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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27:52  浏览:91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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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若干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若干意见

工信部联信〔2011〕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商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工业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工业化促进信息化,重点围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着力推动制造业信息技术的集成应用,着力用信息技术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着力提高信息产业支撑融合发展的能力,加快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步伐,促进工业结构整体优化升级。

  二、基本原则

  (一)创新发展,塑造转型升级新动力。把增强创新发展能力作为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战略基点和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的优先目标,以信息化促进研发设计创新、业务流程优化和商业模式创新,构建产业竞争新优势。

  (二)绿色发展,构建两型产业体系。把节能减排作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重要切入点,加快信息技术与环境友好技术、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能源资源节约技术的融合发展,促进形成低消耗、可循环、低排放、可持续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

  (三)智能发展,建立现代生产体系。把智能发展作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长期努力的方向,推动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促进工业产品、基础设施、关键装备、流程管理的智能化和制造资源与能力协同共享,推动产业链向高端跃升。

  (四)协调发展,统筹推进深度融合。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将信息化作为企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推进合力。切实推动信息技术研发、产业发展和应用需求的良性互动,提升产业支撑和服务水平。注重以信息技术应用推动制造业与服务业的协调发展,促进向服务型制造转型。

  三、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到2015年,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取得重大突破,信息技术在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主要领域、主要环节得到充分有效应用,业务流程优化再造和产业链协同能力显著增强,重点骨干企业实现向综合集成应用的转变,研发设计创新能力、生产集约化和管理现代化水平大幅度提升;生产性服务业领域信息技术应用进一步深化,信息技术集成应用水平成为领军企业核心竞争优势;支撑“两化”深度融合的信息产业创新发展能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应用成本显著下降,信息化成为新型工业化的重要特征。

  (一)以信息化创新研发设计手段 促进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

  提高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水平,鼓励从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制造(CAM)向计算机辅助工程(CAE)、虚拟仿真、数字模型方向发展。推进机械、电子、航空航天等行业研发设计环节计算机辅助技术的集成应用,创新研发设计模式。加快船舶、汽车、飞机等行业研发设计与制造工艺系统的综合集成,完善产业链协同设计体系,加快普及产品全生命周期数字化设计模式。完善服装、家具、玩具等行业个性化设计体系,建立和普及用户广泛参与的协同设计模式。围绕推动能源工业、原材料工业、装备工业、消费品工业、电子信息产业、国防科技工业等行业产品的高端化,逐步深化产品开发和工艺流程的智能感知、知识挖掘、工艺分析、系统仿真、人工智能等技术的集成应用,建立持续改进、及时响应、全流程创新的产品研发体系。提升工业产品的智能化水平,推动信息技术在重点产品的渗透融合,推动产品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提高产品信息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推动工业产品向价值链高端跨越。

  (二)推动生产装备智能化和生产过程自动化 加快建立现代生产体系

  以研制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特征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和装备为重点,提高制造业重大技术装备自动化成套能力。加快机械、船舶、汽车、纺织、电子、能源、国防工业等行业生产设备的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改造,深化研发设计、工艺流程、生产装备、过程控制、物料管理等环节信息技术的集成应用,推动信息共享、系统整合和业务协同,提高精准制造、高端制造、敏捷制造能力。在钢铁、石化、有色、建材、纺织、造纸、医药等行业加快普及先进过程控制和制造执行系统,实现生产过程的实时监测、故障诊断、质量控制和调度优化,深化生产制造与运营管理、采购销售等核心业务系统的综合集成。推动食品、药品行业建立生产过程状态监视、质量控制、快速检测系统,逐步完善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

  (三)推进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综合集成 加快建立现代经营管理体系

  继续推进以质量、计划、财务、设备、生产、营销、供应链、人力资源、安全等环节为重点的企业管理信息化,加强系统整合与业务协同。在重点行业骨干企业推进研产供销、经营管理与生产控制、业务与财务全流程的无缝衔接和综合集成,建设统一集成的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产品开发、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等过程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大型企业集团信息化管控水平,促进企业组织扁平化、决策科学化和运营一体化,增强企业资源共享和业务整合能力。适应产业竞争格局的新变化,以提升产业链协同能力为重点,推动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客户关系管理、供应链管理系统的普及和深化,实现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以支撑企业国际化经营为重点,支持重点行业骨干企业跨国运营平台建设,建立全球协同的研发设计、客户关系和供应链管理体系。

