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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7:26:23  浏览:87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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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1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6年4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6年4月15日公布 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企业与项目管理
第四章 规划、土地和基本建设管理
第五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六章 优惠待遇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
第三条 高新区基本任务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结合,推进研究、开发、中试、生产、经营一体化;引进高新技术、高新技术人才和现代管理方法,促进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外向型经济;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的新体制和运行机制。
高新技术范围是: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及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医药
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四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教学、科研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或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咨询等活动。
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的优惠待遇。
第五条 高新区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应为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高新区应支持所在区、县(市)发展经济。
高新区应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高新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在高新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高新区的具体管理规定;
(二)编制高新区建设规划、产业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管理高新区的财政税收、国有资产、劳动人事等行政工作;
(四)按规定处理高新区涉外事务;管理、指导和协调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出口贸易工作;
(五)审核、管理高新区高新技术项目和企业;
(六)负责高新区的国土利用、规划建设和产权管理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的国土、建设、环保、税务、劳动、工商行政等部门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接受管委会和其主管部门的领导,实施行政管理。
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在高新区设立派出机构,可以设立国库分支机构。
第八条 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经人民银行依法批准,可以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九条 高新区可以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机构和其他咨询服务机构。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在高新区创办风险投资机构,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扶植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引进、研究、开发、生产。

第三章 企业与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管委会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审核,报省科委批准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管委会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报批准机关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停止其享受高新区的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认定、技术合同的认定、科技成果鉴定和产品鉴定等项工作,由管委会按规定程序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在高新区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规定注册登记,有关手续由工商行政部门设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负责办理;国内投资企业的税收由高新区税务部门征管,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由涉外税务部门征管。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向高新区的财政、税务和企业管理部门报送会计、统计报表,并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变更、歇业或终止经营,须到工商行政、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并报管委会和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在高新区投资的项目,投资总额在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由管委会审批;超过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由管委会初审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总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管委会审批,并代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应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四章 规划、土地和基本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高新区的规划,应依据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管委会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在国家和省计划指导下,由管委会审批、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 高新区的建设用地,由管委会会同国土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高新区基本建设工程所需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由市人民政府的建设、国土等部门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依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高新区土地使用权转让、基本建设工程报建、房地产交易,按规定收取的各项收益、税费,主要用于高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依法自行确定内部机构、人员编制、工资制度和分配方式。
第二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单位必须保障员工依法享有劳动、休息休假、技能培训、取得劳动报酬、获得劳动保护等权利,并按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高新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可以评审区内初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章 优惠待遇
第二十七条 高新区企业所缴各项税款,在确保上缴中央财政的前提下,新增部分主要用于高新区建设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第二十八条 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税务部门核准,其所得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待遇。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按照国家规定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的部分税款;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国家
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第三十条 高新区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所得税。
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在高新区兴办的企业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 高新区进出口货物享受下列优惠:
(一)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合同办理登记备案并验放,其加工的出口产品免征关税;
(二)经海关批准,在高新区可设立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企业进口的保税货物,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三)高新区内的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进口的科教用品可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三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实行快速折旧。
第三十三条 在高新区内兴建生活住房及其有关配套设施,可比照市人民政府有关安居工程的优惠政策执行。
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招聘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外地科技人员户口迁入长沙市,经管委会审定,并签订工作五年以上的合同可免缴城市增容费。
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管委会可优先安排。
第三十四条 高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市及有关部门规定的优惠待遇,产品出口企业或属先进技术型的生产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五条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军工企业在高新区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择优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校办企业、科研院所和军工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家规定具有自营出口条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授予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建立合资企业。
第三十七条 对高新区单位需出国的中方科技、商务人员,经批准可办理一年内一次审批多次出国手续。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特殊贡献的人员实行重奖,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及其他人员在受聘期间做出显著成绩的实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由主管部门收缴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条 在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认定申报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取消其优惠待遇和奖励,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 管委会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管委会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199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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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监总厅人事〔2008〕61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办法按照《条例》规定执行;未休年休假人员工资报酬支付办法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二、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每应休未休1天,按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实际补发年休假工资时按200%计算,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其他假期未休的,不在年休假工资支付范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等项目之和,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事业单位不含根据单位内部核算办法发放的奖金。因调整工资等原因补发上一年度的增资额应计入上一年度,并按上年度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给予补发。

