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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5:55:44  浏览:87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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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做好《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工作,并将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及时反馈给总局,以便于修改完善。
  附件:
  1.表证单书(HY01至HY17)(略)
  2.流程图(一至八)(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


概 述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精神,规范全国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根据货物运输行业税收管理的特点,分为资格认定审验、发票管理、税款征收、数据采集传输四部分,包含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税收业务和县、市、省、总局四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主管税务机关业务由文书受理、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税收管理四个岗位完成,县、市、省、总局四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和征管部门完成。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行一人多岗或一岗多责。

第一章 主管税务机关

  1.1资格认定、审验
  1.1.1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1.1.1.1受理
  “受理”工作由文书受理岗位完成
  一、对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发放《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要求其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五)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自有运输工具明细表及购买发票或行车证复印件;
  (七)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八)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交纳税人;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
  三、将《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2日内(从受理之日计算,下同)传递给税收管理岗位。
  四、收到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
  1.1.1.2审核
  “审核”工作由税收管理岗位完成
  一、收到文书受理岗位传递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其是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上一年度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退回文书受理岗位。
  三、收到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文书受理岗位。
  1.1.2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1.1.2.1受理
  “受理”工作由文书受理岗位完成
  一、对申请办理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的单位,发放《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要求其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收到中介机构报送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交中介机构;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
  三、将《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及附送资料2日内传递给税收管理岗位。
  四、收到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通知中介机构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
  1.1.2.2审核
  “审核”工作由税收管理岗位完成
  一、收到文书受理岗位传递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其是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事中介业务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三)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四)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退回文书受理岗位。
  三、收到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文书受理岗位。
  1.1.3自开票纳税人审验
  1.1.3.1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1.1.3.1.1受理
  “受理”工作由文书受理岗位完成
  一、对前来年审的纳税人发放《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要求其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发票领购簿;
  (四)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五)年度财务报表;
  (六)自有运输工具变化情况;
  (七)《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
  (八)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交纳税人;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未按时报送的将信息传递给税收管理岗位。
  三、将《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附送资料2日内传递给税收管理岗位。
  四、收到批复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1.1.3.1.2审核
  “审核”工作由税收管理岗位完成
  一、收到文书受理岗位传递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联系电话等。
  (二)纳税情况。包括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
   (三)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四)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自开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报送情况等。
  二、审核后,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收到批复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文书受理岗位。
  1.1.3.2自开票纳税人日常审验
  “日常审验”工作由税收管理岗位完成
  一、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书面意见,并填制《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连同证明材料上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
  (一)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
  (二)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四)不能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违反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七)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收到批复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及相关资料后,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2日内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1.1.4代开票中介机构审验
  1.1.4.1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
  1.1.4.1.1受理
  “受理”工作由文书受理岗位完成
  一、对前来年审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发放《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要求其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发票领购簿;
  (四)年度财务报表;
  (五)《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
  (六)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收到代开票中介机构报送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交代开票中介机构;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代开票中介机构,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未按时报送的将此信息传递给税收管理岗位。
  三、将《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附送资料2日内传递给税收管理岗位。
  四、收到批复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通知代开票中介机构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对被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中介机构,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1.1.4.1.2审核
  “审核”工作由税收管理岗位完成
  一、收到文书受理岗位传递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代开票中介机构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联系电话等。
  (二)代开发票及纳税情况。包括本年度代开发票金额、代征税额、解缴税额和欠缴税额,代开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报送情况等。
  (三)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四)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代开、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
  二、审核后,在《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收到批复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文书受理岗位。
  1.1.4.2代开票中介机构日常审验
  “日常审验”工作由税收管理岗位完成
  一、对已具有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单位,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取消其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书面意见,并填制《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连同证明材料上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
  (一)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在代开发票同时代征税款的;
  (二)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缴纳和解缴各项税款的;
  (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四)不能妥善保管、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收到批复的《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及相关资料后,对被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中介机构,2日内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1.2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所列各项工作由发票管理岗位完成
  1.2.1 发售发票
  (一)对申请领购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向其发放《发票领购单》(HY10),并要求其提供加盖“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标识的《发票领购簿》(HY11)、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存根联。
  对首次领购发票的,要求其报送财务印章、开票人专章或中介机构开票人专章印模,并核定其用票种类(“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代开统一发票”)。
  (二)受理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发票领购单》(HY10)及其他资料,查验发票领购簿上是否加盖“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标识及发票使用情况。
  (三)查验无误后,在《发票领购单》(HY10)上签章确认,将发票、《发票领购簿》(HY11)和《发票领购单》(HY10)交纳税人。
  1.2.2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一、对申请开具发票的代开票纳税人,要求其填写《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HY1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货物运输合同;
  二、对代开票纳税人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HY12)上签章确认,告知其持《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HY12)到税款征收岗位缴纳税款。
  三、查验代开票纳税人提供的完税凭证后,为其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代开统一发票”,加盖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将发票联、抵扣联和完税凭证交纳税人。
  四、发票整本使用完毕后,将存根联与《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HY12)、货物运输合同等相关资料一同归档。
  发票的领取、发放、保管、停止供应、恢复供应、收缴、核销、挂失、查验、工本费收取和违章处理等按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1.3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工作由税款征收岗位完成
  1.3.1 受理申报
  1.3.1.1自开票纳税人申报
  一、收到自开票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有关证件、资料后,审核其是否齐全。纳税申报表、有关证件、资料包括:
  (一)纳税申报表;
  (二)《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3)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
  (三)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四)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五)地方税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纳税人已报送申报表但相关资料报送不全的,受理申报并告知其补正。
  三、对《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3)电子信息进行审核校验,并传递给发票管理岗位(代开票人员)。经审核有错误的,责令自开票纳税人改正。
  1.3.1.2代开票纳税人申报
   一、收到代开票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有关证件、资料后,审核其是否齐全。纳税申报表、有关证件、资料包括:
  (一)纳税申报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三)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四)地方税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纳税人已报送申报表但相关资料报送不全的,受理申报并告知其补正。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实行简易申报,即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和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即视同申报。
  1.3.2 征收税款
  1.3.2.1征收自开票纳税人税款
  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税款征收的有关规定办理。
  1.3.2.2征收代开票纳税人税款
  一、征收定额税款
  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税款征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征收代开票税款
  根据《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HY12)上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按照规定的征收率,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所得税。
  三、清算
  按月或按季对代开票纳税人缴纳的定额税款和代开票税款进行清算。如代开票取得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以开票时缴纳的税款为准,不再征收定额税款;如代开票取得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则补缴定额与代开票取得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差额部分。
  1.3.2.3代开票中介机构解缴税款
  一、收到代开票中介机构报送的代征税款报告表、有关证件、资料后,审核其是否齐全。代征税款报告表、有关证件、资料包括:
  (一)代征税款报告表;
  (二)《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4)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
  (三)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四)与代征税款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五)地方税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 代开票中介机构已报送代征税款报告表但相关资料报送不全的,告知其补正。
  三、对《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4)电子信息进行审核校验,并传递给发票管理岗位(代开票人员)。经审核有错误的,责令代开票中介机构改正。
  1.4 信息采集传输
  1.4.1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传输
  “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传输”工作由发票管理岗位(代开票人员)完成。
  一、发票管理岗位(代开票人员)根据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5),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当日将清单信息采集到系统中并生成清单的电子信息。
  二、每月16日前,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将税款征收岗位传递的《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3)、《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4)和《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本岗位上月开具的发票信息,HY15)电子信息进行汇总,并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1.4.2国家税务局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采集传输
  “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采集传输”工作由税款征收岗位完成。
  每月16日前,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将《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HY16)电子信息进行汇总,并报送上一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第二章 县级税务机关

