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25:03 浏览: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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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要求依法强化国家对药品生产、经营和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为加强药品市场管理,整顿和规范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中药
材市场的整顿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必须高度重视对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药品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当前,制售假劣药品、非法经营药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已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损害国家利益,扰乱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影响了社会安定及党和人民政府的声誉,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打击。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
是保障人民群众用药方便、安全的需要,也是保持市场稳定、社会稳定,保证改革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切实负起责任。
二、做好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整顿工作
1、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本地已登记注册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整顿,严格按照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条件和程序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要坚决取缔。
2、申请从事药品生产业务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3、申请从事药品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4、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申请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但不得从事药品的生产和批发业务(依法批准在中药材专业市场从事中药材批发业务的除外)。
三、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
1、严禁非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擅自从事药品生产、批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予以取缔,决不姑息迁就。对承包给个人经营的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要坚决制止,并依法处罚。
2、严禁从非法经营单位和个人手中采购药品。对药品购销活动中利用回扣、折扣、佣金进行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坚决打击。
3、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活动。要与公安、卫生、医药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对违法分子依法严惩,并选择有影响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4、加强药品广告管理。对违反药品广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夸大宣传疗效、误导消费者使用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
四、进一步加强对中药材市场的管理
1、对现有的中药材市场进行整顿,禁止设立中药材市场以外的其他药品市场。
2、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品种的管理。禁止出售国家限制销售的甘草、杜仲、麝香、厚补等中药材和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对非法出售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3、加强市场监督检查,把住质量关。对在市场上销售假劣药品的,要依法严厉处罚,并取消其经营资格。
这次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是国家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及时、有效地完成任务。整顿情况于1995年2月20日前报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
1994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七届一次第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七届一次第2号)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8年4月8日选出:
委员长
万 里
副委员长
习仲勋 乌兰夫(蒙古族) 彭 冲 韦国清(壮族)
朱学范 阿沛·阿旺晋美(藏族) 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藏族)
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 周谷城 严济慈
荣毅仁 叶 飞 廖汉生(土家族) 倪志福
陈慕华(女) 费孝通 孙起孟 雷洁琼(女) 王汉斌
秘书长
彭 冲(兼)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光训 马万祺 马木托夫·库尔班(维吾尔族)
马 洪 马腾霭(回族) 王永幸 王 伟
王秉鋆(布依族) 王金陵 王厚德 王润生
王 猛 王耀伦(苗族) 扎喜旺徐(藏族)
区棠亮(女) 邓家泰 厉以宁 平措汪杰(藏族)
叶叔华(女) 叶笃正 史来贺 冯之浚(回族)
朱 荣 朱德熙 伍觉天 任新民 刘大年
刘东生 刘有光 刘 伟 刘延东(女) 刘念智
江 平 许家屯 许嘉璐 孙敬文 阴法唐
李学智 李 朋 李 贵 李剑白 李宣化
李桂英(女,彝族) 李崇淮 李 清 李 琦
李瑞山 杨立功 杨纪珂 杨 明(白族)
杨初桂(女,侗族) 杨 波 杨烈宇 杨海波
杨 浚 杨 铿 吴大琨 吴仲华 何 英
何浣芬(女) 邹 瑜 宋一平 宋则行 宋汝棼
宋承志 张再旺 张有隽(瑶族) 张 忱(女)
张承先 张 挺 陈 先 陈宗基 陈舜礼
陈邃衡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林涧青 郁 文
周占鳌 孟连崑 赵复三 赵 修 郝诒纯(女)
胡代光 胡克实 胡绩伟 胡德华(女) 蚁美厚
段苏权 姚 广 姚 峻 贺进恒 贺敬之
秦 川 袁雪芬(女) 莫文祥 顾 明 钱 敏
徐运北 徐采栋 徐起超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
高 修 高登榜 郭力文(女) 郭秀珍(女) 陶 力
陶大镛 陶爱英(壮族) 黄玉昆 黄志刚
黄顺兴 曹龙浩(朝鲜族) 曹思明 符 浩
章文晋 章师明 章瑞英(女) 清格尔泰(蒙古族)
梁灵光 彭清源 董建华 董耐芳(女) 董辅礽
董寅初 傅奎清 曾 涛 谢怀德 谢铁骊
楚 庄 蔡子民 熊 复 颜金生 潘 焱
霍英东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88年4月8日于北京
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做好信息系统检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做好信息系统检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9年5月4日 证监信息字[1999]7号
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公司:
中国证监会《关于检查〈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落实情
况的通知》(证监信息字[1999]3号)已经下发,现将执行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的目的在于增强证券经营机构、基金公司防范和化解系统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信息系统的安全水平。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公司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
亲自抓,并将落实《规范》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有机结合起来,把各项工作抓
紧抓细。
二、《规范》落实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公司法
定代表人要签署《〈规范〉》落实和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承诺书》(附后),
保证资金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信息系统达到《规范》要求。该承诺书自承
诺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由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报备中国证监会后存档,负责监督执
行,作为今后年检的重要参考。
三、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公司要按照《证券经营机构总部及营业部〈规范〉
落实情况自查项目》的要求, 于1999年5月20日前完成对总部及所属证券营业部信
息系统的检查,列出问题清单;并对所列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和实施计划时间表。
四、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公司要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各地监管机构对《规
范》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的过程中,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报告;
现场检查结束后,被检查单位的主要领导和技术负责人需在现场检查表上签字。
五、各证监经营机构、基金公司要设立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总指挥,负责
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总体协调和处理计算机2000年问题突发事件的现场决策;
研究制定全面、 科学、 实用的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应急计划。中国证券业解决
计算机2000年问题已进入系统复查、更新和应急计划研究制定阶段,各证券经营机
构、基金公司要加强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组织协调,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
署,在1999年7月至9月底完成应急计划的制定和演习,10月至12月完成应急计划的
拾遗补缺。
《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
管理规范》落实和解决计算机
2000年问题工作承诺书
为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有效地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切实防范和化解系统风险,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本公司郑重承诺:
一、保证《规范》落实工作所需人员、资金、措施到位,依照中国证监会统一
部署,按时完成本公司(包括总部及所属证券营业部)《规范》落实和计算机2000年
问题的检查、测试和应急计划制定、演习等工作。
二、对本公司拟出售的证券营业部,在其被收购工作完成以前,其《规范》落
实和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将与本公司其它证券营业部同步进行。
三、对本公司拟收购的证券营业部,在其被收购工作完成以后,其《规范》落
实和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将与本公司其它证券营业部同步进行。
四、对本公司受委托托管的证券营业部,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其落实《规范》
和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本公司将积极配合委托人和该营业部所属法人进行。
五、由于人员、资金、措施的原因导致本公司没有落实《规范》和解决计算机
2000年问题的责任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
六、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单 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