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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规模标准和分级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3:52:00  浏览:98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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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规模标准和分级管理规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规模标准和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2〕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规模标准和分级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九日
  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规模标准和分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招标规模和标准,根据《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凡符合《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其具体招标规模标准为:
  (一)勘察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设计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城市广场、城市标志性建筑工程和纪念工程,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重要建筑工程;
  (三)监理项目: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四)施工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构筑物、市政等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土石方工程;
  (五)设备、材料采购: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或者一次批量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政府投资的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或者一次批量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
  第四条 外商和私人独资、捐资的建设工程,是否以招标方式发包,由业主、捐资者自行决定。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本规定依法招标发包。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市、区分级管理。
  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除国家及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由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具体管理外,其余工程项目由县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具体管理,并接受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和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的采购招标由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具体管理:
  (一)国家及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市级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建筑面积总计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构筑物、市政等建设工程项目;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土石方等专业工程项目。
  前款规定范围之外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和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的采购,由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具体管理。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由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具体管理。
第八条 市、区县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涉及市、区县分级管理,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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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实务操作

吴宇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非过失性辞退的法定许可性条件一般限于劳动者在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此条需注意两点:

⑴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医疗期期限要依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来确定。

⑵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⑴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⑵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培训或者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原约定的工作,或者对重新安排的工作也不胜任,就意味着劳动者缺乏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能力。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⑴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如自然条件、原材料或能源供给条件、生产设备条件、产品销售条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

⑵发生重大变化有两个前提:不可抗力和未为当事人预料且不能为当事人预料:比如:地震、水灾、战争或国家经济调整、企业兼并、迁移,资产转移等。如果这些重大变化足以使原劳动合同发生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变化,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合同变更问题与此劳动者协商;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存续的必要。

本条与《劳动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增加了一种提前通知的替代手段,即“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替代金”。

【风险分析】

1、两种解除劳动方式经济成本相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劳动合同三十日届满后解除,这三十日内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工资,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成本一样;

2、二者风险不同:第一种方式下,三十日可发生很多事情,劳动者在这三十日内仍存在工伤、患病、怀孕、意外伤害的风险,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方式下,用人单位支付了一个月工资后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不会再产生用工风险。

3、实践中三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均需遵循其程序,比如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直接解除,需先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解除,违反该程序的,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

【应对策略】

1、避免违法解除风险,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应先另行安排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的,需先培训或调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先变更。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筑府办发〔2007〕174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贵阳市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保护好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逐步使我市森林防火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贵州省森林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贵阳市森林防火目标考核奖惩办法如下:

一、考核对象

一类单位:开阳县、清镇市、乌当区、息烽县、修文县、花溪区、白云区、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高新区。

二类单位:顺海林场、长坡岭林场、扎佐林场、黔灵公园、省林科院、森林公园、南郊公园、东山公园、苗圃所。

二、奖惩办法

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森林防火工作目标纳入相关区、县(市)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对全面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森林防火工作目标任务的相关区、县(市)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奖励,未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森林防火工作目标任务的相关区、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取消奖励资格或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人予以惩戒。

(一)奖励

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森林防火工作目标任务的相关区、县(市)政府、相关部门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进行表彰。

1.一类单位:对评定为一等奖(排名一至三名)、二等奖(排名四至十名)、三等奖(最后一名)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2.二类单位:对全面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森林防火目标任务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3.被取消奖励资格的单位奖金作为历年奖励基数留存。

(二)惩戒

1.凡因森林防火责任制不落实、扑火组织不得力、措施不到位的,有关领导要向上一级组织写出书面检查,并向全市通报批评。

2.凡在组织扑救火灾中,严重不负责任、懈怠职责、工作马虎草率、敷衍塞责等玩忽职守的行为,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5人以上责任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3.凡因工作措施不力或不作为,发生一次以上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4.凡在本辖区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奖励资格。

(1)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5人以上责任事故或严重后果的。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的。

(3)发生一次以上重、特大森林火灾的。

(4)火案查处率低于85%的。

(5)发生火灾隐瞒不报或瞒大报小的。

(6)年度考评低于60分的。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全年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6‰以下得5分,受害率控制在0.4‰以下加1分;“春防”期间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4‰以下得5分,受害率在0.3‰以下加2分。

(满分10分)

(二)全年森林火灾过火面积控制在0.6‰以下得5分,过火面积控制在0.4‰以下加1分,0.61‰-0.7‰扣3分,0.71‰以上扣5分;“春防”期间过火面积控制在0.4‰以下得5分,过火面积在0.3‰以下加1分,0.41‰-0.5‰扣3分,0.51‰以上扣5分。

(满分10分)

(三)层层落实森林防火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乡规民约,并与各乡(镇)、林场、有林单位、林区炸药库(油库)等单位签订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签订率达100%得10分。有一项责任制未落实扣1分,不认真履行职责一次扣2分。

(满分10分)

(四)森林防火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到位的得15分。未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扣5分,未及时足额到位扣10分,根据当地财力情况逐年增加森林防火经费的加1分。

(满分15分)

(五)组建森林防火专业队或应急分队(一类单位必须达30人以上),在防火戒严期间或森林火险等级达三级以上时集中食宿待命得15分。未组建森林防火专业队或应急分扣15分,在防火戒严期间或森林火险等级达三级以上时不集中食宿待命扣5分。

(满分15分)

(六)发生森林火灾时,主管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火场,亲自组织指挥扑救工作。不到一次扣2分。

(满分8分)

(七)全年森林火警火灾结案率85%以上得7分。案件卷宗少一份扣1分,结案率在95%以上加1分,结案率100%的加3分。

(满分7分)

(八)做好扑火安全防范工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以上森林防火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班,受训人员达95%以上的得6分,不培训的扣3分,受训率达不到95%的扣1分。

(满分6分)

(九)能科学制定森林防火宣传方案,开展形式多样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效果好得5分。无宣传方案扣1分,宣传活动不深入扣2分。

(满分5分)

(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全年开展森林防火大检查5次以上得4分。有一项工作不落实扣2分,落实不好扣1分;少检查一次扣1分。

(满分4分)

(十一)防火期实行24小时值班3分。值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扣2分,高森林火险期无领导带班扣1分。

(满分3分)

(十二)每年制定或修订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制定重点时段专项应急预案得2分。不制定或不及时修订预案扣1分,无重点时段专项应急预案扣1分。

(满分2分)

(十三)按要求完成日常数据、报表、总结、工作进展情况等材料报送工作得2分。少完成一项扣0.2分,不按时上报一项扣0.1分。

(满分2分)

(十四)每年及时补充扑火物资,防火装备完好率达90%以上得1分;未补充防火物资扣0.5分,防火装备完好率未达到90%以上的扣0.5分。

(满分1分)

(十五)接到市森防指或森防办卫星监测热点信息在2小时内核查反馈的得1分,逾期反馈情况的扣0.5分,不反馈情况的一次扣1分

(满分1分)

(十六)编写森林防火信息十二期以上得1分。少1份扣0.1分,不足十份扣1分;辖区内典型经验被省、市森防指或森防办以会议或简报形式推广一次的加0.1分。

(满分1分)

四、考核方式

每年年终由市政府目标办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共同组织考核,考评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五、兑现奖励

(一)经考核,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予以奖励。

(二)奖励经费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按年度拨付。

六、各区、县(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七、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贵阳市林业绿化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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