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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及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1:15:00  浏览:94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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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及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及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1985年5月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
兹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关于下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一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结合各行情况布置所属执行。
一、关于商业汇票在同城的承兑、贴现业务处理手续,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分行的规定或同城各专业银行间协商确定的办法执行。
二、对异地“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业务,目前只限于在建设银行系统内办理,对其他专业银行间由于我行不能向其签发联行报单,暂不受理。
三、关于贴现率,由于目前建筑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较低,不宜再放低。请各行按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办理贴现。
四、凭证、契约的印制
“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契约”和“贴现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与当地人民银行分行或专业银行分行联系,可统一印制或自行印制,但要力求格式一致。
付款人开户银行使的商业承兑汇票登记簿,以托收承付款项登记簿改用。
五、核算科目
1.增设“527应解汇款”科目,按承兑申请人设“承兑汇票”明细帐户,核算由承兑申请人帐户转存的银行承兑汇票专款。在资金平衡表上列在第三页收方“525上年联行往来”项目之后。
今后属于暂时不能处理的一般汇入款,也可在本科目核算,但须另设帐户。
2.增设“464贴现”科目,按申请贴现单位设明细帐户,核算本行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所付款项。在资金平衡表上列在第二页“462信托贷款”项目之后.
3.由于付款人帐户无款支付转为逾期贷款时,以“422临时周转贷款”科目,按承兑申请人或贴现申请人分设逾期贷款明细帐户核算。
该项逾期贷款利息,按临时周转贷款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
4.增设“064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反映本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在未到期以前,尚未转存的余额。在资金平衡表上列在第三页补充资料“060”之后。
经办行应根据受理的第一联银行承兑汇票(卡片),或到期转入“应解汇款”的汇票,分别填制收方或付方表外科目记帐凭证,登记表外科目明细帐(用收、付、余三栏式帐页记载)及总帐,并应经常进行核对,以保证表外科目余额与第一联汇票总额相符。
六、手续费、罚金和贴现利息的处理
1.办理商业承兑业务中收取的罚金,列“营业收入”科目“结算罚款收入”明细帐户。
2.我行受理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收费标准按当地人民银行规定掌握,或与其他专业银行取得一致。此项手续费列“营业收入”科目“其他营业收入”明细帐户。
3.商业汇票的贴现利息,列“营业收入”科目“贷款利息收入”明细帐户。
贴现天数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算,例如一笔贴现业务,从一九八五年五月二日开始贴现,该汇票到期日为五月三十一日,即贴现天数为三十天。
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会计核算手续,均按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办理,但其中会计分录则应使用我行统一的会计科目、帐户。承兑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签盖联行专用章。
由于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业务是一项新业务,各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密切与当地人民银行和其他各专业银行的联系,以保证此项业务的顺利开展。
附件:一、关于下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二、关于下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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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市人事局《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南京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事局


关于批转市人事局《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南京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人事局


第一条 为吸收和鼓励留学人员来南京工作,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学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和国内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以及其他在国(境)外学有专长,我市急需的人员。
第三条 南京市留学回国人员短期工作站,在国家人事部的指导下,负责留学人员来宁工作的接待、咨询、审定,并为留学人员在宁选择职业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第四条 留学人员可以在南京地区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选择工作单位。对到“三资”企业、民办企事业、外国和港澳在宁机构、我市在外机构工作的人员,人事部门负责保存其人事档案和行政关系;是国家干部的,可以保留原有身份,计算连续工龄。
第五条 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不受编制计划、户口计划指标、增干指标和工资总额的限制;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受职数限制。凭国家人事部接收留学生介绍信和南京市留学回国人员短期工作站有关证明办理增加指标计划的手续。
第六条 设立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留学人员进行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或其他科技活动以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国际学术交流,可以申请经费资助。留学人员生产开发高科技产品,凭其所在工作单位证明,经市科委批准立项后,优先给予科研补助经费。科研基金由科委推荐向
银行申请科技开发贷款。
第七条 留学人员可以在市内创办私营企业。允许以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到南京投资,或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向南京各类企业投资,经批准可以享受“三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对留学人员在南京工作期间做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对来我市工作的留学人员在聘用单位工作期满后,可继续聘用,也可由本人重新自主选择单位。对要求再次出国的留学人员,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
第十条 欢迎不能来南京工作的留学人员中的专家、学者,以讲学、咨询指导、洽谈项目、参观访问等多种形式来我市进行短期服务。
第十一条 切实做好来南京工作留学人员的生活安置工作。对来我市工作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应优先解决住房,愿意购买商品房的应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单位可兴建留学人员公寓。南京市留学回国人员短期工作站提供的住房,优惠安排用人单位和留学人员租用。留学回来南京工作人

员的配偶、子女(不含在校大、中专生)是农村户口的,可优先安排指标办理“农转非”。配偶在外地工作,是国家正式职工的,由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安排工作、办理调动手续。随归的配偶,原在国内有工作的,可由人事、劳动部门按原身份推荐安排。未成年子女入学,教育部门应帮助
安排就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29日

三亚市投资和购房入户政策实施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投资和购房入户政策实施办法
三亚市人民政府



为了确保在我市实施“投资和购房入户”的政策,根据《三亚市关于盘活房地产存量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本市投资或购房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
第二条 凡在我市市区一次付清房款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住宅商品房的,可照顾购房者及其亲友在市区入户,每购买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住宅商品房,可获得一个长期居住证指标。采用分期付款或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购房者,需付清房价后才能享受“购房入户”待遇。
第三条 投资本市福利事业、公益事业、教育事业的投资者,其投资额在人民币40万元的(含等值外币,下同)可办理城镇户口1人入户。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投资人民币20万元,增加城镇户口1人入户。
第四条 投资本市基础建设、开发性农业、工业项目的投资者,其投资额在人民币80万元的(含等值外币,下同)可办理城镇户口1人入户。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投资人民币30万元,增加城镇户口1人入户。
第五条 投资本市旅游业的投资者,其投资额在人民币160万元的(含等值外币,下同)可办理城镇户口1人入户。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投资人民币80万元,增加城镇户口1人入户。
第六条 因投资或购房而入户者,属城镇人口的每人收城市建设增容费500元,属农业人口的每人收城市建设增容费2000元。
第七条 因投资或购买住宅商品房而取得入户的指标不得转让、买卖。取得入户指标的购房者将商品房转让时,新的购房者不得再享受购房入户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三亚市经济合作局是审核、确认投资真实性及投资入户资格的主管机关;三亚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是审核、确认购买住宅商品房真实性及购房入户资格的主管机关。
第九条 所有住宅商品房买卖均应采用统一编号的合同签订,并由三亚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加盖确认章。
第十条 符合投资入户条件的投资者,须持有关投资证明文件,经市经济合作局核准,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审核办理入户手续;符合购房入户条件的购房者,须持有关购房证明文件(房地产买卖合同、购房入户证明书)及房产证,并有在市政府指定银行出具的付购房款凭证,经市土地
房产管理局核准,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审核办理入户手续。属农转非的同时到粮食部门办理粮食迁移手续。公安部门和粮食部门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办完入户和粮食迁移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实行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7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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