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学员驾校内错踩油门撞死教练该如何定性/李旺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1:48:26  浏览:84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学员驾校内错踩油门撞死教练该如何定性

作者:李旺城


一、基本案情
2004年11月20日中午,在北京顺义玉马教练场飞天驾校内,一名女学员在学开车时,踩刹车却错踩了油门,竟把车斜前方的教练撞倒,教练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时这名飞天驾校的女学员甲开着1041大货车练习贴库倒库,开了一段时间后,教练乙下了车,跟在货车旁边让甲继续练习。教练乙当时让甲练倒挡,她无意中挂了前挡,于是乙让她停车。此时货车离墙十几米,乙一边说一边跟着车跑,当他跑到车的斜前方时,没想到女学员甲突然踩到了油门,乙躲闪不及,被撞到了前方的墙上。车头部位被撞瘪,挡风玻璃被震碎,学员甲也吓傻了。在场的人赶紧打120急救电话,把乙送到医院。下午五六点钟,乙因抢救无效死亡。
二、意见分歧
针对女学员甲错踩油门撞死教练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的问题,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学员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我国对交通工具,特别是机动车辆的运行安全要求特别严。不管是学员还是老司机,一旦驾驶就必须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所以甲应该对自己的错误操作而造成的致人死亡的后果负责, 当然乙未在车上指导也是有过错的。虽然甲有相应的减轻情节,但她不能免责。
第二种意见认为,学员甲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在主观上,甲是过失而不是故意。客观上,由于甲驾驶技术不高和错误操作导致致人死亡的后果发生,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该案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对甲应定交通肇事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学员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不存在《刑法》第十五条规定[1]的过失,原因是她对于驾驶学习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无法充分预见,且对于预见到自己操作行为的危害性并控制危险行为的能力也比较低。 甲在学习过程中出现操作失误,且失误没有得到及时纠正,这样的危险结果的产生是教练乙过失造成的。乙把甲独自留在车上驾驶,就是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表现,另外乙在甲驾驶出现危险的时候采取了错误的措施(跑到车的斜前方),更是一种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表现,所以其过失是导致其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因此,女学员甲不构成犯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女学员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应属于意外事件。
1、女学员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道路”和“交通事故”的界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很显然,本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因此女学员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2、女学员甲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所规定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其行为导致的后果应当预见,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对自己过于自信,轻信可以避免,即包括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从案情来看,甲的行为显然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她是初学者,甚至连档位、刹车、油门的位置都不熟悉,根本谈不上自信。那么其是否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则要从更细致的角度来分析。笔者认为从以下两个方面可以排除其主观上的疏忽大意:(1)是否属于疏忽大意,是以公众对某件具体的事情可预见性的程度作为评判标准。凡是初学车的人,都有踩错油门挂错挡的经历。因此,公众会认为学员在学习期间踩错油门挂错挡,是一个难免的技术错误,已经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范畴。(2)甲挂错挡和车即将撞墙时思维已经紊乱,她更是无法预见教练会突然出现在车前的情况。当这种突如其来的事情发生时,她本想踩刹车,却踩到了油门。可以想象那一瞬间,甲的大脑已经无法正确控制其行为。因此,甲主观上已经不是什么属于疏忽大意的问题。既然从以上二个方面无法认定甲主观上存在过失,因此甲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 女学员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定性的最大争议在于该学员在主观上是否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而确定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存在,必须把握两点:一是行为人具有特定的预见义务;二是在特定情况下行为人有足够的预见能力。就本案而言,第一,预见义务显然应由学员、教练和驾校三方共同承担,而足够的预见能力对学员来讲尚属于到驾校学习的内容之一,无论是预见危害后果的能力还是在现实危险的情况下避免危害结果的能力,对学员来讲都还是过高的要求,特别是还不能把这种学员方面的预见义务上升到为刑法调整的范畴。第二,女学员不存在《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过失,原因是女学员在培训活动中是一个非专业人员,她对于驾驶学习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无法充分预见,且对于预见到自己操作行为的危害性并控制危险行为的能力也比较低。对于驾校学员,教练、驾校包括有点常识的老百姓都清楚,这些人绝对是潜在的“不稳定因素”,有鉴于此,在驾驶培训中对于危险或损害结果有注意义务的是培训机构及其指派的培训人员,而不是学员。本案中出现的这种损害结果正是培训机构和培训人员应当预见并采取积极措施防范的,而不是女学员所要预见的义务范围。 第三,女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出现操作失误,且失误没有得到及时纠正,这样的危险结果的产生是教练过失造成的。因为一是教练把女学员独自留在车上驾驶,就是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表现。二是教练在女学员驾驶出现危险的时候采取了错误的措施(跑到车的斜前方),更是一种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表现,所以说,乙的过失行为是导致其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因此,除非能够证明女学员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否则本案应属于意外事件。
四、处理建议
女学员甲错踩油门撞死教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应作为民事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处理。

注释:
[1]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关于换发《残疾军人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换发《残疾军人证》的通知
  
