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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1年电力运行调节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4:45:44  浏览:89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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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1年电力运行调节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1年电力运行调节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1〕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信委、经信厅、工信委、工信厅、经委)、物价局,江西、吉林能源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2010年,为应对复杂的电力供需环境和严重的自然灾害挑战,全国经济运行调节系统和电力企业准确研判形势,及早周密部署,确保了电力供需平稳有序。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和建党九十周年,也将是近几年电力供需形势相对偏紧的一年。各地区、电力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发展改革会议的重要部署,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及早谋划应对措施,确保电力供需平稳,为保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创造良好环境。现就做好2011年电力运行调节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电力运行监测分析
  受用电需求增长较快,少数地区电源、电网建设相对滞后,以及电煤、来水等不确定因素共同影响,今年大部分地区电力供需形势偏紧,年初已有20个省(区、市)实施了有序用电,预计夏季高峰期华东、华北、南方供需缺口较大。有关地区和电力企业要全面加强发用电走势的监测分析。
  各地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要加强对水电来水、火电存煤、天然气供应以及发电企业经营情况的监测;密切关注、综合分析经济形势和重点行业用电变化情况,准确把握本地区年度、季度、月度电力供需形势,特别要高度重视气候变化、自然灾害对电力供需的影响,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完善报告制度,月度分析、重点时段分析和突发情况及时报我委。电力行业协会要加强电力供需形势预测和统计分析报告。电网企业要进一步提高中短期电力需求预测水平,及时提供电力运行信息,提出供需平衡有关建议。发电企业要加强生产运营情况监测分析。
  二、努力增加电力供应
  为缓解今年的电力供需矛盾,各有关方面要强化生产管理,加强运行调节,充分挖掘潜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供应能力。
  (一)挖掘供应潜力。发电企业要加强运行维护,保持较好的设备健康水平,减少非计划停运,努力稳发满发,做好电煤采购和储存,保证发电需要。电网企业要加快重点联络线的建设步伐,加大薄弱环节的改造力度,努力消除卡脖子现象;科学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优化调度方案,严肃调度纪律,妥善安排设备检修;合理组织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充分利用地区间的电源结构、用电峰谷时段差异,实现余缺互济;同时做好供电优质服务,全力满足用电需要。
  (二)加强运行调节。各地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要加强煤电运综合协调,充分运用发电量安排、调整等调控手段,强化发电企业运行管理考核;细化完善不同时期火电厂储煤目标,动态监控电煤库存情况,督促电厂多储煤;组织好天然气资源,充分发挥燃气机组顶峰发电作用;做好最大可调出力管理,合理提高机组出力水平;积极推进热电联产在线监测,减缓冬季低谷调峰压力;协调金融机构帮助火电企业解决资金紧张问题。
  (三)发挥平台作用。各地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要充分运用电能交易信息披露会、厂网协调例会等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沟通情况、反映问题、协调矛盾、研究政策,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做好电力运行调节工作。同一区域的,要相互支持配合,建立完善定期会商机制,组织有关电力企业,妥善解决本区域内的有关矛盾和问题。
  三、全面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
  各地经济运行调节部门和电力企业要按照国家关于 “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抑制高耗能产业过快增长,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要求,围绕今年电力供需偏紧的形势,认真贯彻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保障电力供需平衡。
  (一)精心组织有序用电。为妥善应对迎峰度夏、度冬,各地要摸清用电负荷变化规律,加强负荷预测;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借鉴先进做法,完善工作流程,充分运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及早制订不同负荷水平下的有序用电方案,明确预警信号等级,完善预警发布机制;根据需要适时启动有序用电方案。要制定建党九十周年、深圳大运会有关活动的保电方案,确保电力供应万无一失。各地应于5月底前将有序用电方案报我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备案。
  (二)坚持有保有限。在电力保障过程中,要确保居民生活、医院、学校、铁路、交通枢纽、供水供热、广播、电信、金融机构、农业生产、石油天然气生产输送等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重要用户的用电需求;努力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和能耗低、污染少优势产业的用电需要;继续利用“倒逼”机制,严格控制“两高”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压减不合理用电需求,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
