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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3:57:35  浏览:81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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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汴政〔2004〕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的杠杆作用,激励开封市辖内各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地为持力度,有效拉动开封市国民经济的快速、持续、健我市争取更多的信贷规模,进一步加大对我市的贷款投入和支康发展,《开封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开封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奖励暂行办法

  一、同时符合以下两项基本标准的辖内各银行(农村信用社),市政府按照年度内新增贷款万分之一点五的比例标准,分别给予银行主要负责人奖励。
1.年度内新增存贷比55%(含55%以下同)以上。
2.年度内贷款增幅7.5%以上。
  二、金融机构年度内所发放贷款符合上述两项基本标准,且用于支持工业企业贷款,市政府按照其新增工业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比重达30%,奖励该银行3万元。以此为起点,每增加5个百分点多奖1万元。
  三、有核销贷款的银行,按年度内核销贷款实际数额的万分之三分别给予奖励。
  四、全市金融机构年度内新增存贷比达50%以上,贷款增幅7%以上,按全年贷款增量分别给予人民银行、银监局主要负责人万分之一的奖励。
  五、市政府办公室、人民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具体负责执行考核奖励办法。
  六、本办法适用于年度考核奖励。
附件:开封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奖励暂行办法的说明
附件:
  开封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奖励办法的说明
  一、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年度内新增存贷比达55%以上、贷款增幅达7.5%以上的,按新增贷款的万分之一点五给予奖励。
此项主要考虑:借鉴过去两年的情况,同时考虑金融机构必须满足新增存贷比和贷款增幅两个必备条件。
2002年度,我市银行业当年新增存贷比为31%,贷款增幅5.37%;2003年度当年新增存贷比61.36%,贷款增幅9.49%;2004年6月底,新增存贷比38.6%,贷款增幅4.62%。今年由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金融部门全年贷款投放量计划安排较上年减少3000亿,减幅10.34%;因此,预计今年我市存贷比和贷款增幅也将受到影响。近年来,我市贷款增量最高的去年增量为17.3亿元。按国家宏观紧缩计划计算,今年我市增量应为15.5亿元。如按此水平安排,增幅应为7.43%。故制定上述标准。
  二、对符合第一项奖励的金融部门,年度内发放支持工业企业贷款,按工业贷款增量所占全部增量比例给予再奖励。
主要考虑:鼓励金融部门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业强市”战略调整信贷结构,支持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加大支持工业企业的力度,促进全市经济协调快速发展。
  三、有核销贷款的金融部门,按年内核销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三给予奖励。
主要考虑:核销贷款对开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故给予特殊奖励。
  四、在保持年度贷款增幅7%以上,新增存贷比50%以上按全市贷款新增总量万分之一给予人民银行奖励。
主要考虑:贷款增幅,新增存贷比两项指标,有些商业银行可达到,有些行根本无法达到。加上我市存款增量中邮政储蓄占比15%左右,其资金是全额上交,按现行政策我市不能使用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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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韶关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3月2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

市长 郑振涛





二○○八年四月十日



韶关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居住廉租住房条件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人均套内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且持有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家庭。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廉租房保障统筹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廉租住房管理和租赁补贴发放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监察、民政、财政、社保、国土资源、物价、统计、金融、税务、区政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租金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向市场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 实行租金补贴方式的,租金补贴额度按照符合条件的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市物价部门核准的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全额进行补贴;市区市场平均住宅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每两年核准一次,并向社会公布。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市物价部门核准的市场平均住宅租金标准的80%进行补贴。

第七条 实行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标准按符合条件的配租家庭现有成员人均10m2以上,每套50m2以内安排。

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以市物价部门核准的直管公房租金为基数,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政府补助50%,承租人实缴50%;对其他低收入家庭,政府补助40%,承租人实缴60%。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增值余额;

(三)市区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

(四)省财政的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

(五)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市区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财政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新建、收购、改建开支以及发放租赁补贴开支。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二)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三)腾退的公有住房;