  2.1资格认定、审验
  2.1.1自开票纳税人审批
  “审批”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条件且由本级审批的:
  1.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
  2.填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
  3.在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HY11)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
  4.将上述资料、证件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5.将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或行车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存档。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但由上级审批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退回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2.1.2代开票中介机构审核
  “审核”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二)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退回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2.1.3自开票纳税人审验
  2.1.3.1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年审”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合格且由本级批准的:
  1. 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上签署意见,并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及《发票领购簿》(HY11)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经审核合格但由上级批准的,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经审核不合格且由本级批准的:
  1.暂缓通过年审,要求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
  2.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理;整改不合格的:
  (1)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上签署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意见,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四)经审核不合格但由上级批准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二、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复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2.1.3.2自开票纳税人日常审验
  “日常审验”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属实且由本级批准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上签署意见后,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经审核属实但由上级批准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
  (三)经审核不属实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复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2.1.4代开票中介机构审验
  2.1.4.1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
  “年审”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二、审核后,在《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上签署年审合格或不合格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复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2.1.4.2代开票中介机构日常审验
  “日常审验”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的《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属实的,在《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二)经审核不属实的,在《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复的《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下一级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岗位。
  2.2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由征管部门完成
  发票领取、发放、保管、核销、检查等按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2.3数据汇总传输
  2.3.1地方税务局数据汇总传输
  “数据汇总传输”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通过《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等系统,汇总主管地方税务局上传的《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5)、《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3)和《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4),并进行审核校验,将汇总并审核校验后的电子信息按以下情况进行传递:
  一、实行县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信息交换模式的,县级地税局于每月20日前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同时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传递登记表》(HY17)上登记。
  二、实行市级或省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信息交换模式的,县级地税局于每月18日前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上传市级地方税务局。
  2.3.2国家税务局数据汇总传输
  “数据汇总传输”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区县级交换信息的,区县级国家税务局收到地方税务局传递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后,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传递登记表》(HY17)上登记。
  二、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汇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
  三、当月22日前,将收到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和汇总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数据直接上传至省级国家税务局,并将该区县级税务局名称和上传时间等信息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备查。

