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17:37:56  浏览:89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规范我省的勘界工作,保证勘界工作的顺利进行,云南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云南省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是一项新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在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云南省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勘定本省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勘界),以利于国家行政管理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区域界线是指:毗邻的地、州、市间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地州间县界);地、州、市境内毗邻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地州内县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境内的乡、民族乡、镇行
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乡界)。
第三条 勘界是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明确划定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边界线),并形成一套能准确反映边界线走向的文件、资料、边界线协议书和边界线地形图。
第四条 边界线原则上以行政区域管辖的现状为基础划定。除特殊情况外不作变更。
第五条 边界线的勘定原则上与自然资源权属相一致。特殊情况必须分开的,应在划定边界线的同时,明确跨越边界线的自然资源的权属和范围。
第六条 勘界工作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以县为主,分批实施。地州间县界勘定工作,在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指导下,由毗邻地、州(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各地州内县界勘定工作,由各地、州(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乡界勘定工作,由各
县、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勘界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从实际出发,顾全大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原则。存在边界争议的地段,经协商、调处未能达成协议的,争议双方的上一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应予以裁定。
第八条 自省人民政府决定全面勘界之日起至边界线勘定之前,各地必须维持边界地区的现状,不得借机挑起新的边界争议。
存在边界争议的地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十条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云南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是全省勘界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研究制定本省勘界工作政策,拟定有关办法、规章;组织、部署全省勘界工作;协调处理省内勘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代表省人民政府行使省内地州间
边界争议的裁决权;代表省人民政府与毗邻省(区)商处勘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完成国家下达的省级勘界任务。
省民政厅是勘界工作的主管部门。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省民政厅。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在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本省勘界工作的实施;处理勘界工作中的政策性、技术性问题;审定各地关于勘界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审核各地上报省人民政府的勘界文件;负责组织全省勘界测绘工作;负责云南省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及全省行政
区划图的编制工作;负责勘界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条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成立本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其职责是: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勘界办法,制定辖区内勘界工作实施计划和方案;组织、实施本辖区勘界工作和与毗邻方的勘界工作;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
对下一级边界争议的裁决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与毗邻方商处勘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是勘界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勘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勘界的日常工作。
各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后,由本级人民政府上报上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上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关于勘界问题的决定、裁定,下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
第十二条 地、州、市之间的三县边界线交会点,由毗邻的地、州、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确定;地、州、市境内的三县边界线交会点,由毗邻的县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确定。
三县边界线交会点确定后,由毗邻三县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签署三县边界线交会点协议书及地形图,并报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县、乡级边界线与国界、省界相交点,在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由相关的双方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共同确定。
第十三条 县界勘界工作实施步骤:
(一)毗邻双方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联合勘界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地州间县界联合勘界实施方案由毗邻两地、州(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地州内县界联合勘界实施方案,由毗邻县(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制定。
联合勘界实施方案包括:边界地区概况、组织领导、确定边界线的基础和边界线走向的原则条款、实施步骤及完成时限等有关事宜。
(二)联合勘界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由毗邻双方勘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并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要求进行勘界测绘工作。
(三)测绘工作完成后,测绘部门向双方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勘界测绘成果,经勘界双方联合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双方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字。
(四)毗邻双方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组织汇总资料,起草边界线协议书。
边界线协议书包括:勘界工作概况、重要问题处理结果、边界线地形图、界桩位置和边界线走向说明、边界线的维护和管理等。
(五)边界线协议书和所附边界线地形图,经毗邻两县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由毗邻两县人民政府联合上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核,最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乡界勘界工作实施步骤,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参照县界勘界工作实施步骤制定。
第十四条 云南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边界线编纂、制印、出版云南省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以及边界线走向说明书。负责监制全省县界界桩,审核界桩编号。

第三章 划界的基础
第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已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边界线,按照有关文件、协议、附图核定边界线。
划定或者核定边界线粗略及未落实的地段,以有关文件、协议、附图为基础,协商确定边界线。
第十六条 在国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经双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一致,并签定协议,无争议的界线,应予认定,并划定其边界线。
第十七条 建国后至勘界前,经双方村公所(办事处)或乡(镇)就乡(镇)之间接壤地段达成的涉及地界的协议或文件,原则上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未明确划定的边界线,以1989年云南省测绘局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乡、镇界线调绘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1989〕29号)调绘的1∶5万县、乡界线图为基础确定边界线:
(一)调绘时双方认识一致的地段,按照调绘图件上所标界线确定边界线;
(二)调绘时双方有异议,但双方目前的实际管辖却无争议的地段,根据实地的行政区域管辖现状确定边界线;
(三)调绘时双方意见不一致,而且双方对于实际管辖的情况又有争议的地段,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及省人民政府《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实施办法》解决后确定边界线。
第十九条 同一争议纠纷,有多次协议和裁定的,以最后一次协议或裁定为准。

