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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当事人请求延长专利局指定期限审批的时间、次数及费用标准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6:28:01  浏览:85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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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当事人请求延长专利局指定期限审批的时间、次数及费用标准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修改当事人请求延长专利局指定期限审批的时间、次数及费用标准公告(第66号)



  为加快专利审查工作,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请求延长专利局指定期限审批的时间、次数及费用标准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延长指定期限请求审批的时间及次数,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1999年6月23日颁布的审查指南公报第16号办理。

二、关于延长指定期限请求费,将1994年8月9日颁布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43号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中第(十三)附加费第1项内容修改为:“1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150元”。

  上述修改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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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8月1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沈阳、大连、哈尔滨、武汉、广州、重庆、西安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报告总行建经部,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明确各级行和经办人员的工作职责,建立正常、科学的管理秩序,管好用好信贷资金,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办理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的有关的政策法规,严格执行信贷计划,坚持以提高综合经济效益为中心,促进建筑业全面发展。
第三条 各级行和经办人员必须坚持服务观点,把监督与服务结合起来。要协助和促进企业合理使用流动资金,挖掘资金潜力,搞好流动资金的良性循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速资金周转。
第四条 建筑业各项流动资金贷款,必须贯彻“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择优扶持”的原则,优先保证中央级和地方级国营预算内企业合理的资金需要。
第五条 各级行和经办人员必须尽职尽责,恪守纪律,严格执行有关贷款方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积极主动做好工作。

第二章 贷款计划的编制与管理
第六条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余额控制”的管理办法。其中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计划单独下达,专项管理,不得用其他种类的流动资金贷款指标发放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
第七条 计划年度开始前,经办行按照上级行的要求,根据企业报送的流动资金贷款年度计划,结合本地区流动资金平均定额水平和上年实际占用的平均水平以及本年变化因素,审核汇编本地区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年度计划,纳入本行综合信贷计划后,同时报送上级行建经部门。
第八条 管辖行建经部门根据经办行上报的年度贷款计划,结合上年实际和本年变化情况,汇总编制所属范围内建筑业流动资金年度贷款计划,纳入本行综合信贷计划后,同时报送上级行建经部门。
第九条 总行建经部根据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上报的计划,进行全面平衡,纳入总行综合信贷计划后,分别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年度计划指标,各分行,根据管理程序逐级下达。
第十条 各级行在上级行下达的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本年度计划范围内分配贷款计划指标时,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留有适当余地,以解决临时性的急需。
第十一条 各行实际发放的贷款余额,除总行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超过上级行核定的年度贷款指标。贷款指标不足,首先应在本行范围内统筹调剂,确实解决不了时,可向上级行申请追加。
第十二条 计划年度开始,流动资金贷款计划尚未下达前,按上级行有关规定办理贷款。

第三章 贷前调查
第十三条 建设银行经办行对企业申请的各类流动资金贷款,都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贷前调查。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贷款。
1.借款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有健全的机构和相应的企业管理和技术人才;
2.借款企业经营方向和业务范围符合国家政策,借款用途属于银行贷款办法规定的范围;
3.借款企业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贷款有物资和财产保证,担保单位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
4.借款企业具有还款能力;
5.借款企业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度健全,资金使用效益及企业经济效益良好.
第十四条 对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贷款以及其他种类的流动资金贷款,还应按总行颁发的贷款办法的有关内容和要求,组织贷前调查。
第十五条 对城镇以下进城施工的建筑企业的贷款,按照下列内容重点调查。
1.借款企业应具有进城的施工许可证,承包工程合同和开工执照;
2.借款企业应具有建筑主管部门发给的资质证明文件;
3.承包企业按承包项目申请贷款,并由发包单位作为贷款保证人;
4.发包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当地建设银行开户,并交存足额建设资金、工程价款和归还贷款的来源有保证。
第十六条 对企业用于临时周转的流动资金贷款,要重点调查下列内容:
1.贷款用途是否正当;
2.贷款额度是否适当;
3.还款有无可靠保证。
第十七条 贷前调查后,要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必须做到:情况真实,内容完备,并有调查人员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调查报告由调查人签字后,连同企业贷款申请书或年度流动资金贷款计划等依次送有关负责人和有权批准人审批。
需要报请上级行审批的贷款,报出行必须明确提出具体审查意见。

