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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1:37:36  浏览:93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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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1〕25号


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厦门保监局,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促进产品创新,我会制订了《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附件: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变额年金保险,是指保单利益与连结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相关联,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具有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人身保险。
变额年金保险应当约定年金给付保险责任,或提供满期保险金转换为年金的选择权。年金给付应当在保单签发时确定领取标准,并不允许趸领。年金选择权可以在保单签发时保证领取标准,或在满期保险金转换为年金时再确定年金的领取标准。
变额年金保险可以提供以下最低保单利益保证:
(一)最低身故利益保证,是指被保险人身故时,若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约定的最低身故金,受益人可以获得最低身故金;若保单账户价值高于最低身故金,受益人可以获得保单账户价值。
(二)最低满期利益保证,是指保险期间届满时,若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约定的最低满期金,受益人可以获得最低满期金;若保单账户价值高于最低满期金,受益人可以获得保单账户价值。
(三)最低年金给付保证,是指在保单签发时确定最低年金领取标准。
(四)最低累积利益保证,是指在变额年金保险累积期内的当前资产评估日,若投资单位价格低于历史最高单位价格的约定比例,保单账户价值以历史最高投资单位价格的该比例计算;若投资单位价格高于历史最高投资单位价格的约定比例,保单账户价值以投资单位价格计算。
历史最高投资单位价格,是指账户设立以来的最高历史投资单位价格。
第二条 本通知所称投资账户,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6号)和《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寿险〔2007〕335号)设立、管理和评估的投资账户。
变额年金保险可以连结到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
第三条 变额年金保险保单应当具有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为保单连结的投资账户单位数乘以投资单位价格。在最低累积利益保证的情形下,若投资单位价格低于历史最高单位价格乘以约定比例,保单账户价值为保单连结的投资账户单位数乘以历史最高单位价格乘以约定比例。
变额年金保险保单连结多个投资账户的,保单账户价值应当将保单在各个投资账户中的价值加总计算。
第四条 变额年金保险的费用结构与上限,参照《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执行。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费用外,保险公司对于变额年金保险还可以收取保证利益费用,即保险公司为提供最低保单利益保证而收取的费用。
保证利益费用可以按照保单账户价值或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一定比例,并以扣除投资单位数的方式收取。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期权定价模型或随机模型,审慎确定参数进行合理定价。
第七条 变额年金保险的现金价值为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保险公司可以收取的退保费用参照《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各项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审慎评估提供最低保单利益保证可能导致的风险,采取相应的管理模式,降低风险。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所采取的管理模式,建立支持变额年金保险的管理信息系统,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投资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
保险公司应对变额年金保险采用的管理模式、数量模型、模型参数及投资实施,建立适当的管理流程,明确责任。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开办变额年金保险的,除仅提供最低身故利益保证外,应采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管理模式。
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管理模式有:内部组合对冲模式和固定乘数平衡模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认可的管理模式中所称风险资产指具有一定市场风险或违约风险,流动性良好的资产。
无风险资产指无违约风险或违约风险极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无风险资产包括现金、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货币市场基金。

第三章 内部组合对冲模式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设立一个无风险资产账户。该账户应独立于投资账户,并能够单独核算,账户资产按照市价估值。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原则,通过内部模拟期权的方式管理最低保单利益保证。
(一)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单负债情况(保单持有人持有的投资账户单位数)计算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应当持有的投资账户多头。
(二)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所选择的期权定价模型,确定相关参数,构建投资账户空头(内部卖出投资账户单位)与无风险资产账户多头(内部买入无风险资产)相结合的资产组合,模拟保单约定的最低保单利益保证。
(三)保险公司按照本条(一)和(二)确立的投资账户多头和投资账户空头应当统筹考虑,并通过买入投资单位或卖出投资单位的方式实现。
(四)保险公司应动态调整投资账户多头、投资账户空头与无风险资产账户多头间的头寸,以适应现金流变化,并对冲面临的主要风险。
动态调整评估频率不得低于每周一次。
(五)公司应确定偏差容忍度,并据以调整账户头寸。
这里的偏差容忍度,是指保险公司对投资账户与无风险资产账户实际头寸与模型头寸偏离可以容忍的程度。
第十六条 变额年金保险应当对冲的风险至少包含市场风险与利率风险,并对波动性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组合对冲管理,不得影响各投资账户的正常运作与单位价格的计算。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采用基于无套利理论的期权定价或随机模拟模型,并据以进行产品定价及对冲管理。
保险公司应以布莱克-斯科尔斯(Black-Scholes)模型为参考,选取适当的分布函数产生经济情景及相关参数,并说明所选分布函数的合理性。

