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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发展计划局《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2:17:57  浏览:80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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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发展计划局《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市发展计划局《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1]12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市发展计划局《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程序,逐步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登记,是指项目立项登记部门依照投资者申请,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有关内容予以确认的行政行为;备案是指项目立项登记部门按照规定,将本部门登记项目报项目管理机关备案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中山市发展计划局是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的管理机关,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的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和投资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

  中山市发展计划局委托各镇区办理本镇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工作;各镇区项目登记部门按要求将项目立项登记材料报市发展计划局备案。

  第四条 各镇区须有一名领导具体协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管理工作,并指定专门部门为项目立项登记部门,负责辖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管理工作,项目立项登记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镇区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分析工作,并配合市发展计划局对本镇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二)受理本镇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登记申请,审核投资者申报材料,发放《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证明》(格式见附件一,该登记证明与现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批文具有同等效力)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处理意见》(格式见附件二,该意见需明确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提出办事指引)。

  (三)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发放的《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证明》及项目立项的申请材料送市发展计划局备案。

  (四)跟踪已登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落实情况,督促并代投资者到市发展计划局办理《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有关手续。

  第五条 投资者持项目立项申请材料报所在镇区项目立项登记部门。对符合登记要求的项目,项目立项登记部门向市发展计划局申请项目立项登记证明编码(格式见附件三,该编码统一由市发展计划局发放),套打并发放《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证明》;对不符合登记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立项登记部门制作并发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处理意见》。对申报资料不齐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立项登记部门列出需补充的材料,当面告知申报者并退回申报材料,待材料补齐上报后重新受理。

  各镇区项目登记部门应在收齐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证明》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处理意见》。

  第六条 项目立项登记申请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格式见附件四),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影印件(一式两份);自然人投资的项目立项登记可由项目所在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第七条 中山市发展计划局根据各镇区预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量,按月向各镇区发放印有“中山市发展计划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专用章”的空白《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证明》;项目立项登记证明仅限于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时使用,不得涂改、复制及转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处理意见》可盖项目所在镇区项目立项登记部门公章。

  第八条 各镇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登记管理应以服务为宗旨,不得擅自增加登记前置条件、借机乱收费、乱摊派、搞变相审批或擅自转让、复制空白《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证明》等,一经发现应及时纠正,限期整改,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整改无效者取消所在镇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委托资格。

  第九条

  投资者应当按照项目立项登记证明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如确因建设需要需对登记备案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到市发展计划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投资者认为项目立项登记部门不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或认为登记部门不予登记的理由不成立的,可直接向市发展计划局申诉,也可依照法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下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因超过市级审批权限或涉及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需相关部门联审,暂不适用本办法,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含公有企业投资300万元以上或投资额超出其资产净值20%的控股项目);

  (二)需报省或省以上有关部门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额超过 3000万元和限制发展类项目);

  (三)市政府《关于中山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2001]15号文)规定由发展计划局牵头联审的项目(中计[2001]51号);

  (四)房地产项目;

  (五)专业市场、肉菜市场项目;

  (六)享受市建设项目用地办证费优惠的市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处理意见

  ×××××× :

  报来 ××××××××××××××××××项目立项登记申请收悉。该项目因××××××××××××××原因不符合《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能登记立项。

  建议你(厂、司)××××××××××××××。

  ××××××

  2001年 月 日

  附件三:

关于《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证明》编码说明

  为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信息收集与统计分析工作,对《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证明》(简称《登记证明》)实施13位数字的编码制度。

  1、《登记证明》编码的前2位数字是镇区代码,第3至第6位为行业代码,第7位至第8位数字为年份代码,第9至第12位为项目立项全市顺序码。

  镇区代码表(如下表)

  镇(区)代码表

  01 火炬区 13 坦洲镇

  02 石岐区 14 三角镇

  03 东 区 15 横栏镇

  04 西 区 16 南头镇

  05 南 区 17 阜沙镇

  06 小榄镇 18 南朗镇

  07 黄圃镇 19 三乡镇

  08 民众镇 20 板芙镇

  09 东凤镇 21 大涌镇

  10 东升镇 22 神湾镇

  11 古镇镇 23 港口镇

  12 沙溪镇 24 五桂山镇

  行业分类代码:根据广东省统计局《统计分类标准和代码汇编》。

  2、《登记证明》编码由市发展计划局根据投资人填写的《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申请表》内容统一编制。