第四章 贷款审批
第十九条 批准行或批准人应当根据企业贷款申请书或年度流动资金贷款计划,贷前调查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企业的合理要求,结合银行的资金承受能力,核定企业申请的贷款或年度流动资金贷款计划。
第二十条 贷款批准权限,按总行有关贷款办法的规定执行。贷款办法没有具体规定的,中央级、省级企业年度贷款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地市级及地市级以下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贷款申请经批准后,应即按照规定签订借款合同,订明借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外,必须订明下列保证条款:
借款企业必须有适销适用的物资和财产作为贷款的保证。借款企业无力归还贷款时,建设银行有权处理作为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
必要时,贷款应由法人作为保证人。保证人必须具有足够代偿贷款的财力和财产。保证人连带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在核定的贷款指标范围内,企业可以根据用款计划和实际需要一次或分次将贷款资金转入存款户。经办行应当进行审查,做到用途正当,数额适当,手续完备。
第二十三条 贷款转入存款户后,企业用款时,按一般存款支付,贷款人员一般不进行审查。个别情况不明的用款,付款人员可与贷款人员联系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分次转入存款户的贷款,应由贷款企业编制用款计划,送经办行。
经办行应当掌握企业支用和归还贷款的规律,在保证贷款余额不超过上级行核定的年度贷款指标的前提下,可以在企业之间对贷款指标进行适当的调度,提高贷款资金的利用效率。

第五章 贷后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后,各级行要对贷款进行监督检查。经办行除结合报表分析,经常掌握了解贷款的使用情况外,每年原则上要对贷款企业进行二次以上的定期或不定期信贷纪律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告上级行。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1。有无挪用贷款进行本行企业的基本建设或购置固定资产;
2.有无挪用贷款向外单位投资或进行补偿贸易;
3.有无向外单位转借贷款;
4.有无挪用贷款为建设单位垫付基本建设投资;
5.有无挪用贷款支付各种社会集资或用于其他应由专项资金支付的开支;
6.企业流动资金运用是否合理,材料储备是否正常,建设单位有无拖欠工程款,银行贷款能否按期收回。
第二十六条 经办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根据问题的性质,按照有关贷款办法的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
1.部分或全部收回贷款;
2.加计罚息;
对于企业使用贷款和管理流动资金的经验,经办行应当协助总结推广,并报告上级行。

第六章 贷款回收
第二十七条 贷款要坚持有借有还的原则。贷款到期,要督促借款单位按期清偿贷款本息。
建筑企业计划内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可以根据规定程序,续订合同,由建筑企业继续使用贷款。其他贷款必须按期归还。
第二十八条 经办行可以根据贷款的不同情况,在贷款到期前十天或一个月,以书面或口头通知借款企业,做好按期归还贷款的准备,必要时,经办行可以同时通知借款的保证人。
第二十九条 贷款到期经经办行催收,借款企业仍不归还时,经主管行长批准,经办行可从借款企业的存款户中扣还贷款本息及罚息。
借款企业如因暂时困难,需要延期归还贷款时,应向经办行提出延期还款的计划,经经办行审查核实,按照计划归还贷款,并按逾期贷款计收利息。
第三十条 借款企业无力或拒不归还贷款时,在协商督促无效情况下,经办行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企业作为借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规还贷款。必要时,应要求保证人代偿贷款。
第三十一条 对经营管理不善或有破产危险的借款企业,经过协商和督促,状况仍无好转的,经办行可以提前收回贷款。

第七章 贷款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实行定人定岗,分工到人,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十三条 信贷员的主要职责是:
1.编制本行流动资金贷款年度计划,提出贷款指标分配意见;
2.进行贷前调查,提出调查报告;
3.办理贷款日常管理事项;
4.检查、掌握贷款使用情况;
5.督促回收贷款;
6.编制和保管贷款的基础资料;
7.编报规定的统计报表;
8.研究提出改进贷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9.领导交办与贷款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建经部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提出本部门贷款工作的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2.审核全行流动资金贷款年度计划和贷款指标分配意见;
3.组织指导贷前调查,审核调查报告;
4.组织贷款日常管理工作;
5.组织进行贷款检查工作;
6.研究下级行、信贷员的请示报告和建议,提出处理意见或答复;
7.组织草拟有关贷款管理的制度规定和重要文件;
8.组织完成上级行和领导交办与贷款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十五条 主管行长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领导全行的流动资金贷款工作;
2.根据授权审批全行流动资金贷款年度计划,确定贷款指标的分配;
3.按照审批权限,审批企业年度贷款计划指标;
4.核签有关贷款管理的制度规定和重要文件;
5.协调行内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6.经常掌握分析贷款情况,组织研究贷款中的经验、问题,根据政策要求及时进行具体指导。
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从事信贷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尽量保持相对稳定。有关人员因故长期外出或因工作调动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七条 各级行建经部门必须建立贷款业务档案,积累资料。业务档案一般包括,贷款信息资料;贷款计划和指标的核定、分配和执行等资料;贷款调查报告,贷款检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 各级行建经部门可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贷款发放台帐或设置贷款登记簿,并与本行会计、信贷计划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对帐制度。
第三十九条 各级行建经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贷款统计制度,定期汇总分析有关资料,按期向上级行报送统计报表。