第四章 固定乘数平衡模式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采用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的,应设立投资账户。该投资账户下应明确划分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
第二十条 固定乘数平衡,是指根据投资乘数、价值底线等参数,动态地调整投资账户中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间的投资比例,以管理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模式。
(一)投资乘数基于风险资产的波动率、流动性、公司的风险偏好等合理确定,在动态调整中应固定不变。
(二)价值底线等于最低保单利益保证在计算当日的现值。
贴现率以无风险资产收益率为基础确定。
(三)保险公司应当参照本条(一)和(二)确定的投资乘数和价值底线,计算风险资产目标头寸,并据以动态调整无风险资产和风险资产的头寸。
风险资产目标头寸=投资乘数×(账户价值-价值底线)。
风险资产目标头寸不得超过账户价值。
动态调整评估频率不得低于每周一次。
(四)公司应确定偏差容忍度,并据以调整无风险资产和风险资产头寸。
这里的偏差容忍度,是指保险公司对风险资产的实际头寸和目标头寸的偏离可以容忍的程度。
第二十一条 采用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的,除提供最低累积利益保证的产品外,应采取批次销售的方式。
采用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并提供最低累积利益保证的,如果管理模式支持,可以不采取批次销售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批次销售,是指在约定时段内进行集中销售。约定时段不得超过3个月。
采用批次销售的,每一集中销售期均应设立一个对应的投资账户。
销售结束后,投资账户应封闭,但发生赔付、退保等除外。
第二十三条 采用批次销售的,保险公司应在条款中约定销售期结束后的某日为投资开始日,该期间承保的保单将从该日起集中进行投资运作。
第二十四条 采用批次销售的,集中销售期需在产品申报时进行详细说明。
保险公司应在客户投保时履行告知义务,需在投保书或产品说明书中明确其对应投资开始日。
第二十五条 采用批次销售的,销售期间资金的投资活动仅限于银行活期存款、通知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高的金融工具。
集中销售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为投保人所有,销售结束后应按各投保人的资金数量及投保时间公平、合理地分配到各投保人的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 采用批次销售的,集中销售期间退保的,应退还投保人全部保费。

第五章 责任准备金提取要求

第二十七条 变额年金保险责任准备金由单位准备金、非单位准备金和保证利益准备金三部分构成。
第二十八条 单位准备金、非单位准备金的提取方法,参照《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
计算非单位准备金使用的现金流不应包括保证利益收费及相关的佣金、营运成本和总部费用支出。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提取保证利益准备金,为保证利益准备金建立适合的评估流程,明确职责,并保证准备金评估流程切实实施。总精算师需要依据审慎性原则选择准备金评估的模型、评估假设,定期更新评估假设并对结果的合理性和充分性负责。
第三十条 除最低身故利益保证外,保证利益准备金应取以下两种方法计算结果的较大者:
(一)蒙特卡罗随机模拟法:
1、计算方法
(1)在每一个情景下计算该情景的“最大累计缺口现值”,
①在从评估日至保证期满的整个预测期内,预测在未来每个时间点的G值和账户价值,以及在未来每个时间点发生的保证利益收费,与保证利益相关的佣金、营运成本和总部费用。
预测时间点的G值在保证触发前为保单账户价值,在保证触发后为保单保证的利益。保单提供最低年金给付保证的,保单保证的利益在保证触发后为最低年金领取标准的精算现值,评估方法和假设遵循有关精算规定。
时间点间隔不大于一年。
各时间点的累计缺口金额( )为以下二者之和,即 :
a)该时间点预测的G值( )减去预测的账户价值( )的余额,与零的大者,即
b)从评估日到该时间点,各时间点与保证利益相关的佣金( )、营运成本( )和总部费用( )按无风险利率( )的累计值,减去保证利益收费( )按无风险利率的累计值。即
②最大累计缺口现值是评估日的各时间点累计缺口金额精算现值( )中的最大值。即 ,其中 中考虑了死亡率和退保率。
(2)重复上述过程,为每一情景建立“最大累计缺口现值”,
(3)基于“最大累计缺口现值”计算条件尾部金额,
①对所有的最大累计缺口现值按降序排序,条件尾部金额是排名前30%的最大累计缺口现值的算术平均值。
②计算时,最大累计缺口现值不得为负,所有小于零的最大累计缺口现值会被设置为零。
2、账户价值的预测
(1)保险公司应至少为权益类、固定收益类资产选择可观测的流动性强的指数,为货币市场类资产选择可观测的收益指标。
(2)对不同资产类别的指数和收益指标选择适合的随机模型模拟。
(3)公司内各独立投资账户可依据投资策略,由不同的指数或收益指标建立模拟账户来模拟投资账户的随机变化,并审慎的设立拟合度标准,定期验证拟合度。
(4)预测账户价值时,采用评估日投资账户各类资产实际的配置比例,并在整个预测期内保持不变。
如果公司采用固定乘数平衡模式,且已在合同中约定投资账户内无风险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该比例应该按约定方法随情景调整。显著的成本应计入累计缺口金额计算中的运营成本。
3、模拟情景
(1)最少使用1000个情景。
(2)每个情景须至少按年模拟指数或收益指标的变化,情景可模拟至所有保证期满,如果情景结束后还有未来保证责任,该部分责任对准备金评估不应产生实质影响。
(3)需要对情景进行校验。权益类指数的最低校验标准如下表所示,情景校验不需要通过所有的校验标准,总精算师需要审慎的判断未通过的校验标准不会对准备金计算产生实质影响。其他指数或收益指标的校验标准由总精算师依据审慎性原则制定。

