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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娱乐场所人身意外伤害及附加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54:19  浏览:97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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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娱乐场所人身意外伤害及附加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娱乐场所人身意外伤害及附加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1995年4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顾客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鞍山市行政区域内营业性娱乐场所(歌舞厅、台球厅、咖啡厅、影剧院、俱乐部、游艺厅、录放厅等)的经营者,均可按有关部门规定的容量人数及服务人数,向鞍山市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医疗保险。其容量人数以内的购票入场的顾客及签有劳务合同的从业人员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第四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每一人次每份每年人民币一万元至十万元,由投保人自行选定。保险金额一经选一,中途不得变更。保险费率为每年每千元保险金额四元。
第五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一人次每年人民币一万元至五万元,人身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为附加险种不单独承保,保险费率为每年每千元保险金额四元。

第二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在投保娱乐场所内遭受意外伤害,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死亡,保险公司给付一人次保险金额全数。
第七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在投保娱乐场所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残或永久丧失身体机能,保险公司视其伤残或永久丧失身体机能之程度,依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修订办法》,在每一人次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给付相应的伤残保险金。
第八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公司给付累计金额最高以投保单位所投保的保险金额全数为限。
第九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永久丧失身体机能,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犯罪、吸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殴斗、酒醉;
2、战争、军事行动或参与暴动暴乱;
3、核辐射、核污染;
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 被保险人死亡,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领取;被保险人伤残,其保险金被保险人领取。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伤残或永久丧失身体机能,其伤残程度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如自遭受意外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一百八十天内治疗情况鉴定。
第十二条 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有关证件:
1、保险单、事故证明书;
2、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及领取人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在娱乐场所内因意外致残或丧失身体机能者,应提交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5、投保娱乐场所出具的证明。
第十三条 领取保险金申请,须在自有关单位出具伤残程度鉴定书或死亡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逾期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保险公司不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三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
第十四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娱乐场所内因意外事故而发生的医疗医药费在每一人次的保险金额限度内,保险公司按实际支出医疗医药费给付。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有效期间,投保单位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被保险人意外事故发生医疗医药费用,保险公司均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累计金额最高以投保单位所投保的保险金额全数为限。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须治疗者,必须到保险公司指定医院治疗。紧急抢救的,待病情稳定时应转到定点医院治疗,否则,保险公司拒绝给付。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提交下列有关单位:
1、保险单、事故证明书、治疗医院诊断书医疗医药费的原始收据;
2、医疗医药费给付申请书及领取人身份证明;
3、投保娱乐场所出具的证明。
第十八条 由下列情况所支出的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因疾病所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
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费;
3、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需的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
4、因医疗事故或应由第三方承担责任的各项费用,以及其它非保险责任列明的各项费用;
5、因第二章第九条所列原因而发生的医疗医药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时,投保单位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投保人承担。
第二十条 公安、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整改要求,投保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整改,造成事故的,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事故行为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鞍山市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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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政办发 〔2008〕31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九日


