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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4:37:50  浏览:97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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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2001年2月28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性户外广告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上,利用各种布幅、彩旗、充气物、遮阳伞等形式发布的短时期广告。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和崂山风景旅游干线区域范围。
第四条 青岛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审办)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的组织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规划、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协同做好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举办大型节庆、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和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经贸洽谈会等活动期间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会议或活动的举办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市联审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联审办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位置及范围内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除全市性大型节庆活动经批准可以设置过街横幅外,其他活动不得设置。
第六条 会议或活动的举办单位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可以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广告经营单位设置发布。
第七条 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清楚。
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管理的有关要求,不得妨碍建筑物、构筑物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景观,不得妨碍城市消防和交通安全。
第八条 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单位,应当保持临时性户外广告的整洁,及时更换被污染、破损、有碍市容观瞻的临时性户外广告。
第九条 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单位应当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的3日内,将所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清除。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监察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擅自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每平方米50元至100元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二)设置单位不及时更换被污染、破损、有碍市容观瞻的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逾期一日处以200元罚款;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满不清除的,责令限期清除,并按迟延日每日处以2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风景旅游干线除外)、黄岛区、城阳区区域内的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需要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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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速引进外国高等学校教材的几项规定

教育部 外交部 财政部


关于加速引进外国高等学校教材的几项规定

1979年2月2日,教育部 外交部 财政部


为了尽快编审出版一整套反映国内外科学技术先进水平的社会主义新教材,提高我国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必须根据毛主席“洋为中用”的教导,大力加强外国教材的引进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把各个科学技术比较发达国家的教材引进来。
一、引进外国教材的目标和要求
根据1981至1983年期间,要对全套高等学校教材进行修订提高,使之更好地反映国内外科学技术先进水平的要求,迫切需要近几年内将美、日、西德、英、法等国以及其他外国的较新较好的教材尽快引进来。确有参考价值的苏联教材,也应该加以引进。对于世界著名大学以及在各门学科、各类专业中占领先地位的外国大学的教材,争取在一二年内摸清情况,成套引进。具体要求是:
(一)基本摸清上述外国大学所开设的课程和使用的教材。
(二)基本引进上述外国大学的各种参考价值较大的教材(包括由出版单位出版的教材和学校编印的讲义)。
(三)对外国教材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作出必要的评价,供各校教师和教材编写人员参考。
(四)选择其中质量较好、参考价值较大和有代表性的,分别组织翻译或影印。
二、引进的途径
外国教材的引进,主要通过中国图书进口公司进行,同时,也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请我驻外使馆,派出的代表团、考察组或其他有关人员,中国血统的外籍人士、外国友好人士和外国专家,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合作和交流等渠道,加以引进。
(一)中国图书进口公司。外国公开出版的教材,主要通过中国图书进口公司订购。外国大学教材的缩微胶卷、录像带等,也可以通过该公司委托外国出版商协助采购一部分。可以由有关部委集中选购,也可以由各校通过当地外文书店自行订购。中国图书进口公司在汇编的外国图书征订目录中,增辟教材一栏,尽可能将国外较新较好的教材列入。
(二)请各有关驻外使馆,指导和帮助开展所在国教材的引进工作。如:协助了解外国大学使用教材的情况;协助购置外国大学自己编印的讲义和教学资料(如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指导书、实验指导书、习题卡等);协助购置某些急需的公开出版的教材等。各有关部委需购的教材样本,如通过中国图书进口公司难以购到,需要通过各有关驻外使馆协助引进的,可以提出书单(注明书名、作者名、出版日期及单位)送教育部人民教育出版社汇总后,转教育部外事局告驻外使馆协助办理。
(三)派出的代表团、考察组及其他出国人员。我向有关国家派出的各种代表团、考察组及其他出国人员,请就便了解教材情况,协助选购一些学校讲义等,也可以由派出人员向当地使领馆提出建议,由使领馆审核研究后协助选购。
(四)有可能时,在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文化或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和计划中,把引进外国教材作为一项内容列入。
(五)我高等学校与外国学校建立校际联系时,应将交换图书资料,交流教材与讲义,列为重要内容。
(六)鼓励我国高等学校教师通过他们在国外的亲属友人,了解外国教材情况,协助选购。需要偿付外汇的,须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三、引进工作的组织
(一)各类专业外国教材的引进工作,由各有关部委按照目前高等学校编审出版的分工,负责统一组织。
(二)各类专业外国教材情况的汇总、整理,引进外国教材以及翻译、影印外国教材的计划和建议的提出,引进的外国教材的研究和评介等,在各有关部委的领导下,分别由各科、各专业的教材编审委员及其主持学校负责,也可以由部委专门指定的其他学校和单位负责。各有关高等学校,也要积极参加,大力做好。各有关部委可以在所属出版社(或教材编辑室)和有关学校建立若干外国教材中心,以利于系统引进和积累外国教材和教学资料。
(三)各类专业外国教材的翻译影印计划,由主管部委审定并组织实施。
翻译外国教材的出版工作,原则上由有关部委所属出版社负责,也可以请中央或地方其他出版社协助,或由所属高等学校翻译、印制后在校际交流。
影印外国教材的工作,主要由中国图书进口公司(光华出版社)负责(具体办法见1978年9月8日教育部、国家科委、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教材影印工作的联合通知》),教育部应积极筹建教材影印机构和生产基地,分担部分任务。必要时可以组织高等学校影印力量,印制后在校际交流。


商务部关于做好2003年度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03年度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商贸函[2003]366号



  根据我部《关于赋予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相关职能的批复》([2000]外经贸发展字第1184号)文件精神,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货代协会”)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下,克服“非典”影响,较好地完成了2002年度国际货代企业的年审汇总工作。

  但通过2002年的年审,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些企业未经报批、报备而变更股权、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一些企业的国际货代批准证书到期而未及时办理换证;部分企业对年审工作不重视,未能按时报送年审材料,或对年审资料填写不认真,业务量单位不统一。上述问题不仅拖延了年审的时间,还影响了年审的质量。

  为切实加强对已获得批准的货代企业的后期管理,提高全行业经营水平,维护货代行业正常的经营秩序,现将2003年度货代企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视建立、健全各类货代企业资料的数据库的工作,加强对数据库有效性、连续性的指导和管理。对年审的各项数据做到逐项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利于全面了解货代企业经营状况并对货代业发展趋势做出正确判断,为制定行业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年审工作的重点是审查企业的经营及遵章守法情况
  (一)审查企业注册资金到位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报批、报备而发生变更事项。

  (二)审查企业是否超越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经营及是否接受非法代理挂靠。

  (三)审查货代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

  企业年审合格,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其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在京中央管理的企业由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加盖商务部年审合格章。

  三、货代企业须于2004年3月底以前向经营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审材料、在京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中国货代协会报送年审材料。异地子公司、分公司的数据不可重复统计。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对年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办年审材料包括:

  (一)登记表(即附表1,2,3),电子软盘一张(见附件4或从“国际货代协会”网站www.cifa.org.cn上相关下载)

  (二)2003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审计报告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

  (四)与企业签有劳动合同的职工名单

  (五)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证书的职工名单

  四、请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于4月15日前,将本地区年审情况报告、企业年审汇总表(包括该内容的软盘一张)送中国货代协会。报告中须列出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企业名单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年审中发现的问题,由中国货代协会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我部。
附件:

  1、附表1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登记表
  2、附表2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登记表
  3、附表3 2003年度省、市及在京中央国际货代企业年审登记汇总表
  4、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电子表格填制说明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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