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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航道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5:39:39  浏览:90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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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航道管理条例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航道管理条例

(2004年9月23日徐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行安全、航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航道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规划、水利、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航道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航道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市航道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结合水资源等有关专业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规划,按照航道规划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航道及其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在用地计划中安排。
第七条 市航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通航标准、防洪标准和航运发展需要,拟定航道技术等级,按照航道技术等级管理权限经批准后作为航道管理和确定临河、跨河、过河设施、过船建筑物以及航道建设标准的依据。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 航道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航道及航道设施监测和养护工作,保证航道和航道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因维护航道及航道设施需要进行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扫床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阻挠和索取费用;因占地、毁林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航道养护施工时,应当在施工地段设置标志。
第九条 与通航有关的营业性疏浚、清障、打捞作业,其疏浚、清障、打捞物不得污染周围环境,不得弃置在航道、航道边坡以及航道岸坡向陆地10米范围内,并清运到指定地点。
第十条 整治河道涉及航道的,应当符合内河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事先征求航道管理部门的意见。
整治航道的,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航道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尺度和航道、船闸施工作业等航道通告。
第十二条 航道两侧绿化的建设和管理,由权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与通航有关的临河、跨河、过河设施,应当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航道技术等级要求,报航道管理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报经航道管理部门批准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书;
(二)设施所在位置的航道平面图;
(三)设施所在位置的航道断面图;
(四)设施的总体布置图。
航道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前款材料的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依法办理延期许可手续。逾期未开工建设又未办理延期许可手续的,航道管理部门依法撤销许可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建设与通航有关的临河、跨河、过河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越航道的桥梁,应当符合国家内河通航标准规定;跨越航道的电线(缆),应当符合江苏省架空电力、电信线跨河净高尺度要求;
(二)驳岸、渡口、抽(排)水站(井)、水位观察井,应当设置在通航水域以外,抽(排)水流的横向流速不得大于0.3米/秒;
(三)码头应当设置在航道顺直段,不得影响原有通航条件,并符合下列标准:
1.距航道交汇处的距离不得小于该航道等级标准船队的长度,与桥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2.码头前沿与航道中心线的最小距离分别不得小于:二级航
道75.5米,三级航道70米,四级航道60米,五级航道50米,六级以下航道40米;
3.码头长度必须保证相应航道等级标准船舶能够顺直靠岸并有回旋余地;
4.相邻码头之间距离分别不得小于:二级航道100米,三级航道90米,四级航道70米,五级航道60米,六级以下航道40米;
(四)河底管线埋设顶端的深度分别为:五级以上航道应当在规划河底标高2米以下,六级以下航道应当在规划河底标高1米以下,实际河底标高低于规划河底标高的,以实际河底标高为准。
第十五条 建设与通航有关的临河、跨河、过河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要求,报经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第十六条 航道、航道边坡及其外侧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标志、标牌和其他设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通航水域进行工程建设的,施工前应当通知航道管理部门参与监督放线;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航道管理部门参加。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施工遗留物,拆除临时搭建的设施。
第十八条 对妨碍通航、危及航行安全的桥梁,权属单位应当按照通航技术等级标准进行修复、改建。
因公路、航道、水利发展需要改建的,由改建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为保障航道畅通,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土、砂石和其他废弃物;
(二)损坏驳岸、护坡、测量标志、航标和其他标牌等航道设
施;
(三)损害航道绿化;
(四)在航标周围20米范围内种植高秆植物、修建建筑物和
堆放物品;
(五)在航道上设置固定渔具、围河养殖和种植水生植物;
(六)在航道边坡耕种农作物、装卸货物;
(七)在航道内以及湖区航道两侧各30米范围内采砂;
(八)其他侵占、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影响通航条件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船闸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污水、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设置渔网渔簖、从事捕鱼作业;
(三)取土、采砂、采石、种植、堆放和装卸货物;
(四)在灯杆、栏杆、闸室爬梯及树木上带缆;
(五)在闸室内违规使用明火、燃放鞭炮、敲凿和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碰撞、钩捣闸门;
(六)损害船闸航标、驳岸、护坡、栏杆、宣传标牌和其他船闸设施设备;
(七)摆摊设点。
第二十一条 船舶待闸、过闸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登记或者调度的船舶擅自进入引航道、强行进闸;
(二)在靠船墩和闸室停靠时,超越安全界限标;
(三)不服从船闸工作人员指挥调度,进、出船闸时超速、抢档、超越其他船舶。
装有危险品的船舶,在过闸前应当向船闸管理机构报告,过闸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按规定设置标志。
第二十二条 因生产排放、装卸作业等造成航道淤浅的,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负责疏浚。