  (四)以信息化推动绿色发展 提高资源利用和安全生产水平

  加快钢铁、石化、有色、建材等行业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流程的智能化改造,加强对能源资源的实时监测、精确控制和集约利用。在重点行业和地区建立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连续监测和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信息管理体系。引导工业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加快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节能新机制推广。建设一批区域能效中心,完善面向重点用能企业和地区能源消耗的实时监测和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的生产、储运、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实时监控和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围绕危险作业场所的安全风险评估、多层防护、人机隔离、远程遥控、监测报警、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和处置等方面,深化信息技术的集成应用,建立安全生产新模式。

  (五)完善中小企业信息化发展环境 帮助中小企业降本增效创新发展

  完善面向中小企业的研发设计平台,提供工业设计、虚拟仿真、样品分析、检验检测等软件支持和在线服务。提高网络环境下的企业间协作配套能力和产业链专业化协作水平,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以龙头企业为核心的产业链协作。加快研发、推广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企业管理系统。推动面向中小企业的信用管理、电子支付、物流配送、身份认证等关键环节的集成化电子商务服务。建立并完善一批面向产业集群的技术推广、管理咨询、融资担保、人才培训、市场拓展等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鼓励开展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网络基础设施服务,积极发展设备租赁、数据托管、流程外包等服务。

  (六)推动信息化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 加快生产性服务业的现代化

  提高工业设计水平。支持工业设计软件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建立实用、高效的工业设计基础数据库、资源信息库等公共服务平台,加强资源共享。鼓励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引导和支持专业化的工业设计产业园区发展。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发展。

  推动电子商务发展。推动大型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深入发展,在提高网络采购和销售水平、扩大网络营销覆盖率基础上,向网上交易、物流配送、信用支付集成方向升级。支持制造业企业以电子商务为手段提高供应链协同和商务协同水平,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发展。积极推动行业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诚信发展,支持提高面向产业集群和专业市场的电子商务技术支撑和公共服务水平。深化移动电子商务在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应用。

  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鼓励制造企业与专业物流企业信息系统对接,推进制造业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物流业务的有序外包,提高物流业专业化、社会化水平。支持物流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综合服务水平。推动行业性、区域性和面向中小企业的物流信息化服务平台发展。加快电子标签、自动识别、自动分拣、可视服务等技术在大宗工业品物流、工业园区和物流企业中的推广应用,提高物品管理的精准化水平。

  促进新型业态发展。支持制造企业围绕推动产品的智能化、高端化和服务化,创新商业模式,积极发展在线检测、实时监控、远程诊断、在线维护、位置服务等新业态。围绕提高重点行业骨干企业总集成、总承包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企业项目设计、工程实施、系统集成、设施维护和管理运维等业务的信息化建设。适应制造业营销体系变革的新趋势,以信息化创新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提高融资租赁服务水平提升,加快建立高效、便捷、安全的融资租赁体系。

  (七)提升信息产业支撑“两化”深度融合的能力 促进信息产业加快发展

  大力发展工业电子。围绕汽车、飞机、船舶、机械、家电、电力等行业产品的智能化升级,推进信息技术与传统工业技术间的协同创新,加快汽车电子、航空电子、船舶电子、机床电子、信息家电、电力电子、医疗电子、智能玩具等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不断提升信息技术支撑产品智能化转型的能力和水平。

  积极培育工业软件。面向研发设计、生产过程、经营管理、市场流通等环节的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加强需求牵引,整合产学研用资源,突破一批关键技术瓶颈,大力发展高档数控系统、制造执行系统、工业控制系统、大型管理软件等工业软件,逐步形成工业软件研发、生产和服务体系,提高国产工业软件、行业应用解决方案的市场竞争力。

