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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治理整顿方针、加强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7:25:02  浏览:84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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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治理整顿方针、加强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贯彻治理整顿方针、加强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救灾扶贫经济实体是救灾救济改革的产物,几年来,由于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和民政部门的努力,发展很快,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加强对经济实体的管理,巩固改革成果,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贯彻治理、整顿的方针,加强分类指导。1987年以来,各地对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已经进行了清理整顿。从总的情况看,清理整顿工作是成功的。但工作还不平衡,有些地方问题还不少。少数走了过场的地方,要重新进行清理整顿;不彻底的地方,要进行补课;比较好的地
方,也要进行一次复查,结合本地情况,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对于经济效益较好的经济实体,要继续巩固提高,稳步发展;对于经济效益不好,甚至亏损的经济实体,要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扭亏为盈,提高效益;对于和国家大中型骨干企业争原料、争能源和污染严重的经
济实体,要及时采取转产措施,难以转产的,要下决心予以关停。
二、切实加强归口管理。凡用救灾扶贫周转金和银行贷款及其地方式兴办的以救灾扶贫为宗旨的各类经济实体,均由民政部门实行归口管理。要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管理职能,进行方针政策指导,实行宏观调控,进行行政监督。要政企分开,资金由救灾扶贫周转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服
务和经营管理由救灾扶贫服务机构负责。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力量,改进工作方法,做好经济实体的管理工作。
三、下大力气,提高企业素质,提高经济效益。通过清理整顿工作,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的素质和经济效益有所提高。效益问题是关系到经济实体能否巩固和发展的主要问题。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经济实体要生存和发展,关键在于提高效益;提高效益,关键在于加强管理。当前一是
要深化改革,完善企业的生产经营机制,其主要内容是坚持和完善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坚持和完善厂长负责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二是积极进行技术改造,依靠科技进步,促进企业发展;三是引进人才,提高管理水平,大力搞好技术培训,提高工务人员素质;四是加强法制建设
,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建立正常的科学的生产秩序;五是深入开展双增双节运动,努力挖掘潜力。
四、强化服务工作。在救灾扶贫工作中,各地建立了一些服务组织(公司、中心、站)。这些服务组织在帮助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和贫困户脱贫致富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强服务,是搞好救灾扶贫工作的重要环节。服务组织必须继续发挥作用,为企业和贫困户提供产
前、产中、产后各方面的服务。所有的服务组织,都要自觉地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服从国家宏观管理。根据中央治理、整顿的方针,各地要加强对服务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对服务组织的清理普遍进行一次复查。对于存在一般问题的,要积极帮助解决,使之完善;对于有服务方向问题的
,要采取措施端正方向;对于个别有违纪违法问题的,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五、对救灾扶贫经济实体要采取扶持和保护的方针。经济实体的成败,关系到数百万贫困对象的生计,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经济实体由于发展时间短、起点低、技术落后,多数还比较脆弱,必须予以扶持和保护。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向地方党政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争取党政
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借口平调经济实体的设备、物资和资金。根据国发〔1987〕95号文件精神,各地要落实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实体健康发展。经济实体还要尽可能吸收优抚对象和残疾人,有条件的,可转为福利企业,发挥基层民政工作的整体效益。





198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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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审批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加强保护管理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审批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加强保护管理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审批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加强保护管理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事业中,既要重视物质文明建设,又要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和光荣革命传统,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处理好历史文化名城的开发建设与保护抢救工作的关系,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好、建设好、管理好。