  (三)完善配套政策。各地要因地制宜研究电力需求侧管理配套政策,适时出台实施细则;积极争取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并加强管理,专款专用;鼓励支持电网企业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配合我委开展工作目标考核评测和电力需求侧管理电价政策研究。
  (四)组织试点示范项目。已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的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和项目实施方式。其他地区要通过学习借鉴,利用国家有关激励政策,尽快开展试点示范项目。项目开展过程中,做好资源潜力调查、市场分析,拓宽资金渠道、引入社会资本,开展项目预评估、后评估,确保实施效果。各地要配合我委和有关部门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等工作。
  (五)大力开展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电网企业客户服务热线、展示厅,有关网站和杂志等渠道加强宣传;针对电力运行调节、电网营销人员开展专项培训、轮训;通过电网营销队伍组织用户交流经验;加强案例积累和分析研究,总结项目实施经验。
  四、有力提升电力应急保障能力
  经济运行调节部门和电力企业要增强忧患意识,认真总结近年来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经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完善各类应急预案,保证紧急情况下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
  (一)努力增强应急能力。各地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要立足于今年情况复杂、供需偏紧的实际,本着未雨绸缪、关口前移的原则,制定完善电力应急预案,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类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组织必要的预案演练,及早发现并消除各类隐患,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别要强化电力应急与社会综合应急的衔接,着力提高应急指挥能力和综合协调水平,督促重点用电单位配备必要的自备保安电源、应急照明设施。电力企业应进一步提升应急指挥水平,加强应急队伍、物资储备、移动发电设备、应急通讯等行业内部的能力建设,完善信息报告和披露机制,全面提高电力应急处置能力。
  (二)做好重点应急工作。在汛期,要重点做好防汛抗灾准备,保障水电大坝安全;在冬季,要着重做好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准备,配备好融冰装置,安排好融冰方案,加强电煤储备,发挥好煤炭应急储备的积极作用。在抗旱应急用电方面,要特事特办,第一时间满足新增用电需求,加强供电抢修,确保农业用电。
  五、积极推动发电领域节能减排
  今年乃至“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仍将是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发电行业作为节能减排的重点领域,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充分挖掘节约潜力,努力降低煤耗和污染物排放,为完成节能减排任务作出应有贡献。
  (一)做好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工作。试点地区要继续完善方案,加快技术支持系统建设,提出利益补偿机制建议,妥善解决中小机组减发后暴露的矛盾和问题。
  (二)合理制定差别电量计划。要根据本地供需实际,综合考虑本地上网电量、外送电量、外购电量,科学制定电力电量平衡方案。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优先安排大型水电、核电、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综合考虑燃料供应、设备健康水平、机组参数、脱硫、脱硝、供暖等因素,在火电机组中推行差别电量计划;做好大用户直购电的组织衔接工作。
  (三)大力推进替代发电。实施过程中,要完善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替代双方自主协商,鼓励高端能源替代低端能源;在电煤价格偏高影响替代效果时,加强运行调节,最大限度挖掘降低煤耗的潜力。
  六、做好行政执法和相关法规修订工作
  各地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积极推进地方性电力法规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危害电力安全、盗窃电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减少外力破坏事故的发生;加强供电营业区管理,维护供区秩序。配合我委开展《电网调度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及有关配套规章的修订工作。
  各地经济运行调节部门、电力企业要针对今年电力运行的新形势,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及早发现并妥善解决运行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电力供需形势平稳有序,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提供可靠的电力保障。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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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5〕24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5-10-10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73号)精神,市统计局、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市残联等部门制定的《厦门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实施方案

