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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1号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0:52:43  浏览:92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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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1号公告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1号公告

关于公告保税物流园区统计办法

2005-12-31


为适应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监管要求,全面掌握“保税物流中心园区”货物的流向、流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34号令),现就保税物流园区货物的统计办法公告如下:

  一、增设“物流园区”代码

  增设海关经营单位代码第五位“7”,表示“物流园区”。凡设在物流园区内、在海关注册登记并经营物流园区业务的企业,其经营单位的编码第五位必须为“7”。国务院已批准的保税物流园区(国办函〔2003〕81号、〔2004〕58号)统计代码见附件。

  二、保税物流园区进出境货物

  (一)货物从境外运入保税物流园区或从保税物流园区运往境外时,海关作进、出口统计(海关统计制度规定不列入统计范围的除外)。保税物流园区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方式及代码按照保税区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方式填报。

  (二)“物流园区进出境货物”统计的原始资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运输方式、原产国、最终目的国、起运国、运抵国等按实际填报。

  三、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之间进出的货物

  (一)增设运输方式“X”,表示“从境内(指国境内特殊监管区域之外)运入园区或从保税物流园区运往境内的货物”,简称“物流园区”。

  (二)当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之间的货物进出时,由境内企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根据海关实际监管方式填报;运输方式栏为“物流园区”,代码为“X”;起运国或运抵国为“中国”;原产国或最终目的国按照实际国别填报。海关作单项统计。

  四、保税物流园区与其他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及保税物流中心(A、B型)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

  保税物流园区与其他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及保税物流中心(A、B型)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货物出口(转出)企业和货物进口(转入)企业均应同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应填报为“保税间货物”(代码12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起运国或运抵国为“中国”;原产国或最终目的国按照实际国别填报。海关不作统计。

  对于保税物流园区与出口加工区之间往来货物的监管方式,保税物流园区企业应填报“保税间货物”(代码1200),出口加工区企业按照出口加工区进出区的有关规定填报。

  五、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保税物流园区代码表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保税物流园区代码表



天津保税物流园区      12077

大连保税物流园区      21027

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   31227

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     32157

宁波保税物流园区      33027

厦门象屿保税物流园区    35027

青岛保税物流园区      37027

深圳盐田港保税物流园区   4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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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52号


  
  《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乐成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车载电子显示屏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以下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规划编制和规划行政许可。
  
  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户外广告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者资质、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市城管、规划、工商、住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广告行业协会及部分专家参与审定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参加联席会议的相关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七条 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管局组织实施。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不得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不断提高设计、制作水平,使用新材料、新技术,设置低碳环保、具有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的户外广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生活和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市容市貌的;
  
  (三)属国家机关和文物、纪念性建筑保护区域的;
  
  (四)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和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 城市道路,除交通标志、路名牌等用于公用管理或属于公益服务性质的招牌外,不得设置其他招牌。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以下简称设置人)应按批准或告知的项目、规格、内容、形式及安全措施等,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户外广告应当在其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批准文号、设置人、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动翻版装置一般不超过4年,电子显示屏一般不超过6年。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内,需要变更广告画面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可利用条幅、彩旗、布幔、充气模型或拱门、气球、花篮、看板、墙面喷绘等形式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一)公益性宣传;
  
  (二)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
  
  (三)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等;
  
  (四)企事业单位、商铺举办庆典活动。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四条 公益广告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义务进行社会公益宣传,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者制定拍卖、招标方案时,应当安排不少于5%的广告位或广告发布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位不得空置。未能按时发布商业广告的,应当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满之日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应当于设置期满之日自行拆除。
  
  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应当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自行拆除所设招牌。
  
  第三章 设置审批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城管局申请《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七条 设置可移动户外广告或者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向市城管局提交申请资料,由市城管局审核、踏勘、审批。
  
  第十八条 利用现有或新建户外场地或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设置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市规划局、城管局负责审核资料、踏勘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经联席会议审定后,符合条件的,由市规划局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管局发给《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理由。
  
  第十九条 招牌应当严格按照《宜昌市城区招牌设置告知书》设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牌视为户外广告,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
  
  (二)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的;
  
  (三)外形尺寸长超过门店范围、宽超过2米的。
  
  第二十条 申请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宜昌市城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证》或者《宜昌市城区招牌设置告知书》应当提供的资料,由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在各自部门网站、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公开告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
  