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审批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加强保护管理的请示(1993年6月10日)
1982年和1986年,国务院先后批准了两批共62个城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这对促进文物古迹的保护抢救,制止“建设性破坏”,保护城市传统风貌等起了重要作用。
我国地域辽阔,历史悠久,除已批准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外,还有一些城市文物古迹十分丰富,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及革命纪念意义。为进一步保护好这些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我们从1991年起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慎重提出第三批国家
历史文化名城推荐名单。对各地区提出的推荐名单,经有关城市规划、建筑、文物、考古、地理等专家,按照《国务院批转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报告的通知》文件关于审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原则,进行反复酝酿,讨论审议,提出37个城市,建议作为
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附后),报请国务院审核批准并予以发布。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城市开发建设速度很快,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片面追求近期经济利益,在建设时违反城市规划和有关法规规定的倾向又有所抬头,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悠
久历史、灿烂文化及光荣革命传统,是我国宝贵的财富,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优势。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以及城市发展的全局出发,肩负起历史赋予的责任。
二、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切实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设工作。要加强文物古迹的管理,搞好修缮。文物古迹尚未定级的要抓紧定级,并明确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涉及文物古迹的地方进行建设和改造,要处理好与保护抢救的关系,建设项目要经
过充分论证,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今后审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要按照条件从严审批,严格控制新增的数量。对于不按规划和法规进行保护、失去历史文化名城条件的城市
,应撤销其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名称;对于确实符合条件的城市,也可增定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近期内,各历史文化名城要对保护工作进行一次自查,重点检查文物古迹的保护、抢救情况,以及各项建设与改造是否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等,并将检查结果报建设部、国家文物局。
三、抓紧制订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办法,使保护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要抓紧组织编制、修订和审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第一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尚未报批的,应尽快报送审批。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在1994年底前编制完成,并按规

定上报审批。历史文化名城的重点区域还要做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开发建设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规划确定的有关控制指标,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和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有责任检查督促保护规划的实施。有些文物古迹集中,并有反映某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体现民族地方特色的街
区、建筑群等的地方,虽未定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但这些地方的文物、街区、建筑群等也是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同样具有珍贵的保护价值,各地要注意重点保护好它们的传统建筑风格和环境风貌。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需要一定的资金,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城市规划、文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政策,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附件一: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37个)

正定 邯郸 新绛 代县 祁县 哈尔滨
吉林 集安 衢州 临海 长汀 赣州
青岛 聊城 邹城 临淄 郑州 浚县
随州 钟祥 岳阳 肇庆 佛山 梅州
海康 柳州 琼山 乐山 都江堰 泸州
建水 巍山 江孜 咸阳 汉中 天水
同仁

附件二: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简介
正定 位于河北省西部。春秋时为鲜虞国都,战国为中山国东垣邑,秦置县,西晋至清末为郡、州、府、路治所。正定城始建于北周,现存的砖城为明代改建,城墙基本完整。隆兴寺、开元寺钟楼、凌霄塔、广惠寺华塔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邯郸 位于河北省南部。兴起于殷商后期,战国为赵都,秦为邯郸郡首府,魏晋至民国为县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新石器时代的磁山遗址、春秋战国时期的赵邯郸故城、魏晋时期的邺城遗址、南北朝时期的响堂山石窟等。
