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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5:00:07  浏览:91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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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3]92号
2003-7-17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搞好学习、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本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协调、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总局。

附件: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
1.开业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账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二)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率;
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四)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四条的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
第六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第七条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第八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
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三)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四)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五)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九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第三章 激励与监控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十一条 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四)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五)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第十二条
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
(三)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四)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
(五)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
(六)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七)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第四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五条 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其所管辖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两个年度评定一次。
第十六条
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以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本项工作的协作,对各自初步确定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税收征管改革后,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设置不一致的,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
第十八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各自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分别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研究后予以确定并告知有关各方。
第二十条
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选择适当方式将A级纳税人的名单予以公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向社会提供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查询。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A、B、C级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即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日内”、“年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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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开展迎峰度夏节约用电实施方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5]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开展迎峰度夏节约用电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佛山市开展迎峰度夏节约用电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我市电力供需矛盾异常突出,全市已在1月份开始实施大规模的错峰用电。随着气温的逐步升高,即将迎来新一轮的用电高峰。为强化全社会节约用电、有序用电的意识,大力开展节约用电和节能降耗工作,努力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制定佛山市迎峰度夏节约用电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节约用电,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业。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及用电量的逐年增加,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关系已成为重要的课题。节约用电,将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符合环保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有利于减轻我市电网的负荷压力,缓解能源短缺状况;有利于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节约用电工作的开展非常必要而且意义重大。
二、主要措施和要求
  (一)大力宣传节电法律法规,积极推广节电常识和经验
  1、市经贸局、广电集团佛山供电分公司、市科协、佛山日报等单位联合向全市发出节约用电倡议书,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相关法规、文件及节电先进典型和经验,让依法节能、积极节电的观念和常识进入各行各业和每个家庭。
2、各新闻媒体当前要突出宣传节约用电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营造浓厚的节电氛围,强化全社会节约用电、科学用电、安全用电、有序用电和提高电能利用效率的意识。
3、市科协和供电分公司组织制作节电科普小册子和宣传画,发放至各企业、学校和商场等基层单位及各居民小区,积极扩大宣传效果。

4、大力提倡制冷空调设置上调1~2摄氏度,人人节约用电。让依法节能、节电的意识进入各行各业和每个家庭,形成全社会节能、节电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节约用电水平。

(二)加强基础管理,完善管理制度
  抓好节电基础管理是企业节能降耗提高效益的有效手段。一般企业要配备节电管理人员,重点用电企业应落实专门机构管理。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和完善用电定额、能源计量和考核奖惩等制度。各主管部门在做好组织和督促工作的同时,工业企业要充分利用峰谷电价差,合理调整各时段的用电负荷,提高用电负荷率,减少成本和增加效益。
  (三)抓好用电大户的节电监测和考核工作
  抓好用电大户的节电工作,是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的一项举足轻重的措施。要求年耗电3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电大户要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主要产品单位电耗,提高用能水平和经济效益。并要按照国家《节约用电管理办法》规定开展用电平衡技术测试,企业要根据电平衡测试结果,及时制订并实施切实可行的节约用电措施。对那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应淘汰用电设备的企业,督促其进行整改。从严控制高耗能项目建设,现阶段对没有能源条件支撑的钢铁、造纸、水泥、电镀、印染、冶炼、化纤等高耗电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根据网供电量平衡情况,确定是否受理其扩建报装。对新报装的其它电力用户要按规定配置足够容量的无功补偿装置,对未配置无功补偿装置或配置容量不足的用户,电力部门不予验收供电。电力部门还要加强对用户功率因数的核查,并按规定奖惩。
(四)积极推广使用节电新技术

要以管理为基础,以节能技改为突破口,依靠科技进步,积极推广应用节电新技术和新设备。工业企业尤其是耗电大户要抓好改革落后的生产工艺、改造低效耗能的设备、改进操作技术和优化产品设计、积极改用太阳能、蒸汽制冷、余热回收及综合利用等节能工作。
(五)切实抓好社会节电措施的落实

“节约用电,人人有责”,并非仅是一句口号,而是要认真落实措施,变口号为自觉行动,实现社会节电。首先,各机关单位要带头做好节约用电的表率,要从自身做起,严格遵守节约用电的相关规定,及时关停空调、电脑、电灯等用电设备,养成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其次,各工业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节电规划,大力推广应用节电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在开展节约用电的同时,要合理组织生产,科学利用电能,充分利用电网谷期多安排生产用电,减轻电网高峰压力,降低生产成本,并做好能耗管理、节电改造等工作。第三,各宾馆、酒楼、商场等第三产业要积极开展各项节电宣传和节电改造活动。对中央空调配套的主要风机、水泵未采用变频调速等先进节电技术的单位,有关部门要督促其做好节电技改工作。在夏季用电高峰时期,要尽量减少使用制冷设备,严格控制制冷空调负荷,确需开启空调的,要合理设置空调温度,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摄氏度。第四,每个家庭都要加强节电意识,做到人走关灯,要多用节能灯具,多用节能家电,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节约每度电。第五,公共场所要狠抓节电措施的落实,在晚峰期间(18时30分-21时30分),所有城市景观照明、城市光亮工程、悠闲活动广场等减少照明用电50%(重大节、假日除外);各娱乐场所、酒楼减少30%的霓虹灯或照明用电;商业类、住宅小区的所有霓虹灯一律关停。各行政事业单位,晚上一律关闭景观照明。同时,要加强路灯管理,控制路灯照明时间。
(六)继续加强错峰用电和顶峰发电的管理