  未休年休假应支付工资计算公式为:当年全年工资收入之和÷261×2×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四、调入人员当年起薪的,且调入后因工作需要当年也未休年休假的,凭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当年未休年休假证明,比照调入单位同类人员计算应支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

  五、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各单位在支付职工年休假工资报酬前,应在本单位公示。

  六、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的下属企业,其职工带薪年休假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培训司负责解释。

  附件: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门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4]9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江门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江机编[2004]14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4]15号)精神,保留市经济贸易局(挂市酒类专卖管理局牌子),在市经济贸易局内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和市中小企业局(挂市乡镇企业局牌子,与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市经济贸易局是负责我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l、将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职能交给市发展和改革局。

  2、将反倾销、反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以及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与外经贸有关职能交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3、将组织实施电子工业即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的职能交给市信息产业局。

  4、将指导市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以下职能交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资产管理局):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进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2)研究提出国有企业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的有关规定,并实施监督。

  (二)划入的职能

  1、市农业局承担的有关乡镇企业管理职能。

  2、广东省江门盐业总公司(广东省江门食盐专卖局)承担的有关盐业的行政管理职能。

  3、市卫生局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市公安局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经济贸易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业、商贸发展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测、分析本地区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贯彻实施产业政策,制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商贸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执行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政策;审查、上报和办理需经国家和省、市审批、核准、备案的工商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指导工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招商引资工作,指导工商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

  (三)组织实施工业行业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推动工业行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工业行业实施行业管理;组织拟订地方性的行业发展计划、经济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执行国内贸易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组织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对商贸行业实施行业管理。

  (五)组织实施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研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培育发展城乡市场;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和重要生产资料市场调控及流通管理。

  (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盐业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全市盐业行政执法工作。

  (七)负责指导、协调、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八)宏观指导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规范企业行为规则;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九)指导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设备招标工作;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十)指导和协调工业、商贸企业对外招商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一)宏观指导工业、商贸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有关工作。

  (十二)联系工商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十三)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各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处理重大生产事故。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省经贸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经济贸易局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文电运转、秘书工作、政务信息、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保密、档案、信访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和后勤服务工作;承担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本部门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协调各科室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有关工作。

  (二)综合科

  综合分析近期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对经济运行中的中长期趋势作出预测;研究提出工业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目标和工业近期主要经济预测性指标;负责局内调控手段的综合协调;负责起草文件、报告;负责组织经贸信息统计工作;协调对外宣传,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

  (三)经济运行科

  监测、分析全市工业经济运行态势,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和生产中涉及政策性问题;对经济运行中涉及财政、金融和企业资金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

  (四)电力资源科

拟订本地区电力工业的行业规划,实施行业管理、行政执法与监督;研究提出电力工业改革方案;编制和实施近期电力生产和供应的调控、配置方案,监管电网调度,协调处理电网运行、电力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电价整顿、调整、改革等工作;组织制订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指导推动节约用电工作;贯彻国家能源政策,拟订本地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新能源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推进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设备改造;负责实施全市煤、油的配置方案,审核煤、油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产业技术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商领域投资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有关政策及工商领域利用外资产业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及重大装备国产化的法规、政策和措施;拟订和实施技术改造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计划;研究提出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及新产品试产项目计划;组织需经国家和省审批、备案和安排资金的工商领域投资与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审核、上报和协调落实;指导工商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指导上市公司投资项目资金投向,指导企业技术开发及技术中心建设;申报或组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申报或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申报引进设备免税、国产设备低税。

