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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9:50:46  浏览:91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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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4]11号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国函〔2003〕128号)的要求,2005年前,全国将分期集中建设一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为防止工程建设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切实保障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工程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技术难度大,有造成二次污染的风险。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认识加强此类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项目立项和建设过程中把好环境影响审批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关,监督落实防止污染的各项措施。

  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时,应严格按照我局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指南等技术文件审查项目的选址,避让城市上风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农村集中饮用水源地)及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并设置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得再建居民区、学校等。

  三、规划内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的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必须按照《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规划项目表》执行。否则,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确需调整建设内容和规模的,其项目可研报告必须事先征得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的同意。

  四、适当集中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权限,其审批程序按照《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环发[2004]16号)的规定执行。省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和放射性废物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我局审批,设区的市级医疗废物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保部门审批。

  五、从事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具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专项业务资格,环评项目负责人必须经过专项培训。拟申请从事此类工作的环评单位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相应的技术力量。请你局(厅)协助做好辖区内环评单位的推荐工作(推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家),并于2004年3月8日前将推荐单位名单及说明材料报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应利

  电话:(010)67112193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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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征收农村学校教育事业费附加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征收农村学校教育事业费附加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开辟多种渠道筹措农村学校的办学经费,以适应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收,用于发展农村学校的教育事业。
第三条 征收农村学校教育事业费附加的范围,对农业、乡镇企业等,除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单位外,都要征收。
第四条 乡(镇)村办企业缴纳农村学校教育事业费附加,按乡(镇)村办企业税前利润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的30%比例计征。
第五条 农村学校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计,要坚持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若干规定》精神,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征收的标准和办法,不强求统一,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按本乡(镇)经济状况、群众承受能力和发展教育事业的需要提出意见,报请乡(镇)人
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 农村学校教育事业费附加,由乡(镇)财政所做好征收工作,并由乡(镇)财政所所在地银行、信用社设专户存储,制定专用凭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和平调。
第七条 乡(镇)教育委员会负责管好、用好全乡(镇)农村学校教育事业费附加。乡(镇)教育委员会每年要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教育事业费附加收支情况,并接受上一级教育、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八条 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以后,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准以任何名目向学生家长和单位集资或者变相集资,不准以任何借口不让学生入学。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巧立明目集资或变相集资单位或个人,其上级教育部门要予以制止,对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第十条 我省过去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如与本办法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规定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11月28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陇南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9〕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中央、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市发改委提出的《陇南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已经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陇南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陇南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依据国家、甘肃省对社会投资的有关政策及《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国务院、甘肃省政府《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国家法律法规和甘肃省政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企业或个体、私营业主投资项目备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 备案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和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的项目,逐级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总投资1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凡应当备案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到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项目备案时,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交《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备案申请表建设内容栏应当包括总投资、资金来源,产品方案及规模、工艺线路、技术方案、主要设备及进口设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土地及资源利用、建设工期等。

第七条 备案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持备案文件,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对申请备案项目审查后,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或上报手续,出具备案通知书、项目备案登记表或上报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单位,明确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九条 备案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时,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备案权限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批准备案之日起计算。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按管理权限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投资主管部门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凡备案文件有效期满未开工建设也未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或虽申请延期但未获同意的,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一经发现,投资主管部门应依法撤消对项目的备案。

第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企业或个体、私营业主投资项目备案情况进行公告,并监督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向备案机关和统计部门提供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对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备案的项目,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卫生检疫、水资源管理、工商、税务、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备案后应将相关备案文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2006年10月12日印发的原《陇南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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