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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关于颁发《外经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22:58  浏览:89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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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关于颁发《外经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劳动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关于颁发《外经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总参谋部军务部:
按照劳动部《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劳培字〔1989〕33号)和《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劳培字〔1991〕6号)的要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中所列的外经贸行业工种范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组织制定了《外
经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业经审定,现颁布实施。
原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布的《经贸行业主要技术工种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

工 种 目 录
1.茶叶拼配工 初、中、高
2.京果类挑选检验工 初、中、高
3.生漆加工检验工 初、中、高
4.工艺蜡烛化蜡工 初、中、高
5.工艺蜡烛制蜡工 初、中、高
6.工艺蜡烛包装工 初、中、高
7.猪鬃加工检验工 初、中、高
8.马鬃尾及牛尾加工检验工 初、中、高
9.细尾毛加工工 初、中、高
10.笔料毛加工检验工 初、中、高



199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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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区街集体单位职工退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


广州市区街集体单位职工退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一九九○年四月十一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的规定,结合我市区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区街集体单位职工是指区、街两级经营管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含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法定保险,任何企业都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各级政府监督实施。补充养老保险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应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而定,以增强单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调动职工的劳动
积极性。
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实行专款专用,不上调,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退休条件
第四条 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下称交费)年限满十五年的职工,可以退休。
第五条 男满五十五周岁、女满五十周岁,交费年限满十五年,由医院证明,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经市劳动局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第六条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经市劳动局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年龄,但交费年限满十二年而不满十五年的职工,身体健康者可以继续工作,待交费年限满十五年后才办理退休。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八条 职工退休后,由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按月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给企业,再由企业发放给本人,直到死亡为止。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分为基础退休金和附加退休金两部分:
(一)基础退休金按职工本人退休时市所确定的全市区街集体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发给。
(二)附加退休金按职工本人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和交费年限计发,即交费年限每满一年加发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的1%。符合本办法第六条退休条件的,在上述待遇基础上,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另增发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的15%;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另增发本人退休时标准工
资的10%。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办法:
(一)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由所在单位缴纳,企业单位在营业外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缴纳的比例和计提基数的方式,原则上与市属集体企业相同。
缴纳的数额,包括职工个人交纳的保险金,由所在单位开户银行按月代扣缴,转入各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对逾期不缴的,按日加罚1%的滞纳金。如企业发生倒闭或没能力缴纳统筹金等情况,其退休职工的退休金由企业所在街的工业公司继续负责向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缴纳。



(二)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单位在职工当月工资中代为扣缴。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各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各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从退休基金统筹总额提取5%作为储备金,以便出现不测情况时调剂使用;提取1%作为管理费,用于各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办公开支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
第十一条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敷支出的差额部分,分别由区财政和市属集体企业退休统筹基金补贴70%和30%。
第十二条 交费年限是指单位和个人均已按本办法交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实际年份。交费累计满十二个月即为一年。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可计为交费年限:
(一)本办法实施前的固定工,按国家现行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
(二)本办法实施后从全民或大集体单位调入的职工,按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
(三)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可计算为军龄的年限。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不计为交费年限:
(一)没有正当理由未经批准而未交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
(二)停薪留职期间没有交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

第三章 补充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 盈利单位除对退休职工支付由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拔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外,可根据经济能力的大小,给退休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金不列入市、区补贴范围,不计征工资调节税、奖金税。
第十六条 对不超过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金,由企业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对超过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金,由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全年工资总额10%以内,在留利中提取。
第十七条 根据“贡献大、工龄长、补充多”的原则,由厂长(经理)提出补充养老保险金的分配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已到退休年龄,但交费未满十二年的职工,由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上年度区街集体企业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计发:交费年限每满一年发两个月平均工
资;交费年限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发一个月平均工资;交费年限不满半年的,发本人交纳的保险金。
第十九条 退休职工的医疗费由企业继续支付;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三百二十元,由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发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退休、退职、退养的职工,按本办法的退休待遇发给;但原退休金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可予保留,并列入统筹和市、区补贴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执行之日起,过去有关区、街集体单位职工退休、退职、退养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退休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由市、区的劳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0年4月11日

人事部、冶金工业部关于印发《冶金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 冶金工业部


人事部、冶金工业部关于印发《冶金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冶金工业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规定,在科学技术工作者中实行专业技术职称(即资格)制度。现将《冶金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冶金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时遵照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有关评审办法另文印发。



199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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