新绛 位于山西省南部。古名绛州,隋至清为州、府治。现存城墙筑于明代,城内分5个坊。有绛州大堂、龙兴寺、钟楼、鼓楼、乐楼等古建筑。建于隋代的绛守居园池,是国内现存唯一的隋唐园林遗址。有薛家花园、陈家花园、乔家花园等私家园林。
代县 位于山西省北部。隋为代州,唐以后,曾为郡、州、县治。尚存西门瓮城及城墙,为明初扩修,长约千米,墙体基本完整。有边靖楼、阿育王塔、文庙、关帝庙、钟楼、将军庙等文物古迹。有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雁门关伏击战遗址。
祁县 位于山西省中部。北魏太和年间为县治。县城典型的明清格局基本完好。临街多为商号店铺建筑。有文庙、财神庙、乔家大院和镇河楼等文物古迹。现存民居院落近千处。
哈尔滨 位于黑龙江省西南部。唐代为忽汗州辖区。18世纪在现市区位置始有村落。有极乐寺、文庙等多处文物古迹。1898年以后,曾被俄、日、美、英、法等列强占领。市内尚存许多当时建造的东正教学、天主教堂等欧式建筑和中央大街。
吉林 位于吉林省中部。清康熙年间筑吉林城,将军衙门迁此后,改名吉林乌拉。文物古迹有古城残垣、清代文庙、北山玉皇阁、坎离宫、观音古刹、龙潭山山城、临江摩崖石刻以及中国共产党从事地下活动的毓文中学等。
集安 位于吉林省南部。唐至辽代均为州治。古城由国内城与城北的丸都山故城组成。丸都山故城东部城墙保存完整,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古迹有洞沟古墓群、霸王朝山城、长川壁画墓等。
衢州 位于浙江省西部。东汉始为县治,唐至清历为州、路、府治。现存的城墙为明代所建,保存有城门、城垣和钟楼。清代重建的孔氏家庙为全国两个孔氏家庙之一,庙内存有唐代吴道子绘“先圣遗像碑”、明代“孔氏家庙图”碑刻等珍贵文物。
临海 位于浙江省中部。三国时始为县始,此后为郡、州、路、府治。现存西南两面部分明代城墙及4个城门。有元代所建楼阁式千佛塔。有为纪念谭纶、戚继光驻扎临海抵御倭寇而建的表功碑。
长汀 位于福建省西部。西晋始置县,唐至清为州、郡、府、路治。有新石器时代遗址,唐代、明代的城墙、城门,还有文庙、朱子祠等古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是中央苏区的经济中心。革命活动遗址有福建省苏维埃政府旧址、福音医院、第四次反围剿紧急会议旧址、中央闽
粤赣省委旧址等,以及瞿秋白、何叔衡纪念碑。
赣州 位于江西省南部。汉高祖年间设赣县。东晋为郡治,隋唐为虞州治所,南宋改名赣州。现存宋代城墙,还有舍利塔、文庙等文物古迹。有王阳明讲学的新安书院、爱莲书院、濂溪书院和阳明书院,还有南市街、六合铺传统街区。宋代的通天岩石窟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青岛 位于山东省东南部。明代中叶为防止倭寇侵袭,设浮山防御千户所。鸦片战争后,设总镇衙门。1897年后,曾被德、日、美列强先后占领。现存原提督公署、官邸和原警察署等大量欧式、日式建筑。
聊城 位于山东省西部。古为齐国城邑。宋熙宁年间建土城,明清为东昌府治。城中央的光岳楼和城内的山陕会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北宋时建的13级铁塔,还有运河小码头、傅氏祠堂、范筑先纪念馆等文物古迹。
邹城 位于山东省南部。是孟子故乡。秦代始置驺县,北齐天保年间迁今址,唐代改“驺”为“邹”。孟庙及孟府和铁山、岗山摩崖石刻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古建筑重兴塔、传统街道亚圣庙街和野店遗址、邾国故城、孟子林、葛山摩崖石刻等文物古迹。
临淄 位于山东省中部。公元前11世纪,姜太公于齐地建立齐国,都治营丘。后更名为临淄。西周、春秋、战国时,为齐国都城,西晋以后,为州、郡、县治。齐国故城、田齐王陵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还有临淄墓群、桐林田旺遗址等古遗址、古墓葬。
郑州 位于河南省中部。有多处新石器中晚期文化遗址。郑州商城遗址保存完整,有城墙、宫殿基址和各类手工作坊遗址。有我国最早利用煤炭作燃料的汉代冶铁遗址,还有城隍庙、清真寺和纪念1928年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的二七纪念塔、纪念堂等。
浚县 位于河南省北部。古称黎,西汉置黎阳县,宋改为浚州,明改州为县。县城始建于明代,现存部分城垣。城内有清代民居。有千佛寺和千佛寺石窟、天宁寺、大石佛、碧霞宫、恩荣坊等文物古迹。
随州 位于湖北省西北部。传说为炎帝神农的故里。西周时为随国都城,秦属南阳郡,唐以后为州治。现存有明代砖城遗迹。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多处。城西擂鼓墩古墓葬群中的曾候乙墓出土大量文物,其中有极其珍贵的编钟、编磬等古乐器。
钟祥 位于湖北省中部。古为郢,战国后期为楚国都城。三国时吴置牙门戍筑城,名为石城,西晋至明朝为郡、州、府治。现存部分石城遗址。城内有文风塔、元佑宫、阳春台和白雪楼等文物古迹。明显陵是嘉靖皇帝生父母的合葬墓,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岳阳 位于湖南省东北部。春秋时属楚,晋始建巴陵县,曾为郡、州、府、县治。为楚文化和百越文化交汇处。岳阳楼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还有岳州文庙、慈氏塔、鲁肃墓等文物古迹。
肇庆 位于广东省中部。古称端州,汉设县,隋置端州,宋始称肇庆。城墙保存完好。有崇禧塔、梅庵、西谯楼、叶挺独立团旧址、七星岩摩崖石刻等文物古迹。有佛教禅宗六祖的遗迹,东、西清真寺等。
佛山 位于广东省南部。隋属南海县,唐代贞观年间因掘出3尊佛像而得名。有祖庙、孔庙、黄公祠等文物古迹,石湾有古窑址、名园群星草堂。
梅州 位于广东省东北部。南齐中兴元年置程乡县,宋设梅州,为府治。有千佛塔、灵光寺等文物古迹。历史上是客家人的最大聚居中心和文化中心。民居围龙屋富有特色。
海康 位于广东省南部。始建于战国,西汉始为县、郡、州、道、府治。有雷祖祠、三元塔、真武堂、新石器时代遗址、南朝至唐代窑址、汉代至元代古墓葬等文物古迹。许多清代民居保存完好。
柳州 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部。汉元鼎年间置潭中县,唐贞观时称柳州,宋为州治,明、清为府治。有柳侯祠、东门城楼、清真寺等文物古迹。有白莲洞、鲤鱼嘴贝丘、蛮王城等石器时代人类文化遗址。
琼山 位于海南省北部。秦始设县,唐至清为琼州府治。有五公祠、琼州文庙大成殿、琼台书院、邱浚故居等文物古迹。有冯白驹故居等近代革命历史遗迹。
乐山 位于四川省中南部。春秋时期为蜀王开明王国都,北周时称嘉州,此后为州、府治所。城垣依山临江而筑,城堤合一,临江部分尚存,有5个城门券。三龟九顶山上有宋末的城址和炮台。乐山大佛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还有凌云寺、乌尤寺、龙泓寺及唐塔、摩岩造像、汉代
崖墓等文物古迹。
都江堰 位于四川省中部。秦李冰兴建都江堰,唐时在城北建玉垒关,晋置灌口,五代至元末时称灌州,明以后称灌县。有始建于五代的文庙,还有奎光塔、城隍庙及一些传统民居。都江堰是中国古代大型水利工程,至今仍发挥作用,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纪念李冰父子的二王
庙和伏龙观。
泸州 位于四川省南部。西汉置江阳县,梁武帝大同年间改名泸州。有建于南宋的报恩塔,塔高33米。有“老泸州城”遗址,现存东城垣和东、西城门及炮台。还有奎星阁、忠山平远堂等文物古迹。