分位点 一年 三年 五年 七年 十年
2.50% 0.63 0.49 0.42 0.40 0.38
5.00% 0.70 0.56 0.50 0.48 0.47
10.00% 0.76 0.66 0.62 0.61 0.62
90.00% 1.42 1.97 2.54 3.25 4.32
95.00% 1.56 2.33 3.18 4.11 5.77
97.50% 1.68 2.68 3.79 5.12 7.58
校验标准表示期末权益类指数分布对应分位点下的模拟值上限。如一年期、2.5%分位点的校验标准0.63表示在1000个情景中不少于25个情景,权益类指数在一年末价值不高于起点价值的0.63倍,则可以通过校验。
(4)不同资产类别间预期收益的协方差不得为负。
(5)不同资产类别的预期收益和方差满足风险市场价格关系。
(6)情景中除无风险利率外无均值回归假设;对于无风险利率的长期均值和回归速率需要按照审慎性原则确定。
4、分组评估
可以将风险特性相似的保单分组评估,但不可以相互抵消降低准备金。
5、对于不依赖情景的假设由总精算师依据审慎原则确定
(1)明确区分最优估计假设,和针对估计不确定性的风险边际。设定风险边际时对各假设应整体考虑。
(2)折现率使用评估日无风险收益率曲线。
(3)死亡率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经验生命表的适用范围,使用相应保守的经验生命表。
(4)可以审慎地使用动态假设,但当保证利益高于账户价值时,动态退保假设不可以高于下表
保证利益/账户价值 小于110% 大于等于110%
退保假设 2% 0%
6、计算各年年末的累计缺口金额时可以考虑再保险的影响。公司对冲策略不影响准备金计算。
(二)静态精算评估法
1、基于未来法,按照以下标准情景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其它情景计算。标准情景是指在评估日各类资产价值下跌1倍标准差,然后按照各自的平均收益率增长。标准差和平均收益率由模拟情景产生。并且,权益类资产标准差不低于30%,平均收益率不高于5%。
2、 ,其中 为t时刻按照标准情景下跌后的保单账户价值,APV(Chg)为账户中除保证利益收费外的其他收费的精算现值, 为保证利益的精算现值。
3、折现率采用标准情景中的平均收益率。
4、评估死亡率应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
5、静态精算评估法可以考虑再保险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最低身故利益保证的评估,根据上述蒙特卡罗模拟情景将未来最低身故保证利益高于账户价值部分的精算现值减去未来相关收费的精算现值的余额,与零的大者。对所有情景计算出的上述值按降序排序,最低身故利益保证的保证利益准备金为排名前30%的算术平均值。

