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58:14  浏览:91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5]75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九江市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开发农村人才资源,提高农民技术人员整体素质,促进农民增收和我市农村、农业的新发展,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开展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赣人字〔2000〕39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一技之长、掌握一定的实用技术,在我市农村从事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水产、园艺、农机、水利、农村财会和经营管理等一线生产、开发、科技承包及科研成果示范与推广的农民可申报评审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系列设置为:农艺、工程、畜牧、兽医、农经5个系列;等级设置为:员级、助理级、中级、高级4个级别。
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从事农业种植、花果、蔬菜、食用菌栽培等专业的为农艺员、助理农艺师、农艺师、高级农艺师;
从事林业育苗、园林绿化、水产养殖、农机使用、水利管理等专业的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从事畜牧专业的为畜牧员、助理畜牧师、畜牧师、高级畜牧师;
从事兽医专业的为兽医士、助理兽医师、兽医师、高级兽医师;
从事农村财会、农业经营管理专业的为农经员、助理农经师、农经师、高级农经师。
第四条 申报评审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农业,努力为发展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服务。
第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评定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推广或者进行生产第一线的技术操作或经营管理,能够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生产、经营中的一般性技术问题。
(二)初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中专、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或者获得县以上农业部门颁发的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又称“绿色证书”)。
第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评定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能够一般掌握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及基本技能,并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承担本专业的技术工作,能够参与制定试验、示范和技术工作的小型计划或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及生产、经营中的一些技术问题,能够撰写业务工作总结,能够向农民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进行技术示范、技术指导或一般性的技术咨询。
(二)初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并取得员级资格2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第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评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承担并胜任本专业工作,有一定的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能够解决试验、示范、推广或农业生产、经营中某些技术难题,或能够指导本专业某一方面的技术工作,在本乡(镇)有一定影响的种植(养殖)或经营能手,能够因地制宜地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制定实施方案,并能够对实施效果进行分析总结;
(二)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助理级资格3年以上;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评定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独立解决本专业农业生产和经营中的技术难题,了解本专业的科技动态,能够倡导开展科学试验,适时引进并推广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在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成绩优异。在本县(市)有一定影响的种植(养殖)或经营能手,能够结合生产、经营情况制定推广、示范的计划,分析和解决技术工作中的某些重要问题,撰写试验、示范报告和技术工作总结;
(二)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中级资格3年以上。
第九条 首次申报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不受资格台阶的限制。
第十条 对少数确有特殊专长和突出贡献的农民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限制,允许破格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一条 破格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以上:
(一)获得县(市)及县(市)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农业科技承包先进个人”、“发展农村经济优秀人才”、“科技兴农带头人”、“科技致富能手”、“乡土拔尖人才”、“生产经营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二)获得市级科技进步3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
(三)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科技推广等方面成绩突出,其经验材料获得市及市以上有关部门认可或论文在市及市以上刊物登载或在市及市以上组织的行业会议上交流。
(四)有特殊技术专长,其产品或成果通过市及市以上有关部门鉴定。
(五)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其家庭人均收入为本乡(镇)农民人均收入的10倍以上。经有关专家鉴定,其生产经营、科技推广活动为社会带来直接经济效益达10万元以上。
(六)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创造取得国家专利。
第十二条 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以上:
(一)获得市及市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农业科技承包先进个人”、“发展农村经济优秀人才”、“科技兴农带头人”、“科技致富能手”、“乡土拔尖人才”、“生产经营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二)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或者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4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或获得市级科技进步2等奖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
(三)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科技推广等方面成绩突出,其经验材料获得省及省以上部门认可或论文在省及省以上刊物登载或在省及省以上组织的行业讨论会上交流。
(四)有特殊技术专长,其产品或成果通过省及省以上部门鉴定。
(五)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其家庭人均收入为本乡(镇)农民人均收入的20倍以上。经有关专家鉴定,其生产经营、科技推广活动为社会带来直接经济效益达30万元以上。
(六)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创造取得国家专利。
第十三条 农民技术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根据本人的专业技能和业绩,对照评审条件,自愿向所在村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职称材料,同时提供各类证书、证明和有关材料。
(二)组织考核。申报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报人的实际能力、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主要业绩等进行综合考评,提出考核意见。
(三)资格审查。申报员级、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材料经县(市、区、山)有关涉农部门初审后汇总报县(市、区、山)职称工作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申报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材料由县(市、区、山)职称工作办公室初审后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
(四)评审。农民技术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市职称工作办公室组建中、高级综合评委会进行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县(市、区、山)职称工作办公室组建初级综合评席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9至15人组成,主要由各级涉农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及学术团体中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组成,有条件的地方可吸收2至3名技术水平较高的农民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组,各专业学科组由3至5人组成。各级评审委员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评审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赞成票超过到会评委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通过。
(五)颁证。员级、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的人员由各县(市、区、山)职称工作办公室报市职称办备案后颁发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的人员由市职称工作办公室颁发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书》。
第十四条 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在市人事局统一领导下进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发证,分级评审。各县(市、区、山)政府人事部门和涉农部门、乡(镇、街道)负责本地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申报、考核及评审后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农民技术人员,由各级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按照管辖范围和管理权限登记入人才库,建立业务技术档案,实施年度考核,进行信息动态管理。各级政府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农民技术人员及技术的咨询、租赁、流动等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农民技术人员的人才资源优势。
第十六条 为提高农民技术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各级人事部门要不定期对取得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更新的培训。
第十七条 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农民技术人员享受下列政策:
(一)农村乡(镇)所属及县(市、区、山)有关部门派出的事业单位(包括乡、镇的技术服务、推广机构)在聘用农业技术干部时,应优先从取得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选聘。
(二)村委会财务管理及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要优先推荐取得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和上岗。
(三)取得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优先承担农业生产中的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推广等项目,优先应聘到外地进行技术交流、培训、讲座等,优先与生产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的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合同,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技术交流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会议。
(四)乡(镇)或村委会在土地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等工作中,要给予取得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一定的倾斜政策。
(五)受聘到乡(镇)、村和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享受一定数额的技术津贴,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山)自行确定。
(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有条件的村民组织或当地政府可给予其一定经济资助并选送其到农业院校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农民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按章办事、保证质量的原则,对谎报成果、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现行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性质不同,两类专业技术资格不能互相套改或转换。
第二十条 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收费按照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4〕523号)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不得另立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边民过牧协议换文

