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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信贷工作促进农业科学技术开发和应用的联合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8:47:42  浏览:80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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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信贷工作促进农业科学技术开发和应用的联合通知

国家科委 中国农业银行


国家科委、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信贷工作促进农业科学技术开发和应用的联合通知
国家科委、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深圳市、南京、成都市科委、农业银行分行: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农业要一靠改革、二靠科技的精神,充分运用信贷在科技与生产结合中的“粘合剂”、“催化剂”作用,支持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开发、应用,加速农业技术改造,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促进农林牧渔业丰收,振兴农村经济,现就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把农业科学技术的开发、应用摆在首要位置
发展农业,提高农业投资效益和农业劳动生产率,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离开农业科技进步,就不可能在有限的耕地上生产出足够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不可能在人口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保持目前的温饱水平,更谈不上向小康以至更高水平前进。农业科技的研究开发与应用也为提高贷款的
经济效益开创了有效途径。因此,对支持农业科技进步、疏通科技成果流向生产的资金渠道要有紧迫感和责任心,并列入工作的重要日程,切实把支持农业发展的重点转到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上来。各级行要积极调整贷款结构,安排信贷计划时,优先考虑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促进形成以先进技术为先导、适用技术为主体的技术格局,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的技术水平。通过科技与信贷的结合,把技术、资金、劳力融为一体,创造新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加速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二、农业科技开发、应用和信贷支持的重点
农业科技开发主要是指促进新技术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形成的研究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及发展,新产品、新品种、新装备的研究、试制与商品化,科技成果的小范围示范性试点;农业科技推广应用是指农业科技开发阶段的成果的更大范围的推广与普及。农业科技开发、应用的重
点是,农林牧渔各业生产中具有直接经济效益、研究周期较短、成功率较高的适用的先进技术,和以产品开发及地区开发为目标的综合性配套技术。科技贷款要优先支持农林牧渔各业增产幅度大、质量明显提高、推广区域广泛、贷款能够按期收回的科技项目;优先支持“星火计划”、“丰
收计划”的实施;优先支持国家确定的农业十项应用技术,即:1.粮棉油畜果等新品种;2.若干农作物模式栽培技术;3.地膜及其他化学材料利用技术;4.优化配方施肥技术;5.节水灌溉技术;6.植保兽医综合防治技术;7.优化配方饲料技术;8.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林
营造和加工技术;9.海淡水产品精养技术;10.鲜活商品保鲜、加工、储运新技术。
三、农业科技开发、应用贷款的对象和贷款条件
农业科技开发、应用贷款的对象是:研究与开发机构,包括科研单位和行业科技开发中心等;科研生产联合体及科研型企业(即研究生产科研产品的企业);科技推广与服务组织,包括各级农技推广中心、服务公司及乡镇科技推广场、站等;生产单位,包括国营农业企业、集体和农户
等。
为了提高科技贷款的效益和保证贷款按期收回,发放贷款时,必须要坚持贷款条件和“投资少、见效快、经济实用”的原则,对借款单位和农户实行择优扶持:一是确有效益、能增产增收、便于推广;二是具有采用先进适用技术的生产条件和经营能力,所需技术、管理、物资供应落实
;三是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投入,贷款项目要有30%以上的自有资金;四是大额贷款要落实经济担保单位或有相应的财产作抵押;五是必须适合当地自然条件、资源优势和农民的接受水平;六是独立核算,并有可靠的经济收入保证贷款能按期偿还。申请科技开发、应用贷款的研究与开发机
构必须是实行科技成果商品化;科技推广服务组织必须是开展有偿服务,实行企业化经营,以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凡借款单位必须向当地开户农业银行自主申请贷款。
对承担中央或地方农业科研开发项目,由于专项资金拨付不及时而形成的资金需要,由项目单位提出借款申请,经银行核实,确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允许科研单位先贷款,再以拨还贷,但必须由有关拨款单位担保,并经上级行批准。
农业科技贷款主要用于购买良种、苗木、化肥、薄膜、农药、饲料和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原材料等生产性开支。对纯属基建工程、生活设施、劳务开支原则上不贷款。
四、农业科技开发贷款建议项目的申请和贷款管理
申请科技开发贷款建议项目的程序是:由开发单位提出项目申请,各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各级科委批准立项,并下达科技贷款建议项目计划。农业银行要积极受理各级科委批准的建议项目计划,优先安排国家科委的建议项目计划,实行差额选贷。
农业科技应用贷款,按一般性贷款进行管理;农业科技开发贷款必须实行项目管理。凡纳入项目管理的贷款,应由科技部门负责技术的可行性论证。农业银行对科技部门论证的贷款项目要认真组织审查,根据信贷原则、政策和信贷资金力量自主决定发放贷款,并承担贷款责任和风险。

