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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民航安全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31:11  浏览:99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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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民航安全的通告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公安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民航安全的通告
1993年12月6日,民航总局、公安部

为维护民用航空治安秩序,保障飞机和旅客的安全,遵照国务院《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旅客将枪支(含各种仿真玩具枪、枪型打火机及其它各种类型的带有攻击性的武器)、弹药、军械、警械、管制刀具、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危险溶液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带上飞机或夹在行李、货物中托运。凡携带或夹带上述危险品的,一经查出,即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旅客乘坐飞机时,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等各类刀具,以及钢锉、铁锥、斧子、短棍、锤子等)一律放入行李中托运,不得随身携带。对故意隐匿的,一经查出,即交公安机关处理,误机损失由旅客自行负责。
三、除国家规定的免检人员外,所有乘坐民航飞机的旅客必须接受安全检查。民航工作人员,驻机场检查、检验单位工作人员进入旅客隔离区,必须持有民航总局或机场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隔离区通行证。上述工作人员乘坐飞机时,必须按普通旅客接受安全检查。
四、旅客乘坐国内航班时,必须经过指定的安检通道接受安全检查。
五、旅客乘坐国内航班必须按规定时间提前到达机场,凭客票及本人身份证件办理乘机手续。头等舱旅客可随身携带两件手提行李,普通舱旅客只准随身携带一件手提行李。体积不超过20×40×55厘米,重量不得超过5公斤,超过上述件数、体积、重量的,按规定作为行李或货物办理托运。拒绝托运的,机场、航空公司有关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登机。
六、严禁伪造身份证件或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购票、登机。
七、严禁乘机旅客利用机票为他人交运行李物品,严禁为素不相识的人捎带物品。
八、严禁以任何理由干扰机组工作,破坏机舱内正常秩序,危害飞行安全。飞行中全体旅客必须服从机组管理。
九、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民航安检、公安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对于违反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的有关民用航空安全的规章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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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评选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评选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08〕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评选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丽水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评选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人民政府对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重视和关心,弘扬劳模精神,表彰先进,充分调动和激发全市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选表彰设两种荣誉称号:丽水市劳动模范、丽水市模范集体。

第三条 凡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不同岗位上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或模范遵纪守法的个人和集体,均可成为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评选对象。

第四条 评选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原则:

(一) 实事求是,面向基层,面向一线;

(二) 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

(三)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五条 丽水市人民政府对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

丽水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总工会负责做好全市范围内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丽水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具体负责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审批工作。

第六条 市纪检监察、组织、宣传、政法、财政、税务、人事、劳动、发改、经贸、农业、工商、教育、卫生、计生、审计、环保、安监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评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评选



第七条 丽水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原则上每5年评选一次。

第八条 评选劳动模范的程序是:

(一) 基层单位民主推荐;

(二) 资格审查。法定行政机关依权限对劳动模范推荐人选进行审查;

(三) 公布评议。由一定机关以一定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 逐级向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推荐;

(五) 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审批;

(六) 市政府发文公布。

第九条 劳动模范名额的确定和分配及各业人员的比例参照各县(市、区)国内生产总值和从业职工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评选劳动模范的条件是:

(一) 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二) 为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作出突出贡献者;

(三) 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计生、环保等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

(四) 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五) 在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六) 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突出贡献者;

(七) 在其他方面对国家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者。

第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外,各级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必须具有一定的基础荣誉。市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其基础荣誉原则上应获得过县(市、区)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第三章 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举行一定的仪式进行表彰,发给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一定数额的奖金或奖品和以资证明的证书、奖章或奖牌。对于个人奖励载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评选为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个人、集体,由市人民政府分别授予“丽水市劳动模范”和“丽水市模范集体”荣誉称号。

“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由市人民政府同时授予“丽水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在丽水市级新闻媒体进行张榜表彰。



第四章 劳动模范的待遇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市级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制度和医疗补助制度。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对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一般每两年分别由县级以上总工会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建立医疗档案。市总工会不定期组织部分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到外地短期疗休养。



第五章 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管理



第十八条 劳动模范实行分级管理。市总工会主要管理市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因工作关系调入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县(市、区)级劳动模范。

县(市、区)总工会除管理本辖区内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外,还应管理本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日常工作以基层单位管理为主,重大情况变化要及时报告上级工会。

第十九条 加强劳动模范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听取劳动模范的建议和要求,组织开展一些具有社会意义的活动。同时,要关心劳动模范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第六章 荣誉称号的取消



第二十条 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主要先进事迹属伪造的;

(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品行堕落,在群众和社会中影响极坏的;

(五)非法离境的。

第二十一条 取消市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应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按评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由原命名机关取消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奖章、证书,从撤销荣誉称号之月起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部属单位,其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参加所在县(市、区)评选;党组织关系不在地方的,如有符合条件的推荐人选,应及时与所在县(市、区)联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丽政发〔2003〕2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4月16日



  附件

环境保护部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和《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加大环境保护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部属单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加强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为环境保护重大任务、重点领域及重要工程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部属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既可以采取直接调入方式引进,也可采取合作方式引进。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职务。

  (二)恪守科学道德,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三)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直接调入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合作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每年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4个月。

  (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理论政策创新、法律法规研究、文化艺术传播、国际合作交流、产业发展等环境保护相关专业领域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创新性成果;

  2.掌握重大环境科技领域、管理学科领域或急需紧缺专业的关键技术、发明专利或重要技能;

  3.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4.在国际组织及国际知名环保机构或企业担任重要职务,具有丰富的科研创新领导经验或突出的科研管理才能;

  5.其他具有相当条件的人员。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程序

  (一)部属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研究提出高层次人才需求计划,于每年6月底或12月底前报环境保护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以下简称部人事司)。需求计划经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部人事司向社会发布。

  (二)各用人单位组织对申请人选进行初审,提出拟引进推荐人选建议。

  (三)部人事司组建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建议人选。评审委员会人数不少于9人,其中部系统以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得票数以不少于到会评审专家数三分之二为通过。

  推荐人选为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或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的,不需参加评审。

  (四)经环境保护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高层次人才授予“环境保护部特聘专家”称号,用人单位与其协商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的有关待遇

  (一)高层次人才可以在用人单位担任首席科学家、实验室或研究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职务,可以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调入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参加各类人才称号的评选。

  (二)环境保护部以项目方式给予高层次人才专项工作经费,用人单位给予不少于1:1的配套经费支持。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与科研和创新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和单位会计核算,接受部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三)对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人选实际情况,环境保护部积极为其申报国家千人计划或高端引智项目。

  (四)高层次人才未在当地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可为其提供便于其工作、生活的临时住房,或提供相应的租房补助。

  (五)高层次人才在聘期间,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其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带来的产权收益分配权。

  (六)用人单位应积极协助解决调入的高层次人才随调配偶的工作和子女就学问题。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的管理

  (一) 高层次人才的聘期一般为三年。用人单位在聘用期间,负责对高层次人才进行业绩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期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科研和创新工作进展、学术道德、承担科研任务与项目情况及专项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意见于考核结束后15天内报部人事司备案。

  (二)对于中期考核优秀者,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和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对于严重违反管理规定或中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停止其研究计划,收回剩余相关经费,停止发放各项津贴补贴,提前解除聘用合同,并报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撤销其“环境保护部特聘专家”称号。

  (三)聘用期满考核合格或优秀者,用人单位可以予以续聘。考核不合格者,用人单位不予续聘,并报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撤销其“环境保护部特聘专家”称号。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引进,由各用人单位对照高层次人才引进标准,研究确定团队成员引进的适用程序。

  第八条 部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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