威海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确保政府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维护政令统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72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需要市政府办理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市政府重大决策性文件、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重要综合性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六)市政府向全市人民承诺办理事项的完成情况;
  (七)上级或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需答复的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
  (八)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九)市长公开电话办理情况;
  (十)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十一)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十二)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的到会情况;
  (十三)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考核评分标准
  (一)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督查考核。
  1.督查范围:考核内容中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十三)项属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督查范围。
  2.考核标准:实行单个承办事项百分制,考核对象年终得分为所有承办事项得分的简单加权平均。具体评分办法为:
  (1)按规定时限、要求上报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办理情况报告,且格式规范、主题突出、言简意赅、逻辑性强的,每件(次)得分为100分。
  (2)市政府领导对办理报告做出肯定性批示的,每件(次)加10分;市政府领导批示将办理报告予以转发的,每件(次)再加10分。
  (3)办理报告以《政务督查》形式刊发的,每件(次)加5分。
  (4)到规定时限,经督查催办才上报办理报告的,每件(次)扣5分。
  (5)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延时办结的,每件(次)扣10分。
  (6)因办理报告格式不规范、办理事项未落实而退回重查重办或补充报告的,每件(次)扣15分。
  (7)办理报告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的,每件(次)扣30分。
  (8)经催办仍未上报的,或对承办事项完成不力、甚至弄虚作假导致工作延误的,每件(次)得分为0,并通报批评。
  承办工作量调节考核评分标准为:对承办事项10件以上、20件以下的,年终总分加2分;承办20件以上、50件以下的,年终总分加5分;承办50件以上的,年终总分加10分。
  (二)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督查考核。
  1.督查内容: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前期推进项目)。对重点建设项目,主要考核手续办理情况、投资完成比例、工程形象进度、资金到位情况等;对前期推进项目,主要考核实际工作效果。
  2.督查方式:采取日常调度检查、季度核查打分、年终全面检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月度督查。采取文电督办、审阅相关资料等方式,逐月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以《政务督查》的形式向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通报。
  (2)季度考核。采取对比施工现场照片、实地查看形象进度及查阅到位资金证明材料相结合的方法,每季度对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逐一考核评价。如某个项目季度内没有进度计划安排,则不列入考核。
  (3)现场检查。采取不定期深入施工现场的方式进行实地检查,以客观准确地掌握项目进展情况。
  3.考核标准。实行单个项目百分制,考核对象季度得分为所负责项目得分的简单加权平均,年终得分为4个季度得分的简单加权平均。对前期推进项目实行动态考核,凡年内完成立项审批并开工建设的,每个项目得5分,直接加入考核对象的年终考评总分中。
  (1)手续办理情况(10分)。项目规划、环评、用地(用海)、基建、立项等手续齐全的得满分,每少一项扣5分,该项得分扣完为止。
  (2)投资完成比例(30分)。完成季度投资计划的得满分;超额完成或未完成投资计划任务的,分别按比例加减分,比例为每增减10%加减5分。
  (3)工程形象进度(40分)。完成季度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计划的,得满分;超额完成或达不到形象进度计划的,按实际完成比例相应赋分。
  (4)资金到位情况(20分)。资金到位率在90%以上的项目得满分,每提高或降低1个百分点加或减2分。
  (三)市长公开电话办理督查考核。执行《威海市市长公开电话办理情况考核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督查考核。执行《威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威政办发〔2008〕16号)和《威海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的有关规定。
  (五)市政府召开会议督查考核。执行市委办公室室字〔2008〕20号通知的有关规定。
  四、考核期限
  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考核年度。
  五、组织领导
  市政府系统督查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其中,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督查考核及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督查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负责落实;市长公开电话办理督查考核工作,由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负责落实;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和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落实;市政府召开会议督查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行政科以及市政府应急管理和电子政务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落实。
  六、其他
  (一)本办法确定督查事项的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目标绩效管理考核。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各级国家机关整理积存档案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委员会


安徽省各级国家机关整理积存档案暂行办法
省人民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积存档案的整理工作,统一作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根据“原大区一级机关档案整理工作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文书立卷工作和档案室工作暂行通则”的原则精神,并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积存档案是国家的历史财富.整理工作直接关系着国家档案材料的科学利用和保管。各级领导必须重视与支持,并应根据积存档案的数量,适当调配人力,组成整理小组,积极开展工作,以保证按期完成整理任务。
第三条 解放以来,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书材料,包括:收文、收电、发文底稿、发电底稿、内部文件、电话记录、会议记录、技术图纸、出版物原稿、簿册、图表、印模、影片和录音带等,统称为积存档案。
第四条 积存档案中,除技术档案外,凡未经整理立卷的另散文件或者整理得不科学面不便利用的案卷,均应按照本办法加以整理或调整。
第五条 整理积存档案的具体组织工作和业务指导,由机关办公室或档案室负责,使之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根据积存档案的具体情况,可以全部集中起来统一整理,也可以分散由各组织单位分别整理。无论集中或分散整理,在一个全宗内采用的原则和方法应该一致。
第六条 档案材料是国家的机密,档案工作人员和参加整理的人员必须提高政治警惕性,严守国家的机密,保护档案的安全。