  设置人名称依法变更的,应当自名称经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设置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或《宜昌市城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证》,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发布户外广告。未经市工商局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四章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三条 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包括所占用的场地、建(构)筑物户外广告专项使用权和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两部分。
  
  户外广告位占用公共场地、建(构)筑物和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的,其场地、建(构)筑物户外广告专项使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所有。户外广告位占用个人、私营企业和其他组织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的,其户外广告专项使用权归产权人所有。
  
  城区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均属市人民政府所有。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均需取得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出让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开拍卖或招标。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统一出让其拥有的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市城投公司不得从事商业性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活动。
  
  个人、私营企业和其他组织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按规划可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专项使用权可以自用或出让,但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出让收益分成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出让下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应当经联席会议批准后,由市城投公司向社会公开拍卖或招标:
  
  (一)公共场地、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位;
  
  (二)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拥有场地、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位;
  
  (三)个人、私营企业和其他组织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位,产权人委托市城投公司出让的。
  
  第二十六条 市城投公司公开拍卖或招标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均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其管理规程进行。
  
  第二十七条 市城投公司出让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全部收入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市城管局依法不予办理《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权期满,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由市城投公司收回,原使用人应当拆除其户外广告设施。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安全管理的责任人,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完好、安全、美观。
  
  第三十一条 遇大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或者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形,设置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拆除;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设置人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等影响美观的情形,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 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第三十三条 市工商局应当加强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未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等违法行为。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工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按本办法规定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由市城管执法局书面通知设置人自行拆除;设置人拒不拆除的,市城管执法局可以指定其他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审批、登记、监督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设置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夷陵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必须符合《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其审批、监督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其他各县(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该项贷款属我国政府的主权外债,以下简称贷款)的管理,促进贷款项目的实施,现将贷款纳入现行的外国政府贷款管理体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代表我国政府对外进行贷款的磋商、谈判及协议的签署,对内负责对贷款的转贷、使用和偿还进行指导、监督、协调与管理。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所属贷款项目进行综合协调与对口管理。
二、2001年1月1日以后申报的贷款项目,根据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分为三类:一类是指地方财政作为借款人的项目;二类是指地方财政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三类是指由转贷银行独立评审、自主转贷并承担最终对外还款责任的项目。
三、贷款项目的申报程序按照《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193号)规定办理。
四、贷款项目的转贷工作按照《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执行。对于第三类项目,在转贷银行与项目单位签订转贷协议前,转贷银行应向财政部出具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五、第一类和第二类项目转贷银行收取的转贷手续费标准按照《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收取办法(试行)》(财债字〔2000〕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类项目,转贷银行收取转贷手续费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年率0.6%。
六、目前承担贷款转贷业务的银行是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今后,如有其他银行申请承担贷款转贷业务,应报经财政部同意。
七、贷款项目采购工作按照《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34号)执行。
八、目前承担贷款采购工作的公司是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和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今后,如有其他公司申请承担贷款采购
业务,应按照财债字〔1999〕34号规定报财政部审核同意。
九、贷款项目采购公司的确定一律实行招标办法,具体按照《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试行办法》(财债字〔2000〕3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0〕106号)中的规定执行。采购公司按照合同金额的0.1%
到0.3%收取手续费。
十、对已签署贷款协议的武钢二热轧和黄河工程机械厂两项目以及正在评审过程中的白云机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南天然气化肥、海南睿光光纤光缆有限责任公司琼海光纤光缆、鄂州多佳织染有限责任公司多品种化纤织染工程、海南深海投资公司废橡胶、重庆长安汽车(集团)有
限公司奥拓汽车等6个项目的管理和采购公司的确定,仍分别按照《国际金融组织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财际字〔2000〕1号)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财际字〔2000〕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如地方财政部门作上述
项目的借款人或担保人,项目的转贷管理及转贷银行收取费用的标准应分别按照财债字〔1999〕230号文和财债字〔2000〕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由转贷银行评估并承担最终对外还款责任的项目,按三类项目的要求,在转贷协议签订前,转贷银行应向财政部出具承诺函。
十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所属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现行的贷款管理办法中的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承诺函(格式)
财政部:
我行愿承担以下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项目的转贷业务,并做出如下承诺:
项目名称:
贷款金额(大写):
我行将严格按照财政部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签署的《贷款协议》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对外偿还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并对财政部承担所有还款责任。
转贷银行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200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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