  加快和规范信息服务业发展。加强行业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的推广应用。大力发展信息化咨询、规划、实施、维护和培训等增值服务,提高个性化服务水平。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信息服务业务剥离重组,推动信息技术及相关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规模化和市场化。积极推动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外包,支持信息化外包服务业发展。重点支持一批信息服务企业,鼓励管理咨询机构从事信息技术服务,规范信息服务业的招投标行为,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积极推动云计算和物联网应用。支持云计算等关键技术研发取得突破,积极发展面向服务、支持制造资源按需使用、制造能力动态协同的云制造服务平台。围绕基础设施、工业控制、现代物流等重大应用领域,开展物联网应用示范。加快网络设备、智能终端、RFID、传感器以及重要应用系统的研发和产业化。加快建立产业发展联盟,培育综合集成服务能力。

  (八)提高行业管理现代化水平 加强标准化基础工作

  加快推动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运行监测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共享,推进业务协同。加强行业信息发布。围绕信息技术在重点行业关键环节的深化应用和信息技术成果普及、产业化重大专项、应用示范项目、信息化重大工程等工作,开展相关应用标准的调查、复审、修订,组织开展示范、宣贯和推广工作。抓紧制定和完善云计算、工业电子、物联网应用、移动电子商务等领域相关标准。

  四、主要措施

  (一)创新“两化”深度融合推进机制

  建立和推广实施工业企业“两化”融合评估体系和行业评估规范,加快建立第三方开展企业“两化”融合评估的工作机制,引导企业开展自评估,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加强对企业信息化的支持。完善中央企业首席信息官制度,健全企业信息化领导机构,建立职责清晰、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企业信息化推进机制。鼓励各地国有企业监管机构建立信息化评级和考核体系,引导各地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建立首席信息官制度。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建立首席信息官制度。研究建立和推广企业信息化规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后评估方法和考核机制。建立定期沟通、协调行动的部门间协同推进工作机制。探索建立产学研用战略对话机制。

  (二)加大财政资金和金融支持力度

  发挥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电子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现有各类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整合资源,加大对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中共性技术开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试点示范项目的支持。积极探索更有效的财政支持方式,加大对企业经营管理创新的引导和扶植,支持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鼓励银行创新中小企业贷款方式,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信用融资业务发展。鼓励地方政府建立信息技术应用项目融资担保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给予支持。

  (三)组织广泛开展典型示范工作

  在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中,围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信息服务产业发展,推进“两化”深度融合典型示范。组织开展以促进“两化”深度融合为主题的巡回推广活动,大力宣传各地区、各行业和典型企业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积极通过媒体、网上展示和博览会等形式扩大推广范围和深度。做好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经验总结和推广工作。鼓励和支持地方树立示范企业、建立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

  (四)加快发展和完善行业信息化服务体系

  研究组织实施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服务行动计划,积极培育和发展集信息化规划、咨询设计、项目实施、系统运维和专业培训为一体的信息服务业。建设一批“两化”融合服务产业中心和园区。发展和完善一批面向工业行业的低成本、安全可靠的信息化服务平台。组织实施企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剥离重组示范工程,提升行业信息化解决方案提供能力和水平。开展“两化”融合带动国产软硬件发展试点示范工作。依托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健全信息基础设施,提升产业聚集区和园区智能化发展水平。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

  组织开展“两化”深度融合工作培训,组织编写培训系列知识读本,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培训资源,建立一批培训和实训基地。围绕“两化”深度融合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加快实施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装备制造和信息领域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信息领域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等,大力培养各领域的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完善高校学科和专业设置,加强信息技术职业教育,培养各级各类信息化专业人才。科学修订信息领域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积极推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鼓励开展信息技术联合创新、应用示范、人才培训和评估认证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国内相关组织和企业参与相关领域国际标准的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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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地区人才开发办法(试行)

甘肃省平凉地区行政公署


平凉地区人才开发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抢抓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开发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人才开发的总体思路是:坚持稳定和引进相结合、坚持培训和使用相结合、坚持机制创新和投入保障相结合、坚持当前需要和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建立制度,强化措施,创造人才涌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环境,用待遇、感情、事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现有人才,引进急需人才,培养后备人才,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第三条 成立平凉地区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由行署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人事、财政、计划、教育、科技等部门为成员,全面负责全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办公室设在地区人事劳动处,负责日常事务。同时,组建专家委员会。
  第四条 地区财政每年应根据实际需要在预算内安排人才培养、引进、奖励资金(县、市自定),专门用于人才的培养、入选跨世纪“222”学术技术带头人工程中有突出贡献人才的奖励和急需高层次人才的引进等。

