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1:56:52  浏览:87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0月24日海南省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1996年1月19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市容管理,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居民和过往人员。
第三条 海口市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城建、园林、环卫、卫生、交通、工商、环保、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市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在市容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给予表彰。
第六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各种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具有不同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户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应当符合城市容貌的有关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行拆除,并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临街两侧及繁华地带的建筑物前,除特殊情况经批准设置实体围墙或者高围墙外,一般应当建绿篱、花坛(池)、栅栏、半透景围墙(高度不得超过180厘米)。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按规定标准重建。
第九条 凡临时占用道路设置摊点、摊群、停车场及举办宣传、展销一条街活动,由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占道时间、规划、布局、性质和容量,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临街商店设置的遮阳蓬帐,应当讲究整洁美观和统一规范,高度不得低于24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按规定标准重新设置。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和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确因建设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设施或者设置户外广告牌、报亭、标语牌、读报栏、宣传橱窗等,必须征得城
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到期应当及时清理或者拆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清理或者拆除外,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凡需在道路红线内悬挂跨街或者不跨街的宣传横幅、条幅、气球等,必须经市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时间、地点、内容、数量悬挂,到期应当及时拆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拆除外,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凡需在道路红线内设置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必须征得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同意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数量设置和悬挂,到期应当及时拆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拆除外,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临街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清除外,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交通亭、候车亭、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拦等交通标志及汽车站牌,要做到整洁美观,责任单位应当负责维护,保持完好,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更换。逾期未修复或者更换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各种指路标志牌、单位和商店名称标志牌及各类广告牌,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不得有错别字和残缺字;如有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行拆除,并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的罚款。
第十七条 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讯、防空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和整洁,沿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雕塑和各种街头建筑物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作业产生的枝叶渣土,应当在当天清除干净;台风损坏的树木,所属管理单位必须及时清理。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清理外,并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在市区维修道路、沟渠和破路维修管线、架设电线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凡经批准的破路施工,应当安排在夜间作业,并做到分段施工,分段填埋,按限定期限恢复路面原状,不得影响交通和市容。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限期修复外,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基建施工应当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临街的应当设置围挡,占用期满必须立即拆除清场,修复被破坏的道路和公共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限期清理和修复外,并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人行天桥、立交桥和其他桥梁、街道两侧人行道上,不准摆设摊点,不准钉挂广告牌。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改正或者拆除外,并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凡不符合市容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由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市容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强行拆除,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
第二十二条 市容监察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执罚程序进行文明执罚。在执罚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出示监察证件,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并加盖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公章。实施现场处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市容监察人员在场。罚款收入上缴市财政,用于城市市容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容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后,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举报人要求为其保密的,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五条 侮辱、殴打市容监察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1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2〕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和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发〔2012〕17号)要求,现就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为城乡低收入群众乃至全体社会成员身故后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民生工程。近年来,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各地陆续出台了一批以面向不同群众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为主要内容的惠民殡葬政策,不同程度地减轻了群众丧葬负担,增强了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但是,惠民殡葬政策还存在覆盖范围窄、保障水平低、分布不平衡、实施方式单一等问题,特别是城乡之间、不同群体之间殡葬服务救助保障水平差距较大,对于群众主动进行葬式葬法改革的鼓励性措施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积极性,制约了殡葬改革的顺利推行和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地必须深刻认识到,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着力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是切实减轻群众殡葬支出负担、实现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民的重要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应有之义,是保护资源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是深化殡葬改革、推动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内在动力。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大资金投入,把实施惠民殡葬政策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进,抓实抓好。