第四章 划界的标准
第二十条 以山脉为界的,沿分水岭或山脊走向划分。
第二十一条 以水系划分的界线:
(一)以河流为界的,通航的河流,以主航道中心线划分;不通航的河流,以主流中心线划分。
(二)以湖泊为界的,按湖岸地物界点连线划分。
界河中的岛屿和沙洲,依勘界前的归属确认。
第二十二条 以永久性地物为界的,以关隘、桥梁、道路和其他坚固地物划分。
第二十三条 无明显地貌地物地段,以特定界点之间的连线划分。
第二十四条 对骑线的地物、文物、自然保护区及不可分割的自然资源,在划分边界线的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明确管理和使用的办法。

第五章 技术要求
第二十五条 勘界测绘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所利用的地形图应为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
第二十六条 勘界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测绘资料和成果,避免重复作业和浪费。
第二十七条 勘界工作图、边界线调绘图、边界线地形图均利用最新版的1∶5万比例尺地形图。在国家未进行过1∶5万比例尺地形图测绘的地区,可采用最新版的1∶10万比例尺地形图。
第二十八条 地州间县界界桩,地州内县界界桩,按照国务院统一的规格及规定制作、署名、编号、设立。
界桩的密度,本着能控制边界线基本走向,尽量少设的原则,间隔一般为4—8公里,具体设置由双方商定。
乡级边界线,一般不埋设界桩,如确需埋设,其数量、位置由毗邻双方商定,规格应小于县级界桩,署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的主图,为边界线两侧各5公里宽的1∶5万或1∶10万带状地形图。在带状地形图中不能清晰表示边界线位置及走向的地段,根据需要加绘局部地段的更大比例尺地形图。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云南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省及地、州(市)间县级界线的勘界档案;负责管理各地、州(市)境内县际边界线协议书和所附边界线地形图原件。
第三十一条 勘界档案管理按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勘界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勘界经费原则上实行分级负责。省财政负责地州间县界的勘界经费。地、州、市财政负责地州内县界的勘界经费。县、市、区负责乡界的勘界经费。
各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年度勘界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勘界经费包括边界线的勘踏、测绘费,勘界工作的装备、设备、资料档案、办公、会议费及其他。
第三十四条 勘界工作中,勘界人员在野外工作期间的劳保福利按照地质同类作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勘界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章 奖 罚
第三十六条 勘界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在限期内按质按量完成地州间县界勘界任务的地、州、市(以两县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签署边界线协议书为准),由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由省勘界办制定。在限期内未完成勘界任务的,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给予通报
批评,后期所需经费,由双方自行解决。
第三十七条 各级勘界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对所提交的勘界成果资料负责,不符合技术规定和要求的坚决返工,返工所需经费由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员所在部门负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地州内县界的勘定工作,在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地、州、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勘定的边界线,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乡界的勘界工作,在地、州、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县、市、区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勘定的边界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报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96年10月2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技术市场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技术市场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为了进一步搞活我省技术市场,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加速科技成果商品化的进程,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技术市场工作的领导,坚持“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以加速科技成果商品化的进程。各级科技、经济、财政、税务、金融、工商、物价、审计、劳动、人事等管理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和扶植技术市场的发展,为搞活技术市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及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创办独立或非独立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以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为主,并可兼营与其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凡具备相应条件的厂办科学研究机构,经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登记后,可进入技术市场从事技术贸易活动。

  县(含县)以下的农村各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及生产指导服务部门,除指令性商品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商品外,可经营与技术服务有关的农用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加工、贮、运、销业务。

  四、鼓励和支持离休、退休(职)的科技人员(含党政机关的此类科技人员)领办、创办集体、私营(个体)所有制性质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贸易活动。

  五、全民、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所获得的技术性收入,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免征税款用于技术开发工作。

   六、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创办非独立核算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经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工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非法人执照)的,所获得的技术性收入,在税收上享受独立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待遇。