第六章 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十二条 变额年金保险的信息披露,除本通知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外,比照中国保监会有关投资连结保险的信息披露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明确披露收取的保证利益费用。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明确披露最低保单利益保证 给付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 采用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的变额年金保险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披露以下信息:
(一)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的运作原理
(二)风险资产、无风险资产投资范围
(三)投资乘数
(四)价值底线的计算方法
(五)账户集中情景风险
账户集中情景,是指在动态调整中造成投资账户全部集中在无风险资产的情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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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四个行业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高煤炭等四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出口退税率调为9%,煤炭的具体范围仍按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钢材出口退税率调为11%,但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的退税率仍按财税字〔1998〕53号文件执行;
水泥出口退税率调为11%;
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4%。
二、本通知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1998年6月16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焦政办〔201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2〕9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临时办公机构国有资产配置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资产主要是指办公用房、公务车辆、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和空调设备等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需要配置的资产。
第四条 本标准主要是根据市编办核定的内设机构数量和人员编制内实有人数,确定资产配置数量限额;按照办公自动化要求,确定办公自动化设备基本配置标准,并参照主流设备市场价格,综合确定资产配置价格限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资产折旧的相关规定和设备的实际使用年限,确定资产更新标准。
第五条 本标准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数量、面积、价格等上限标准,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超过本标准配置资产或者未达到更新标准需要更新资产的,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配置或者更新。

第二章 办公用房装修

第七条 公用部分:包括大厅和公共走道。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天花板、水电管线、灯具等。按照建筑面积,大厅装修费用不超过1200元/㎡,公共走道装修费用不超过400元/㎡。
第八条 会议室。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路等。按照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1000元/㎡。
第九条 办公室。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路等。按照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500元/㎡。
第十条 卫生间、茶水间。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水电路管线、灯具、卫生洁具等。按照建筑面积,卫生间装修费用不超过500元/㎡,茶水间装修费用不超过300元/㎡。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整体装修间隔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0年,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办公用房损害的,经审批可以适当提前。
第十二条 对于租赁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整体改造,只能进行满足办公需要的简单装修。

第三章 公务用车更新

第十三条 一般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或行驶里程不低于30万公里,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微型面包车: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或行驶里程不低于20万公里,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更新。
第十五条 因事故导致损害严重,维修费用超过车价70%的公务用车;车型保有量少、维修配件紧缺,导致维修费用累计超过车价70%的公务用车,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酌情提前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 执法执勤公务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刑事侦查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原因外,参照上述标准更新。

第四章 办公家具

第十七条 办公室家具
(一)地市级。按照价格不超过16000元/人配置,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衣柜、饮水机、电视柜等。
(二)正县级。按照价格不超过8000元/人配置,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衣柜、饮水机、电视柜等。
(三)副县级。按照价格不超过6000元/人配置,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衣柜、饮水机、电视柜等。
(四)科级。按照价格不超过4000元/人配置,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文件柜、饮水机等。
第十八条 会议室家具
(一)使用面积在100㎡以下(含100㎡)的会议室,按照价格不超过500元/㎡的标准配置。
(二)使用面积在100㎡以上的会议室,按照价格不超过600元/㎡的标准配置。
第十九条 除办公室和会议室外,其它房间、部位配置的家具,根据实际需要选配。
第二十条 办公家具的配置应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环保的原则,不得配置高档和进口家具。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家具原则上应长期使用,更新标准为: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第五章 办公自动化设备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
(一)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不含工勤人员),每人配置1台台式电脑,专网电脑不列入配置限制。工勤人员,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的20%核定配置。价格不超过6000元/台。
(二)笔记本电脑配置应从严控制,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30%的标准控制总量,价格不超过8000元/台。
第二十三条 打印机
(一)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2/3的标准控制总量;
(二)单位每个内设机构配置最大打印幅面为A3纸的黑白激光打印机1台,价格不超过7000元/台;配置最大打印幅面为A4纸的黑白激光打印机,价格不超过2000元/台;
(三)针式打印机,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配置,原则上配备数量不得超过内设机构数,价格不超过3000元/台。
第二十四条 复印机
(一)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15%的标准控制总量;
(二)单位8人以下的内设机构,配置最大复印幅面为A3纸的普通黑白激光复印机1台,价格不超过8500元/台;
(三)8人(含8人)以上的内设机构,配置最大复印幅面为A3纸的中高档黑白激光复印机1台,价格不超过18000元/台。
第二十五条 一体化速印机:根据工作需要,对外发文量较大的单位配置1台,价格不超过30000元/台。
第二十六条 音响及多媒体系统
音响及多媒体系统包括台式电脑、调音台、功放、DVD、音箱、话筒、投影(或大屏幕平板电视)等。使用面积在60㎡(含60㎡)以下的会议室,原则上不配置音响及多媒体系统;使用面积在60—200㎡(含200㎡)之间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50000元配置;使用面积在200—500㎡(含500㎡)之间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80000元配置;使用面积在500㎡以上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100000元配置。
第二十七条 其它设备
(一)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投影机。数码照相机,按照不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6%的标准控制总量,价格不超过4000元/台。数码摄像机,价格不超过8000元/台,每个单位配置1台。投影机,价格不超过20000元/台,每个单位配置1台,原则上配置便捷式投影机。
(二)扫描仪、传真机、碎纸机、电话机。扫描仪,价格不超过1500元/台,按照单位内设机构数控制总量;传真机,价格不超过2000元/台,按照单位内设机构数控制总量;碎纸机,价格不超过800元/部,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电话机,价格不超过200元/部,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但不得超过一人一部。
(三)电视机:电视机价格不超过5000元/台,主要配备于会议室、值班室等部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内部因工作需要(财务、档案、保密等)配置其它本标准未列设备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二十九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涉密岗位配置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前,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更新标准
(一)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的设备:计算机(含台式和笔记本电脑)、激光(喷墨)打印机、针式打印机、一体化速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数码相机、服务器、小型机、路由(交换)设备、网络安全设备。
(二)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的设备:碎纸机、扫描仪、投影机、电视机、摄像机、其它摄影、摄像设备、会议室音响系统。