中国 尼泊尔


边民过牧协议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李肇星阁下

  阁下: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特别是尼泊尔和中国西藏自治区的边境居民之间的传统睦邻友好关系,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讨论了两国边民过牧问题,并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我谨代表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建议如下:

  双方同意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在北京签署的尼泊尔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边民过牧协议的换文从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五日签字之日起至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四日继续有效。

  上述内容如承蒙阁下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并自阁下复函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外交大臣

  拉麦什·纳特·潘迪(签字)

  二00五年八月 日于北京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外交大臣

  拉麦什·纳特·潘迪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特别是尼泊尔和中国西藏自治区的边境居民之间的传统睦邻友好关系,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讨论了两国边民过牧问题,并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我谨代表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建议如下:

  双方同意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在北京签署的尼泊尔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边民过牧协议的换文从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五日签字之日起至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四日继续有效。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并自阁下复函之日起生效。”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来函内容。协议换文于今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李 肇 星(签字)

  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 于北京


山东省二轻集体资产产权转让收入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二轻集体资产产权转让收入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二轻集体资产产权转让收入管理,维护二轻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轻集体资产,是指二轻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和二轻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联社)中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
二轻集体资产产权转让,是指将二轻集体资产产权有偿让渡给本单位或外单位其他所有者的行为。产权转让,可以是整体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
第三条 各级二轻主管部门或联社负责二轻集体资产产权转让收入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二轻集体资产产权转让中的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的企业改制工作机构,涉及二轻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或转让的,应吸收同级二轻主管部门或联社参加。
第四条 二轻集体资产产权整体转让的(以下简称产权转让),由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经其主管部门或联社同意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其中,大中型企业向个人、私营者和外商转让产权的,还应经省二轻主管部门或省联社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的产权转让申请经批准后,二轻主管部门或联社应组织成立资产清理小组,对其各项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编造清册。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和联社的资产不经界定、评估,产权不得转让。界定、评估结果应经其主管部门或联社认定。涉及国有资产的,界定、评估结果应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
具有评估国有资产资格的机构,方可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产权转让,应以评估确认的价值为转让底价。可以溢价转让。如成交价低于评估确认价值,应报经其主管部门或联社批准。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二轻集体资产和国有资产产权界限不清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联社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商解决;涉及上级联社投资、借款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联社会同上级联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产权转让,应遵循公开、公平、等价有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其他所有者优先受让。
第九条 转让方和受让方就产权转让条款协商一致后,应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其主管部门、联社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产权转让价款,应一次付清。价款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方主管部门或联社同意并在受让方提供有效担保的前提下,双方方可签订分期付款书面协议。但余款付清期限不得超过2年,并承担延期付款的利息。
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收入,应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置:
(一)由联社独家投资创办的企事业单位,其产权转让收入上缴投资联社;
(二)由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创办的企事业单位,其产权转让收入先上缴当地联社,专户储存,再由联社会同各投资主体按投资比例确定各自应得份额,并于10天之内办完移交手续;
(三)靠自身积累发展起来的企事业单位,其产权转让后改变原集体经济性质的,产权转让收入上缴当地联社;
(四)依法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其产权转让收入上缴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企事业单位所在地没有联社的,产权转让中的相应事宜由其主管部门代为办理,划归当地联社的产权转让收入由其主管部门代收。
第十二条 产权转让收入,必须按有偿使用的原则,根据企事业单位提出的项目和要求,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壮大二轻集体经济。
产权转让收入,不得用于福利设施的建设和行政经费的开支。
产权部分转让的,其收入由企事业单位按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处理。
第十三条 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中发〔1981〕42号)下达后,无偿划走、转移二轻集体资产的,由二轻主管部门或联社依法追索;将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其中原属于联社投资(含增值)的,
其产权仍归联社所有。
第十四条 对侵犯企事业单位、联社合法权益的,被侵权单位有权检举、揭发、控告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各级二轻主管部门、联社,应对产权转让情况进行清理,并帮助所属企事业单位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认真查处、纠正产权转让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其他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中的集体资产产权转让收入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第二轻工业厅、山东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0月5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