建水 位于云南省南部。县城为唐南诏时所筑。元初设建水千户,后改建水州。有建于元代的文庙、清代的双龙桥,还有燃灯寺、东林寺、玉皇阁、东城门朝阳楼、朱家花园、百岁楼等文物古迹。
巍山 位于云南省西部。汉代设县治,名邪龙县,唐以后多为县治。古城保持着明清时的棋盘式格局。有建于明代的北门古楼、清代文献楼。现存文庙、书院等文物古迹。城南巍宝山有众多道教古建筑。
江孜 位于西藏自治区南部。江孜宗是一组集军政职能于一体的宫堡式建筑。1904年,当地军民在此抗击过英国侵略军,宗山抗英遗址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白居寺建于公元15世纪,聚萨迦、格鲁、布敦等各教派于一寺,在西藏佛教史上有一定地位和影响,寺内的白居塔殿
堂内藏有大量佛像,称十万佛塔。
咸阳 位于陕西省中部。古为秦国都城。汉时先后为新城、渭城,唐置咸阳县。有周陵、秦咸阳城遗址、西汉诸陵及唐顺陵和昭陵、乾陵等9座唐代帝王陵,还有唐代昭仁寺、大佛寺、杨贵妃墓和明代佛铁塔等文物古迹。
汉中 位于陕西省南部。西周时称周南、南郑,战国时置汉中郡,宋嘉定年间筑兴元城。文物古迹有刘邦的汉台、饮马池、拜将台以及魏延墓、净明寺塔、武侯墓、武侯祠、张骞墓、张良墓等。褒斜道石门及其摩崖石刻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汉魏以来石刻极其珍贵,现移入博物
馆保存。
天水 位于甘肃省东部。春秋时设邦县,汉置天水郡。是“丝绸之路”南道要冲。文物古迹有明代四合院如南宅子、北宅子,有明代建伏羲庙、玉泉观。麦积山石窟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诸葛亮六出祁山的祁山堡。
同仁 位于青海省东部。1929年设同仁县,1949年设隆务镇。隆务寺,初属萨迦派寺院,后改宗格鲁派,为藏汉结合式建筑。隆务镇老城区分上下街,有南北城门各一,街区风貌基本完整,还有二郎庙、清真寺等古建筑。



1994年1月4日

鞍山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鞍山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12月27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杰辉
                            2005年1月19日

鞍山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我市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依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除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的建设外,必须遵守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第四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村庄和集镇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内企业、个人和外商以多种形式参与村庄和集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经营和管理;鼓励民间资金投资村庄和集镇文化、教育、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建设。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含海城市、千山区,下同)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按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资金专项计划。该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用于村庄和集镇规划设计、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必须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九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 村庄和集镇必须编制规划。没有编制规划或者规划未经批准的村庄和集镇不得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包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规划。
第十二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必须达到国家《村镇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其建筑间距等各项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三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分为中远期规划和近期规划,规划期限分别为:中远期10年至20年,近期3年至5年。
第十四条 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村庄的建设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报请审批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附有送审报告、现状分析图、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书。
第十六条 平原地区村庄规划住户规模不小于50户。50户以下的村庄和零散户,应当逐步集中。对确定实行逐步搬迁的,必须控制现有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占用土地。
第十七条 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必须委托有规划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必须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经批准的村庄和集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动的,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和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设施,都必须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设住宅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建设住宅申请,讨论通过的,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级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审核建房条件,确定建房具体地点和用地范围,并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四)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乡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选址方案审查同意后,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