第三章 市级税务机关

  3.1资格认定、审验
  3.1.1自开票纳税人审批
  “审批”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县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1.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
  2.填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
  3.在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HY11)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
  4.将上述资料、证件传递给县级地方税务局;
  5.将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或行车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存档。
  (二)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退回县级地方税务局。
  3.1.2代开票中介机构审核
  按照“2.1.2代开票中介机构审核”程序办理。
  3.1.3自开票纳税人审验
  3.1.3.1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年审”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县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合格的:
  1. 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上签署意见,并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及《发票领购簿》(HY11)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县级地方税务局。
  (二)经审核不合格的:
  1.暂缓通过年审,要求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
  2.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理;整改不合格的:
  (1)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上签署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意见,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县级地方税务局。
  3.1.3.2自开票纳税人日常审验
  “日常审验”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县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属实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上签署意见后,传递给县级地方税务局。
  (二)经审核不属实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县级地方税务局。
  3.1.4代开票中介机构审验
  3.1.4.1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
  按照“2.1.4.1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程序办理。
  3.1.4.2代开票中介机构日常审验
  按照“2.1.4.2代开票中介机构日常审验”程序办理。
  3.2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由征管部门完成
  发票领取、发放、保管、核销、检查等按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3.3数据汇总传输
  3.3.1地方税务局数据汇总传输
  “数据汇总传输”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汇总县级地方税务局传递来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并进行审核校验,将汇总并审核校验后的电子信息按以下情况进行传递:
  一、实行市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信息交换模式的,市级地税局于每月22日前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同时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传递登记表》(HY17)上登记。
  二、实行省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信息交换模式的,市级地税局于每月20日前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上传省级地方税务局。
  3.3.2国家税务局数据传输
  “数据传输”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地市级交换信息的,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收到地方税务局传递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后,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传递登记表》(HY17)上登记。
  二、将收到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于当月22日前,直接上传至省级国家税务局。

第四章 省级税务机关

  4.1资格认定、审验
  4.1.1代开票中介机构审批
  “审批”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1.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上签署意见;
  2.填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
  3.在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HY11)上加盖“代开票中介机构”确认专用章;
  4.将上述资料、证件传递给市级地方税务局;
  5.将营业执照复印件、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存档。
  (二)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退回市级地方税务局。
  4.1.2代开票中介机构审验
  4.1.2.1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
  “年审”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县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合格的:
  1. 在《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上签署意见,并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及《发票领购簿》(HY11)上加贴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合格标识。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市级地方税务局。
  (二)经审核不合格的:
  1.暂缓通过年审,要求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2.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理;整改不合格的:
  (1)在《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上签署取消其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意见,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代开票中介方机构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市级地方税务局。
  4.1.2.2代开票中介机构日常审验
  “日常审验”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的《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属实的,在《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上签署意见后,传递给市级地方税务局。
  (二)经审核不属实的,在《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市级地方税务局。
  4.2发票检查
  “发票检查”由征管部门完成
   省级地方税务局不定期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纳税人和下级地方税务局的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情况进行检查。
  4.3数据汇总传输
  4.3.1地方税务局数据汇总传输
  “数据汇总传输”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每月20日前,汇总市级地方税务局上传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并进行审核校验,将汇总并审核校验后的电子信息传递同级国家税务局,同时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传递登记表》(HY17)上登记。
  4.3.2国家税务局数据汇总传输
  “数据汇总传输”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省级国家税务局收到地方税务局传递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后,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传递登记表》(HY17)上登记。
  二、省级国家税务局于每月23日开始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传递的数据和各地上传数据进行提取、清分,并将跨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HY16)和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上传国家税务总局。