   七、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依法创办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所获得的技术性收入,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八、允许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不侵犯本单位利益的情况下,在单位备案后从事业余技术兼职活动。科技人员在兼职活动中取得的科技成果,记入本人的业务考核档案,并可按有关规定申报科技成果奖励。业余技术兼职不涉及本单位利益获得的报酬和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获得的技术性收入全部归己,超过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点的,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九、凡从事技术中介服务活动获得的技术性收入,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免征的税款,用于支持技术中介服务工作的开展。全民所有制性质的科技开发中心、咨询中心、服务中心、协作中心、专利中心经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可代为办理非职务技术成果转让费用的结算业务。

   十、凡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开发的新产品投产后,经科技主管部门与计划经济部门验收,可从税后新增利润中,提取3 ̄5%的费用作为奖金,该项奖金可连续提取三年至五年,奖励直接参与引进技术项目的有贡献人员。该项奖金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

   十一、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生产企业使用本单位研究的科研成果生产的新产品,经科技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从获得的税后纯利润中提取3 ̄5%的费用作为奖金,该项奖金可从投产之日起连续提取三至五年,奖励从事该项成果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该项奖金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

   十二、鼓励科技情报单位利用现有的科技文献资料和各种服务手段,进入技术市场开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多种层次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允许从该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获得的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技术交易奖金,奖励从事该项工作的科技人员。

   十三、允许农业类科研、教育单位根据全省统一繁种经营计划,依法生产经营自已培育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种子(包括种苗、疫苗),每年可从经营自育种纯收入的总金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育种风险基金,其余部分收入,按照审定之日起第一年内划定55%,第二年至第八年每年以5%的比例递减划定技术转让纯收入。可从该项技术转让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技术交易奖金,奖励从事育种科研与开发的科技人员。

   十四、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工矿企业、技术开发咨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出口活动,可从技术出口所获得的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技术交易奖金,奖励直接从事该项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

   十五、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分析测试仪器和实验设备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技术服务。凡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进行测试(常规测试除外)的,均应订立技术合同。该项技术合同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后,允许从该项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技术交易奖金,奖励直接从事该项工作的科技人员。

   十六、上述十至十五条规定的奖金提取,由科技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

   十七、允许集体、私营所有制性质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与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一样承担省内各类科技计划和新产品开发计划。符合立项条件的,科技、经济管理部门可为其列入相应的计划,并提供科研经费和科技贷款。

   十八、集体、私营所有制性质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在发展外向型经济时,在办理技术出口、国际合作和交流的手续时,同全民所有制单位享受同等待遇。

    十九、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科技人员招聘或调入到集体所有制性质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工作的,可以保留原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其人事档案由当地人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如工作需要,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各级人事管理部门应按规定输送人事档案。

   二十、集体所有制性质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应与全民所有制单位一视同仁,各级人事管理部门按分管权限予以承办。

   二十一、对于从事技术市场经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记入本人的业绩考核档案,作为晋职增薪的重要依据。

  二十二、对在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中,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授予“吉林省技术市场金桥奖”。技术市场金桥奖奖励办法,由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人事、劳动、财政、税务等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请示和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请示和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的通知