第二十三条 航道规费的征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航道规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挪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至(六)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清除违章设施、障碍物、施工遗留物;对拒不清除的,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清除,清除费用由违章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损坏航道、航道设施的船舶,责令赔偿损失,拒不赔偿的,可以暂扣船舶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处罚,航道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航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 航道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擅自减免航道规费,或者坐支、挪用、私分航道规费;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五)不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航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河流、湖泊和运河内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水域。
“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和通信设施、过船建筑物、航道水文监测设施、航道测量标志、航道处(站)房、航道管理船舶停靠基地等设施。
“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渡槽、架空电缆线、水下电缆、管道、码头、驳岸、栈桥、护坡、滑道、房屋、涵洞、抽(排)水站、固定渔具等设施。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
月9日徐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徐州市航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徐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的说明
2004年10月22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徐州市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徐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4年9月23日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我受徐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条例》中的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航道规划
航道规划作为城市交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航运事业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按照1987年国务院制定的《航道管理条例》规定,国家航道规划由交通部编制,国务院批准;地方航道规划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省级政府批准。省辖市没有航道规划的编制审批权。该条例施行17年来,航道管理工作发生了很大变化,目前国家正在进行航道管理法立法调研。从江苏实际做法看,省交通厅编制的是干线航道规划,市交通局编制的是境内干线航道和支线航道规划。考虑到国务院《航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和与今后出台的航道管理法相衔接,《条例》第五条规定:市航道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结合水资源等有关专业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规划,按照航道规划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实施。
二、关于航道两侧绿化
长期以来,由于航道两侧绿化建设和管理责任不明,不少地方,特别是航道边坡、滩地,多数被村民种植作物,导致土质松软,雨水冲淤航道,对航道安全和防洪构成威胁。为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航道两侧绿化的建设和管理,由权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三、关于通航设施建设
目前,一些单位和个人在航道两岸擅自建设桥梁、渡口、码头等与通航有关设施的现象较为严重。有些设施不符合航道技术规范要求,降低了整条航道的通行标准,危及过往船只安全。为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对建设与通航有关的临河、跨河、过河设施的审批作了具体规定。鉴于实际管理中存在的当事人获得批准后迟迟不开工建设行为,为避免资源的闲置和浪费,《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了经批准建设项目的开工时间,以及对逾期未开工建设又不办理延期许可手续的处理办法。根据实践经验和国家通航标准要求,第十四条规定了具体建设通航设施应当遵守的技术规范。
四、关于危桥修复、改建
目前,我市航道上有各类桥梁388座,其中有的桥梁年久失修,妨碍通航甚至危及航行安全。为了及时修复、改建这些危桥,明确责任,《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妨碍通航、危及航行安全的桥梁,权属单位应当按照通航技术等级标准进行修复、改建。因公路、航道、水利发展需要改建的,由改建单位负责。
五、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为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利,促进依法行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应当追究责任的5种具体情形。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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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禁止赌博条例(修正)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禁止赌博条例(修正)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8日24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修正)

条例
第一条 为了禁止赌博,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赌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行为。
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必须严厉禁止。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查处赌博活动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查禁赌博应当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主管部门与各单位齐抓共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禁止赌博的责任,应当教育干部、职工自觉遵守本条例,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赌博,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禁止赌博列为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教育群众自觉遵守。
第六条 公民都有劝阻、制止、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者应当予以保护。
第七条 对积极制止、检举揭发、协助查处赌博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参加赌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警告。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参加赌博者个人一场输赢额在100元以上的,或者一场赌资在50元以上的,或者参加赌博3次以上的;
(二)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赌资、赌具的;
(三)为赌博活动通风报信、站岗放哨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参加赌博者个人一场输赢额在300元以上的,或者一场赌资在100元以上的,或者参加赌博5次以上的;
(二)携带凶器参加赌博的;
(三)在工作单位、公共场所和公共车船上进行赌博的;
(四)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赌资、赌具3次以上或者抽头取利的;
(五)为赌博人员充当保镖的;
(六)参赌人员阻碍公安人员查处赌博,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加赌博的,除依照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进行处罚外,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参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悔过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的;
(三)被胁迫、诱骗参加赌博的;