(五)凭《意见书》向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占用耕地以外的其它土地(含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土地)建设住宅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设住宅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建设住宅申请,讨论通过的,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住宅建设。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兴建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它有关文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范围,核发《意见书》;
(三)凭《意见书》及工程项目有关文件,向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公用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必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核发《意见书》后,向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跨度、跨径在9米以上,或者高度在4.5米以上的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3层以上住宅等建设项目,审批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拆除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跨度、跨径在9米以上,或者高度在4.5米以上的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第二十七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承建住宅、公共建筑和生产建筑、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 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前,由农村居民持《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向乡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开工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开工。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和个体建筑工匠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图纸。
第三十一条 施工企业和个体建筑工匠必须保证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各种材料、设备和器具应当摆放整齐,做到场地整洁、道路通畅;在主要街道两侧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围护和遮挡措施。
建设项目竣工时,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工棚,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三十三条 2层以上住宅建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颁发竣工验收备案书。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准投入使用。
第五章 其它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村庄和集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房屋所有人或者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人,必须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登记的房屋产权不受法律保护,不得进行交易。
第三十五条 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变更后3个月内持原《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屋所在地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竣工后,其所有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车站等场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村庄和集镇道路经商或擅自停放机动车辆;不得在道路红线内堆放柴草、粪便、垃圾、砖石、煤炭等杂物;不得在街道两侧建筑物上擅自张贴、悬挂、绘制、涂写、设置广告和宣传品。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和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不得破坏和损毁村庄和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和军事、防汛、输油管道等设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影响村庄和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至50元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建设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2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审批机关不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给予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可处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涉及其它行政管理部门权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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