第五章 国家税务总局

  数据比对
  “数据对比”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收到省级国家税务局传递的跨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HY16)和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每月进行全国发票信息的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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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和自然科学基础研究以及应用基础研究领域。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具有省内先进水平以上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高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等),经过生产、应用或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普及、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创造性地应用新技术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中,有所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成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六)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理论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综合效益的;
(七)具有较高科学水平和实用价值的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第四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等奖。具有科学技术独创性或填补国内空白,技术难度大,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并在成果推广应用中转化快、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二)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对促进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取得较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三等奖。有一定技术难度,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对促进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有积极作用,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授予工作和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六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按以下规定申报:
(一)市属各单位和全市性学术团体完成的项目,按隶属关系或行业归口向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办或市科协申报;县(区)属单位完成的项目,向县(区)科委申报;
(二)国家部、委或外省、市(地区)等驻市单位完成,并为我市经济建设或社会事业做出贡献的项目,向对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办或所在地的县(区)科委申报;
(三)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和其他单位完成的项目,向对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办或所在地的县(区)科委申报。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申报,如其中某个子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也可以单独申报。
第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办和市科协以及县(区)科委对申报项目应予受理,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八条 经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的项目,应当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进步复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获得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发给相应的奖励证书及资金。奖金数额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2000元。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可以会同市财政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提高奖金数额。
第十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课题组按贡献大小分配,主要完成人员所得的奖金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80%;获奖项目属个人完成的,奖金全部发给个人。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不重复发放,按最高奖金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当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市财政专项拨款,列入市财政年度支出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获得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经查明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行为的,撤销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由申报单位或主管部门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7月20日市政府发布的《南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洪政发〖1988〗47号)同时废止。



1998年12月20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南政〔2005〕综256号
[ 2005-11-25 15:31:39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研究林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4〕25号)、《关于研究进一步推进林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会议纪要》(〔2005〕47号)和省长办公会议《关于推进我省林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有关事项》(〔2005〕13号)的精神,根据全省林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我市林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按照全省林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的要求,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从有利于林区公路的发展、有利于繁荣山区经济、有利于社会安定稳定出发,立足长远、着眼发展、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稳妥推进全市林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
二、改革内容
全市现有林区公路4092公里(含林区企业生产经营专用公路);现有林区公路管理机构11个,在职职工706人,离退休人员785人(其中离休人员18人),职工遗属212人。改革所需资金,除省上补助外,其余由各县(市、区)统筹解决。主要内容:
1、调整养护管理职能。在2006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将通往县(市、区)、乡(镇)、村的林区公路,全部移交给交通部门,列入农村公路网,按现行农村公路养护体制进行统一规划、养护、管理,不得弃养。属于林区企业生产经营专用公路,由使用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林业公路养路费的返还,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林区公路从林业部门正式移交到交通部门为截止时间。
2、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在职人员实行全员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达到内部退养条件的,按规定实行内部退养;退休和退养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同时,要妥善处理好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历史遗留等问题。
3、职工再就业工作。各级政府及林业、交通、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做好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林区养路职工再就业工作。对自愿组建公路养护实体的分流职工,可以按照新的机制优先参与承包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三、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
1、要高度重视。林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涉及众多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的经济发展和安定稳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抽调林业、交通、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编办等单位成立改革工作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改革方案。林业、交通两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协调与配合,做好改革衔接工作,确保各项改革顺利推进。
2、要做好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切实维护好广大养路职工的切身利益,确保稳定。在方案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根据各县(市、区)自身的财力,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和配套的工作措施,并注意保护和发挥好现有林区公路养护队伍职业风范、文化氛围及基础骨干力量的作用,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要注意做好在职人员分流安置和内部退养人员管理等工作。
3、要按时完成。顺昌县应在10月份完成改革任务。其它县(市、区)的实施方案应于11月底前报送市政府,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申请改革资金补助;要求2006年8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务,2006年底前做好改革的全面扫尾工作。


二○○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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