  3、各镇区项目立项登记部门在发出《登记证明》前,必须向市发展计划局申领《登记证明》编码。

中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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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南京市市级机关治安保卫工作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南京市市级机关治安保卫工作细则的通知
市公安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机关工作秩序,保障干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南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机关治安保卫工作是机关管理的重要内容,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机关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各机关主要领导应按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京市各市级机关,由市公安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施行。

第二章 责任制
第五条 机关治安保卫工作实行主任(部长)、局长责任制,其主要责任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地方有关治安管理的法规,加强对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部署重大保卫任务。
(二)组织有关部门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安全保卫教育。
(三)组织各处室建立健全各项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四)组织检查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漏洞和隐患及晨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六条 机关办公室主任、处长(科长)负责本处室的治安保卫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一)具体贯彻本细则,完成上级领导布置的有关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二)经常对本处室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督促检查各项治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查出来的隐患逐条登记,订出措施,限期整改;处室确定无力整改的,必须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三)发生在本处室的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并协助侦破、查处。

第三章 制度
第七条 门卫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工作人员、在机关工作的农民工、外包工、临时工等人员进入大门,均应主动出示证件,经门卫查验后,方可进入。
(二)外来人员联系工作一律凭介绍信和工作证,办理进入手续。上访人员一律到来访接待室。严禁无关人员在门卫工作区内逗留或寻衅闹事。
(三)机动车辆凭机关汽车通知证进入机关大院。
(四)凡在机关大院礼党、会议室举行集体活动,主办单位应事先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取得联系,并派人协助门卫工作。
(五)携带大型或贵重物品出入机关大门,须持有单位开具的证明,否则门卫有权查问扣留。
(六)警卫人员当班时间必须严守岗位,不得迟到或擅离工作岗位,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换班时要做好交接手续。
第八条 单位值班制度。
(一)坚持干部轮流值班制度。各单位在八小时工作时间外,都应配有一名同志值班,值班人员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
(二)值班人员要对单位所有的门窗进行检查,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遇有事故和案件要积极采取措施。
(三)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手续。
第九条 安全保卫制度。
(一)要害部位工作人员按机要人员条件进行管理,必须明确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不适宜在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调离。
(二)非机要人员不得进入要害部位,确因工作需要,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办理出入登记手续。
第十条 防火安全及危险、贵重物品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消防监督条例》等法规,消防器材应放在关键部位和容易提取的地方,并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使用后及时进行更换。
(二)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油库、易燃易爆物品、木工间、车库、配电房、电焊房、喷漆间、总机房、充电间、档案室、精密仪器室、机要室及文物等重点防火部位,设立防火标记,严禁吸烟,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三)各单位对化学危险物品及放射性剧毒性物品,应专门存放和保管,并指派专人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制,严格登记、领用、清退手续。
(四)有条件的单位应分类安装报警装置,根据物品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气设备。发生火警时应及时报警,采取措施,事后要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
第十一条 文件、图纸、资料、档案、印章管理制度。
(一)严守国家机密,确保文件、机密图纸、资料、档案的安全,发现失窃和泄密事件,要及时追查处理。
(二)档案应建立管理制度,有专人保管,专橱存放,严格借用手续。
(三)不得携带机密文件、资料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文件、资料外出,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由管理人员统一办理登记手续。
(四)机关保密废纸包括废图纸资料、文件的销毁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到集中处理。
(五)机关印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随身携带,用印须经领导批准,不允许携带加盖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外出。
(六)文件、图纸、资料、档案、印章要存放保险柜内,要安装铁栏杆和保险锁,有条件的单位,要逐步安装报警装置。
(七)严禁将火种带进机要房间,无关人员不得入内,管理人员离开房间时应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第十二条 外事工作保卫制度
(一)不得擅自将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人员带入机关办公室或其它涉密场所。
(二)属礼节性拜访或接待经济贸易往来的外籍人员,不得携带机密文件资料和记有秘密内容的笔记本。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的,应经本单位和上级领导批准,按照外事部门有关规定,严加保管。
(三)在涉外活动中,要坚持内外有别、既方便工作又确保机密的原则,积极防范各种失密泄密现象。
第十三条 现金、票证管理制度。
(一)现金和票证要严格按照银行规定管理。现金库存应每天核对,过夜现金不得超过银行限额,取送大宗现金,须两人以上。
(二)对存放现金、票证的保险柜,要采取技术防范措施。
(三)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由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十四条 交通秩序和车辆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的机动车、自行车要有专人管理。机动车辆应配备防火设施和防盗设备,不得转借驾驶。
(二)凡驶入机关大院内的车辆,必须按照宁政发[1987]70号《南京市市级机关大院交通管理暂行规定》认真执行,不得妨碍大内正常办公秩序和交通管理人员正常执勤。
第十五条 临时工作人员、农民工、外包工、临时工等工程人员管理制度。
农民工、外包工、临时工等工程人员的管理必须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在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治安安全合同,并要经常进行安全保卫教育。农民工、外包工、临时工等工程人员的内部安全,由带队人员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检查督促下属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对下属单位报告的治安保卫工作中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帮助解决。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指导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定期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单位应限期解决。保卫部门应协助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保卫干部依法执行公务时受法律保护,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予支持配合。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人员,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记功、奖励:
(一)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显著成效的。
(二)开展法制教育,进行帮教、疏导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三)坚守岗位,及时制止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有功的。
(四)勇于检举、揭发、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或协助破案有功的。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单位和人员,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纪律处分:
(一)忽视治安保卫工作,内部治安秩序混乱,不断发生重大案件、事故,或单位人员违法犯罪活动突出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保卫部门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三)因违反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或其它重大事故的。
(四)危险物品、贵重财物、机密文件等管理混乱,造成危害或损失的。
(五)拒不执行治安保卫责任制,玩忽职守,造成危害和损失的。
(六)包庇违法犯罪行为,任其作案或对发生的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以上各项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南京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6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有关部门配合监察部门核查违纪违法线索暂行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有关部门配合监察部门核查违纪违法线索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发[2009]56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人民法院有关部门配合监察部门核查违纪违法线索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向我院报告。


