备忘录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除非任何一方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中止备忘录,则本备忘录连续延长一年。
双方可在任何时间通过谈判交换信件的方式,对本备忘录做出双方都接受的修改。
如果本谅解忘录被中止,备忘录的中止不应影响执行计划规定的具体项目的完成。
做为连署人受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签署了本备忘录。
本备忘录于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英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卫生部
陈敏章教授 苏尤迪博士
对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药材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药材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药监市函[2002]45号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开展药品药材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汇报》(冀药市[2002]25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鉴于安国中药材专业市场及周边地区有经营门店的中药材经营户原持有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其取证无《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依据,上述中药材经营户不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请你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七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消字〔2002〕第80号)和我局《关于开展药品药材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2〕103号)精神,做好辖区内的专项整治工作。
此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