第二章 整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 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并便于利用和保管,为整理档案材料的基本原则,也是衡量案卷质量的主要标准。
第八条 档案材料必须严格地按全宗(一个全宗就是一个机关在工作活动中所形成的全部档案材料)整理和保管。一个全家的档案不得分散,两个全家的档案不得混淆。只有在采取各种措施以后,仍然不能按全宗分开的档案材料,才允许采用联合全家的办法。
区分文件的所属全宗,一般应以文件的主办机关或制成机关为准。几个机关会同办理的文件,其原本(即定稿)应放入主办机关的全家,原本的抄本放入会办机关的全宗;某机关拟办而以其他机关名义发出的文件,或机关内某一单独构成全宗的组织单位拟办,而以机关名义发出的文件
,原本放入发文机关的全宗,草稿和原本的抄本放入拟稿机关(或单位)全宗;一个机关未办理完毕,移交给另一机关组织承办的文件,应该放入最后承办完毕的机关全宗;领导人因为兼任其他机关的职务而产生的文件,应该放入兼职机关全宗。
第九条 为了保护国家机密,应把普通档案(一般文件、密件和明码电报)和绝密档案(绝密文件和绝密电报)分开整理和保管。绝密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
如果由于原来文书处理制度的关系,不能按照这个原则区分整理时,可以保持原状。
第十条 档案与资料不得混淆。凡是为了传播经验、宣传教育及工作参考而印发的公开的和内部的出版物,如书籍、小册子,政报、公报、传单等,要与档案分开作为资料另行处理。
第十一条 整理积存档案,应该分清缓急,区别主次.在步骤上,先整理最乱的零散文件,后调整不便利用的案卷,由近而远,逐年进行。在要求上,对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应详加整理,保证质量;对仅有短期保存价值的,可以简单整理;对没有保存价值的,可以不予整理。


第三章 整理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整理积存档案之前,各机关必须根据积存档案的实际情况,订出全面的整理规划(包括整理范围,完成期限,人员组织和分工、步骤、方法等等),经机关领导人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档案管理处备查。
第十三条 为便于鉴定档案材料的价值,在整理前应该编写出本机关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和不需保存档案的范围。
本机关档案树料保管期限表和不需保存档案的范围,由鉴定委员会或鉴定小组负责制定,经本机关领导人批准后,送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档案管理处备查。鉴定委员会或鉴定小组的成员包括:办公室主任,有关业务单位负责人,机关档案室负责人等。
第十四条 组织参加整理的人员进行学习,以便使他们懂得档案材料分类、立卷等基本知识。学习的主要内容为:分类和立卷原则,立卷六个特征的远用,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不需保存档案的范围,国家机关文书立卷工作和档案室工作暂行通则,积存档案整理办法等等。
第十五条 整理每一个全宗以前,应将所属全宗的文件材料尽量搜集齐全,以保持全宗的完整,避免在整理过程中发生返工和不断插进文件的现象。
第十六条 为了便于分类和整理,应为每个全家编写一分简要的关于立档单位和全宗历史情况的说明。
立挡单位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机关产生和结束的时间(现行机关只写产生时间)、产生的原因、机关性质、职能与任务、工作范围、机关内各个时期组织机构变动情况、负责人的姓名以及与其他机关的关系等。如果这样编写有困难时,可以只写机关内各个时期组织机构及其负责
人的变动情况。
全宗历史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全家内的案卷和另散文件的数量、起止年度、完整程度、整理和利用情况等。
第十七条 根据每个全家的具体情况,按照年代一一组织机构或年代——问题分类原则(在档案材料特别少的全宗,可只按年代或只按问题分类)制定分类方案,以作为整理档案树料分类的依据。如果一个全家是已经大部立好的案卷,并进行过分类,其分类又基本上符合上述原则的,
可以维持观状,或在原有基础上作适当的修改。
第十八条 整理前要作好必须的物质准备,如印制卷皮、卷内目录、备考表、案卷目录以及装订用具等。