  二、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满足群众殡葬需求、维护群众殡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基本殡葬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保障范围,着力解决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大力支持绿色环保、生态节地、文明节俭的殡葬方式,加快建立健全保障基本、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加大供给。充分发挥政府在推行惠民殡葬政策中的主导作用,在明确各级政府殡葬公共服务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其加大殡葬公共服务供给和政策支持力度,按照统一与分级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惠民殡葬政策配套资金,不断增强惠民殡葬公共财政保障能力。
  2.统筹城乡,明确重点。统筹城乡区域间殡葬公共服务供给,加大惠民殡葬政策向农村、贫困地区和城乡低收入群体倾斜力度,重点解决好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殡葬需求问题,有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保障基本,逐步增项。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殡葬工作实际,合理确定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进度安排,优先保障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的供给,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惠民标准,丰富惠民形式。
  4.提升服务,注重实效。要切实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措施,不断加强殡葬公共服务机构设施和能力建设,完善与基本殡葬服务相配套的设施设备,规范惠民相关程序和办理要求,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确保殡葬活动的全程救助落到实处。
  (三)主要目标。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鼓励群众主动参与殡葬改革,有效提高遗体火化和骨灰生态安葬水平,力争到“十二五”末,在全国火葬区全面建立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基本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具体措施
  (一)明确政策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制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积极争取以政府发文或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形式发布实施。要明确惠民具体项目、政策覆盖人群、救助保障标准、资金来源渠道、申请条件程序等内容,尽可能简化操作程序,减少结算环节,推行惠民项目减免“一站式”结算服务,确保便民、快捷、高效。要加强与优抚褒扬、社会救助、养老保险等制度的衔接,通过多种方式,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对象、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参保人员的基本殡葬需求给予保障;对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无名尸体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可按照当地标准实报实销。
  (二)坚持统筹推进。各地要遵循先易后难、先起步再提标的方法,有重点、有步骤、分层次地推动本地区惠民殡葬政策实施,逐步从重点救助对象扩大到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从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延展到奖补生态安葬方式。未出台惠民殡葬政策的地区要争取于2012年年底之前将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需求纳入保障范围,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已经出台惠民殡葬政策的地区,要逐步扩大惠民范围,增加服务项目,提高保障标准。要坚持遗体火化和骨灰生态安置并重,积极推动将树葬、深埋、海撒等节地生态的骨灰安葬方式和土葬改革区群众自愿火化行为纳入惠民政策覆盖范围,给予奖励或补贴。要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研究制订农村居民、流动人口、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惠民殡葬政策,努力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完善激励措施。各地要积极出台政策措施鼓励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建立惠民殡葬政策出台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并将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当地殡葬改革目标责任考核,将考核情况与评选表彰、示范创建、等级评定等工作挂钩。同时,通过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殡葬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殡葬相关规划立项等途径,优先扶持政策出台地区,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出台惠民殡葬政策。
  四、落实惠民殡葬政策的保障机制
  (一)争取公共投入。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将殡葬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务支出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殡葬公共服务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划要求,将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放在重要位置,争取政府重点安排预算为城乡基本生活困难家庭解决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并为采取骨灰撒散等生态安葬方式的身故者提供免费服务。要不断加大与基本殡葬服务相配套的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力度,健全以遗体火化、骨灰存放及生态安葬为主的殡葬公共服务网络,保障惠民殡葬政策顺利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地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的惠民殡葬工作机制。要负责制订惠民殡葬政策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殡葬服务单位做好服务对象资格审查、费用结算、档案管理等工作,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将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定期结算,并随火化人员数量增减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调整做出相应调整。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着力抓好惠民殡葬政策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惠民殡葬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要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政策公开公示制度,利用宣传单、服务卡、公示墙等多种形式,将惠民政策实施内容、惠及人群、减免报销方式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开,扩大政策知晓度,不断提高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主动性。要充分发挥惠民殡葬政策的综合社会效益,将其与实行火葬、推行生态殡葬、倡导移风易俗结合起来,加强政策宣传,强化舆论引导,形成以惠民政策带动遗体火化普及、节地生态安葬、丧事文明简办的效果,营造推动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