第二章 转换机制 用好现有人才

  第五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努力建立和完善选才、聚才和领导科技人才积极投身技术创新的新机制。
  第六条 加快人才管理体制改革。打破人才由部门、单位所有的现状,落实用人、择业自主权,变“单位人”为“社会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允许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兼薪从事科技开发与推广工作。鼓励科技人员辞职、停薪留职或带薪留职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对留职人员三年内保留其原身份、待遇不变,在规定期限内允许回原单位竞争上岗,并与连续工作人员享受同等待遇;三年后不回原单位者,人事关系可移交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托管,通过人才市场交流配置。
  第七条 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大力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制度,实行聘约化管理,破除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促进人才评价逐步向社会化评价的方向发展。通过落实破格、越级申报职称等措施,发挥好职称的杠杆和导向作用,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多做贡献。
  第八条 设立“平凉地区优秀科技人才奖”,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才,由地委、行署授予“平凉地区优秀科技人才”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全区每两年评奖一次,每次不超过5人,每人发给奖金2万元;同时,对贡献特别突出者,可授予“平凉地区科技功臣”荣誉称号并给予重奖,全区每两年评奖一次,每次不超过1人,奖金20万元,具体操作按照《平凉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办理。以上人员的表彰奖励应具有代表性,宁缺勿滥。
  第九条 对在非国有单位和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农村科技人才,可与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一视同仁,参加职称评聘,参加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优秀专家、地区“222”学术技术带头人、地区优秀科技人才及科技功臣奖的推荐评选。
  第十条 积极推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科技成果拥有者可自主选择适合技术特点和发展要求的成果转化方式和分配方式。可允许其提取成果转让收益的20-49%部分,由有贡献人员协商进行分配。其中,对第一完成人的分配额应不低于总提成的40%。
  第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工作。对志愿到非国有单位工作的统招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由地区或县(市)人事部门从财政统一列支的经费中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本科生奖3000元,专科生奖1500元,中专生奖1000元。
  第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到企业工作,可将其隶属关系挂靠到行政主管部门,本人到下属企业工作,在主管部门领取工资的同时,还可在企业根据贡献大小领取奖金。工作3-5年后可根据本人意愿,愿到企业则到企业工作,愿回主管部门则回主管部门工作。
第十三条 培育、完善人才开发、使用、交流的市场体系。地、县(市)各级人事人才部门要加大人才市场投入力度,办好人才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的基础性作用。