第四章 整理时步骤和方法
第一节 区分年代和分类
第十九条 整理积存档案,首先要在全家内区分文件的年代,将档案材料按年度分开.如果档案材料原系按年度分别存放的,则不必再区分年代,只需在分类时注意,将其他中代的文件拣出归入有关年代。
第二十条 区分文件的年代,一般应以本机关收到、发出或制成文件的所属年代为准。
跨年度的文件放在结案的一年;年度计划、总结、予决算报表等类文件放在针对的一年;长远计划放在针对的头一年;二年以上的总结、报告、报表等类文件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回顾性和纪念性的文件放在写成的一年;法规性的文件放在公布或批准的一年;兵役年度的全部文件放在
针对年代;短期性运动的全部文件,可列入开展这一运动的主要年代。
第二十一条 档案材料按中度分开后,再按组织机构或问题进行分类。
如果按照组织机构分类,一般应以文件的主办单位或制成单位为准。以机关名义发出的文件或召开会议形成的文件放在承办单位;机关内几个组织单位共同办理的文件放在主办单位,一个单位未办理完毕移交给本机关另一单位继续办理的文件放在最后办理完毕的单位;综合性和内容不
属于各组织单位办理的文件放在办公室。
如果按照问题分类,一般应以文件的问题性质为准,不受组织机构的限制,但文件归类必须注意前后一致。
第二十二条 按照分类方案把档案材料分开后,为便于分别对待,可以根据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在不破坏文件之间联系的原则下,将每类文件分为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十年和十年以上)、短期(九年和九年以下)保存以及不需保存(包括已经逾期没有继续保存价值的文件)三部分