(四)未成年人参加赌博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从重处罚,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刑满释放后3年内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1年内参加赌博的;
(二)因赌博受治安管理处罚2次后又参加赌博的;
(三)流窜赌博的;
(四)组织、诱骗、胁迫他人赌博的;
(五)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六)其他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制止、检举揭发、查处赌博的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必须依法从严处罚。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对本单位、本辖区内赌博活动不制止,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仍放任不管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领导人或者主管人员的责任。
饭店、旅馆、车船、文化娱乐场所等单位或个人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利用电子游戏机或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方式从事奖钱奖物经营活动的,对业主、经营者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第十七条 赌资、赌具以及赌博所得财物一律没收,赌债一律废除。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出处罚裁决及执行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安人员在查处赌博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
对有侵吞赌资、敲诈勒索、徇情枉法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理。
第二十条 对受行政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决定
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甘肃省禁止赌博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甘肃省禁止赌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中“处7日以下拘留”和第十条中“处8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修改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
二、第十一条中“政纪处分”修改为“行政处分”;第十二条第(一)项中“公安、保卫部门”修改为“公安机关”;第十九条中“公安、保卫人员”修改为“公安人员”。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饭店、旅馆、车船、文化娱乐场所等单位或个人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利用电子游戏机或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方式从事奖钱奖物经营活动的,对业主、经营者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五、第十八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出处罚裁决及执行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禁止赌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9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远集团)《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缴税情况的专题汇报及相关问题的申请》(中远财金〔2001〕0674号)。为支持中远集团发展壮大,现将该集团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度起,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二、中远集团所属的105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2002年度由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远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远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远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 号   单 位 注册地
1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部 北京市东城区
2 广州远洋运输公司 广东广州市
3 上海远洋运输公司 上海市
4 天津远洋运输公司 天津市
5 青岛远洋运输公司 山东青岛市
6 大连远洋运输公司 辽宁大连市
7 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 天津市
8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上海市
9 中远集团财务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10 中远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11 中远实业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12 中远房地产开发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13 中远对外劳务合作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4 中远人力资源开发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5 中远海上电子设备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16 中远工业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7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8 中远国际贸易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9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大连公司 辽宁大连市
20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丹东公司 辽宁丹东市
21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湛江公司 广东湛江市
22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广州公司 广东广州市
23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青岛公司 山东青岛市
24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秦皇岛公司 河北秦皇岛市
25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连云港公司 江苏连云港市
26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27 中国上海外轮代理公司 上海市
28 中国大连外轮代理公司 辽宁大连市
29 中国广州外轮代理公司 广东广州市
30 中国青岛外轮代理公司 山东青岛市
31 中国湛江外轮代理公司 广东湛江市
32 中国宁波外轮代理公司 浙江宁波市
33 中国南京外轮代理公司 江苏南京市
34 中国江阴外轮代理公司 江苏江阴市
35 中国安庆外轮代理公司 安徽安庆市
36 中国丹东外轮代理公司 辽宁丹东市
37 中国日照外轮代理公司 山东日照市
38 中国海门外轮代理公司 浙江台州市
39 中国漳州外轮代理公司 福建漳州市
40 中国湄州湾外轮代理公司 福建莆田市
41 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扬州分公司 江苏扬州市
42 中国镇江外轮代理公司 江苏镇江市
43 中国南通外轮代理公司 江苏南通市
44 中国张家港外轮代理公司 江苏张家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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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50 中国汽车运输北京物资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51 中国汽车运输北京晋煤外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52 中国汽车运输天津公司 天津市
53 中国汽车运输廊坊公司 河北廊坊市
54 中国汽车运输武汉公司 湖北武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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