2009年11月24日



人民法院有关部门配合监察部门核查违纪违法线索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与监察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促进审判监督与纪律监督的有机结合,根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部门对违纪违法线索实行统一管理。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收到的违纪违法线索材料,应当交由监察部门统一处理。
有关部门在案件立案、审理、执行及案件再审、案件复查、案件评查等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应当经部门领导签字后出具线索移送函,连同相关线索材料一并移送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条 监察部门对收到的违纪违法线索,可以抽调有关部门的人员参与监察部门的核查,也可以交由本院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参加核查工作的人员,应该保守秘密、注意方式方法,减少对审判执行工作和法院工作人员的不良影响。

  第四条 监察部门将违纪违法线索交由有关部门协助核查时,应当经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需要抽调有关部门人员参与核查的,应当经院领导批准。

  第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监察部门交由本部门协助核查的违纪违法线索后,原则上应当交由廉政监察员牵头办理,尚未配备廉政监察员的部门,可以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牵头办理;有关部门收到监察部门商请参与核查的通知后,应当按监察部门的要求指定廉政监察员或者其他人员予以配合。
有关部门在开展核查工作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六条 有关部门配合核查的违纪违法线索涉及已结案件的,核查人员可以要求所涉案件的办案人员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可以向线索举报人、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了解情况;可以在报经本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调阅案件卷宗。

  第七条 有关部门配合核查的违纪违法线索涉及正在办理的案件的,核查人员可以要求所涉案件的办案人员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可以向线索举报人了解情况;可以在报经本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查阅案件案卷、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了解情况。

  第八条 有关部门对监察部门交由本部门核查的违纪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后,应当写出核查报告,连同有关材料及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报送监察部门审核。监察部门审核后,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已经涉嫌违纪,可能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决定立案调查或者进一步核查。
(二)违纪行为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可以建议对被核查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对其中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可以向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建议。
(三)不构成违纪,但存在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问题的,可以建议对被核查人员进行提醒谈话或者批评教育。
(四)举报内容失实的,应当终结核查程序,并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为被核查人员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第九条 有关部门对监察部门交由本部门核查的违纪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后,认为涉及的案件需要进行复查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应当在征得监察部门同意后,转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有关部门对监察部门交由本部门核查的违纪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后,应当就如何答复信访举报人的问题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意见,并共同做好答复信访举报人的工作。

  第十一条 监察部门转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申请再审类、申诉类、批评建议类信访材料,应当由部门主要负责人阅批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直接回复信访人。监察部门要求反馈处理结果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书面反馈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对反映本部门问题的信访举报材料进行分析,从中发现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并抄报监察部门。

  第十三条 对违纪违法线索材料隐瞒不报或者违规泄露线索材料内容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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