对不具备贷款条件的,不予贷款支持。对于科技等部门愿意贴息的贷款项目,可由当地农行会同同级科技部门进行协商,提出具体办法,经上级行批准后执行。
此项贷款,不另设会计科目,可按不同贷款对象在相关的会计科目和信贷计划中核算和反映。为掌握农业科技开发、应用贷款发放使用情况,总行增设《农业科技开发与应用贷款统计表》(附后)。各级行要建立农业科技开发、应用贷款项目经济档案,加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
督和考核,反映支持科技开发、应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
五、强化农业科技推广的综合服务
科技部门、农业银行在支持农业科技进步的同时,还要努力帮助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一要帮助落实物资。发放农业科技开发、应用贷款要与项目所需物资统筹安排,相互衔接。二要帮助完善生产经营责任制。除了在技术、信贷、结算等方面提供方便外,还要帮助企业和农户正确处
理生产与开发、生产与消费的关系,制定切实可行的生产、财务计划,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营效果,增强其自我发展的能力。三要帮助传递科技、经济信息。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及时而广泛地宣传新的、可行的科技信息,大力推广农业科技开发、应用的经验和做法,传授农业科技知识和
各种适用技术的新成果,加强智力开发,增强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对使用新技术的意识。
六、搞好部门协作,发挥技术、资金综合优势
科技部门要编好农业科技开发、应用计划,制定工作重点及实施措施,加强宏观引导。同时,注意筛选项目,严格把关,向农行推荐经可行性论证的项目,与银行共同监督项目实施和验收工作,并积极提供技术咨询。农业银行要积极主动与科技部门协作,对支持农业科技所需贷款要优
先安排。凡科技部门提供的项目贷款需求,农业银行在资金可能的情况下优先扶持。要积极办理科技部门委托放款业务,并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广大信贷干部要努力学习农业科技知识,提高信贷决策能力,以适应农业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为缩短科技成果运用于生产建设的
周期,提高农业生产力,促进农业全面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做出新贡献。
以上通知,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科技开发与应用贷款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单位:万元
-------------------------------------------
| | | | 累 放 | 累 收 | 余 额 |效 益|
| 类 |序| |-----|-----|-----|---|
| | | 项 目 |合|银|信|合|银|信|合|银|信|产|利|
| 别 |号| | | |用| | |用| | |用| | |
| | | |计|行|社|计|行|社|计|行|社|值|润|
|---|-|-------------|-|-|-|-|-|-|-|-|-|-|-|
| |1|研究与开发机构 | | | | | | | | | | | |
|科 发|-|-------------|-|-|-|-|-|-|-|-|-|-|-|
| |2|科研生产联合体及科研型企业| | | | | | | | | | | |
|技 贷|-|-------------|-|-|-|-|-|-|-|-|-|-|-|
| |3|科技推广与服务组织 | | | | | | | | | | | |
|开 款|-|-------------|-|-|-|-|-|-|-|-|-|-|-|
| |4|生产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研究与开发机构 | | | | | | | | | | | |
|科 |-|-------------|-|-|-|-|-|-|-|-|-|-|-|
| |2|科研生产联合体及科研型企业| | | | | | | | | | | |
|技 用|-|-------------|-|-|-|-|-|-|-|-|-|-|-|
| |3|科技推广与服务组织 | | | | | | | | | | | |
|应 贷|-|-------------|-|-|-|-|-|-|-|-|-|-|-|
| |4|生产单位 | | | | | | | | | | | |
| 款|-|-------------|-|-|-|-|-|-|-|-|-|-|-|
| | | | | | | | | | | | | | |
-------------------------------------------
注:此表为累计数。七月末报上半年的数,次年一月末报全年的数字。



1988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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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认真落实金融审计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认真落实金融审计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7年7月31日,审计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关于中央银行财务审计实施办法》和《审计署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财务审计实施办法》,已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落实以上两个实施办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中有关审计内容的规定进行审计,并提高审计深度。
对中央银行财务收支审计,应结合运用帐户入手审计的方法进行,注意查清中央银行各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银行开户和预算内、预算外财务收支情况。
对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应以资产质量作为审计重点,通过必要的延伸审计,摸清信贷资产质量的基本情况。今年下半年对农行审计,要求延伸到部分基层单位。
二、严格执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审计事项的定性与处理,应引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审计、依法处理。
三、凡实施审计的项目,审计结果必须真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结构、贷款质量、支付能力、损益真实性和内部控制的状况,有关审计事项的评价和结论应与审计结果相一致。
四、各单位除向署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本级审计报告外,还应以审计对象为单位,上报全辖审计综合报告。审计综合报告应包括:组织实施审计情况,审计评价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处理情况等。今年对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审计综合报告应于10月上旬报署。


劳动部关于劳动服务公司发展和建设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劳动服务公司发展和建设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部