第六章 空调设备

第三十一条 办公、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5000㎡的,原则上不予配置中央空调(基本建设立项批准除外)。安装中央空调的,按照专业标准配置,价格不超过8000元/冷吨。采用中央空调取暖和制冷的,不再单独配备空调机。
第三十二条 无中央空调的,按照下列标准配置:
(一)办公室空调。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20㎡(含20㎡),配置1.5P空调,价格不超过3000元/台;房间使用面积在20—30㎡(含30㎡),配置2P空调,总价不超过4500元;房间使用面积在30—40㎡(含40㎡),配置3P空调,总价不超过6500元;房间使用面积在40—60㎡(含60㎡),配置4P空调,总价不超过7500元;房间使用面积在60—100㎡(含100㎡),配置5P空调,总价不超过9000元;房间使用面积在100㎡以上,按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二)会议室空调。使用面积40㎡(含40㎡)以下的会议室配置5P空调,总价不超过9000元;使用面积40—100㎡(含100㎡)的中型会议室配置10P空调,总价不超过18000元;建筑面积在100㎡以上的大型会议室,按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第三十三条 空调设备更新标准为: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第七章 资产配置和更新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或者更新资产时,须严格按照本文所列标准进行配置或者更新,严禁擅自超编、超标配置或者更新资产。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资产配置程序进行报批。
第三十六条 达到更新标准需更新资产的,在办理资产处置手续后,按照规定的资产配置程序配置资产。
第三十七条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原则上不得更新资产。但因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造成损毁、破坏需要更新的除外。

第八章 其它事项

第三十八条 办公用房购建和公务用车配置,按照国家及市政府现行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标准所列设备不含专业性和涉密性的特殊设备。专业资产配置标准,待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后,另行下发。
第四十条 国家对相关资产的配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上述公务用车、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空调设备,原则上应购买国产、节能、环保产品。
第四十二条 本标准为资产配置的最高或最低限额,主要依据单位业务性质制定,不是必配标准,具体资产配置工作应根据各单位需要在规定限额内实施。现有资产超过配置标准的,市政府公物仓可对超标资产进行调整或无偿调配,在未进行调剂之前,暂继续使用。现有资产尚未达到配置标准的,属于数量上未达标准的,根据单位实际需要与财力状况,逐年安排资金配置;属于价格上未达标准的,仍继续使用,待现有资产报废处置后,新增资产按照此标准执行。在用资产未达到规定最低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得更新,达到规定最低使用年限但能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
第四十三条 内设机构之间工作需求差异较大的,单位可以调剂使用资产。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配置资产,或超标、超编配置资产的,违规配置资产由市政府公物仓统一调配,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在本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资产配置的具体实施标准。
第四十六条 本标准是动态标准,将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国家标准变化等因素,适时作出必要的更新和调整。
第四十七条 本标准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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