第八章 贷款纪律
第四十条 各级行和各级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事。做到审批贷款按程序,发放贷款按政策,管理贷款按办法。
第四十一条 所有贷款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以权谋私;
2.不准贷放人情款;
3.不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
4.不准任何人违反贷款审批程序,擅自发放贷款;
5.不准借贷款之机,对企业提出贷款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一切附加条件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贷款纪律的行为必须坚决纠正。要区别不同情节,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各级行和有关人员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模范地执行有关政策和纪律。对于敢于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政策制度办事的,要给予支持、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内部考核
第四十四条 上级行每年应定期对所属行的贷款发放管理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
1.发放贷款是否符合贷款办法和上级行的规定;
2.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用、回收等是否达到上级行的要求;
3.内部管理制度和基础工作是否建立和健全,统计报表是否保质按期上报;
第四十五条 对严格执行贷款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达到上级行考核要求的行,应当给予奖励,并可在下年适当增加年度贷款指标。对管理落后、贷款效益低、达不到上级行考核要求的行,应当予以批评,并适当扣减年度贷款指标。
第四十六条 各级行每年应按照本办法第七章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和第八章第四十、四十一条的规定,考核有关人员的工作实绩。考核的结果要做为全年评比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对于全年工作无差错,贷款效益好,工作成绩显著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建设银行管理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部门和有关人员。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

11月12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说,为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总局制定了《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已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为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大幅度提升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广播影视事业产业,促进广播影视大发展大繁荣,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1、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尊重创造性劳动和激励创新的基本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和诚信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提升文化创新能力建设、发展文化事业产业的重要依托。广播影视是文化事业产业的重要组成,是知识产权密集型行业,知识产权是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核心要素。实施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有利于促进广播影视实现跨越式发展,充分发挥广播影视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重要功能,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维护国家的文化和意识形态安全,使广播影视在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总体要求

2、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重要方针,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广播影视领域的全面实施。着力完善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大幅度提升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不断创新广播影视制作生产和传播方式,增强广播影视创新发展的活力,为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发挥作用。

三、战略目标

3、到2020年,我国广播影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获得较大程度提高。尤其在“十二五”期间,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促进广播影视舆论引导能力、文化创新能力、创作经营能力和品牌影响力显著提高,广播影视市场发展环境、市场环境进一步改善,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广播影视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建成,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逐步增长,科技支撑力显著增强,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的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和品牌频道频率、栏目节目,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四、主要任务

4、推进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与实施。积极主动参与《著作权法》的修改立法工作和有关网络影视版权等其他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制定、修改工作。指导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执行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广播组织权利公约》制定工作。进一步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合法使用作品,提高广播电台电视台尊重创作、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广播影视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

5、鼓励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创造。以知识产权创造为目标,形成广播影视创意产业群。大力实施广播影视精品工程,坚持抓创意、促原创,扶持内容创作生产,提高影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的原创能力。发展广播影视新兴业态,增强多元化供给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影视节目内容的需求。完善艺术创作激励机制、内容评价机制和技术发明奖励机制,建立健全有关作品创作资助、评奖、推广、评论机制。鼓励广播电台电视台加强台标、栏目的品牌建设,形成一批拥有精品品牌的广播影视播映和制作经营机构。做大做强一批节目内容制作企业,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促进广播影视领域资源整合和结构调整。鼓励和引导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合作,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知识产权联合创造机制。