劳动服务公司自一九七九年创办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关怀下,由于各级劳动部门加强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得到了迅速发展。十年来,在贯彻“三结合”就业方针,组织劳动就业,开展就业训练,吞吐调节社会劳动力和推动集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为解决严重困扰
我国社会、经济的就业问题做出了贡献。当前,劳动就业工作面临许多新的困难和问题,任务十分繁重。为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解决好新形势下的城镇就业问题,必须加强和改善对劳动服务公司的领导,充分发挥劳动服务公司在劳动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劳动服务公司发展和
建设中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你们的实际情况研究实行。
一、劳动服务公司是贯彻“三结合”就业方针,实施劳动就业政策的组织,不同于一般的经营性公司。它的基本任务是开展劳动就业服务,运用建立劳动生产基地、就业训练基地和职业介绍所等手段,吞吐、调节社会劳动力,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二、劳动部是全国的劳动服务公司的主管行政部门,劳动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是管理劳动服务公司的职能机构,它负责研究劳动服务公司工作的政策,拟定劳动服务公司发展规划,协调与有关部门的业务关系,对全国劳动服务公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维护劳动服务公司履行
职责的权利,组织推动劳动服务公司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三、各级地方劳动服务公司是各级地方劳动部门直接领导下实现劳动就业任务的工作机构,它在全面开展劳动就业服务工作的同时,负责本地区各类劳动服务公司的管理和指导。
地方劳动服务公司的机构,应当加强,不能削弱。地方劳动服务公司的规格和名称等,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暂不做统一规定。所需经费,可按照现行规定,或由地方财政列支,或实行差额补贴,有条件的也可以自收自支,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商定。


地方劳动部门不设立与劳动服务公司职责相同的重叠机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劳动服务公司或管理本地区劳动服务公司的机构,在省劳动厅(局)领导下,主要负责本地区劳动就业服务工作和劳动服务公司的管理工作,拟定本地区劳动服务公司发展的规划、方针和政策,对其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地、市、县(区、县级市)设立的劳动服务公司,在同级劳动部门领导下,完成以下任务:
1.对社会劳动力(包括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进行就业登记、资源统计和组织管理,全面掌握社会劳动力的资源状况;
2.举办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劳务交流、职业介绍、信息咨询和就业指导,促进劳务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为劳动力供求双方实现相互选择提供服务;
3.举办就业训练中心,推动社会各方面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开展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为求职者创造就业条件;
4.合理使用就业经费,发展集体经济,建立劳动生产基地,推动经济联合,广开就业门路,组织生产自救,为待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提供就业岗位;
5.管理职工待业保险金的收缴、使用和发放,为待业职工提供社会保障;
6.行使劳动部门赋予的其它行政职权。
六、街、镇、乡设立的劳动服务公司或劳动服务站,作为地方劳动服务公司的基层组织,可以由街、镇、乡政府部门直接领导管理,也可以作为区、县劳动服务公司的派出机构。其任务是:
1.负责社会劳动力的登记、组织、管理;
2.开办培训班,组织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
3.广开就业门路,组织、指导待业人员就业;
4.管理直接兴办的经济实体;
5.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和劳务输出提供服务。
七、行业、部门(包括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管理劳动服务公司的机构,在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受地方劳动服务公司指导。其主要职责是对本行业、本部门企、事业单位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公司)进行协调、指导、服务,推动集体经济的发展,广开就业门路
,促进待业青年和企业富余人员的安置。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的管理劳动服务公司的机构,负责本行业劳动服务公司发展的宏观指导工作,业务上受劳动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指导。
八、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一般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依法承担经济责任的经济组织。在管理体制上,受主办单位领导,业务上受所在地方劳动服务公司指导。它的主要任务是发展集体经济,广开就业门路,开展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为本单位职
工子女和富余人员创造就业条件。主办单位对所属劳动服务公司承担扶持责任,劳动服务公司在保证自身发展的前提下,可以为主办单位承担一定的义务。双方要严格划清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
九、劳动服务公司应根据深化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改革的进程,适应社会劳动力逐步纳入劳务市场实行竞争就业的需要,不断扩大劳动就业服务的范围。要巩固、发展已有的就业训练基地和劳动生产基地,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平调上收。要进一步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国家的
优惠政策,解决好发展所需的资金、场地、物资等问题。要不断加强劳动服务公司的自身建设,健全完善规章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经营作风。要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在保持工作人员相对稳定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充实和调整。
基层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新建立劳动服务公司,须经过地方劳动部门批准。劳动服务公司兴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要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发照。对于不承担组织管理和安置就业任务的“劳动服务公司”,要认真清理,不得再挂劳动服务公司的牌子。对于劳动服务公
司及其下属企业经营和工作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十、劳动就业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劳动服务公司要积极向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反映情况,争取支持。各级劳动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劳动服务公司的领导,理顺与劳动服务公司的工作联系,明确劳动服务公司的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要着重研究发展劳
动服务公司的政策措施,规划和指导劳动服务公司的建设;要加强检查、监督和协调,为劳动服务公司卓有成效地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198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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