民函〔2013〕3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做好《残疾军人证》换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证换发工作自2014年1月1日开始,至2014年12月31日结束。换证期间,新旧证件均有效。从2015年1月1日起,旧证作废。


  二、新证填写内容一律采用计算机打印。其中,“部别或户籍地”栏,仍服现役的残疾军人按军队的规定填写,退役的残疾军人填写户籍地。“有效期”栏,发证时年龄在16至25周岁的填写10年;26至45周岁的填写20年;46周岁以上的填写长期;未满16周岁的填写5年。


  换发新证后内容发生变化,需将变更内容在变更栏内填写。其中,残疾军人跨批准机关迁移(如军队到地方,跨省调动),以及残疾性质、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需在变更栏中填写有关变更内容,并由迁入地的批准机关加盖印章;残疾军人在批准机关辖区内迁移,由迁入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在变更栏中填写新地址,并加盖民政局印章。已变更的内容需加盖“变更”二字印章。变更栏可同时记载多项变更内容,但只能使用一次,必须一次性填写。


  三、新证编号变更为9位,前2位为汉字,其中第1位为各省简称(其中兵团为“兵”),第2位为伤残人员类别,残疾军人为“军”,增设第三位为字母,此字母代表地市(由各省在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通过编号前缀设置模块进行一次性预设),后6位数无需手工输入,由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按编号规则自动生成。


  四、新证使用近期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由批准机关统一加盖钢印,并在“批准机关”处加盖与钢印相同的印章(优抚专用章)。


  五、新证在封底加装了电子芯片,需将残疾军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写入其中。


  六、新证由批准机关统一办理,并指定专人负责证件及电子芯片的管理和使用登记。


  换发新证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各地民政部门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集中力量,保障必要设备和工作经费,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对借换证之机搞不正之风或违规办理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换证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写出书面总结,于2015年2月1日前报送民政部。


                

民 政 部              

2013年10月18日


  


关于印发河池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池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9〕330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河池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河池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河池电网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网建设是指各供电业务主体投资在我市范围内的输、变、配电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

  第三条 电网建设应与城乡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并遵循与电力负荷增长幅度相适应并适度超前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池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电网建设。

  第五条 电网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河池电网建设能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项输、配、变电基础设施,市人民政府组织电网经营企业及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选址选线的标准或技术规范,编制河池电网专项规划。专项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电力基础设施项目审批及相关用地规划预留的法定依据。

  第六条 在电网专项规划尚未编制完成并通过批准之前,电网经营企业应提前一年将电网建设计划报送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求意见。输变电工程前期工作启动后,电网经营企业应提前3个月将规划选址方案、规划线路路径方案及杆塔位置图报送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超过1个月未回复的,视为同意。电网经营企业收到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后,对规划方案进行完善和修订,并报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以便配合做好控制线路走廊规划与征地等工作。

  第七条 河池市电网建设项目列入全市重点工程项目,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电网建设项目报批时,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申报资料后,应启动并联审批流程,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优先予以办理。

  第九条 电网建设项目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按有关规定计收。

  第十条 征地、拆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各级政府负责统一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征地拆迁、施工受阻等问题,高效推进辖区内电网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的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按项目所在地现行补偿标准执行。项目建设补偿资金按电网经营企业审定概算控制,超额部分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电网经营企业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基础面积,作一次性补偿(计算面积小于实际占用面积的,以实际占用面积为准)。

  (一)铁塔按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面积按每坑2平方米计算;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该杆、塔基础的围堰或挡土墙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十三条 电网建设需要使用林地的,电网经营企业应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手续办理清楚后方可动工建设。涉及补偿的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电网建设项目自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改变被征收土地用途和地上建(构)筑物现状;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或者抢建建(构)筑物,强行抢栽、抢种或者抢建的,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依法清理,并不予赔偿。

  第十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需要跨越房屋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对需要拆迁的房屋,在拆迁公告公布之日以后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建(构)筑物的,均不予支付任何补偿。

  第十六条 河池市城区范围内的繁华路段(如步行街、商业广场等)、城区主干道、部分对城市景观有重要影响的次干路两侧的1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原则上采用电缆埋地敷设的形式,原有架空电力线路应配合市政建设工程同步改造为电力电缆,埋设下地;110千伏及以上的线路原则上采用架空的形式架设。

  城市新建道路以及旧城中心区主要街道结合旧城改造及道路拓宽新建,应统筹考虑并同步配套建设电力电缆管沟,电力电缆管沟土建工程原则上由项目业主出资建设,电网经营企业负责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电网建设与市政、绿化、公路、铁路、通讯、广电、航道、桥梁以及其它设施的建设发生矛盾的,应按照规划在先、建设在先及配套设施服从主体设施的原则协调解决。

  (一)涉及拆迁、复建的具体费用,由双方当事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不需拆迁、复建的,在采取防护措施后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 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并经依法确定的政府建设项目,涉及到迁移、改建电力设施的,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给予配合,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当地政府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对非法占用已经政府审批同意的电网建设项目预留用地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依法制止。对造成损失影响电网建设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