1983年2月20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请示》和《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展勤工俭学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的劳动观点教育和劳动技能训练,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一代新人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促进教育结构、教育制度改革,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一个有效措施.希望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加强领导和管理,有关部门积极支持,注意总结交流经验,及时解决勤工俭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把勤工俭学活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请示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发展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新人,我们于八月一日至十日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工作会议.会议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探讨了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重要意义,分析了当前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的形势,总结交流了经验,表彰了先进,讨论制订了《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并对今后全国中小学如何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如何加强领导和管理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会议期间,中央领导同志接见了全体代表,并作了重要讲话.会议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目前,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活动的发展是好的.据一九八一年二十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中小学有四十三万一千所,占全国中小学总数的43%.校办工厂有四万零三百六十个,工业产值达十五亿四千多万元.校办农场、林场有土地三百六十多万亩,生产粮食三亿七千七百万斤.勤工俭学的纯收入达五亿七千多万元.
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发挥了多方面的作用:
第一,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一代新人,使教育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山西省芮城县风陵渡中学,坚持勤工俭学,四年来,毕业的九百一十二名高中生中,三百五十名考上了大专和中专;其余毕业生参加了农业生产,其中二百余人担任了社队农业技术员,有的学生由于带头进行科学种田试验并取得了优异成绩,被省报誉为种田“状元”;一百三十余人担任了农村基层干部.勤工俭学开展较好的地方,学校风气较好,教学质量逐年提高,毕业生参加工作和劳动以后,普遍得到群众欢迎.
第二,为社会创造了财富,改善了办学条件,有利于发展教育事业.吉林省三年来用勤工俭学收入补充的教育经费有一亿多元,他们用国家补助一点,群众支持一点,勤工俭学解决一点的“三股劲拧成一股绳”的办法,把全省中小学70%的校舍修建成了砖瓦房;怀德县校舍的砖瓦房已达到96.5%.河北省三河县勤工俭学的收入,为普及教育提供了一定的物质条件.全县普及了小学教育;小学毕业生升初中每年稳定在80%左右,接近普及初中教育.吉林省怀德县不仅基本普及了小学教育,而且办起了二百五十多个校内幼儿班,使全县50%的儿童受到了学前教育.
此外,一些校办工厂开展技术革新和新产品试制,填补了社会生产的一些空白,对活跃市场、为社会服务起了促进作用.
第三,有利于加强职业技术教育,改革中等教育结构.目前,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较快的地方,一般勤工俭学活动都开展较好,为前者提供了部分资金、实习场地和专业师资.三年来,辽宁省城镇已办起四百八十多所职业中学和职业技术学校,其中教育部门利用普通中学改办与联办的一百零五所,绝大部分是以校办工厂为生产基地兴办起来的.青岛市教育部门自办的五十五个职业班中,有二十四个班是与校办工厂生产结合,根据校办工厂生产项目开设的.
实践证明: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符合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长期坚持.


这次会议总结交流了各地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基本经验,归纳起来是:
一、领导重视.这是搞好勤工俭学的关键.吉林省领导同志经常关心勤工俭学工作,及时解决勤工俭学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广西柳州市领导亲自指导,把勤工俭学作为培养人才、发展教育事业的一个有效途径.这样,就使勤工俭学取得了显著成绩,学校也办好了.
二、坚持育人.这是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正确方向.青岛市从育人的目的出发,选择生产项目,把学生参加劳动纳入教学计划,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使学生掌握了一定的生产知识和技能.一些地区和学校,把校办工厂、农场办成劳动的基地,作为育人的课堂,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这是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基本原则.内蒙古自治区哲盟科左后旗满斗中学,把植树造林作为勤工俭学的主要项目,现在该校已有林地一千多亩,种树三十多万棵,绿化了校园,基本上控制了风沙对学校和本地区的侵害.四川省达县开展了“十小”活动(小种植、小饲养、小采集、小作坊、小菜园、小茶园、小药园、小林园、小土窑、小鱼塘),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四、有关部门的支持.这是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重要条件.开展勤工俭学,涉及到产、供、销各条渠道,涉及到工交、财贸、农林、工商、物资等很多部门.凡是勤工俭学开展较好、发展较快的地方和学校,都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分不开.苏州市计委和湖北省财政局把支持勤工俭学、办好校办工厂,作为工作的一部分,在他们的大力支持下,一些学校的勤工俭学活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活动虽然成绩很大,但发展还不平衡.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思想认识方面:勤工俭学历来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一度受到“左”倾思想的影响,特别是十年内乱的破坏,一些同志误认为它是“四人帮”极左路线的产物,对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心有余悸;学校工作重点转移到教学上来之后,有些同志把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与提高教育质量对立起来,认为是“不务正业”;即使是勤工俭学活动开展比较好的单位,也有不少人把它单纯当作弥补教育经费不足的手段,只注重经济收入,忽视对学生进行劳动教育和劳动技能训练.
具体工作方面:在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校办农场、林场土地被占的现象比较严重;不少地方发生学校林场树木被砍、农副产品被抢的情况;有的地方把生产搞得好的校办工厂上收或调并;有的校办工厂产、供、销没有保证;有些校办工厂、农场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管理不善,也出现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使之继续向前发展,以适应新时期的要求,我们对于今后工作的意见是:
一、继续统一和提高认识,力争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活动在近几年内有一定的发展.
目前,全国半数以上的中小学,包括一些客观条件较好的学校还没有把勤工俭学活动开展起来,除有一些实际问题外,主要还是由于一些同志对开展勤工俭学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要在统一和提高认识的基础上,要求有条件的中小学,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而稳步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勤工俭学活动.
二、坚持育人的正确方向,把勤工俭学活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勤工俭学,虽然是从事经济活动,必须讲求经济效益,但它的主要任务是为教学服务,根本目的在于育人.这个指导思想,有些地方和学校还不甚明确,需要在前进中引导解决.要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这是目前教育工作和勤工俭学活动中必须加强的一个薄弱环节;要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并为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积极创造条件,使学生在学好系统的文化基础知识的同时,通过勤工俭学、科学实验活动学到一些生产知识和劳动技能;要注意同教学的结合,学校应当根据各个学科的具体特点,研究如何使教学同生产实践、科学实验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