第三章 制定政策 引进急需人才

  第十四条 引进的主要对象是,我区工业、农业、交通、经贸、医疗卫生、教育等行业急需的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确有特殊专长的科技人员,以及短线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第十五条 高层次优秀人才,重点是从占国家计划统招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中引进,同时,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及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产业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人才引进要采取多渠道、多方位、灵活多样的方法。既可专职,也可兼职;既可长期调入,又可短期服务;可以聘请讲学、咨询、参加技术诊断,也可带资金、带项目、带专利、带技术成果,以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转让或投资等形式创办各类高新技术企业。要把引进人才和引进项目有机结合起来,力争做到引进一个人才,带来一个项目,解决一个技术难题,搞活一个企业,带动一方经济。对人才引进不求所有,唯求所用。
  第十七条 建立平凉籍外地工作人员高级人才库。通过各种渠道掌握全区在外地工作的平凉籍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县(处)级以上职务的高层次人才,并千方百计与其取得联系,了解其所学专长及所从事工作,利用乡土情结,引进其智力、技术与资金,帮助解决平凉经济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难题。
  第十八条 热忱欢迎急需的区内外本科以上学历的计算机、机电、机械制造、英语等专业的毕业生来平凉工作。对志愿到贫困县工作的非本地生源研究生、本科生,除省上一次性奖励外,地区或县(市)人事部门可在财政列支经费中再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对本地生源本科毕业生,主要是承诺通过各种办法、途径,确保从优从快落实工作单位,使其尽快为平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出力献策。
  第十九条 对引进硕士以上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可不受现有编制限制,带编进入事业单位。来本区定居的,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地、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安家补助费3-5万元。对急需的本科毕业生进事业单位,没有增人指标的,由地区统一调剂;没有编制的允许超编进人,发给工资,待后逐步冲减。如有空编而无故不接收本科以上毕业生者,人事部门可停止办理任何进人手续。
  第二十条 对引进的高层科技人才,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受专业技术结构比例的限制,随到随聘,还可参加全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政府特殊津贴对象和跨世纪人才工程、拔尖人才的选拔。
  第二十一条 凡具有普通高校统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区外来平人员,不管是否找到工作,都可在区内各县(市)先入户口。对引进的优秀高层次人才,如其配偶或子女愿随迁,人事劳动部门可优先安排增人计划,帮助解决其就业问题,教育部门和学校解决其子女入学,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免收城市增容费等一切费用,做到控制人口,不限制人才。
  第二十二条 鼓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其拥有的高新技术作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所占股份比例可和用人单位商定。
  第二十三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所带高新技术,经应用后取得较好收益的,由高新技术成果应用单位按投产3年内税后利润最高一年的10%计提特别贡献奖,由县(市)人事部门报县(市)政府予以奖励。有重大贡献者,可报请行署重奖。
  第二十四条 区外高层次人才带项目进区办企业,可先请示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开工建设,然后补办用地手续。
  第二十五条 辞职来我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地区人事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重新录用手续,恢复其行政关系和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六条 对短期应聘来平凉工作的人才,实行“户口不迁,身份不变,来去自由”的政策。用人单位与应聘人签订聘用合同。其工资、福利、养老保险、职称评定、住房等,除享受本区同等专业技术人员待遇外,还可实行项目工资、效益工资、协议工资,使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七条 对自愿到企业或非国有单位工作的人才,地县(市)人才服务中心应积极为其代理人事关系及档案管理,在职称评聘、保险金缴纳、党团关系转移、出国政审、代理户粮关系等方面提供全面服务。

第四章 强化措施 培养后备人才
 
  第二十八条 地区人事部门要对全区各行业紧缺专业和急需人才调查建档,有针对性地制定《平凉地区人才资源整体性开发利用“十五”计划及2015年长期规划》,通过实施七项人才培养计划,使全区各类人才数量大幅增加,质量普遍得到提高。
第二十九条 培养跨世纪学术带头人。在全面完成“111”人才工程实施工作的同时,着手准备实施“222”创新科技人才工程。到“十五”末,重点在农业、卫生、教育、煤化工等领域,培养2名45岁左右,能进入国内科技前沿、在科技界有较大影响的杰出中青年专家;20名45岁以内、具有省内先进水平、保持学科优势的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200名30-40岁之间在各自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成绩显著、起骨干或核心作用的地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第一、二层次人选报省人事厅审批,第三层次由地区人事劳动处审批。地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程序、原则、条件选拔,重点进行培养,把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大胆推上重点技术、学术岗位,承担重大科研、生产项目,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作用。各县(市)、地直农牧、林业、水利、卫生、教育、经贸等主管部门,每年都要按条件推荐上报省、地、县级层次候选人,建立人才库。在具体工作中,要以造就跨世纪学术带头人工作带动专家工作,以专家工作带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推动人才资源开发。
  第三十条 培养专业技术人员骨干。各县(市)、各部门要定任务定措施,采取一师带一徒的办法,培训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定向委培品学兼优的高中毕业生到大中专院校学习采煤、机电、企业管理、信息管理等紧缺专业;在实践中压担子,带项目在岗培训;积极组织参加省上组织的有关考察、培训;鼓励采取自学成才等多种形式,多渠道、有重点地加强对45岁以下中高级科技人才的培训。到2005年培训率达到90%。
  第三十一条 加大公务员培训力度。人事部门按职位要求,以新录用公务员培训、晋升领导职务培训、专门业务培训为重点,提高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在培训中要增加计算机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份量,到2005年,45岁以下公务员培训率达到100%,45岁以上的培训率达到80%。
  第三十二条 实施干部继续教育。主要由成人教育部门牵头,每年组织45岁以下高中、初中文化程度干部,参加函大、电大、党校、成人自学考试及各部门组织的大专、本科学历班教育。到2005年,45岁以下的公务员大专学历合格率达到95%以上,使公务员的整体大专以上学历达到80%。同时还要按国家、省上统一要求搞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 加快企业管理人才培训步伐。地区经贸、乡镇企业等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督促企业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采取联合办班、委托代培、外出进修等形式,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理论和业务培训,到2005年,使人员培训率分别达到90%和80%。
  第三十四条 搞好乡村实用人才的开发培养。地县(市)人事部门要对乡村实用人才的评价、认定、培养、使用、管理做重点调查,建立乡村实用人才档案和信息库。在此基础上,建立乡村实用人才服务网络,建立乡村实用人才评价、培养、使用、激励、管理机制,并在工资待遇、职称评聘、税收、医疗保险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千方百计盘活现有乡村实用人才,使用好现有乡土人才。依照一定比例确定地、县、乡、村四级管理的乡村实用人才人选,每两年考核推荐、评价认定一次,对条件具备、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乡土实用人才要予以奖励,让其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作用。通过建立乡村人才培训基地、联合办学、聘请专家传授科学技术知识等手段,全面提高乡村实用人才的整体素质。县乡科技、农业部门要组织开展好科技推广、科技服务、技术攻关、智力下乡、智力投资、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力争“十五”末城乡新生劳动力的80%能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在职职工资格培训人数达到同期技术工人总数的80%。使高级技师达到同期技师比例的5%,技师比例达到同期复杂技术工种人数的4%,高级工占到技工总数的20%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党政部门及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地区人事劳动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7月20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