(四)单位投资并按照政府规定租金出租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住房;

(六)政府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房面积标准的住房。

第十条 对廉租房的开发建设和购置,市人民政府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廉租房的建设用地,应当考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工作便利,由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和市住房保障中心筹建两种方式。廉租房使用功能以满足承租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前提,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第 廉租住房统一由市建设局聘请专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配建项目除外),承租人按应缴物管费50%的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贴,在上缴租金中安排返拨。新建廉租住房小区要求按总建筑面积8-10%的比例配建商业用房出租,收取租金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及维修基金的不足。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家庭全名制诚信申请,“三审核”、“两公榜”、按序轮候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或低收入证明、拥有的房产及现居住住房的权属或合同证明、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所提供的查档证明(凭低保或低收入证明免费查询)等证明材料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评议申请表》,居委会(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居委会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协助调查)通过邻里访问、入户调查、查档取证(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以及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议,居委会将调查评议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报居住地街道办事处;

(二)街道办事处在15日内组织专门人员对评议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分别在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

(三)街道办事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报市建设局,市建设局对申请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市政府网站、建设局网站及《韶关日报》(免收公告费)公示15个工作日。

(四)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市建设局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诉。

(五)市建设局根据申请人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布。

(六)对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住房租金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第十四条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在每年度的2月底前向所在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应在每年的3月15日前完成对申报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建设局。市建设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并抄告市住房保障中心及街道办事处。

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根据承租人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化情况等审核结果,在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的调整工作。对不再符合保障规定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限期承租人退回廉租住房或者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十五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只能承租一套符合规定的廉租住房。

第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将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或者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空置廉租住房的、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市住房保障中心依据租赁合同条款约定收回廉租住房。

第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尚未受理的不予受理;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已领取住房补贴或者配租住房2倍的市场租金标准给予处罚。对骗取住房保障的,今后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出具证明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凡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0日颁发的《韶关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小学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教育部 国家计委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小学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二00二年五月十七日

新出联[20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教育厅(教委)、计委、物价局:
  为督促各地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及其9个配套文件(以下简称“文件”),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三局、国家计委、新闻出版总署于2001年底联合对部分地区进行了一次专项督查。从督查的情况来看,文件下发后,各地领导重视,措施有力,使中小学教材价格普遍下降,经济适用型教材得到进一步推广,学生家长经济负担有所减轻。但是也发现,有的地方将教辅材料直接编入省级《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有的新华书店和教育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直接向学校发送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有的学校组织学生统一订购教辅材料等违反“文件”规定的现象。这些问题必须切实纠正。现将有关意见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的宣传和指导。各省级新闻出版、教育行政部门要在2002年7月1日前,将全部“文件”印发到辖区各级出版、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以及教材编写、出版、发行等基层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正确理解降低教材价格、改革教材管理体制、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等各项政策规定及其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坚决纠正统一组织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的错误行为。从2003年春季开始,教辅材料一律不准编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订购、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发行部门不得向学校征订或随教材搭售一切形式的教辅材料。新闻出版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出版、发行、征订、选用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三、建立《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目录》的公示、备案和审查制度。从2003年春季开始,各省(区、市)教材发行部门要将每季发给学校的《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目录》在当地省级报纸上刊登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各地新闻出版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在目录下达之日起15日内,将发给学校的全部征订目录(含推荐目录)分别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备案。
  四、严格执行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规定,教材出版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选用纸张,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正文、封面、插页定价标准,制定教材零售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各学期教材零售价格后,应报国家计委(价格司)备案;省级出版部门应同时将《中小学教材价格统计表》(附后)报新闻出版总署计划财务司。对违反教材价格管理规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加强检查和监督。各级教育、新闻出版、价格等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教材出版、发行、定价、教辅材料管理和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等工作,要全程监督,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各种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学生、家长及社会各方面举报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对严重的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曝光。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计委将不定期对各地落实“文件”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全国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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