三、充分发挥校办工厂的特点和优势,使勤工俭学在国民经济调整中得到巩固、发展.
在国民经济调整中,各有关部门要从发展教育、培养人才的战略高度,对校办工厂、农场在组织上加强领导,行动上给予支持,政策上加以保护,措施上予以扶植.要认真执行《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校办工厂要根据整个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发展趋势,统一规划,合理安排.要注意调整成适宜学生参加劳动的项目,还要注意调整服务方向,使产品适销对路.农村学校要有一定数量的劳动教育基地和实验园地,要大力开展科学试验活动,为实现农业现代化贡献力量.校办工厂、农场都要注意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四、加强领导和管理,保证勤工俭学活动健康发展.
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把勤工俭学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关心和推动这方面的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建立一支有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遵纪守法,既懂生产、又懂教育的职工队伍.各有关部门要和教育部门配合,深入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勤工俭学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要按照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财务制度建设和财务管理,定期检查财务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勤工俭学活动的健康发展.
随文送上这次会议讨论制订的《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

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的有效途径之一;是学校教育工作的组成部分.勤工俭学的开展,对提高教育质量,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一定的作用.
第二条 勤工俭学的主要任务是:
1.通过劳动实践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热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有理想、讲文明、懂礼貌、守纪律、艰苦奋斗的道德品质.
2.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教学开展一些科学实验、科学种田活动,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使学生学到一定的生产知识和劳动技能.
3.搞好生产,创造物质财富,为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福利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三条 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勤工俭学活动,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和学校的可能,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含林、牧、副、渔),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为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有条件的也要为外贸出口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勤工俭学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的计划、经济、财政及其它有关部门,要把校办工业、农业做为经济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积极予以扶持和指导,把勤工俭学的事业筹划好、安排好.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
第五条 校办工厂、农场实行经济核算,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要加强经营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提高经济效益.
各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一九八二年七月三日发布的《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勤工俭学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 生产劳动
第六条 要按照中、小学教学计划的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或公益劳动.要正确处理教育与生产劳动的关系,使生产劳动与政治思想教育、生产劳动与教学结合起来.不得随意增减教学和劳动时间,防止学生不参加劳动或参加劳动过多的偏向.
第七条 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必须注意学生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和知识水平.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做好防护工作,保证学生安全.要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过重的劳动.

第三章 校办工业
第八条 学校举办工厂,一般规模不宜过大,以便于经营管理.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一个学校单独办厂或几个学校联合办厂.校办工厂应利用当地有利条件,生产有原料来源、适销对路的各种产品.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承接外贸部门同意的外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任务.教育战线所需的产品,尽量安排在校办工厂生产.严格禁止生产迷信产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学校开展勤工俭学,不要搞纯商业经营.商业性的职业班和职业学校,可结合专业试办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和各项修理等行业,为国家培养劳动技术后备力量提供生产实习场地.
第九条 校办工业的生产,产品属国家、部门或地区管理的,其产、供、销计划,由校办工厂的主管部门汇总,报送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列入本系统计划,由计划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对纳入计划的产品,要按计划执行.原有协作关系,不要轻易中断.不属于国家、部门或地区管理的小商品,由生产单位在国家政策法令许可的范围内,自行组织生产和销售.对于需要调整、转产的,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情况,帮助转产适合社会需要的产品.
第十条 校办工厂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设备、燃料等国家统配物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统筹供应.属于有关单位带料加工的,材料仍由有关单位供应.
校办工厂的产品,凡不属国家统一调拨又为市场需要的,商业、外贸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或按有关规定自销,或举办联合展销门市部.对适合学校组织的出口项目和有出口价值的产品,外贸部门要积极扶持、指导.
第十一条 校办工厂的固定资产及一切财物属学校所有,由学校隶属部门归口管理,其它部门不得借口“调整”“归口”或其他理由平调、收缴和占用,己经发生上述现象的,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妥善解决.
学校内部不准私分或变相私分勤工俭学的财物.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校办工厂开展新产品的研制,并在技术、设备、材料、科研费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支持,对研究成果要给予奖励,其他单位采用时要给予适当代价.
各地区各部门在工业调整、产品归口、规划定点时,对校办工厂要给予扶植和支持.召开有关订货会、展销会、经营管理经验交流会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的传达等,都应通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 学校为开展勤工俭学举办工厂或经营其它项目,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按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和指导.