晋政发〔2007〕4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煤炭开采企业:
  为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规范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煤炭生产企业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投入机制,规范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促进煤炭生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是指煤炭开采企业按本管理办法规定提取,保证用于本企业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污染治理和环境恢复整治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提取与储存
  第五条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产量10元,按月提取。
  原煤产量以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核定的产量为准。
  第六条对社会负担沉重、足额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确有困难的国有重点煤炭开采企业,可根据其盈利水平、矿山服务年限、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的实际情况,提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分年提取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两年试点期内分年逐步提取到位,但第一年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应提取标准的50%。
  第七条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地税部门监督缴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设帐户储存。
  第八条煤炭开采企业应当按本规定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储存到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财政部门按企业分设二级明细,单独核算,利息一并计入本金归企业所有。
  第九条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计入煤炭开采企业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具体核算办法按国家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章使用
  第十条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使用范围:
  1.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
  2.矿区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源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
  3.采矿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及受灾村庄搬迁。
  4.矿区自然、生态和地质环境的恢复,包括国土整治、土地复垦和矿山绿化。
  5.与矿区生态保护、治理和恢复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煤炭开采企业要切实履行环境和生态治理的责任,根据环保部门制订的全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本矿区实施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具体方案,并按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监交级次报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要牵头组织同级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等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会审批复。方案批复后由煤炭开采企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据环保及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治理方案,按项目将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直接拨付企业。
  第十三条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实施涉及到两户或两户以上企业的,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统一实施。其费用从相关企业提取的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中直接支付。
  第十四条对终止经营或关闭并实行清算的煤炭开采企业,已提取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如有结余,企业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已经环保等有关部门评定达标的,财政部门应当将扣除所得税后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返还企业;未达标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治理,结余资金继续用于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实施。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煤炭开采企业应按本规定足额提取、及时储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并纳入企业内部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地税部门要监督煤炭开采企业按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及时储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管理,并指导、监督地税部门和煤炭开采企业及时足额监交、储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第十八条环保、国土、水利和林业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指导和监督煤炭开采企业完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每年年度终了1个月内,县(市、区)财政、地税部门将上年度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储存、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市财政、地税部门。市财政、地税部门将上年度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储存、使用、管理有关情况和各县(市、区)上报情况进行汇总,于每年年度终了2个月内报省财政部门、地税部门。
  第二十条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煤炭开采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储存、管理、使用和财务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企业自设专户储存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发现企业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储存、管理、使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其自设专户,并纳入省级财政专户储存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地税、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挪作他用。违反本办法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订本地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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