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管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56:25 浏览:95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劳动部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管理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管理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辽宁省劳动局:
据反映,最近沈阳市拟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建立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并决定具体管理工作由人民保险公司和劳动局共同承担。
对此,我们认为,待业保险是具有政府行为的社会保险工作,其任务主要是促进待业职工再就业,而不是单纯发放待业救济金。具体工作不仅涉及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更重要的是管理待业职工,组织转业训练,进行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帮助待业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尽
快实现再就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工作应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工作一样,由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充分运用已有的待业保险机构和工作经验,本着人、钱、事统一管理的原则,与其他各项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如果当地政府确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工作
由其它部门负责,那就要本着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既要管理待业保险基金,也要管理待业职工,在这种情况下,劳动部门将不再接收、管理这些待业职工。
1992年5月3日
2002年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1年 20号
《2002年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已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对2002年1月1日前已携运或邮递进境、1月1日后办理海关征税手续的物品,按2002年税率执行。
附件:2002年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2002年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
┃税号│ 物品名称 │ 2002年税率 ┃
┠──┼───────────────────┼───────┨
┃ 1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 10% ┃
┃ │版录音带、录像带 │ ┃
┠──┼───────────────────┼───────┨
┃ │ │ ┃
┠──┼───────────────────┼───────┨
┃ │金、银及其制品 │ ┃
┠──┼───────────────────┼───────┨
┃ │ │ ┃
┠──┼───────────────────┼───────┨
┃ │食品、饮料 │ ┃
┠──┼───────────────────┼───────┨
┃ │ │ ┃
┠──┼───────────────────┼───────┨
┃ │本表2、3税号及备注中所不包含的其他商品│ ┃
┠──┼───────────────────┼───────┨
┃ 2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 │ 20% ┃
┠──┼───────────────────┼───────┨
┃ │ │ ┃
┠──┼───────────────────┼───────┨
┃ │化妆品 │ ┃
┠──┼───────────────────┼───────┨
┃ │ │ ┃
┠──┼───────────────────┼───────┨
┃ │照像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 ┃
┃ │件) │ ┃
┠──┼───────────────────┼───────┨
┃ │ │ ┃
┠──┼───────────────────┼───────┨
┃ │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像机 │ ┃
┠──┼───────────────────┼───────┨
┃ │ │ ┃
┠──┼───────────────────┼───────┨
┃ │其他电器用具 │ ┃
┠──┼───────────────────┼───────┨
┃ 3 │烟、酒 │ 50% ┃
┗━━┷━━━━━━━━━━━━━━━━━━━┷━━━━━━━┛
注:避孕用具和避孕药品,超过海关规定的自用合理数量部分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运或按货物进口程序办理报关及验放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三、为实现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税务总局正在开发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在系统推广应用之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四、对2006年开具的专用发票,在2007年4月30日前可按照原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