6、促进广播影视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市场化和商品化。建设公平有序的广播影视版权交易市场,在“十二五”期间,推动搭建二至三个广播影视节目交易平台。推动建立广播影视节目版权信息库和审批信息库,有效地提高合法影视作品的公信力和可识别性。加强自主商标运用。提升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运用自主商标的能力,支持发展自主品牌特许经营等运营方式,提高自主商标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开发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有线数字电视等广播影视专利技术,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发展,推动广播影视系统技术升级。大力支持自主专利技术转化为适应市场需求的技术标准。以数字化、网络化为主线,以三网融合为契机,加强标准规划、完善标准体系,加强高清电视、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下一代传输网络、数字电影等重点领域的技术标准制定工作。引导广播影视单位综合利用专利、商标、版权对广播影视原作品、复制品、衍生品和形象产品进行多媒体传播,多渠道营销和多层次开发,延伸广播影视产业链,形成广播影视多元盈利模式,充分挖掘广播影视产品的整体效益。

7、提高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建立健全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后盾,营造广播影视创新环境。探索建立广播影视版权认证制度和评估体系,合理划分广播影视作品著作权权利状态和著作权价值。建立健全广播影视系统商业秘密保护机制。指导和帮助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对运营方法、营销策略、客户名单、广告标底和使用作品付酬数额等信息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妥善处理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商业秘密保护与职工合理流动的关系。开发推广技术保护措施。研发数字电影版权保护技术,研究推广自主的数字电影系统规范,开发网络影视节目内容加密技术和密钥管理技术。

8、完善广播影视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研究制定广播影视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加快建设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内部版权合同管理、台标标识管理、品牌栏目注册管理等制度,推行知识产权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形成由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探索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海外维权机制,积极参与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在重大经济活动中,对知识产权事项进行审查,特别注意保护广播影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有关商业秘密等不受侵害。在转企改制、股份制、规模化、集约化等广播影视改革发展进程中,避免商标、商号、栏目名称等无形资产流失。建立完善媒体资产管理系统。鼓励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建设版权信息记录系统,对广播影视作品进行数字化转储与版权登记管理。

9、实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专项行动。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和广播影视执法机构实施国家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专项行动,配合工商、新闻出版(版权)、海关、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和机构严厉查处涉及广播影视行业的知识产权侵权盗版和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网站播放正版节目的监督工作,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重点打击影视剧作品侵权盗版行为。加强对电视购物活动的监管,重点打击利用广播电视网络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加大软件正版化工作力度。2011年5月底前,完成广电总局软件正版化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重点检查办公软件、杀毒软件使用情况。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购置、更换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同时安排必要的软件购置资金,将软件作为资产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和媒体资产管理体系,购买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

10、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影视优势,构建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宣传体系,以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有关知识产权的宣传报道工作,形成政府主导、媒体支撑、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宣传工作体系。做好“4·26”世界知识产权日、“12·4”法制宣传日等重点时期的知识产权文化宣传普及,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

11、增强国际合作和文化交流。创新广播影视“走出去”模式,增强广播影视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充分利用国际影视节展,加大国产影视作品海外营销力度。推动建立海外节目推广平台,鼓励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高国际传播能力。继续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亚洲广播联盟、欧洲广播联盟、亚太广播发展机构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研究国际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新问题,关注了解和参考借鉴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思路和方法。

五、保障措施

12、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从全局与战略的高度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或配合相关部门的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广电总局根据年度《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和《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制定广播影视年度知识产权保护计划。各直属单位结合各自的责任和职能,将落实知识产权计划的具体任务纳入单位年度工作。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完善法制和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做到有办事机构、办事人员和工作经费。发展广播影视知识产权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扶持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广播版权管理与保护委员会、电视版权委员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联盟等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13、开展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加强有关广播影视知识产权理论、案例和管理实务的研究,2011年,完成《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案例》的编写工作。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评估体系,定期对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的落实进行阶段性评估,推动本意见的贯彻实施。

14、加强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培训与人才队伍建设。广泛开展针对广播影视系统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作品创作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活动,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与骨干员工驾驭知识产权工作的能力。加快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从2011年开始,与高校科研机构加强合作,共建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和实践基地,开展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学历教育。继续贯彻实施《广播影视名家培养工程实施意见》和《广播影视青年创新人才工程实施意见》,在全国广播影视行业选拔培养一批既熟悉广播影视法律,又具备知识产权工作能力的人才以及广播影视名家和青年创新人才。建立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人才供需库,注重引进海外高端人才,合理有序引导知识产权人才的流动和配置。创新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人才评价体系。完善对广播影视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职称评定机制,鼓励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建立内部知识产权人才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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