市统计局 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73号)和全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查目的

  通过调查,掌握全市各类残疾人的数量、结构、分布、致残原因、康复、教育、就业和参与社会生活及其家庭情况等,为我市制定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法规、方针、政策和工作目标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促进残疾人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调查范围、规模和标准时间

  思明区的中华街道、滨海街道、开元街道、梧村街道和集美区的集美街道、杏林街道、后溪镇、灌口镇为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样本单位。抽样调查在上述街(镇)同时进行,样本街(镇)总规模为35.5万人。

  调查的标准时间为:2006年4月1日0时(全国统一)。

  三、调查对象

  这次调查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抽中调查小区内常住的人(指自然人,下同)。下列人口应当在本调查小区进行登记:

  ㈠居住该调查小区,户口在该镇、街道;

  ㈡居住该调查小区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

  ㈢居住该调查小区不满半年,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

  常住户口虽然在该镇、街道,但已离开该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不属于该调查小区的调查对象。

  四、调查重点、依据与原则

  调查的重点是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

  调查的依据是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统一制订的各种文件、工作细则。残疾评定标准和方法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专家委员会重新修订的《残疾标准》实施。

  调查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以户为单位填报,只调查家庭户,不调查集体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进行登记。

  五、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㈠成立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成立厦门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为:

  组 长:詹沧洲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卓锦绵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希聪 市残联理事长

      庄志杰 市财政局副局长

      傅一民 市民政局副局长

      姚冠华 市卫生局副局长

      林晓辉 市统计局副局长

  成 员:林书春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吴明哲 市计委副主任

      许十方 市教育局副局长

      郑东强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钦辉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施淑莲 市计生委副主任

      郭勇毅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范弦声 团市委副书记

      陈宝贵 市妇联副主任

      蒋 鸣 市残联副理事长

  市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残联,办公室主任由市残联副理事长蒋鸣担任,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等单位派人参加。

  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自行撤销.

  ㈡主要职责分工

  此次调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统计局和思明、集美区的统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统计调查的业务专长,协助做好人员培训、调查技术、数据处理和数据分析等方面工作。

  市民政局和思明、集美区民政局要配合做好调查摸底和统计核实工作。同时要协助城乡基层组织,认真落实抽样调查提出的各项任务。

  市卫生局和思明、集美区卫生局以及有关医疗机构要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抽调专家和有经验的医生,做好培训和入户调查工作,并为他们安排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创造工作条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在调查期间,要为调查对象进行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普及,搞好咨询服务。

  市财政局和思明、集美区财政局要将抽样调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好本地区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所需经费,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完成。

  市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指导、督促思明、集美区成立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织与协调调查队人员参加残疾人抽样调查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宣传工作;协调落实调查经费;部署工作计划,印制下发各种登记、统计表格;督促思明、集美区做好调查队组建、落实经费和组织现场调查等工作;负责收集、汇总调查中残疾人亟待解决的问题,报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思明区、集美区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成立区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领导和办公室,负责本区的残疾人抽样调查全部工作。

  ㈢组建调查队

  思明区、集美区要按照统一规定的质量抽查办法和要求组建调查队。调查队要由有经验、责任心强、能胜任这项调查的统计员、调查员和各科医生组成。各区调查队人数为25名,其中队长1名,副队长2名(调查员副队长、医生副队长各一名),调查员15名,相关专业医生7名。调查队伍必须稳定,在调查工作结束前,不得轻易变动。

  调查队在区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开展调查工作。主要任务是:

  1、摸底工作。调查前的摸底工作,是做好入户调查登记的基础。调查员要提前进入调查小区,在陪调员的协助下摸清本调查小区需要调查的户数、人口数,重点摸清疑似残疾人和6岁以下(即2000年4月1日后出生,下同)的儿童。

  2、住户调查。调查员根据《调查底册》入户,按照《住户调查表》的登记项目,逐人逐项询问,填写《住户调查表》;对6岁以下的儿童,填写《6岁以下儿童健康体检记录表》;对6岁以上(即2000年3月31日前出生,下同)人群,按照筛查项目逐人询问、筛查,并对筛查出的6岁以上疑似残疾人填写《6岁以上疑似残疾人交接单》。

  3、残疾检查评定。各科医生根据调查员筛查出的6岁以上疑似残疾人名单和6岁以下儿童名单,采取设站与入户相结合的方式,逐人检查、评定,对确诊的残疾人,填写《残疾评定记录表》,并按照《残疾人调查表》的登记项目逐项询问,填写《残疾人调查表》。

  4、自查、复查和议查工作。调查员和医生每天应对当日调查填写的调查表进行自查。每个调查小区登记结束后,调查员和各科医生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调查员应分小组对《住户调查表》进行互查和逻辑检查;各科医生要对自己填写的《残疾评定记录表》、《残疾人调查表》进行综合分析检查。在现场调查登记中和小区调查登记结束后,调查队都要按照规定的方法采取议查的方式弥补调查见面率,加强对6岁以上疑似残疾人和6岁以下儿童筛查。

  5、调查数据的汇总,按照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规定的《快速汇总表》项目,采用快速汇总和计算机汇总两种方式,对实际调查的主要数据进行快速汇总。

  6、调查数据的分析研究。根据残疾人调查获得的不同数据情况,分别就主要数据和全部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撰写公报和综合分析报告。同时,根据调查数据反映出有关残疾人的突出问题,制定专题研究课题。