按照档案材料的价值进行划线工作,可以在分类后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分类或者立卷结合进行。至于如何进行有利于工作,这要由积存档案材料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第二节 积存零散文件的立卷
第二十三条 整理每类档案材料时,首先应该熟悉文件的全面情况,本着“先粗后细”“先易后难”的方法,根据文件之间的联系,按照时间、问题、名称、作者、收发文机关和地区等特征组合案卷。组合案卷时,应根据档案材料的具体情况,全面考卷,反复比较,正确地运用六个特
征进行立卷工作。
第二十四条 每册案卷一般不宜超过二百张,超过太多时可以分册立卷。除处理某一件事情、某一案件和某一会议的文书材料应该集中立卷,来文和复文,请示和批复,必须放在一起立卷.但是,在不影响文件之间的联系的原则下,可以将上级机关、本机关、下级机关以及其他机关的
文件分开立卷。
附件一般应随主件(即正文)立卷,如果不适于一起立卷的可另行存放,但应在备考表内注明。
第二十五条 立卷时,必须注意适当照顾文件的历史价值或科学价值,特别贵重的文件,一件或几件也可以单独立卷。
第二十六条 案卷立成以后,卷内文件应根据文件之间的联系进行系统的排列。卷内文件的具体排列方法有:严格按时间排列、先按问题后按时间排列、先按地区后按时间排列、先按收发文机关后按时间排列、先按作者后按时间排列、先按名称后按时间排列、按文件重要程度排列、按
姓氏笔划排列等.但是,复文应该放在来文的后面,外机关对本机关发文的复文、应该放在发文的后面。
第二十七条 组合案卷过程中,必须注意了解卷内文件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对需要加以说明的,应该随时记录下来,待定卷后填入备考表。
第二十八条 根据保管期限表初步确定每个案卷的保管期限,并拟出能够正确地反映出卷内文件的主要组成部分(如内容、作者、名称)的案卷标题。用词用语力求确切,防止过于笼统和冗长。
第二十九条 一个全宗一个年度或者其中一个类的文件巳经全部组成案卷之后,必须组织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进行一次全面地、系统地、认真地审查,如发现不要之处,要进行适当的调整或修改,以保证案卷的质量。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分类、区分价值是否正确,卷立得是否合乎原则,保管期限、卷内文件排列、标题的拟制是否恰当,文件是否完整等等。
第三十条 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案卷以及绝密案卷,应该按照卷内文件排列顺序统一编上张号,填写卷内目录,卷后附上备考表,去掉金属物,进行必要的折迭、裱糊和修正工作,并使用质量较好的卷皮,用线装订(装订时要注意整齐,便于阅读,特别贵重和不适于装订的文件,也
可以不装订),卷皮封面要填写清楚。1952年以前需要保存十年的档案材料,可以按照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需要短期保存的案卷,可以只编件(分)号或张号,卷内文件进行简单排列,拟出标题,用质量较差的卷皮突起,填好卷皮封面,不必进行装订和填写卷内目录等工作。
第三节 积存案卷的调疆与加工
第三十二条 积存档案中,如系已经按照旧分类法立成的案卷,只要分清了全宗和年代,并且基本上能够保持文件之间的联系,一般地还便于查找、利用的,暂时可以不动,或者只作必要的调整,待将最乱的档案整理完毕后,再考虑重新整理或加工整理。如果整理的方法极不科学,不
能保持文件之间的联系,应该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二节的规定拆卷,重新整理。
第三十三条 调整原来经过整理的案卷时,必须把不属于本全宗的案卷或文件拣出来归入有关全宗;区分年代和分类不正确的,加以适当调整, 文件之间的自然联系(如正文和附件、来文和复文、处理一个具体问题形成的文件等)被分开的,应尽量搜集在一个卷内:一个卷内文件的? 壑敌夂艽螅诓黄苹滴募涞牧档脑蛳拢梢越壑迪嗤蛳嘟奈募髡谝桓鼍砟冢徊恍枰4娴奈募鸪鲎急赶佟? 第三十四条 卷内文件的排列、编写张号、拟定案卷标题、写卷内目录、填写备考表、填写案卷封面等,如与本办法第四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不符合的,应该在原有基础上加以修改或者重新编制。
第四节 编制案程目录
第三十五条 一个全宗的全部案卷,应该根据分类方案,按照案卷之间的联系和重要程度进行排列编号。
第三十六条 根据每个全宗案卷的分类和案卷的排列顺序,为每个全宗编制案卷目录.案卷目录应用较好的纸编写一式三分,二分归挡保存,一分备日常查找文件之用。
第三十七条 案卷的排列、编号和编制案卷目录,如果条件许可,最好将永久、长期保存的案卷和短期保存的案卷,分开排列编制。绝密案卷必须单独编制目录。
第三十八条 每一家卷目录后面应附一备考表,说明这一案卷目录中案卷情况(包括完整程度、分类、立卷、排列方法等)。

第五章 档案材料销毁
第三十九条 凡没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如不需归档的文书材料和已经超过保管期限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档案材料,均列入销毁范围。
第四十条 凡列入销毁范围的档案材料,必须由鉴定委员会或鉴定小组进行鉴定。认为确无保存价值的,应该编制销毁清册一式两分,并说明销毁理由,经批准销毁.销毁十年或十年以上的档案材料,应经过机关领导人审核以后,送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批准;销毁保存十年以下(不包
括十年的)的档案材料由各机关领导人审核批准。
国家档案局或各部门的业务主管机关,在销毁档案材料方面另有规定者,可依其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档案材料销毁清册,必须以全宗为单位进行编制。
第四十二条 为了帮助批准机关正确的审查需要销毁的档案材料,应将机关历史和档案情况的说明随销毁清册送审批机关一份。
第四十三条 销毁档案材料,可以采取焚烧,或者送国营造纸厂作为造纸原料。严禁随意出售或作包装等用途。
第四十四条 销毁档案材料的时候,鉴定委员会或鉴定小组应该指定适当干部负责监销,直至烧尽或者制成纸浆为止,以防失密。监销人必须在销毁接册上签名。
第四十五条 销毁清册和批准销毁的文件应该作为专卷永久保存在该全宗内。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以上各级国家机关.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级档案材料的整理。关于技术档案的整理办法另订。
第四十八条 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整理工作细则,经机关领导人批准后实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经省人民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行,修改时同。




195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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