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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53:46  浏览:92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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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4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予以批准,由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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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岭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2] 23 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铁岭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二年三月八日

铁岭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铁岭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1]61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置铁岭市物价局,县处级建制。铁岭市物价局是主管全市物价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的职能

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管理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减少由政府直接制定价格的品种和范围,将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改为主要由市场调节。

2、强化行政事业性、公益性、重要经营性收费管理;强化价格宏观调控、监督检查、政策协调、信息服务,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调控管理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新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铁岭地区的价格工作,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动态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价格和收费改革的方针、政策;实施国家和省有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拟定全市价格和收费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运用价格手段调节全市经济的政策建议;制定全市价格和收费政策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研究提出政府分级管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范围、原则、作价办法。

(三)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措施;负责监测、预测物价总水平的变动,研究分析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和趋势,及时进行市场价格预警并提出对策;建立、完善价格监测体系。

(四)贯彻实施国家、省各项价格规定和统一调价方案;研究拟定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政策;拟定、调整市管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提出市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五)监督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和受省委托的中、省直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价格法规、政策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各种违规定价、违规收费行为及案件;受理与价格、收费有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诉讼案件。

(六)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负责全市农副产品、工业品、公用事业成本和流通费用的调查;审核、汇总主要产品成本、收益及资料上报工作,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七)组织、参与全市地方性价格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制定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全市的价格社会监督和价格举报工作。

(八)负责开展价格咨询、鉴证、评估、认证和信息服务工作。

(九)负责全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监督。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保卫、印信、财务、人事劳资、后勤服务工作。

(二)综合法规科

负责编制全市价格改革方案和年度调控方案;负责价格信息网络建设,监督、分析、掌握价格变动趋势;负责价格理论研究和价格法制宣传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和局内文字综合工作。

(三)价格管理科

负责工农业产品、能源、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农业生产资料、药品等价格的审批、调整、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物价部门价格管理工作。

(四)收费管理科(非商品收费管理办公室)

负责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的审批、调整和管理工作;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物价部门收费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和机关老干部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市物价局编制22名(行政编制12名,物价专项编制:8名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2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职能科室科长(主任)职数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机构改革后,市物价检查所的物价专项编制为12名。

丹东市工业X射线探伤机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丹东市工业X射线探伤机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丹东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业X射线探伤机生产经营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和

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X射线探伤机,是指利用X射线对工业产品的缺陷进行无损检测的

仪器。

第三条 凡在我市境内生产经营工业X射线探伤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工业X射线探伤机必须持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申请营业执照,未领取《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射线装置工

作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五条 生产工业X射线探险伤机必须具备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生产和工装设备,有与生

产加工、装配调试、试验、包装、贮存等相适应的工作环境和实验室。生产单位的放射卫生防

护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实验室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周围环境,保证人身安全。

第六条 生产工业X射线探伤机的单位应具有完整、正确统一的技术文件和计量检定规程、

产品标准、产品说明书,制定必要的计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和射线防护管理制度。 产品

说明书应注明工业X射线探伤机的型号、规格及主要技术指标,印有《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批准文号的标志。

第七条 工业X射线探伤机必须按计量检定规程进行出厂检定,并出具产品合格证书。产

品出厂检定所使用的标准计量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应取得有效的检定证书。不具备产品出厂检

定条件的单,其产品可委托丹东市射线仪器检测中心检定,但委托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八条 首次生产工业X射线探伤机,必须按规定向省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输样机试验,并取

得省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样机试验证书或型式批准证书。

第九条 工业X射线探伤机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对生

产经营做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计量检定人员和射线做作业人员须经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核发

的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实

行年审制度。《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年审由市卫生部门组织实

施。未参加年审或经年审不合格的,许可证作废,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年检。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工业X射线探伤机的企业变更、停业,须按规定到技术监督部门、卫生

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下发前从事工业X射线探伤机生产经营的单位单位,由技术监督部门和卫

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和限期整改,对具备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输

有关手续,继续从事生产经营;限期整改后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工业X射线探伤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分别由技术监督部门、卫生

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等处

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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