各区要继续加强错峰用电的管理,供电部门要加大错峰用电检查的力度,同时,要加快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的进度,实现用科学手段进行错峰用电的管理,对违反错峰用电的坚决执行相应的停电处罚措施。各地方电厂要组织力量,加强机组的管理和检修工作,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坚决服从调度部门的统一指挥,按要求顶峰发电。

三、组织管理

(一)节约用电是一项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的事业,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节约用电的实施主体是全市范围内所有用电单位和家庭,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电大户为重点考核单位。  

(二)由市经贸局、市科协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广电集团佛山供电分公司、电建集团等组成佛山市节电工程指导工作小组。日常工作主要由市经贸局电力资源科会同佛山供电分公司市场及客户服务部负责。
  (三)各区经贸局要会同本区供电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区的节电工作。各企业要明确负责部门和人员,以有效组织和开展本单位的节电工作。



关于世界银行贷款“科技发展项目”的若干原则

国家计委


关于世界银行贷款“科技发展项目”的若干原则
1992年12月20日,国家计委

前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计外资[1991]1312号和计外资[1991]1572号文,为保证世界银行贷款“科技发展项目”的顺利进行,经与财政部协商,特制定以下原则。

一、项目的名称、性质、目的和任务
按照国务院的批复,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项目名称为“科技发展项目”。
“科技发展项目”是我国第一次大规模利用外资,加速科技成果商品化和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科技项目。其目的是探索科技与经济有效结合的机制,强化科研与生产的结合,提高我国工业生产技术的开发能力和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开发科研成果转化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需要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促进对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为我国下一世纪工业腾飞奠定技术和人才基础。
利用世行贷款主要是在相关技术领域,依托国家部分骨干科研院所、大学以及企业,通过完善其科研成果向工业生产转化的工程化验证环境和能力,建设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对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后续的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持续不断地为产业提供成套的工程化研究成果。

二、项目的建设方针、子项目选择条件与重点领域
项目的建设方针是充分利用现有设施,选择有限目标,突出重点,择优支持,集中投资,注重实效,鼓励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建设或企业资助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项目将重点支持对我国国民经济建设有全局影响的电子信息技术及其应用、化学工程与新材料、能源的高效利用与环保等三大领域的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以及利用部分贷款加强计量科学研究和提高计量测试能力的基础设施建设。
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申报的子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具备必要的配套、支持条件。
贷款建设工程研究中心涉及的重点技术领域按国家计委科技司计科技函[1992]063号文执行。

三、项目建设规模、配套资金与贷款条件
“科技发展项目”的贷款总额为2.2亿美元,其中2亿美元用于建设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中央“计量”项目;其余贷款主要用于“科技发展项目”的风险投资,其使用另行安排。
有关部门、单位申报的子项目必须具有相应的国内配套资金。在子项目的总投资规模中,原则上申请世行贷款金额与国内配套资金的比例为1:1左右。国内配套资金是否落实,是最终批准子项目的必要条件之一。
世行贷款原则上为长期优惠贷款,贷款的具体条件在审批项目的后期再行明确。
子项目所用世行贷款本息的偿还,原则上立足于自还,国家酌情予以支持。其具体偿还条件,在批复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予以确定。

四、项目的管理与执行程序
“科技发展项目”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协助下,由国家计委协调和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负责其内部子项目的组织协调。
项目的执行程序是:
1.各有关部门、单位据此文制定相应的贷款工作计划、项目的轮廓设想和推荐备选的子项目;
2.各有关部门、单位在自行对子项目评审的基础上,向国家计委优先提出成熟的子项目建议书;
3.国家计委收到子项目建议书后,组织专家对申请的子项目进行实地评审,与世行协商后,批复子项目立项;
4.对于批准立项的子项目,由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将专家论证意见与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上报国家计委,同时抄送财政部和有关部门;
5.国家计委批复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对外谈判工作,由财政部、国家计委统一组织安排。具体事宜将另文布置;
7.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之后,进入项目的实施阶段,原则上按《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条款,以及与世行达成的有关协议执行。

五、项目进度
“科技发展项目”的国内工作分子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实施和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1.子项目立项阶段。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向国家计委上报本系统内的子项目轮廓设想与使用贷款工作计划,在三个月内,上报子项目建设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阶段。国家计委发出子项目立项通知后的三个月内,有关部门、单位需上报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3.子项目实施阶段。国家计委批复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批复意见,在四年内全面完成子项目的建设任务;
4.有关单位完成子项目建设任务之后,需正式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并由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上述原则规定,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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