                              2012年12月3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办事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松政办发〔2008〕5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办事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办事公开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松原市办事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办事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办事公开考核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吉政令1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移动公司、网通公司、邮政局、供电公司等从事社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办事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移动公司、网通公司、邮政局、供电公司等从事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办事公开的考核评议。 
  第四条 办事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办事公开考核采取量化的考核方法,考核结果纳入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目标责任制,作为评定实施办事公开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组织领导及工作部署。 
  (一)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要设立办事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明确职责,各负其责;  (二)各县(区)政府办事公开办事机构要设固定工作人员,市政府各部门办事公开办事机构要有专人负责; 
  (三)领导班子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 
  (四)要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办事公开工作意见或实施方案; 
  (五)要加强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办事公开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 
  (六)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推行办事公开的氛围。 
  第七条 制度建设。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办事公开预先审核制度、主动公开制度、申请公开制度、内部公开制度、新闻发布制度、联席会议制度、检查考核制度、监督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各项制度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并能够认真执行。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办事公开应坚持严格依法、真实全面、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公开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范与发展规划,主要包括: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综合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政府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2.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3.土地征收、征用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和交易情况; 
  4.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扶贫等社会管理事务或公共服务项目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5.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6.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要求及结果; 
  7.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情况;收费、收取基金、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范围、程序以及有关费税的收缴、使用情况;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邮政、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或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8.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三)公用资金使用和监督。主要包括: 
  1.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验收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单项采购的内容、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验收等情况;  4.政府机关掌握的资金、项目、指标的分配、使用、落实等情况; 
  5.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主要包括: 
  1.政府机关的设置、职能、权限、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2.公务员、其它履行公共事务职能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以及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 
  (五)申请公开、预公开、部分公开、暂缓公开等信息按规定公开。 
  第九条 政府部门办事公开工作的内容。 
  (一)对社会办事公开的内容。 
  1.办事职责公开:行政职能、范围权限、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内容,并予以公示; 
  2.办事内容公开:除国家明确规定属于不予公开的事项以外的均应公开,特别是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处罚标准等与群众关系密切或群众点题要求公开的事项必须全部公开; 
  3.办事依据公开:对办理的事项,均应一并公开该事项的政策、法律依据,并提供法律法规查询,提供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材料,以备索或备查; 
  4.办事时限公开: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的时限,并履行其承诺; 
  5.办事程序公开:科学理顺办事程序,并详细公开办事流程,方便人员办事,其职责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应制定并公开办事指南,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二次终结制、否定报备制等办事制度; 
  6.办事结果公开:对企业或群众的办事结果必须向办事人公开,对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及群众关注的或群众点题要求公开事项的办理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 
  7.办事纪律公开:明确办事纪律,建立监督机制,设立投诉电话,并予公开,对违规行为进行追究。
  第十条 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内容。 
  (一)对人民群众公开办事的内容。 
  1.部门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工作标准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2.办事依据、办事权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 
  3.收费依据、项目、标准; 
  4.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6.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 
  7.便民服务电话、监督举报电话。 
  (二)对部门内部公开的内容。 
  1.本单位重点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2.财务一般收支情况; 
  3.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和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 
  4.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及其招投标情况; 
  5.职称评定、干部提拔、升迁情况; 
  6.福利待遇发放、工资增长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办事公开目录。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编制办事公开目录。办事公开项目全部纳入目录,内容全面准确,按目录内容进行公开,方便群众知情和监督。同时,根据公开内容的变化及时更新和调整公开目录内容。  第十二条 办事公开的形式。 
  (一)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或新建或整合原有资源。已建成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按照“完善基础、提升功能、优化服务”的要求,完善硬件环境和软件制度建设。将应公开和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公共服务项目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逐步实现“并联审批”、“网上审批”,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建立、完善政务公开网站。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政务公开网站,利用网站主动公开各类政务信息。网站制度健全,设有专人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网上公开的各项工作和受理、处理、反馈公众对办事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在网上可查阅政府文件及有关政务信息。 
  (三)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辟办事公开专栏、专版或专题节目。 
  (四)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编制政务公开指南、政府公报、便民手册、公告、通告;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栏、信息查询点、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揭示板等形式公开;利用社会听证会公开涉及物价、收费等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事项;推行干部人事公示;定期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老党员座谈会;设立专线咨询电话或咨询服务台或声讯电话。 
  第十三条 公开程序和时限。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公开政务信息,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预公开的按照要求公开。政府信息应在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公开,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在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监督保障措施。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主动接受上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办事公开工作的监督;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对办事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接受监察、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办事公开工作实行的专门监督。
 
第三章  考核标准与等级评定

  第十五条 办事公开考核的标准:组织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机制完善、落实有力;公开效果显著。
  第十六条 办事公开考核等级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90分-100分)为“优秀”;(80分-89分)为“良好”;(70分-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章 考核方式及程序 

  第十七条 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方式。平时检查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检查结果占年度总评成绩的30%。年度考核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考核组,每年进行2次全市范围的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占年度总评成绩的70%。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各级办事公开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方案,报本级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文部署; 
  (二)被考核政府及部门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政府及部门进行考核; 
  (四)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评出考核等次,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表彰与惩处
 
  第十九条 市属单位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垂直管理单位考核结果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考核为“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由政务公开办公室针对其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