第四章 校办农业
第十四条 农村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应根据本地的自然条件和特点发展多种经营,积极开展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农副产品加工和采、拣、编织、修理等多种类型的勤工俭学活动.
第十五条 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就近划给一定数量的土地(包括山林、水塘、牧场等,下同),作为学校勤工俭学的生产劳动基地.并允许学校师生按国家规定开荒、拣种撂荒地.凡已经拨给学校的土地,或由学校师生开垦或垦复的土地,拣种的撂荒地,以及征购的土地均归学校使用,有关部门应发给土地、林权执照,保证学校的使用权.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占用或串换,已经占用的应尽量退还给学校;需要串换的,要经双方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校办农场(含林、牧、副、渔)要结合教学开展科学实验和科学种田,采用先进技术,搞好实验园地,培育优良品种,改进耕作方法,培养学生掌握初步的农业(包括林、牧、副、渔)知识和技能.
校办农场要为发展当地农业生产、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农民的农业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校办农场要有计划地安排生产.需要的物资、设备等生产资料,要详加核算,各地计划、农林、物资、供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解决.
农村商业部门收购学校的农、林、牧、副、渔产品时,应评等计价.
适于出口的农副土特产品,除外贸、商业部门要积极收购外,教育部门还可组织生产加工,并与外贸部门签订合同,直接交付出口.

第五章 劳动工资
第十八条 校办工厂、农场,要按照精简的原则,配备一定数量的政治思想好、有一定文化、技术水平、懂教学的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和必需的固定工人,以加强生产的组织领导,保证生产的有效进行和指导学生的生产劳动.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学校编制时,要给校办工厂、农场适当的编制.新增人员要首先从现有教职工中调配.
校办工厂、农场根据需要可按有关规定聘请少量政治思想好、生产技术水平高、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职工,以指导学生的生产劳动和产品质量的把关.
第十九条 校办工厂、农场的劳动工资和职工调配由教育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管理.
校办工厂、农场中的职工,原属全民所有制的,按当地全民所有制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管理;原属集体所有制的,按集体所有制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管理;今后需新增加的人员,以集体所有制职工为主;农村校办厂(场)的职工参照社队企业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管理.
第二十条 校办工厂、农场的职工,其工资、劳保福利待遇及粮食标准等,根据厂(场)生产经营情况并参照当地同行业、同工种的标准执行.所需劳保用品和粮食补助,按当地规定,由有关部门供应.
第二十一条 学校派到校办工厂、农场的教职工,仍属学校事业编制.长期从事校办厂(场)工作,具有一定技术专长的教职工,可按技术人员评定职称标准,按规定经过考核,授予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厂(场)的职工队伍建设,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各地教育部门应根据所属地区校办厂(场)的情况,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八一年的《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利用本地区的学校条件,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班,分期分批地有计划地培训工人、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级计划、经济、财政部门要尽力帮助与支持.要建立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职工队伍.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勤工俭学的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还可设立专业公司.
农村中心校应有专人负责勤工俭学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勤工俭学管理机构,是校办工厂、农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拟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组织、指导勤工俭学工作的开展.
(2)制定和实施勤工俭学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学校的勤工俭学管理工作,安排学生的生产劳动,进行财务监督检查,汇总统计报表和处理日常工作.
(3)代表所属校办工厂、农场与当地有关部门进行业务联系,参加同级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疏通或解决校办工厂、农场的供、产、销渠道及其他有关问题.
(4)按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组织开设校办工厂、农场产品的展销门市部,帮助学校推销产品.
(5)组织研制新产品,掌握经济技术情报,引进新技术,开展技术革新活动,组织学校之间、地区或部门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产品交流.
(6)管理所属校办工厂、农场的职工,组织职工的培训.
(7)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推动勤工俭学的不断巩固和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切实抓好勤工俭学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校办工厂、农场在校长领导下进行工作,根据其规模和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厂(场)长和必要的管理干部.全面负责校办厂(场)的日常生产和行政业务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中学、小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委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或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