  六、实施方案和工作安排

  ㈠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10月以前):制定调查初步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㈡调查准备阶段(2006年4月1日以前):制定调查方案、表格和各项细则,组建调查队,修订残疾标准,设计抽样方案并完成逐级抽样,选调人员成立调查队并组织培训,开展调查试点和摸底。

  ㈢现场调查阶段(2006年4月1日-5月底):调查员入户进行现场调查登记和残疾筛查,各科医生对疑似残疾人进行检查评定并进行需求调查,组织复查,开展事后质量抽查。 

  ㈣数据汇总处理、资料公布、资料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阶段(2006年6月-2007年12月):数据汇总、处理上报,召开总结大会,并做好调查的后续工作,对各类残疾提出康复建议。

  七、工作要求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工作覆盖面广,涉及单位和人员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此次抽样调查任务圆满完成。一要加大宣传力度,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多种宣传形式,在调查的各个阶段开展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宣传活动,取得广大人民群众对这次调查工作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二要利用调查的机会向公众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健康意识。三要对确诊的残疾人进行必要的康复治疗,使调查过程成为扶残助残的过程,使广大残疾人朋友体会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关于转发财政部《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转发财政部《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月23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上海市市政工程局,沈阳、大连、哈尔滨、南京、宁波、厦门、青岛、武汉、广州、重庆、西安市交通局(委),深圳市运输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44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作为政府性基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后,由我部在北京集中缴入中央国库。省级及省级以下交通部门车购费收入及上级拨入的各项资金均不进入地方金库或地方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也不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二、为保证费款的及时解缴和减少中间环节,各级车购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均应于每月10日、20日、30日(遇法定节假日依次顺延)分三次将征收的费款直接汇缴到上级车购费征收管理办公室收入专户,每次汇缴后银行帐户存款余额不得超过万元。省级车购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应直接将车购费收入缴入部车购费收入专户(收款单位:交通部财务会计司;开户银行:工商行北京分行营业部;帐号:044039-36)。
三、各省级交通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车购费征收计划及分成资金收支等预算(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上报我部。
四、各级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照《车辆购置附加费统计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时间报送各类车购费统计报表,从今年起,部将对此进行不定期通报。
五、各级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车购费征收管理工作力度,堵塞征管工作中的漏洞,防止车购费收入的流失。车购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其征收管理体制和征收办法、范围、环节及程序等,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车购费专用收费票据在未有新规定之前仍延用现行票据。

关于印发《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工字〔1996〕440号

交通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精神,特制定《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

附件: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项用于国家公路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条 车购费由车辆落籍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各征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
第三条 车购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 各地车购费征收单位应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将征收的车购费及时汇交到交通部,交通部向财政部申报征收情况,并填制一般缴款书,以财政部指定的预算科目于每月的月中、月末分两次将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汇交的车购费在北京集中缴入中央国库。
缴入中央国库的车购费,由交通部按照经国家批准的使用计划向财政部申请拨款,财政部根据车购费的入库情况及时办理拨款手续。交通部收到财政部的拨款后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和用款单位。
有关汇交和下拨车购费的开户银行以及帐号的设置,由交通部商财政部确定。
第五条 车购费实行财政预、决算审批制度。交通部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按照国家规定编制下年度车购费收入和支出计划,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实施。属于基本建设用途的,由财政部按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安排支出。年度终了3个月之内交通部应编制上年度车购费收入和支出决算,并报财政部审批。车购费收入和支出情况的预、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由财政部商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 车购费应主要用于国家计划内干线公路项目建设及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支出。主要包括:
重点用于纳入行业规划的国家干线公路、特大桥梁、隧道及重要的公路、铁路交叉道口的改建,以及具有重要意义的省级干线公路建设;
适当安排与上述公路相配套的重点汽车客货场、站设施建设;
用于纳入国家计划补助的建设项目所需材料而对筑路材料工业的投资及供应筑路材料所需的周转资金;
用于承担征收车购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开支;
专项性支出,包括:老旧汽车更新改造支出,内河航运建设基金支出,省级征收分成资金支出,省级周转性借款支出等;
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车购费用于建设的投资安排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有关车购费征收经费、省级分成资金支出、省级周转性借款支出、内河航运建设基金支出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商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八条 车购费(扣除按规定允许作为费用列支的部分)作为国家对车购费使用单位的国家资本金投入。
第九条 车购费征收部门收取车购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车购费专用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商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十条 车购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凡未经国务院批准,将车购费挪作他用的,一律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有关车购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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