  (六)质量科

  指导工业、商贸等行业的生产质量管理;组织协调工业、商贸企业推广ISO9000族标准等现代化管理方法;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行业开展产业安全的有关工作;调查、分析重大生产质量事故,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负责生产质量奖励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指导、管理质量中介组织(协会),配合市质量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七)工业科(挂市汽车工业办公室、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组织实施机械、汽车、化工、轻工、建材、纺织、医药、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产业政策,研究拟订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结构调整,实施行业管理;参与行业的体制改革、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质量管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上报车辆生产准入的有关工作;负责执行化工的各项国际公约和协调完成国家重大专项任务;联系各行业学(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八)流通服务科(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

  拟订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优化流通产业结构、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拟订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流通企业改革;指导服务业的行业管理;按规定对拍卖、典当、旧货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老旧汽车更新、报废汽车管理、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管理工作;负责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按规定对酒类进行监督管理;联系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九)市场建设科(挂盐业管理办公室牌子)

  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按有关规定审核上报外资开办商品零售、批发企业;制订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指导和推进城市商业、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负责市政府有关重要消费品(肉类、食糖等)储备任务的落实管理和市场调控;指导、管理和规范国内展览行业;指导工商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运行中的有关问题,指导企业对外合作交流;负责组织横向经济技术协作与交流;规范市场运行和流通秩序;联系相关行业协会。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盐业的法规政策,对全市食盐生产、销售实行管理,维护食盐生产、运销秩序,确保合格碘盐供应;组织实施盐业行政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走私食盐等活动,组织查处重大盐业违法案件;负责审核和发放盐业经营许可证工作。

  (十)人事培训科

  负责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和老干部的管理;负责人事、劳资、计划生育等工作;提出经贸局公务员专业知识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有关工商人才培训的合作;指导企业开展职工教育。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是市政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机构。内设4个职能科室。

  (一)安全生产监督一科

  综合协调本局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综合性法规和政策;负责制订本局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局文秘、档案、保密、信访、财务、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重大调研活动和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综合性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的制订工作;研究、参与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及重特大危险源的评估、整治;负责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和安全信息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提出防范事故对策措施;依法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考证工作;组织综合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并指导、协调和督促实施;督促、协调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注册安全主任(师)的培训、考核;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承担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安全生产监督二科

  依法监督检查公路、水运、邮政、电信、电力、机械、轻工、纺织、医药、建材等工交能源行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监督相关企业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及监督审查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情况;协调、指导相关行业企业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者的培训、考核;对劳动防护用品和漏电保护器等安全产品实行综合管理;督促指导相关行业企业有关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组织指导、协调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处理;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参与组织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指导和协调并参与相关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安全生产监督三科

  依法监督检查矿山、建筑、水利、农业、林业、商业、旅游、学校、公众聚集场所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相关行业和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及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工作;参与协调和指导相关行业及企业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者的培训、考核;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参与组织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矿山企业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监督矿山企业的安全评估工作,监察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职业危害、设备设施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三同时”情况;协调、指导矿山企业安全监督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考核;指导、监督矿山企业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参与组织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指导和协调参与矿山安全救护及应急救援;依法查处和关闭不具备安全基本条件的矿山。

  (四)安全生产监督四科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涉及危险化学品部分)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及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危险化学品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参与组织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和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中小企业局

  市中小企业局(挂市乡镇企业局牌子,与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是负责指导、协调、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行政机构。内设企业管理科。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负责对全市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制定全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进中小企业产业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指导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指导中小企业开展国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中小企业对外贸易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规范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类中介组织的工作;促进金融机构建立与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指导和组织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建设和服务,承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建立和管理方面的有关工作;承担中小企业分类、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负责中小企业普法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经济贸易局机关(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中小企业局)行政编制60名,事业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含兼任的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市中小企业局局长各1名),正副科长29名(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兼科长4名、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兼科长1名);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2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15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安全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二)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险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市卫生局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职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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